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信息供给与需求系统对接的创新驱动战略
2018-05-14孙兆刚葛方艺
孙兆刚 葛方艺
[摘要]现代农业逐步演变为“立体式、设施式、生态式、自动式、综合式、生物式、公园式”的发展模式,相应的农业科技信息从供给到需求的数量、质量、结构也在发生巨大变化,为了有效推动农业科技信息供需系统的对接,必须从制度上、结构上、管理上创新驱动两大系統的对接,健全相关法律、明确机构职能、加大政策扶持;既要突出政府供给主体的作用,又必须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将农业科技信息的市场属性和社会属性充分结合起来,必须制定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的管理措施,规划合理的投入体系、激励机制、运行机制、反馈机制、人力资源。
[关键词]农业科技信息;供给系统;需求系统;创新驱动;对接
[中图分类号]S322.3 [文献标识码]A
1 我国农业科技信息供给与需求系统对接的经济
学分析
十八大以来,我国农业进步贡献率超过56%,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稳定在96%,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超过65%,初步形成了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农业科技信息的供给与需求对接方面,扭转了过去的“线断、网破、人散”现象,围绕农业需求提供农业科技信息,围绕农业生产中的关键问题开展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农业科技信息主要指农业生产方面的科技信息、农村生活方面的科技信息和农产品加工方面的科技信息。我国农业科技信息的需求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科技信息、生产资料信息、品种信息、市场信息、农村生活信息、网上教育信息、政策法规等。利用在校大学生暑假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问卷调研。获得了基层农户对农业科技信息的需求信息,同时获得了基层涉农人员获取农业科技信息的方式、用途、类别、障碍等有关资料。农业科技信息的供需对接是指农业科技信息供给能够满足农业科技信息需求的程度。当供给与需求恰好相互满足时,即达到完全供需对接,否则就是部分对接。实现农业科技信息的供需对接依赖于三个方面。第一,数量对接。农业科技信息的供给数量恰好满足涉农部门和人员的实际需求;第二,结构对接。供给的农业科技信息结构与现实需求的农业科技信息结构相对应;第三,质量对接。供给的农业科技信息质量与农业科技信息的需求程度相符。农业科技信息的供需对接必须同时满足数量对接、结构对接和质量对接。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即属于对接偏离形态,无法实现农业科技信息供需的有效对接。
我们用图1来表示农业科技信息的供需对接状况。当农业科技信息的需求强度较大(D点),而农业科技信息的供给强度较小时(A点),供给与需求的对接偏离对接位置(G点),即出现供需对接偏离。当农业科技信息的需求强度较小(C点),而农业科技信息的供给强度较大时(B点),供给过度(F点),也会出现供需对接偏离(如图1所示)。
图1 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
当农业科技信息的对接条件不满足时,农业科技信息的供需就呈现偏离形态,主要表现为供需数量偏离、供需结构偏离、供需质量偏离等形式。
供需数量偏离主要表现为供给偏少或供给过度,主要表现为供给偏少。农业科技信息供给总量受到政府的财政制度、决策机制、内部考核机制的影响,还受到农业市场完善程度和涉农组织等的影响。如果政府财政投入不足,惠农政策低效,加上农业市场完善程度不高、农业科研院所脱离实践需求、涉农组织的发展不规范,导致了农业科技信息供给无法满足大规模普及化的需求。
供需结构偏离就是供需错位,主要表现为农业科技信息需求结构与供给结构的不对应,需求方的真实需求不在供给方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农业科技信息库中,供给方提供了大量的农业科技信息大部分不是需求方的真实需求。农业科技信息供给与需求无法一一对应是供需动机之间的差异造成的。从供给的角度看,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供给农业科技信息的决策权由政府甚至是中央政府掌握;从需求的角度看,农业科技信息的需求受到地域特征、农民受教育水平、耕地面积、作物种类、生产方式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约束,是多元化需求。现实的农业科技信息多元化需求与自上而下的供给模式难免存在不对称,而且农业科技信息多元化需求缺乏有效的表达机制,加剧了农业科技信息的供需结构偏离。
供需质量偏离主要表现为农业科技信息的需求程度与供给质量不相符,供给质量偏低或供给质量偏高,主要表现为供给质量偏低,是对农业科技信息的供给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财政投入、惠农政策、农业市场等会影响农业科技信息的供给质量,农业科技信息体系、农业科技信息人员素质也可能影响农业科技信息的供给质量,无法实现农业科技信息的专业化和优质化,导致农业科技信息的供需质量偏离。
现代农业正在从“平面式”向“立体式”转化,从“自然式”向“设施式”转变,从“常规式”向“生态式”转变,从“机械式”向“自动式”转变,从“单向式”向“综合式”转变,从“化学式”向“生物式”转变,从“农场式”向“公园式”转变,相应的农业科技信息供给到需求的数量、质量、结构也在发生巨大变化,为了有效推动农业科技信息供需系统的对接,必须从制度上、结构上、管理上进行创新驱动两大系统的对接。
2 我国农业科技信息供需系统对接的制度创新
从战略的角度看,全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全局性、决定性、长远性的农业科技信息供需系统的对接问题必须进行筹划与决策,通过制定对接的目标、重点、步骤、措施,在制度、结构、管理三个方面进行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从体制的角度看,政府管理体制要体现出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指导思想和政策目标,所采取的组织制度、组织形式与管理方式应当反映在对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工作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措施上,尽管受到自然资源、经济、社会、科技等多种因素的约束,但可以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明确机构职能、加大政策扶持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如图2所示)。
国外农业科技信息供给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政府机构为主导,主要由政府农业部门直接领导,农业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日本、荷兰、意大利属于这一类型;第二类是政府领导、高等院校主办,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三位一体,负责农业科技信息的组织、管理和实施,美国、印度等国属于这一类型;第三类是政府补贴、农场主协会承办,政府进行补贴并把地税全部转移给农会工农场主协会,法国、英国属于这一类型。这三种类型的法制体系与组织体系都比较健全,具有较高的标准化、规范化、组织化程度,队伍素质高,经费充足,供给信息的内容丰富,这些经验对于我国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具有借鉴意义。
(1)健全的法制保障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我国的农业科技信息供给与需求的对接偏离主要是无法可依,大多取决于当地政府官员的态度。尽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但有关经费保障、人员配备、激励措施等相关规定缺乏有效的可操作性,对执法主体的处罚措施也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一定的执法困难。由此,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有关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以及配套的可操作措施,使农业科技信息供给与需求能真正对接,以健全的法制推动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稳定发展。
(2)明确机构职能推动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由于农业的基础性和战略性,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应当使各级政府的主要责任得以明确,并清晰界定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依据“以公益性为基础,适当放活经营性”的理念进行合理的机构设置,优化队伍,明确农业科技信息供需主体的职责范围。政府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各类主体实现农业科技信息的供需对接,由财政全额负担公益性机构的费用,逐步分离管理、生产和经营职能,不从事任何收益性活动,让专业的中介机构承担。两种职能分开后,公益性工作得到保证,稳定了农业科技人员队伍,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引进、示范、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和优良品种,努力开展科技知识培训,鼓励和扶持一些经济实体集成技术推广、生产经营、信息咨询于一体,同时也可以保护农资供应、加工、运销等自主、灵活经营性机构的利益。
(3)加大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政策扶持力度。农业生产的效益相对较低,国家需要扶持和保护不完全具备与工商业平等竞争条件的基础产业和弱势产业。农业科技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因而能降低实际农业生产成本。基于这个角度看,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应采用无偿服务,使整个社会受益,政府要支持农业科技信息供需的对接。政府应运用经济杠杆促进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于现实生产,从宏观政策导向上鼓励社会各行业参与农业科技信息供需的对接,协调农业与其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协调不同部门不同专业之间的配合,加大扶持参与对接服务的部门、行业、单位和个人的政策力度,在利润分配和税收政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确保农民有效实用技术得到满足。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顺利须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政府宏观调控的投入,统筹规划、综合安排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储备调节基金。政府要对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投入进行宏观调控,合理、有效、充分地使用农村产业投资资金,并调动和强化社会各行各业各司其“资”,加强农业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及职业教育,加大投入,为农业科技信息人才建立打下基础。
3 我国农业科技信息供需系统对接的结构创新
农业科技信息需求的主要对象是千家万户,对接过程的路线必须缩短,这依赖于农业科技信息需求方和供给机构设置的调整,简化环节,通过面对面的直接对接进行吸收新的实用技术信息,达到迅速应用到农业生产的目的。作为供给方的政府行政机关、农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农业龙头企业、中介机构等要优化组合,同时造就一批农村科技示范户,培养一批不离土的农民科技信息员,打造一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农业科技能人,调动那些具有创新精神和敢闯敢干的农民成为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带头人,帮助他们率先接受新科技信息,形成农民科技信息骨干队伍。建立科技示范户、村级服务组织、乡镇农管站、县市级农业科技信息管理机构的四级联创对接网络,有机地将农民技术能人的实践能力与政府涉农科技信息供给者结合起来,发挥二者的合力作用,使得农业科技信息的需求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路径反馈到农业科技供给方,尽量缩短和减少中间环节。农民追求行为目标过程中的驱动力主要源于经济发展的要求、农业服务的科技化、政策环境的改善、对外联系的加强,鼓励创办各种农协组织和企业团体,发展农业经济中介组织,形成多元化的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这是农村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符合农村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适应农村科技市场的需要,是提高农业科技信息效率的重要条件。
农业科技信息供需的对接既要突出政府供给主体的作用,又必须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将农业科技信息的市场属性和社会属性充分结合起来。首先,鼓励和支持以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业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民间组织服务于农业科技信息的供需对接,发挥其承上启下的功能,既供给农业科技信息,又能反映农业实践的真实需求,搭建供需双方的桥梁。其次,鼓勵创办以技术服务为中心的多功能综合型企业开展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业务,鼓励支持一些农业龙头企业设立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部门,鼓励支持一些成功的农业科技专家和技术员自己创办或联合创办中介服务公司,成为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双方的主体,真正实现供需有效对接。第三,引导农民以适应当前生产力的水平自发组织,改善组织生态,大力发展各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通过政府推动和市场机制,推进或松散或紧密的农民组织化,提高对农业科技信息的需求强度和承接能力(如图3)。
依托政府六大农业机构建立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体系就是优化政府现行的六大农业部门,把分散的农业、农业开发办、水产、农机、园艺、畜牧兽医等部门统一归并,改革机构设置,政事分开,各司其职,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农业科技需求信息及时汇集起来并反馈给相关部门,同时将最新科研成果和适时实用技术介绍给农业生产者,形成综合性的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服务中心。
依托农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体系就是充分利用高等院校深化改革和科研部门改制的有利契机,建立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结合的多形式平台,通过农业高等院校和农业科研机构提高农民和涉农人员的文化素质,培养既掌握农业生产知识、技术、技能,又熟悉农村市场开发的复合型人才,利用这一平台嫁接新知识、新技术和新产品。
依托涉农龙头企业建立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体系就是突出涉农企业的主体地位,借助于其自身实力和有效的营销体系,面向市场实现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农业科技研发、农业管理、农业信息服务集成的一体化经营,通过市场杠杆引导农业创新知识的供给方向,通过利益机制激励农户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是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有效途径。因此,政府应引导农业科研单位融入农业龙头企业,引导农业科研单位改制为企业,籍此培育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示范企业,并推动农业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依托中介组织建立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体系就是通过中介组织将农民组织起来,坚持自愿、民办、合作原则,完善管理规范,以共同的科技信息需求为导向,尽快与农业科技信息供给方对接;通过宏观政策引导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将农业新技术、新工艺尽快吸收和利用,加强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依托农产品市场、农业科技研发、农业咨询等服务机构形成具有自我发展的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实体。
4 我国农业科技信息供需系统对接的管理创新
农业科技信息供需的对接受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影响,必须制定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的管理措施,针对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前期準备、申报、实施、验收等一系列活动对投入体系、激励机制、运行机制、反馈机制、人力资源保障进行规划(如图4)。
(1)建立适合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多元化和社会化投入体系。过低的投资是影响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活动一个较大因素,农户处于个体、分散、小规模、低效益的经营状态,农业科技信息供给企业没有足够自我发展的能力,无法从收取农户的信息查询费用中获得利润,因此,需要建立多形式、多渠道、多成份的农业科技信息供给投入机制。由于具有明显公益性的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产生的主要是社会效益,所以我国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经费主要来源是政府拨款。政府投资主要集中于公益性和基础性的农业科技信息供给,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和资金监督审计体系,增加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为了提高政府拨款的效率,需要强化财政拨款的主渠道,充分利用财政、金融、企业、外资乃至个人的资金,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设立农业发展基金和奖励基金。非政府投资要集中于投资回报率较高、市场灵活调节的科技信息供给,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税务部门为涉农企业、中介机构、农业合作组织针对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安排一定的专项贷款或低息贷款,并不断加大投资力度,鼓励农业生产、流通领域的直接资金投入,提高经营服务的收入,提高投资效益。
(2)建立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有效激励机制。激发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过程中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形成农业科技信息人才市场体系,引入竞争机制,把用人制度纳入农业科技市场机制的轨道,积极促进相关人员的收入增长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分配机制,扩大单位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允许个人以产权技术和智力劳动等资产形态参与二次分配,重实绩、重贡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在工资、奖金、住房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建立完善岗位管理、考核、辞聘、解聘等制度,形成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奖励机制。
(3)建立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运行机制。引导大批高素质人才到农村,直接联系农民和农业企业,选派一批涉农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人员到乡镇、农村挂职引导农户利用农业科技信息,允许选派人员开展农业科技信息供给的有偿服务,鼓励通过资金、技术入股,与专业大户或农业生产、流通、加工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约束机制。坚持服务牵引、典型示范和项目带动相结合,培育强村、重镇、农业大户、典型企业、家庭农场、农业科技园开发利用农业科技信息的能力,通过典型和示范效应,加强横向联合与协作,再造县、乡(镇)、村、户四位一体的网络体系,形成上下相通、左右相连、多层次、多功能的农业科技信息供需系统。
(4)建立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人力资源体系。在制度、技术、人力资源和投资四个因素中,人力资源的变化将诱致制度、技术、投资的变化,因此,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应加大供给方和需求方培训的力度,通过人才引进改善农业科技信息供给人员的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农户科技文化素养。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人力资源体系需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在岗人员的培训。通过短期培训拓宽知识面,鼓励在岗进行函授、自学考试等学历教育,结合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提高农业科技信息相关人员的知识水平,有计划地选送年轻人才到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攻读相关专业学位。实行农业科技信息资格认证制度,可以清退一些不合格人员,保证基本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效率。提高农业科技信息供需人员的待遇,实行“普及津贴”制度,缩小与其他行业的差距。
(5)建立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反馈机制。为了改变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偏离,突破由上往下逐层下达的农业科技信息选择和决策模式,加强基层技术应用的反馈,挖掘基层农民农户和农业龙头企业的信息需求欲望,建立其意思表达的渠道和机制,通过充分参与而共同做出的选择和决策是不会发生科技信息对接偏离的。以前,建立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的供给方处于优势地位或强势地位,是归政府所属的正规组织,并不是以用户为导向的,谈不上有农民的参与。因此,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必须发挥农民联合会、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民民间组织等农民组织的作用,充分认识到农户、农业企业是农业科技信息需求主体的基础上,政府应该把“为农”工作的思维转交为“和农”共同工作的实践,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思路。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市场信息不足、经济状况落后、技术水平较低阻碍了农民个体追求高产、高效、优质等的目标,农民需求的表达方式和通道都不适当,抑制了农民对农业科技信息的需求欲望和动力,这就必须大力发展农民“绿色证书”工程和农业职业教育工程,提高农民的农业科技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各种培训,使得人人都能为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贡献力量和从中受益。
总之,过去五年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推广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巨大进步,农业部以主要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组建了一批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组建了产业技术体系,共同围绕着农业科技信息供需对接来解决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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