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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比原则在企业会计核算实务中的应用

2018-05-14徐汉宁

财讯 2018年8期
关键词:损益权责坏账

徐汉宁

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收入、成本与费用是确定损益的基本要素,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需要将这三个要素进行互相配比。在大部分企业的会计核算实务中,没有与配比原则相关的规范,造成收入、成本与费用的核算存在不准确的现象,进而影响企业利润核算的准确性,造成利润的分配受到一定的影响。所以,合理的应用配比原则是准确反映企业财务成果的关键。本文将对会计配比原则进行分析,探讨企业会计核算实务中配比原则的应用。

配比原则 会计核算 会计原则

引言

配比原则在企业会计核算实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能够将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收人、费用与成本相匹配,计算出正确的净损益。受益原则是配比原则的依据,即费用由受益者承担,收益原则中认可收入与成本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但是,并非所有的收入与成本均存在这种关系,通过配比原则可以区分存在因果关系的直接成本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能够采用通过与收入进行配比的方式实现损益的确定,而间接成本需要被不同的产品收入与期问收入分摊,再利用配比原则完成损益的确定。

配比原则的定义及制约因素

(1)配比原则的定义

在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中,收入与相关的成本及费用应相瓦配比,在一个会计期间内,所有的收入与相关的成本及费用应在该期间内确认,这个原则就足配比原则。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益与成本均需要通过核算来确定,并将其计入损益,显示在利润表中。根据以卜内容,我们认为配比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首先,如果收入与费用间存在配比关系,则二者的确认时间应该是是一致的。配比原则要求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需要在相同的会计期间内确认,这是由于利润是通过收入与费用的比较而产生的,必须保证收入与费用互相匹配,才核算出正确的利润。其次,想要确认有配比关系的收入与成本,就必须保证计量匹配。在同时确认一项收入及其费用时,其费用必须是该项收入的应计费用。如果在确认销售成本时计量技术与销售数量存在差异,就说明销售无法满足配比原则。在确定的费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如果其一同确定的收入无法满足要求,我们就认为无法满足配比原则。配比原则的前提下,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全部收入与费用均保持一致,计量也相匹配,能够计算出正确的经营业绩。

(2)配比原则受到制约的因素

在一个会计期间内,所有的收入、成本、费用需要在该会计期间内完成确认,能够在实践中完全满足这一要求的难度较大。这是由于在配比原则的实际应用中,会受到一系列客观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期间费用。根据通用规范,期间费用主要包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管理费用。如果有这些费用发生,都会将其计人当期的损益。第二,营业外收支。营业外收支就是在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以外,经营活动不存在直接联系的收支,所以,在对长期资产进行处置,对其损益进行核算时可能符合配比原则,除此以外,不存在与营业外收入形成配比的费用,也没有费用与营业外支出形成配比。第三,不能得到补偿的费用。在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必须将这些劳务成本确定为当期费用,但不对收入进行确认。合同成本属于不可回收成本,在其发生后就作为费用,同样不对收入进行确认。在合同预计成本高于收入的情况下,必须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所有当期费用的支出都会与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不属于期间费用,也不属于营业外支出,但在处理时不能与收入配比。

配比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存在的关系

(1)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的关系

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之间的联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二者均为对收入与费用进行确认的原则。其次,二者对销售活动的收入成本以及税金的确认要求相同。从某个方面出发,配比原则包含于权责发生制中,只要符合配比原则的核算方法,均能夠满足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再次,如果费用不是期间费用,在应用权责发生制时,是为了确保收入与成本能够符合配比。但是,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同样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在配比原则中,因果关系是其成立的基础,表明收入与费用的关系,只要确认了收入,就必须确认费用。如果收入与成本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无法满足配比原则。而在权责发生制中,其成立的基础是期间,在权责发生制中,需要确认的收入与成本,无论款项是否满足配比,都需要将其确认为本期的收入与费用。与此相反,根据规定不需要在本期确认的收入与成本,即使款项能够满足配比,也无法确认为本期的收入与成本。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与费用,除了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以及销售税金,其余大部分费用均不能使用配比原则来衡量。权责发生制的条件下,收入与费用可以采用配比原则在相同的会计期间确认,也可以不按照这种方式确认。

(2)配比原则与划分收益性支出及资本性支出原则的关系

所有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的,需要确认为收益性支出;所有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的,需要确认资本性支出。以上原则就是划分收益性支出及资本性支出原则。该原则与配比原则的关系如下:首先,二者的产生基础均为收入与成本存在的关系,而且确认原则基本一致。但是,二者的不同在于配比原则中包括了收入与成本,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旨在概念定义中提及相关内容。收益支出中的费用,除期间费用以外,需要指与收入配比的费用。除了期间费用,将当期费用计入资本性支出就是为了保证费用与收入的配比。其次,二者同时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应用配比原则的过程中,费用一般适用于与收入存在联系的成本中,但是,这些费用不包含期间费用。而在应用划分收益性支出及资本性支出原则的过程中,费用同时适用于与收入存在联系的成本以及与期间费用。一般情况下,配比原则的会计期间为月,每月对收入与费用进行确认,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的会计期间一般为一个营业周期,每个营业周期对费用进行确认。在配比原则的应用中,必须在确认费用的同时确认相关收入,而在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中,在确认费用的同时不需要确认与其相关的收入。

配比原则在企业会计核算实务中的应用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如果需要应用配比原则,就必须确定收入金额,再通过应用直接配比原则确定成本,最后通过应用间接配比原则确定其他费用。

(1)商品销售活动中配比原则的应用

在商品销售活动中,企业必须根据确定的条件来确定销售收入。并且根据与销售商品相关的费用结转确定商品成本,实现销售收入与商品成本的配比。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交易的特点对交易的实质进行分析,在确定的收入时严格执行相关原则。在一些企业中,经常会出现操作不规范的现象,例如,在无法对商品的成本进行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将受到的款项确定为收入。在这部分会计处理中,仅仅确定的收入金额,并且有准确计算出与其相关的成本,不能形成收入与成本间的配比原则,通过这种计算方法得到的利润中没有扣除商品的成本费用,无法反映出商品销售的真实成果。所以,我们需要将受到的款项确定为负债,并不是确定为收入。这时该业务就与配比原则不相关,不会造成利润核算不准确。

在企业计提资产价值损失的销售活动中,在一部分存货已经完成销售的情况下,这些已经完成销售的存货的销售收入必须在当期完成确认,在对销售成本進行结转销的过程中,必须对已经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进行结转,这样能够对当期成本进行冲减,以上的结转方式符合配比原则。在这个过程中,在对成本进行结转的过程中,进行结转的依据是已计提跌价准备存货的账面价值,再结转与之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在销售过程结束并已经收到相关款项后,需要进行收入确认,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应交税费”中的“应交增值税”。

在进行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成本结转的过程中,需要借记“存货跌价准备”与“主营业务成本”,同时贷记“库存商品”。在这个确认过程中,配比原则主要体现在业务收入与业务成本、存货跌价准备的配比中。对于赊销商品,在确定应收款项减值损失时,企业的日常合算一般不会考虑可能因坏账造成的损失,只有在出现坏账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这部分费用确认为损失,并记人损益中,并完成对应收款项的冲销,借记“资产减值损失”中的“坏账损失”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该核算方式剧由操作简便易行的特点,但是,只有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坏账的情况下,才能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样会对收益的真实性造成影响。与此同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款项是根据账面余额反映的,是根据净额反映的,这会造成期末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下降,不符合配比原则。正确的方法是每期评估坏账造成的损失,并将其记人当期损益中,同时为其建立坏账准备,并在坏账出现后对已提的坏账准备与应收款项进行冲销,借记“资产减值损失”中的“计提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通过这种方式对坏账损失进行处理,能够将坏账计入同期损益,防止企业出现明盈实亏的现象。

(2)配比原则在涉及让渡资产使用权业务中的应用

企业在涉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业务中获得的收入通常包括利息收入与使用费收入。例如,金融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利息收入,必须根据使用企业资金的时间与利率计算出利息金额,并对其进行确认。在这个过程中,发放的贷款在相同会计期间的利息收入必须与同期存款的利息支出形成配比,以便对利润进行计算。收取贷款信息需要借记“××存款”中的“××户”,贷记“利息收入”。而支付存款利息需要借记“利息支出”,贷记“××存款”中的“××户”。但是,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在确认使用费收入时,需要根据相关的协议或签署的合同中确定的收费时间与方法进行计算,让渡使用权所发生的成本结转必须依照收入的确认原则来完成。如果有未来费用与本期收人存在联系,必须在本期进行预提。[]对于预支款项,其成本通常要递延到取得相关收入后再记录列示,保证其符合配比原则。例如,在投资性房地产中,获得的一次性租金需要按期分摊,将其计人“其他业务收入”,本期的计提折旧计人“其他业务成本”,确保能够满足配比原则。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必须计提减值准备,并且将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形成配比。

(3)配比原则在涉及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的应用 在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核算的过程中,必须在完成初始确认后做好公允简直的划分工作,通过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所有发生的变动均需要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负债等。与此同时,企业必须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所有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相差的金额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果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则要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大部分企业在这项工作中应用配比原则,而这种做法存在欠妥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如果对资产进行当年出售,需要将账户余额结转到投资收益账户中。所以,这个账户中代表了企业的潜在收益,资产价值为临时的过渡性价值,并不是实际收入,不能将其在配比核算中应用。其次,资产的处置需要在跨年后完成,则必须在资产负债表日将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再从本年利润结转到资产负债表中,在年终时必须将利润账户中收入与费用相抵,对年度利润进行计算,保证收入与费用符合配比,只有这样,才能真实的反应经营成果。

(4)配比原则在投资收益中的应用

投资收益就是通过投资获得的回报,在配比原则中,这类收入必须与相关的投资费用形成配比。如果企业应用成本法进行投资核算,其收入的股利由长期持有股权获得,持有时得到的收入能够被确定为投资收益,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够利用配比原则核算当期营业利润。如果股利为非持有股权获得,则必须对投资成本进行冲减,核算中不计人配比原则。这种处理方式符合配比原则,体现了一个会计期间内的收入与相关的费用才能够进行配比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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