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县农村土地流转、新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调研报告
2018-05-14王文彪
王文彪
摘 要:近几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全面深化农村土地改革中一直强调“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继续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调研报告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04-0049-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近几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全面深化农村土地改革中一直强调“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继续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实现连片耕种”。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构建培育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1 阳曲县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阳曲县辖10个乡镇117个行政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约3万hm2,农业承包经营户28 015户。截至2016年底,全县土地流转面积6 005hm2,占二轮承包土地面积20.3%,涉及农户7146户,占农业承包户25.5%,其中转包935hm2,出租2 892hm2,互换1 256hm2,转让218hm2,入股24hm2,其它方式678hm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以转包、出租为主,以转让、入股等为辅。
2 阳曲县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
目前,阳曲县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流转程序逐渐规范化
土地流转初期,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处于无序状态,表现为自行无偿流转多,报乡村备案的少,转让、互换流转后申请变更登记的更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内容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等。还有原承包户流出土地后,新经营土地的农户(流入户)又将自己享有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户,形成锁链式流转。自从流转法规政策出台后,阳曲县始终坚持多宣传土地法规政策、多指导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多服务新型农业主体。特别是山西省规范的合同文本《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印发后,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自发随意流转变为经乡村集体进行流转,从零星、分散流转变为集中、连片流转,从口头协议流转变为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等,同时建立土地流转台帐。
2.2 流转模式逐渐灵活多样化
一是流转主体多样化,过去土地流转一般是农户之间零散的、小规模的流转,现在土地流转主要是集中向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集中流转。二是流转方式灵活多样化,流转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委托流转等方式。农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流转形式。全县共流转土地6 005.8hm2,在多种形式的流转中,以出租為主,占流转面积的48%。
2.3 流转行为趋于主动化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出台,农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无偿让农民流转土地已成为历史。现在无论是农户之间互相流转还是向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集中连片流转,承包户都要收租金,租金为300~600元/667m2。付款方式有的一年一付,有的三年一付。对长时间流转的土地,在签订合同时有的还要明确每三年在原来的基数上递增10%。承包户为了把自己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更好地外出务工获取更多的收益,流转行为由过去的被动变为主动,目前有30%的承包户有土地经营权流出的意向。
2.4 流转年限趋于长期化
过去农户流转土地期限一般在三年之内,由于流转手续不规范、不明晰,导致农户误认为土地流转出去自己就没有承包经营权。现在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明确了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承包权是农户的,经营权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户明白“三权分置”的含义后,开始向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主体集中流转,流转期限明显延长化,流转合同内容更加具体化,一般为二轮承包剩余年限。
3 农村土地流转后利于发展新型农业主体实现适度规模经营
3.1 实现了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农村土地流转使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实现了优化配置,培育催生了一批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主体。并实行了“七统一”,即:统一购买生产肥料、统一整地、统一播种、统一施肥、统一作业标准、统一防治病虫害、统一产品销售。实行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既提高了产量,又提升了质量。
3.2 推进了农业机械化、经营产业化进程
构建的新型农业主体通过土地连片流转,规模经营,彻底解决农户承包地的细碎化问题,为实现农业机械化创造了条件,产业化经营奠定了基础。如泥屯村亿鑫家庭农场流转农户的土地80hm2。其中连片种植谷子66hm2,同时购买播种机2台、收割机2台、旋耕机2台、还田机2台、农用拖拉机2台、运输车3台、铲车1台,从种到收全程实现机械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3.3 增加了农民收入
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平均每年每667m2土地按450元计算,即土地流出户每年每667m2土地的租金为450元,加上国家的各项惠农补贴70元左右,土地流出户每年每667m2土地的固定收入可达520元左右;另承租土地的新型农业企业用工都优先雇用当地土地流转的农户,使其在获得稳定的土地收益的基础上,又取得了相应的务工收入。如涌泉种植专业合作社租赁农户土地后,建立蔬菜大棚,雇用男劳每人每天80元,雇用女劳每人每天70元。
3.4 新型农业主体为当地农业持续发展起到了示范作用
一是许多新型农业主体一开始是从一村或周边村小规模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从事小规模种植,发展几年后逐步向周边村庄幅射,其经营方式、经营理念在当地起到了带动示范作用。二是新品种、新技术、新理念的推广、示范,为当地农业持续发展也起到了带动示范作用。如高村乡西南洼村引进众兴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13hm2。共建高标准大棚22 000m2,封闭式育苗间700m2,引进高科技农业栽培技术,为阳曲县设施农业的发展起到了技术示范作用,也使新的农业技术得到了推广、示范。
总之,土地经营权流转,构建新型农业主体凸显大效应。即优化组合农业生产要素、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大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新型农业主体持续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