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学生为中心的国际法本科教学改革路径再论
2018-05-14陈嘉
陈嘉
[摘要]要实施以学生为中心的国际法本科教学,首先要树立家国情怀和全球视野为统领的教学理念,在此基础上大力推广案例教学。其中案例的选取应遵循典型性、时效性和相关性;可通过利用线上交互平台改变考核方式,开辟“第二课堂”;现实与虚拟有机结合来保障案例教学的真正“落地”。同时,要以“一带一路”为契机,打造本校国际法教学特色,做到“授人以渔”。
[关键词]以学生为中心;国际法本科教学;案例教学;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 G642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5-5843(2018)04-0080-05
[DOI]1013980/jcnkixdjykx201804016一、问题的提出:国际法本科教学的应然之义
自21世纪以来,国际力量对比和国际秩序不断调整,恐怖主义、难民、网络安全、气候变化、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更加凸显,海洋、极地、外空等新兴领域博弈日趋激烈,以美国退出TPP、重新谈判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修建隔离墙以及英国脱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逆全球化和民粹主义势力快速崛起。
面对当前国际新形势,中国如何在不断调整的国际秩序和变革的治理体系中更好地体现本国立场和大国形象?正如美国国际法学者亨金所言:“在各国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被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1]。”在这其中,人才培养是关键。为此,我国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培养一批具有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2]。2017年1月,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做出了全面部署。这是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第一个专门就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做出的顶层设计,凸显了中央对涉外法律服务业的高度重视,彰显了涉外法律服务业在国家法制建设和对外开放中的份量和作用。
作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战场和基础工程,国际法本科教学环节的有效开展对提升中国国际法学界整体水平,突破国际法事业瓶颈制约、实现跨越发展至关重要[3]。为切实落实“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保护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维护我国外交工作大局、打击跨国犯罪和追逃追赃等现实需要,笔者以为,首先需确立以“家国情怀和全球视野”为统领的教学理念。
(一)培养家国情怀
大国外交必重国际法。在中国不断融入并逐渐引领国际法治发展的大背景下,如何更好地运用国际法服务我国大国外交和国家利益,提升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是国际法本科教学的首要任务[4]。中日钓鱼岛及东海海域划界争端、他国对我国采取的“两反一保”措施尤其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等,说明我国长期缺乏涉外法律实践人才针对他国的施压设限,一般依赖于通过外交手段加以解决,但长此以往,其既不符合国家利益,也与我国的大国地位极不相称。为此,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组织、引导及协助学生从我国国家利益的角度搜集司法判例,论证国际法基础理论,并通过法律推理、解释和适用批判他方观点,使其逐步养成国际法思维,而非一味地利用“谴责、遗憾、震惊”等外交辞令或愤怒等情绪化语言表达不满。通过实际案例向学生阐明对国际法应持有的态度,即一方面,国际法在维护我国国家利益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未运用国际法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也要让学生清醒认识到国际法也不是万能的,如伊拉克战争、利比亚战争等。但无论怎样,我们只有在了解国际规则的基础上才能驾驭规则,甚至修改规则,从而真正地维护国家利益。
(二)树立全球视野的理念
2017年年初,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获得了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非国家行为体的积极回馈。从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层面向国际社会传递中国声音。通过系统阐述坚持对话协商、坚持共建共享、坚持合作共赢、坚持交流共鉴、坚持绿色低碳等方式表明中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坚定态度从未改变。此外,20国集团杭州峰会的成功举办,《巴黎协定》的快速生效,“一带一路”倡议的积极响应等,是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树立全球视野的有益结果,也表明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和引导力正逐步得到稳固和拓展。那么,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从多维角度如国际关系中的势力均衡和(或)共同需求理论、比较法学、法律移植、世界史、实证分析等引导学生了解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历史变迁、结构体系及实际运行效果,要求学生能够理解国际法渊源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从动态的国际法角度分析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关系中的角色,以及判断如何对待国际法院、WTO专家组与上诉机构、ICSID、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等国际(准)司法机构,启发学生就环境、海洋、极地、太空等涉及人类共同利益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
二、以学生为中心的践行:大力推广案例教学
(一)案例的来源
为了防止因单纯的政策介绍、道德说教式的“口号法学”而使课堂变得枯燥乏味,以及考虑到国际法规则及其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行为和国际交往的实践,案例的来源应具备真实性和权威性[5]。为此,笔者以为,教师除了应密切跟踪相关重要国际(准)司法機构官方网站,如国际法院、常设仲裁法院、WTO、ICSID等,一线实务部门的文献,如外交部条法司编写的中国国际法实践与案例也应认真搜集。此外,还应关注知名国际法学者编写的案例以及国内外主流媒体对国际时事新闻的报道。
(二)案例的选取
为了将培养家国情怀及全球视野理念,与提升学生学习兴趣及客观看待国际法的有效对接,案例的选取在关照到本章重点内容基础上,应遵循典型性、时效性和相关性。
所谓典型性,是指案例反映了国际法趋势和价值取向。如在讲授“国际法渊源”一章时,涉及到不同法律渊源的效力位阶,就国际强行法(jus cogen)而言,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和64条的规定表明其地位高于一般条约或习惯法规则,但哪些规则构成国际强行法、实践中如何对待等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国际法院逮捕令案(刚果诉比利时)这一经典案例,即传统外交关系法与国际人道法以及国际刑法的碰撞。而国际法院既肯定习惯法上外交部长应当享有绝对豁免权,又不否认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中庸”态度,可使学生从国际法的动态性与碎片化、国家主权与普遍管辖权、国际法院本身功能等多方面获得启发。
所谓时效性,要求教师时刻关注当前时事热点,并从国际法角度设计问题。如印度边防部队在中印边界锡金段越界进入中国领土问题、美国正式表达退出《巴黎协定》的意愿、朝鲜核危机、叙利亚常年国内武装冲突导致的难民问题,包括中国、美国、法国、英国等多数国家遭遇的国际恐怖主义问题、金正男被刺案等。这里既涉及国家领土、国家责任、集体安全、管辖权、外交人员待遇等传统国际法理论,也反映了国际环境法、国际人道法中的人本主义及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等国际法未来动向。而在讲授引渡与庇护时,教师可将斯诺登案与王立军事件整合、对比,并延伸出对使领馆地位与功能的认知。
所谓相关性,是指反映中国实践、立场和贡献。改革开放尤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无论在经济抑或政治影响力上,中国都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与其他国家的领土争端、海洋划界争端、贸易投资争端等却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国际法运用能力的欠缺。如关于中国批准的国际条约是否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问题时,教师可结合“Sanum诉老挝政府案”,引导学生从《维也纳关于条约的国家继承公约》第15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9条、关键日期、中方声明性质等方面思考中老双边投资协定是否适用于澳门,并分别从中国政府和中外投资者角度给出自己的建议。又如在讲授“特权与豁免”一章中的“国家豁免”问题时,教师可以“加拿大天宇网络公司就合资企业被迫解散在美国法院告四川省政府案”为例,引导学生从天宇公司的诉讼策略、诉讼理由以及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等方面分析,并从其他有关涉中国主权豁免案例、我国对《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态度、与我国有贸易投资往来的主要国家的国内法规定等给予补充,分析是否需要调整我国国家豁免立场。其他还包括中国针对朝鲜多次试射导弹、叙利亚化学武器问题的国际法立场。此外,在当前西方国家贸易保护主义背景下,中国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向国际社会传递了合作发展、开放包容的中国智慧和积极建构国际秩序的能力,但其有效实现依然需要国际法规则的保驾护航。因此,教师可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视角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内法及相关案例,评估与其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三)案例的组织与讨论: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为例
作为一场闹剧的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虽已落下帷幕,但其中的国际法理斗争仍在持续。其中涵盖了一般国际法、国际海洋法不少理论和未解问题。因此,从典型性、时效性和相关性来看,该案例具有重要价值。
案例的组织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先前对本案涉及到的各类主体如仲裁员、菲律宾和中国当事双方及其代理律师、专家辅助人等进行明确分工;一种是不明确角色划定,而是内部先行分组讨论,并最终确定2~3名代表在课堂上进行小组间辩论与对抗。为了避免因讨论过于开放而陷入自说自话的境地,或超出学生能力范围导致无话可说,以及激发学生兴趣角度,教师不仅要将完整却又相对独立的案例信息及其相关阅读材料提前分发,还应围绕课堂教学目标和任务如国家同意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强制仲裁程序、历史性权利、岛礁法律属性界定等确定问题,并要求其从事实与证据、管辖权、法律适用等方面事先搜集资料。
当学生就某个问题进行讨论时,教师应适时以课堂指挥人身份参与其中,例如针对学生提到“我国渔民自古开发利用南海渔业资源,并以习惯国际法和《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为依据,认为中国对于断续线内的其他海域享有非主权性的历史性权利”。这一观点,教师可就此进行追问,如历史性权利是否充分满足了习惯国际法的要求?即使满足,一定表明后来的条约是对习惯国际法的继承而非改变,你认为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与《公约》海洋权利是什么关系?可否通过“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解释之?我国加入公约以及整个公约主要从距离标准和自然延伸围绕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展开的事实,是否表明作为“例外条款”地位的“历史性权利”,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我国政府证明并通知之?另外,《公约》有關“历史性权利”的规定,与我国在断续线内的其他海域享有非主权性的历史性权利是否具有等价性和互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国内法律地位,以及对历史性权利一词的一带而过能否表明我国已通过转化的方式适用《公约》规定?
教师总结环节是保证案例教学效果的关键。总结不仅要对发言同学谈吐、仪表、辩论技巧、内容准备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更重要的是,由于问题设置凝聚了他们对相关国际法问题的思考,因此在对整个案例进行梳理后,通过视频、图片、官方立场、中外媒体报道等方式多角度呈现,并结合国际法相关理论给出自己的观点十分必要。但同时应强调其仅为一家之言,为了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批判性思维,鼓励学生对此批驳或诘问,这样有利于教学相长目标的实现。就本案而言,教师可依据上述提到的“家国情怀与全球视野”理念,以“动态中的主权:从国家利益到国家与人类共同利益的统一”为题,从“国家主权原则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适用:以我国南海断续线主张为中心”,与“共商共建共享:临时性安排不只是对国家利益的维护”两个维度,将岛礁主权、领海、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等海洋权利、捕鱼等历史性权利、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灾害救助等低敏感领域合作相关要点串联,阐述南海争端管控与合作的国际法路径。
三、内外兼修:保障案例教学真正“落地”(一)打铁还需自身硬
作为引路人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对学生未来专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针对国际法师资力量在教龄、学历层次、专业程度等方面表现出的总体薄弱态势,学校应进一步鼓励教师赴国内外高校研修,带着课题和论文参加国内外教学科研会议。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等学术团体应联合国际法领域知名高校以国际法青年师资研修班、国际法青年论坛等形式定期举办国际法理论与实务培训。外交部、商务部、涉外律师事务所或法院涉外审判庭可加大对高校教师的接收力度。通过以上不同层面的锻炼,帮助教师不仅可以有效挑选学生感兴趣且有帮助的材料,而且也能从学者和实务人士角度分析中国国际法实践中的痛点,以有利于把握国际法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避免出现“随心而动”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