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财产性收入与法律保护的分析
2018-05-14赵君鸿
财产性收入最初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从法学角度来看,此种收入的主要来源为投资、租赁及借贷行为与行使物权之间产生的收益。对其收益关系进行分析,有利于为其进行更好的法律保护。基于此,本文对法学的财产性收入与法律保护进行分析,以此增强财产性收入的法律保护效力。
一、前言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一项原则,要创造条件使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原则的提出,因其富有新意而吸引了众多人的目光。当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群众增多后,能够有效提升人们的经济收入,减少收入分配差距及贫富差距,更快的实现小康社会的建设,改善人们的生活状况,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二、法学的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在法学上主要指财产拥有者通过一定的投资、行使用益物权、借贷或是租赁行为所获得的经济收入。具体而言,财产性收入是指人们将自己的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或是将货币当作本金实行借贷,又或是把实物、不动产等借用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取经济效益。将其进行细致划分,可以分成投资收益、借贷收益、租赁收益、行使用益物权收益四种关系。从法学角度上对财产性收入进行分析,首先要理清其收益关系,从而对其进行更好的法律保护。
首先,投资收益关系。它是指人们通过出资来创办公司或是企业,并投资认购股票所构成的收益关系,其法律特征为人们将其应有的资产全部用于投资企业或是公司,这一行为就是其所投资的公司或是企业拥有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投资者拥有一定的股权,并通过股权获取其应得收益。
其次,借贷收益关系。它是指财产拥有着将其资金通过向他人出借的方式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种关系区别于上述的投资收益关系。具有投资收益关系的公民,要将其资金所有权转让于公司或是企业,以此构成投资关系,其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上的共享;借贷收益的公民,知识将资金使用权转让于公司、他人或是企业,以此构成借贷关系,其收益主要来源于所享有的债权。
然后,租赁收益关系。它是指公民将其不动产或是实物使用权借于他人,以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此种债权债务关系区别于借贷收益关系。借贷收益关系是货币借贷形成的,而租赁收益关系是出租实物或不动产形成的。另外借贷收益关系又分为有偿出借、融资租赁与租赁等多种形式收益关系。
最后,用益物权收益关系。它是指 在既定范围内将物品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过渡给他人,以此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在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收益关系包括在固定单位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过渡转让,以此种方式来获取收益。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公民的财产性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的法律保护
(一)宪法的保护
宪法原则上要对财产性收入进行法律保护,国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继承权及私有财产权。其中私有财产权是公民以合法的劳动或者其他方式所获取到并属于一定财产的权利。这里通过其他方式所获取到并属于一定财产权的就是财产性收入,比如:非劳动获取的租金、债券、原材料、薪资或股票等都属于财产性收入。由此可知,我国宪法对于财产性收入保护范围较广,投资、租赁、借贷以及用益物权的收益都被宪法所保护。另外,对于财产性收入的宪法保護在各类部门法中均有规定。
(二)部门法的保护
与投资、租赁、借贷以及用益物权的收益关系有一定联系的部门法有商法、物权法以及民法,所以财产性收入也受此些法律保护。
首先商法上的保护。商法是对财产性收入中的投资收益进行保护。其中创办公司所获取的与认购股票时的投资收益受到《公司法》的保护,认购公司的债权所产生收益受到《证券法》的保护,而认购基金所产生的收益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保护。其次民法上的保护。民法是通过《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借贷和租赁所获得的收益予以保护。最后,物权法上的保护。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构成部分,主要保护用益物权所获得收入。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法学上的财产性收入共有四种收益关系,分别是投资收益关系、借贷收益关系、租赁收益关系以及用益物权收益关系。这四种关系都是我国宪法以及多个部门法的有效保护,以此确保财产性收入具备更强的法律保护,推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者单位为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作者简介:赵君鸿,女1987,研究生, 国际法,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