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究
2018-05-14王超魏占军
王超 魏占军
摘 要 河南省“三农”问题较为突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为“新农保”)的发展对构建“和谐河南”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指出河南省“新农保”施行中存在缴费手续繁琐、贫困居民支付力差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简化缴费流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等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行性对策;农村居民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8.23.047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全球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之一,同时,由人口老龄化引起的一系列后续问题,如直接关系到农村老龄人口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问题,同样值得关注和研究。河南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已于2000年超过10%,自此河南省迈入了老龄化社会,截至2016年末,河南省老年人口抚养系数为14.4%,其中农村老年人口抚养系数略高于14.4%,同期全国老年人口抚养系数为15.0%。河南省人口基数大,农村人口数量众多,与全国平均系数相比较,河南省人口老龄化问题较为严峻。“新农保”作為保障农村居民不可或缺的一份经济来源,对于农村老年人,特别是对几乎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而言,重要性不言而喻,“新农保”的发展与农村居民的幸福感紧密相关。
1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中存在的问题
河南省于2009年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以来,经过九年时间的发展和改进,“新农保”制度在河南省发展趋势向好,但由于河南省人口基数庞大,区位发展优势不明显等,“新农保”制度施行过程中同时也出现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决定着河南省“新农保”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引起充分的重视。
1.1 缴费手续较为繁琐
河南省农村居民占比近一半,其中相当大一部分居民生活在远离城镇的农村偏远地区,出入不便,“新农保”缴费频繁或缴费手续繁琐等都会削弱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河南省政策强制规定,60岁以上农村居民只有在其子女参保的情况下才能领取基础养老金,这一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参保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子女不理解这一“捆扎型”政策的优惠性,最终导致农民总体参保率偏低。
1.2 贫困居民支付能力差
河南省是我国农业大省,粮食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1/10,同时也是人口大省,农村户籍人口占比约一半,农村户籍人口中的贫困人口占比也不在少数,生产方式相对落后。河南省部分贫困的农村居民,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对政策的理解性较弱,出于自身节俭的考虑,即使按政策给予最低的缴费标准,他们也不愿意缴纳保费。对少数重度贫困居民,有时候即使他们有意愿参保,然而支付能力稍显不足,导致最终无法参保,尽管这一类农村居民占极少数,但也是影响“新农保”参保率的因素之一。
1.3 服务能力不足
河南省实行“新农保”制度以来,一直实行县(区)级统筹制度,县(区)级经办机构的设施建设,与农村居民对“新农保”施行的满意度密切相关,所以,县(区)级经办机构的业务能力建设至关重要。从整体角度来讲,河南省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服务素养较高,然而还是会时不时出现一些服务问题,如部分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玩游戏、故意刁难群众领取养老金等,这些问题也是影响人们对“新农保”制度满意度的因素之一。
1.4 农村居民收入薄弱
农村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匮乏。1)农村居民大多经济来源少而且相对微薄,在现在物价上涨速度较快的情况下,逐渐增加的生活开支无疑减少了“新农保”的补贴对农村居民的帮助,削弱了养老保险的积极作用。农民生活成本不断提高,而生活水平却上升较慢,养老保险在农民日常支出中的占比越来越小,同样会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2)河南省城乡之间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农民在收入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最先考虑的是日常生活问题,如住房等较为紧迫的问题,其次才会考虑“新农保”是否参保等非迫切问题。
1.5 资金筹集渠道单一
截至2017年年末,河南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口比例分别占总人口的50.16%和49.84%。而政府在“新农保”的筹资中,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相比较,所占比重过低,甚至在财政补贴过程中出现缴费越多补贴越少的现象。然而现实情况是,河南省大部分农村地区缺乏集体经济,少数拥有集体经济的农村地区,补助也比较乏力,依靠集体补助在农村地区基本上走不通,农村居民只能用自己的收入缴纳保费,而农村居民收入又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这就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从而很大程度上也就限制了农村居民的保障水平,降低了农民的保障权益。
1.6 立法尚有欠缺
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明显不足,国家权力机关至今没有颁布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立法的落伍难以支撑起制度的较快完善。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文件方面,除少数几个重要规定外,鲜有其他有关规定。从河南省范围来看,河南省也未曾出台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条例,制度方面也比较不足,近十年来共下发三个地方重要规定,如2018年下发的《意见》等少数制度安排。这种立法的欠缺和制度的不足,很明显难以满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产业发展的要求。
2 促进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持续发展的可行性对策
到目前为止,河南省“新农保”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还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难题,针对这些问题的主要内容,省政府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立足当下,逐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及时改进制度的时效性,做有“河南特色”的“新农保”制度模式,为河南省“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2.1 简化缴费流程,加大财政支持
缴费手续繁琐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参保率,省厅在制定缴费流程时,应更多地顾及到部分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居民,简化缴费流程,进一步为农村居民提供便利。如“捆扎型”政策,表面上看,这一政策出发点是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大的优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参保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文化程度偏低,部分居民不理解这一政策。相比之下,农村居民更愿意选择自由自主参保,所以,应适当考虑取消“捆扎型”这类政策。
近年来,随着国家扶贫政策的大力支持,脱贫趋势向好,但仍然有一小部分深度贫困居民的养老保险支付能力较差,扶贫工作的进展与“新农保”的施行情况息息相关,因此省政府应加大扶贫财政投入,全力支持脱贫工作实施,通过加大扶贫力度以促进“新农保”制度施行,努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为建设“全面小康”河南奠定坚实的基础。农村居民的幸福感与“新农保”息息相关,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将直接影响农村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充分了解自身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策略,以加大财政支持为重点,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职能,做人民群众满意的“新农保”工作。
2.2 提升服务能力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做好河南省基层“新农保”业务办理,必须要求各地市高度重视“新农保”实施任务,不断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完善县乡级“新农保”制度相关政策,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统筹兼顾,缜密布置,落实责任,有序施行,是省政府工作的关键所在,重中之重。为进一步增加人民福祉,提升农民幸福感,提高业务经办人员服务能力便显得刻不容缓。对此,河南省应加强对业务经办人员服务能力的培训,尤其是县乡甚至到村等基层经办人员,以保证农村居民获得更全面的服务,服务能力提升了,农村居民参保率自然也就水涨船高。
2.3 增加农村居民收入
農村经济以第一产业为主,农民收入来源渠道少。农村居民收入与城镇居民比较起来显得微薄,因此,多管齐下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农村经济建设,拓展农村居民收入来源,增加农村基础设施经费,将有助于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状况,特别是少部分极度贫困群众,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新农保”参保指数也必有所增长。
2.4 政府主导拓展新农保资金筹集渠道
“新农保”施行过程中政府要起主导作用,尤其是资金筹集这一部分。政府应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新农保”筹资机制,充分利用社会经济组织和各地企业,逐渐打破城乡筹资途径不一致的二元格局,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一切以人民利益为先,适当调节或降低最低缴费标准。一方面以税收支持“新农保”资金的筹集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扩大资金来源。如适当发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彩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1]。总之,要不断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积极探索“新农保”资金保值增值新路径,增加农村居民的稳定感、幸福感。
2.5 加快新农保制度的法制建设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养老保险的法制建设也要紧跟时代的发展,养老保险制度也应日趋完善,符合当代发展条件。立法先行是“新农保”制度趋向于成熟的一个标志,以法律手段保证“新农保”有效施行,在全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发展良好的态势下,河南省应明确“新农保”未来的发展方向,推动我国建立健全“新农保”法制体系。找准问题关键所在,充分发挥河南省自身优势,统筹推进河南省“新农保”规章制度建设,省政府应结合具体情况,尽快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完善河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配套设施。推动同河南省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养老保险条例的建立,为河南省“新农保”的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2]。
3 结语
河南省是全国户籍人口大省,其中约一半为农村户籍人口,随着经济的稳定增长以及社会结构转型问题的加剧,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妥善处理好“新农保”制度的发展问题,有助于缓解中年子女赡养压力,促进社会公平,进一步分配好经济发展成果,对增强河南省“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沈良秋.云南省新农保制度问题分析[J].时代金融,2016(23):52-54.
[2] 孟一君.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关系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8(7):67-68.
(责任编辑:赵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