国有农业企业资产流失原因及对策
2018-05-14杨轲
杨轲
[摘要]当前正直我国经济转型阶段。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再完全靠国家发放,而是自负盈亏,只是享有国家给予的营业权。例如,2013年撤销铁道部,改为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政企分家,逐步扭转铁路长期亏损的局面。在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只是企业的运营模式发生转变,而企业的资产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所以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要严格控制资产性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分析了国有农业企业资产流失的原因,提出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制度、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规范国有农业企业资产交易的条件和法律环境等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资产流失;立法机制;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TU7l [文献标识码]A
1 国有农业企业资产流失现状及社会危害
在这个市场经济时代,私企在大刀阔斧的改革,体制落后的国企更需要改革。国有农业资产流失是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提出来的,目前我国国有农业企业改革滞后,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如果不能及时转型,势必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国资委最新的一期调查数据显示,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因为各种原因而造成的国有农业资产流失已难以数计,国有资产的流失日益严重。因此,若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农业国有资产流失的势头,将会在微观上影响农业国有企业发展,宏观上影响我国总体经济发展以及国泰民安。
改革是大势所趋,是时代需要。如果改革政策不完善,就会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将国有资产占为己有。第一,国有农业资产的大量流失,是少部分人占有了这部分资产。这部分人本来就是社会的富人阶层。社会贫富的天平更加倾斜,两极分化的局势更难扭转。如果不及时改革,最终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党在执政理念中提出“和谐社会的建立”,当前政府提出的尽全力解决“民生”问题的施政綱要,这必将引发一系列的社会改革。第二,农业国有资产的大批量流失,其结果就是这些资产的个人私有化。从而形成了在事实上的私人财产。虽然要建立一个强大的现代化企业就必须将原有管理模式进行改革,但是实行股份制并不是等于私有化。改革是为了政企分家,改革后企业资产的性质依然为国有。
我们可以一直以来是对国有股权单位或国有企业代表很困惑。以前的国有资产管理局没有产权,只行使管理权,而产权相当长时间是在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后来又被撤销了。现在虽然国资监管委员会已经建立,但是依据现在的法律,由于国有产权主体是多元的,其中有国家、国企和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这一定会造成“人人都不负责却人人应该负责”或者“人人都负不好责而人人要负责”的窘境。
2 国有农业企业资产流失的原因分析
2.1 国有农业企业的资产产权不明确
在众多国有农业企业资产流失的原因中,国有资产产权不明是摆在第一位的。产权主体不确定造成了国家财产损失。首先国资委是由国家设立的,只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而国资委并没有国有资产的产权,不是一个拥有完全国有产权的主体。国家没有亲自参与产权的变更,国资委只是代表国家,行使产权的交易。 也就是说,拥有管理权的主体行使了产权主体的职能,这就是由于司法体系不健全造成的管理混乱。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清,从而导致农业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主体不明。最终,从行政权的配置角度出发,国有农业企业却被人为地划分为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地方国资委对地方性国有企业行使产权主体职责,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行使产权主体职责。
2.2 国有农业企业资产管理法制不健全
目前有关国有农业资产管理的法律条款相对粗略,细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出现问题时,即使想严格执法,也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情况。一些官员钻法律的空子,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占为己有。想对其绳之以法,也是无法可依。 一个公正客观的评估必须严格遵循规章制度,并且不能受任何外力干扰。但在现实评估中,一些政府官员可能为一己私利,从评估程序,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中的任一环节干扰。“根据一个非常低的价格评估或不评估”,有意或者无意的吞噬着国有资产。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在国有产权变动中,资产评估是必须的程序,其评价结果应当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行业垄断,国有企业往往都是国家把某些特定的行业的经营权给予企业,这些行业往往私企是无法经营的,所以就形成了垄断。垄断企业没有市场竞争的风险意识,企业盈利方式稳定,就容易出现腐败现象。腐败不只是个体,往往会影响到整个企业或整个行业。当问题严重时,治理更是一种挑战。对国有资产的损失显而易见。
3 防止国有农业企业资产流失的应对策略
3.1 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制度
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法律法规必须完善起来,尤其注重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问题。完善既要求方方面面都要涉及,更要求方方面面都要细化。同时可以根据我国的国情,并结合国外的做法,将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权、经营权合理分离。通过立法的手段明确国有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改革时产权也是不变的,国家对国有资产既有所有权又有收益权。国资委受国家委托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企业内部行使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权。分清产权,管理权,经营权的联系与区别。确保国家产权不被侵犯。
国资经济管理机构作为特殊的企业法人,是经营者对于以改革的经济来说的,是国家资产管理机构对于基层企业来说的。设立国家资产管理机构,既有助于解决国有资产产权问题,又保障了企业法人的合法财产权。
3.2 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要做到国资管理合力化才能阻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积极促进国资管理的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使国资保值增值的国资管理体系。计划经济是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形成的,随着国家经济的稳定,就要求市场经济代替计划经济,随之国有企业也必须改革。由于国家投资主体至今缺位,国家投资没有人真正承担责任。国家计委以前设立了六大投资公司,本身并无资本,不是作为一个真正的投资主体,国家资本不能按照投资的产业政策进行投入,造成后来投资公司合并到银行,但是银行也不是投资主体。如果及时进行财税体制改革,实行税利分流,确保可以做到“以税养财政,以利活企业。”要整顿产权交易秩序,迫切需要法律来规范国有产权的交易,以保护国资所有者的权益。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原则是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法律,从我国国有企业实际出发,同时借鉴国外先进办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遵循以下立法的指导原则:实现国家的统一所有,政府进行分类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理顺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必须按照“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分类管理、属于分工监督、属于委托营运”的要求,落实国资产权责任。所有由政府投资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全部应归国家统一所有。国资具有统一和唯一的性质不可以触犯,应坚持对各地区国企的资产落实国家统一所有,明确分级监管而不是所有权分离。
3.3 规范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的条件和法律环境
农业国有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在推行以股份制为主体的公司制时,应明确投资主体,建立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充分发挥它的制约与监督作用,对有支配企业财产权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支配行为实行逐级制约与监督。再次,建立健全以审计为主的财务监督制度,对国有企业进行财务审计监督。要全面推广厂长及经理经营业绩的年度审计工作与离任审计制度,在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分配上,坚持“不审不分,凭审定分”的原则;在企业领导任免调动上,坚持不审不调,审后再调的原则。通过以上的监控手段,通过对管理者的升职、奖惩、分配与其管理效益相挂钩的方式,达到国资保值增值,起到防止国资流失的目的。
根据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加快国有产权的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改变国家这一层对国资的多头管理和政出多门的现实状况,变多头管理为专门机构的责任化管理,改变过去条块分割的管理状况,国家应该相应地把各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资产管理权限从法律上划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此,国资管理的负责部门和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全部肩负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只有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们切实负起对国有资产的“看守”之责。
3.4 推动国有农业企业市场化
国有企业大致分为垄断性和竞争性两种。垄断性企业是依靠国家政策,在某个行业形成垄断,沒有其他企业与其竞争。垄断性的企业往往盈利稳定,没有市场风险。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垄断企业往往出现各种诟病,生产效率低,管理落后。潜移默化的减少国有企业收入。而垄断企业是国有企业,所有更容易出现腐败问题,稳定的收入和落后的管理使得腐败官员有机可乘。对于竞争性国企来说,市场的风险性会促进企业进步。但企业性质毕竟是国有,即使企业管理不力,无法盈利,国家依据政策也会对企业给予一定扶持。扶持会降低企业风险性,但在一定程度上使国有企业产生惰性,不会积极面对市场竞争,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流失。
对国有农业企业改革,推动国有农业企业市场化。在垄断性的领域,改变原来唯一企业垄断局面,在垄断行业设立多个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互相竞争。在竞争性的领域,对国有企业设立考核制度,对亏损的企业给予一定扶持,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转型,就可以申请破产,不再是一味地扶持。这样既解决了政企不分的问题,又推动了国有农业企业的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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