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公平的经济学模型分析
2018-05-14王富军
王富军
摘 要: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在不同的学科领域的探讨始终是热点话题,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引导者,最重要的一项职能就是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尽管实行过很多措施,但效果并不明朗。本文试图通过经济学模型分析政府的外部干预是改善了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特殊群体的福利,还是介入过多事与愿违有损他们的福利。
关键词:个税制改革;农产品补贴政策;最低工资制度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03-0008-04 中国图书分类号:F01 文献标志码:A
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在不同的学科领域探讨始终是热点话题,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①这个“不平衡不充分”不仅指地区间、沿海和内陆、城市和农村,它还指社会阶层之间的贫富分化加剧,那么在新时代该如何化解这个矛盾?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引导者实行过很多措施,本文试图通过经济学模型分析政府的外部干预是改善了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特殊群体的福利,还是事与愿违有损他们的福利。
1 关于税收起征点的争议
2017年3月,财政部部长肖捷曾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正在研究设计和不断的论证过程中,这将意味着我国可能迎来第五次个税改革。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要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好的发挥政府服务职能,始终将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不断完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有序,与此同时鼓励人民要勤劳守法致富,逐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和范围,增加低收入者群体的收入,调节过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打击违法收入,使收入分布“正态”化并且更为合理,想方设法的拓宽居民劳动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缩小收入分配差距。”②
在我国,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措施主要是通过两大政策进行传导,税收是财政政策不可小觑的重要抓手,也最为强劲有力。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17年上半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7万多亿元,同比增长了8.9%,然而这只是财政收入中一项,由此可见税收收入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然而我们在这里考察一下作为缩小收入差距,调节个人经济收入重要手段的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再到后来逐步完善的历史。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颁布,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以800元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05年10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800元调整到1 600元。2007年12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2 000元。2011年6月,个税起征点由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我国目前现行的个税制度是一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通过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一一分类,采取“分类征收、分别清缴”的征管方式取得个税收入。一方面,这种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客观上造成了缴纳税较多的群体反而是收入来源比较单一的工薪阶层,而缴税较少却是收入来源比较多元化的“富人”阶层的问题。另一方面个税实行“纳税人一刀切”的征缴管理方式,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的多少。同时,对个税扣除衡量标准缺乏有效的动态化管理,没有及时的与物价指数水平、纳税人的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挂钩,从而导致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问题的争议。
之前有一个非常抢眼的热门报道,内容大致是假如一个人在社会中混的还算不错,如果每月月薪达到8万元以上,年薪能够得到100万元的话,那么他一年同时需要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将是40万元左右,边际税率高达45%,让人瞠目结舌。尽管这样的报道屡见不鲜,但是还是有不少人断言税收起征点的提高将对中低收入群体有利。这种做法是典型的以虚伪的表象掩盖残酷的事实,在我看来税收起征点的提高将会加大收入差距,这种微小量的积累差距将会导致我国城乡居民差距、地区居民之间的差距、不同行业部门员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不同程度地拉大。它并不是简单的将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所得用于平衡收入差距。在这部分我们通过简单的经济学分析为你揭开背后的“密码”。
下面我們通过两个具体例证分析其中奥妙。
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以每月个人收入额减除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扣除职工对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
情景1:假设小王为初入某公司的职员,研究生学历从事营销工作。月工资为5 000元,如果不考虑扣除“五险一金”,则他在税收起征点为2 000元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 000-2 000=3 000×15%-125=325元。进行个税改革后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至3 500元,则他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 000-3 500=
1 500×10%-105=45元。则小王经过个税制改革后少缴纳金额为325-45=280元。
情景2:假设小李入职3年为某公司高管,月工资为15 000元,如果不考虑扣除“五险一金”,则他在税收起征点为2 000元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5 000-2 000=13 000×20%-375=2 225元。进行个税改革后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至3 500元,那么他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5 000-3 500=11 500×25%-1 005=1 870。通过分析我们看到小李经过个税制改革后少缴纳金额为2 225-1 870=355元。
综上,我们不能否认起征点的提高让工薪阶层较税制改革前少缴纳了税额,但我们同时不难发现月工资5 000元的小王实际少缴纳税额为280元,而身为高管层月工资为15 000元的小李实际少缴纳税额为355,两者之间存在着75元的缺口。因此,个税制改革并不是保护中低收入者,而是“隐形”盘剥低收入群体,同时为高收入群体制造少缴纳税额的机会,这种长期以往无形之中的发展将会导致马太效应加剧,鱼群法则(大鱼吃小鱼)的悲剧上演,违反先富帮后富的改革初衷。
2 关于农产品补贴政策
一个国家无农不稳、无工不活、无商不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 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同时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③农业领域的补贴也作为一项国家普惠农民的举措,不断调整加大力度,2017年国家共推出农业补贴政策30多项,我们忽略被贪污和各个环节“不明吸纳”的费用以外,这些补贴是否促进农民增收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从出发点上看,农产品补贴政策旨在促进农民增收,提高生产的积极性,但是争论一直不休,因为在中国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非理性现象。下面,我们从理论模型去讨论这项政策实施前后农民收入情况变化。
如图1所示,纵轴是农产品价格用P表示,横轴是农产品的数量用Q表示。在没有政府外部干预的情况下,市场上农产品的供给曲线为S1、需求曲线为D,则均衡点为E1,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1、Q1。此时假定政府进行外部干预,对农产品实行直接的价格补贴政策,此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他们会自发的扩大农产品的生产规模,市场的供给曲线由原来的S1右移至S2,而由于农产品是缺乏弹性的生活必需品,所以需求曲线不会发生移动,农产品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至P2,此时形成新的均衡E2,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2、Q2。尽管政府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使得供给增加,收益相对提高,但是我们比较会发现政府补贴后农民收入增加的部分为Q1Q2E2F远远小于农产品因为供过于求的导致价格下跌的损失P1E1FP2。
综上,政府直接的价格补贴政策是不明智的选择,从中国当下国情来看,各种行政干预和外部介入支持,都不能奏效,往往适得其反。这是由于补贴的实际执行和发放成本很高,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补贴被截留。如果改变以往依靠行政命令去执行,把财政专项支农(补贴)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将会有很大的改善和进步。与此同时个人认为还应该提高补贴的总体水平和标准,改善不合理的补贴结构,从而明确补贴方向,从直接的价格补贴转变为从生产源头和生产环节补贴。改进补贴方式,不断提高补贴效率。进一步扩大农民直接补贴规模、范围和领域,使直接价格补贴的“特惠制”向“普惠制”推进。在直接补贴方式同时,既可以考虑与生产挂钩的直接收入补贴,也可以考虑与产量挂钩的直接补贴方式。我们还可以考虑选择一些对收入增加和收入增加产生明显影响的生产环节进行补贴,如农业生产要素补贴、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补贴、推广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的补贴、推广旱作农业节水灌溉技术补贴等等。
3 最低工资制度的经济影响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这种制度通过工资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求,进而影响经济发展。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因此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各地标准不一致,但是从出发点上看,最低工资制度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适度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但是一项政策落实后的经济影响从当前看是明智之举,但是从长期来看它的弊端会逐步显现。下面,我们通过理论模型对这一问题进行剖析。
从理论模型分析来说,最低工资制度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水平低于劳动市场均衡条件下的工资水平;第二种情况是政府制定的工资水平恰好等于劳动力市场均衡条件下的工资水平;第三种情况是政府制定的工资水平高于劳动力市场均衡条件下的工资水平。④第一种情况一般不会出现,政府既然出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就不会如此设定,因为这种规定毫无意义,根本不会影响到劳动力市场,即使雇主愿意按照最低工资水平雇用劳动力,则他们雇用不到高水平高技能并且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劳动力数量。第二种情况下,最低工资水平恰好等于劳动力市场均衡条件下的工资水平,劳动力市场供求平衡,不会对劳动力市场构成影响。我们重点分析当最低工资水平高于劳动力市场均衡工资水平的情况。
如图2所示,纵轴代表工资水平用W表示,横轴代表劳动力数量用L表示,W0为劳动力市场均衡工资水平,L0为劳动力市场的均衡数量,A到B的垂直距离表示政府最低工资水平和劳动力市场均衡工资差额。假定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高于劳动力市场均衡条件下的工资水平,则劳动力市场处于非均衡状态,这时会出现供大于求的情况(L2>L1), 在最低工资制度下不能保障劳动者收入,反而会造成部分人的失业问题。这时可能有人会反驳“最低工资制度不是提高了劳动者的收入吗?”(W1>W0)但是你却忽略了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最低工资制度覆盖下的劳动力市场一部分人处于失业状态,一部分劳动者以另外一部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被牺牲为代价来换取工资上涨。在这种摩擦性失业现象下,一部分暂时无法在最低工资制度覆盖下的就业的劳动者宁愿等待可能得到的被覆盖部门的工作,也不会去未被覆盖部门寻找工作。因此最低工资越高,学历低技能差替代性较强的群体失业就越严重。这样最低工资制度直接导致的受害者反而是最需要保障的弱势群体。
其次最低工资制度具有反竞争性,不利于激发劳动力市场的活力,促进就业。这种弊端或许比造成失业更糟糕,因为竞争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机制,缺乏有效竞争导致企业疲软,社会经济运行乏力,但最低工资制度的这一恶果却更加隱蔽,难以为人们察觉。最低工资制度如果严格执行,企业中受影响最大的是中小企业,包括大多数处于创业期的企业,正常的企业发展道路是逐步积累,随着业务扩大,竞争力增强,所提供的工作岗位由少到多,工资待遇由低到高。但是此阶段他们无法以合理的工资水平雇佣员工,或不能雇佣到足够的员工,就没有办法发展壮大,更谈不上最终与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的企业相竞争。同时工人们之间的竞争也被削弱了,缺乏工作的积极性,用马克思的话说人人变成机器的附庸被机器奴役,每天消磨时间慵懒怠政。一方面,已拿到高薪的雇员可以高枕无忧,不用担心自己“到手的山芋”(报酬优越的工作)被市场上的新劳动力抢走。另一方面,缺乏工作经验和技能的新手因为没有雇主愿意以高于市场均衡工资的价格雇佣他们而找不到工作,从而无法积累经验提高技能、提高其职场竞争力。
结束语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平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关于它的出路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但是我们要始终遵循经济学告诉我们的一个基本准则:在纷繁复杂的世界里要做出理性决策,需要把握发展大势按规律办事,如果只有美好的愿望,而不按客观规律办事,结果就适得其反。
参考文献:
[1]高鸿业.微观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陈共.财政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3]董克用,刘昕.劳动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40-152.
[4]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习近平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的报告摘登[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7.10.19(04).
[5]杨婷.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EB/OL].新华网.2017.10.18.
注释:
①杨婷.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EB/OL].新华网.2017.10.18.
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习近平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的报告摘登[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7.10.19(04).
③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习近平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的报告摘登[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7.10.19(04).
④董克用,刘昕编著.劳动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4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