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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脱媒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构建

2018-05-14张轩滔

财讯 2018年2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传统

张轩滔

金融脱媒 信用平台 挑战与回应

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概念

(1)金融脱媒的涵义

金融脱媒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并不是很熟悉,从一般意义上讲,金融脱媒实际上是一种非常规的金融交易方式,这种方式较为独特,金融资金不通过银行等相关机构作为中介,而是直接的进行资金的融通。,这个过程是个去除中介的过程,因此能够实现资金的快速融通。这种现象产生的时间较早,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当时的美国面临着较为严重的经济问题,当时的金融利率受到较大管制因为存在着较高的膨胀率。许多商业银行纷纷将资金投入到证券市场中去,而从我国经济的实际情况来看,当代金融体系不断完善,金融秩序不断稳定,但资本的本质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尤其是伴随着近些年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与成熟运用,金融脱媒依然有着较大的市场,但时代赋予了金融脱媒新的内涵。其实从一定意义上说,互联网金融脱媒更形象的来形容应该是互联网换媒,这种新的模式对于传统金融行业带来的影响与改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是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大肆成立;另一方面是传统的金融行业或金融企业开始谋求业务上的转型与升级。在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下,融资的方式产生了较为明显的改变。一种新型的模式P2P模式开始迅速发展与应用,专门的网络平台给资金供需的双方提供了—个对接的窗口。此外,互联网的成熟应用使支付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一些机构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了融资的支付服务。还有的就是新产生的一种模式,众筹,众筹的模式我们经常能够见到,现在的一些知名互联网公司,如阿里巴巴、京东等平台都能可以实现众筹,如果你有一个好的创新或者好的项目,但是缺乏启动资金,那么就可以通过相关平台进行认证,一旦通过即可进行信息的发布从而实现融资的需求。当然,传统的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迎合时代的发展要求,纷纷建立互联网平台,将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力图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互联网金融脱媒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脱媒有别于传统的金融脱媒方式,因而它具有一些传统的金融脱媒方式所不具备的独特的特点。首先,金融脱媒在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实现了金融脱媒方式的巨大变革,互联网技术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够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因此互联网金融脱媒与传统的金融脱媒方式相比,它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金融脱媒的速度大大提高。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当今的金融带来许多新的优势,如互联网能够实现金融的去中介化、去监管化等等,为金融方式的创新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商务智能等新技术的推动下,现代金融体系不断得以创新。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脱媒这种新兴模式从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对货币相关政策的依赖程度。事实上互联网金融脱媒模式的使用的确在较大程度上摆脱了对多数具有商业性质的银行的依赖性。并且,互联网金融脱媒设有虚拟信用平台,金融往来的相关主体的信用对金融行为的影响较大。而传统的实体银行或其他的相关金融机构,它的信用的好坏基本上都是由政府进行评价,而政府对其往往抱着保护的心态。而互联网金融脱媒则与此不同,它对传统的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了突破,重新构建了—个新的信用生态圈。此外,互联网金融脱媒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拓宽了资金的交易总额以及扩大了金融市场的范围。因为,传统的金融交易市场仅仅局限于一些专门性的投资机构或金融机构。在证券市场里也几乎只有上市企业或一些大中型企业能够实现金融方面的交易。而现在互联网能够满足更多的企业甚至是个^、来进行融资,这样就大大降低了金融交易的门槛。

互联网金融脱媒:金融监管之挑战

(1)互联网金融在监管方面存在着不足

我们知道,关于金融的监管对象一般都指的是一些具有商业性质的金融机构或国有银行,我国的一些相关法律也都有相关较为具体的规定,如我国出台的《商业银行监督法》、《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法》等法律都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具体方法、责任、标准等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互联网金融是近些年产生的—个较为新颖的金融创新形式,它是对原来传统的金融模式的一种升级与革新。但任何事物都是存在两面性的,新的金融模式对我国的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也给我国相关的监管部门带来较大的挑战。并且一般来说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都是在问题产生以后我们才去思想解决的方法。目前我国还没有非常具体的、针对性较强的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出台,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仍然只能参考刑法中的一些相关规定去解决。但互联网金融由于与原来传统的金融模式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因此,我们根据旧有的法律对处理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问题其实是非常不科学的。而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监管,如P2P平台的监管、众筹合法性的监管相关的立法都未出台,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市场造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

(2)传统金融机构收到冲击

互联网金融模式其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脱媒使许多新兴的网络融资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这些网络平台在很大程度上使得融资摆脱了传统意义上的要找银行或相关的融资机构,使得融资的渠道选择大大增加。但带来的不利方面就是许多融资行为变得难以监控,这使得相关的金融监督机构无法及时准确的对融资行为进行监督。这不利于整体金融市场秩序的管理。而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脱媒使得不少商业银行的存款明显减少,而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由于盈利的减少,这使得一些商业银行不得不增加一些额外的业务。银行的主要业务主要体现在信贷方面,这是银行盈利的主体业务,而这些额外的业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缺乏竞争力,并且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完善措施

(1)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亟待完善

1.在确保金融安全的情况下鼓励金融模式的创新。创新往小了说是对某个行业、某个领域起到关键性的因素,往大了说创新是—个国家、—个民族不断进步的不竭动力。在我国目前的金融模式以及金融体制下,树立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念是非常必要的,这种监管理念应包含两方面的目标,那就是金融安全及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给人以一种虚拟之感,并且伴随着信息不透明以及互联网安全的原因去考虑,金融安全是互联网金融脱媒的必要前提,而金融创新是在金融安全的基础上进行的金融方式的变革。互联网本身就具有虚拟性、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如果不能进行良好的监管则极可能出现系统性或传递性风险,因此如何改变传统的监管方式,实现切实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2.依法监管的监管性原则。金融市场的许多行为必须要运用法律来进行监管,这样才能更好的贯彻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念,继续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使监管行为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有可能改变目前我国存在的法律缺位问题。

(2)依法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是谁审批谁监管,实际上这种监管方式是存在着较大问题的。以往的实践表明,许多地方政府部门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抢着对金融行为进行审批,而一旦出了问题要承担责任时又会互相推诿。因此,传统的监管模式也亟待改革。互联网时代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比原来传统的金融行为更加复杂,因此监管的难度更大,因此应该寻求更为适合的监管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首先,为了解决传统金融监管上出现的互联推诿的现象,因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进行细分,一旦出现问题就可以直接找到相关责任部门甚至是相关责任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如基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分别将监管互聯网金融的责任委托给证监会、银监会等。其次,在监管执行方面一定要严格,不能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这样不利于金融市场良好秩序的维护。要切实做到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不能流于形式。在监管职能的执行上,中央相关部门必须要与地方相关监管部门通力合作,共同维护互联网金融秩序。地方监管部门应该根据本监管区域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采取针对性较强,可操作性强的监管手段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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