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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困境与解决路径

2018-05-14孙倩方俊芝刘志杰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1期

孙倩 方俊芝 刘志杰

[摘要]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资源配置及利用不合理,“供需严重失衡”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矛盾。资金问题,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问题。经过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国目前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商业银行、合作金融三个层次相结合的农业金融体系。然而体系组织内部仍存在一些问题。在借鉴“2+1”合作依托型日本的农村金融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建议,农村金融体系建设需要好的“顶层设计”和立法保护,建设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并实现全覆盖等。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金融组织;征信体系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是中国金融系统中最薄弱的环节。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资源配置及利用不合理:农村经济资源较匮乏、农村存款资金居高,农户信贷需求旺盛,然而资金却从农村流入城市。“供需严重失衡”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矛盾。资金问题,尤其是解决农户资金需求问题,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问题。

目前,对于农村金融的研究,学者大多从农村金融的根本问题、农村金融市场结构、改革方向等角度来研究。赵冬青,李子奈(2009),通过对中西部12个省市的农户进行大量调研发现,资金流出农村的现象比较普遍,商业银行不能有效满足农户资金信贷的需求。赵天朗(2010)以国家效用为切入点,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找出农村金融的困境所在,指明摆脱困境的路径。赵雪梅(2016)在农村金融组织中引入SCP分析框架,结合制度因素,深入分析农村金融市场的结构、行为、绩效等要素,在此基础上提出改善城乡金融二元分割现状、创新产品和业务等对策建议。

本文以日本“2+1”合作依托型农村金融模式为借鉴,分析我国农村金融目前存在的困境,从政府“顶层设计”角度来探寻解决路径。

2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及困境

2.1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架构

经过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国目前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商业银行、合作金融三个层次相结合的农业金融体系架构。政策性金融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作金融以农业信用合作社为主要代表。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主要集中于银行系,然而体系组织内部仍存在一些问题。第一,银行间缺乏合作。金融机构间缺乏合作,竞争激烈,重复开发相同的客户群体。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并未对大型农场、中型农场、小型农场、贫困农户等四大类客户群进行分层和界定。第二,农村金融产品相似度较高,创新性欠缺,农户贷款难。而真正有资金需求的贫困农民,缺乏抵押物,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导致农村闲散资金汇聚入银行系统,资金却最终流向城市的优质客户或大中型农场等相对风险较低的客户群体中。第三,贷款利率偏高。出于对风险不确定性的考量,银行对于农户或农业贷款的利率制定普遍偏高。受产业投资回报率的限制,农业的平均产业回报率并不高,而市场的高利率提高了农户的融资成本,再次加剧了农户融资难的现状。

2.2 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围绕“三农”问题不断进行深入研究,从农村金融服务机制、模式创新、风险控制方面均有所成就。在此基础上,我国农业贷款规模发展迅猛。

截至2014年年末,我国的涉农贷款余额达23.6万亿元(占各项贷款28.1%),同期增长13%,其中农户贷款余额5.4万亿元,同期增长19%。自2007年至2014年年末,我国涉农贷款累计增长285.9%,年均增速为21.7%。近8年的数据来看,农村、农业、农户贷款是涉农贷款的主要方面,农村贷款规模比重最高,其次是农户贷款、农林牧渔业贷款;而从平均增速来看,农户贷款的增速是最高的。

我国目前存在城乡发展不均衡、农村金融的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够健全、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村网点覆盖率较低等现状存在。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农村信貸发放规模有限,主要针对农村企业客户,为了控制风险,金融机构的农村业务大多局限于有担保或抵押品(一般金融机构界定农村自住房不能作为抵押品)的客户群。而资质低的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成为农村“地下金融”的主要参与者。

2.3 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农业保险是可以最大程度的分散农业风险的一种工具。从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制度的经验来看,农村金融中都有很重要的一个“1”—农业保险。农业保险能保证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我国农村金融起步较晚,近几年发展比较迅速,主要是以商业保险为主,同时也有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农业保险。我国农村保险目前的现状是,农业保险市场供需不匹配。部分农民对一些农业保险产品有需要,但农业经济效益低下,农民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同时农业保险提高了农业经营成本;从供给主体角度来看,有效需求不足,经营农业险的收益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占用太多资源去涉足这些产品。而政府对于农业险没有太多的支持政策,保险费用全由农户来承担,进一步降低了农户购买的意愿。我国农业保险的长远发展必须要有政府政策的支撑。

3 国外成熟农村金融制度经验

关于农村金融的研究经历了较长的时间。从决策主体的角度来说,世界上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可分为:市场机制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日本人多地少、资源匮乏,经济发达,属于小农经济大国。农业金融体系采用合作型,政府导向性较大。本文将通过对日本农业金融模式做详细介绍,以期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有所借鉴。

3.1 日本农业金融模式:“2+1”合作依托型

日本农业金融模式属于“2+1”合作依托型,金融主体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金融系统、农业保险机构等三个层次。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作用是农业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对其它金融机构的支撑,并不会直接办理农业金融信贷业务,而是委托给日本农协系统办理。日本合作金融(农协系统,即合作社)。在世界各地的农村合作组织中,日本农协是最成熟且具有代表性农业组织,规模和组织能力比较强大。综合农协以当地农民为服务对象,以市、町、村等行政区域来组织基层农协,当地农户入社率达到100%,农协为其提供除了农业经营相关的业务外,还提供信贷、保险等综合金融类业务。

日本的农业保险被誉为世界上最成功的保险典范。日本农业保险制度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由保险合作社、农业保险组合联合会、政府等三级制度来提供农业风险补偿。日本农业保险实行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制度。日本目前拥有世界先进的农险统计系统、大量的地区统计数据、先进的统计方法,来支撑农业保险金额的计算和保费费率这两大难题的确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发挥再保险的作用。

3.2 对农业金融的扶持政策和立法保障

日本政府对农业的干预很大,这对农业金融的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的支持政策主要是向日本本土合作金融(日本农协组织)提供财政资金的支持。政府对农业保险机构实行免税、对农业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等政策制度。最后,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支撑农业金融业务的稳健发展。

日本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农村金融的发展。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和实施新的法律文件《农业协同组合法》,规范农协企业的经营管理等业务,使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1929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家畜保险法》。1938年4月,日本第一部《农业保险法》诞生;1947年12月日本政府颁布了《農业损失补偿法》,之后又进行了多次修订,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相关产业的风险补偿制度。

4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建议

4.1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需要好的“顶层设计”和立法保护

城乡发展的不均衡和政策的滞后,共同引发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的不匹配。因此农村金融的长远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统筹规划,更需要好的“顶层设计”来支撑。政府必须制定长期的农村金融体系规划方案:制定农村金融制度规范和监督执行方案设计、清晰界定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民营农村金融主体等金融机构的职责范围及合作及竞争方式、制定农村地区的客户分层细则及界定标准等,农业保险制度规范,强制农业险种和自愿性商业农业险种的界定范畴,加大农业险种的多元化,增加农业保险在保险中比重。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农业金融体系需要政府牵头给予立法保护。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之下,农村金融体系的相关金融主体才能各司其职,以维护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之路走得更远。

4.2 政府政策的大力扶持和农业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的创新

农村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最终要落到具体的执行上。政府对从事农业金融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倾斜,增加减免税收条款;适当利用财政资金给予物质支持,如利息优惠补贴、免息等;对从事农村险的保险公司,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撑,配合保险公司宣传到户,对强制性保险给予农户物质支撑。提升农业信贷产品和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性。对于农业合作社、大型农场、中型农场、小型农场、困难农户等不同客户群体,结合政府给予的政策支撑。大胆抛弃不适用的农村金融产品,派遣农业调研组下基层一线对农户、农业、农村进行实地走访调研,开发设计不同的信贷产品和保险产品,以满足农户对农业资金的有效需求。

4.3 建设农村金融征信体系并实现全覆盖,防控农业金融风险

科学的监管制度规范,实现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的全覆盖。商业银行在农村市场环境中“存多贷少”的根本原因之一,是信用风险。我国农村信用体系较为薄弱,特殊的客户群体和农村市场环境下,金融机构在不断的寻找收益和风险的平衡点。因此当前农村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既离不开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更要有健全的农村信用环境的建设。尽快实现农村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全覆盖,控制农村金融活动中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 赵冬青,李子奈.农村金融的根本问题与现实选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3):3-8.

[2] 赵天朗.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若干问题的深层思考[J].华北金融,2010(1):27-29.

[3] 赵雪梅.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结构与绩效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2016(1):83-88.

[4] 熊德平.中国农村金融产业组织问题研究述评与展望[J].金融发展研究,2013(1):17-22.

[5] 孙倩.刘志杰.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河北省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J].经贸实践,2016(12):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