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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新政下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之纳税筹划

2018-05-14熊慧娟

今日财富 2018年32期
关键词:所得额科技型优惠政策

熊慧娟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为了促进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提出多种鼓励性措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比如税收优惠政策等等。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概述了近年来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上调、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税率限额调高、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等,旨在为行业研究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逐渐进入多元化发展时期,在这个阶段内,小微企业逐步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小微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容易受外部环境等多种的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多种困难。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为了提升小微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我国政府采取了包括减轻税务负担在内的多种优惠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其中,税法改革,对于企业产品创新能力的提升、创新氛围的形成等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可以说税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小微企业双创的活力。新形势下,我国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解决小微企业的发展难题,对于小微创业者和企业主来说,需要充分利用各种优惠措施,尤其是通过科学合理的筹划税收优惠措施,促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下文主要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税率限额上调、小微企业购进500万元以内的研发和生产共用设备一次性费用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平台税收优惠等六方面进行详细介绍,详细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众所周知,产品创新水平是决定企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产品创新直接影响着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工艺创新则直接与产品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挂钩。因此,加强产品和工艺创新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着共性难题,即财务基础相对薄弱。与之相矛盾的是新产品的研发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并且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矛盾直接降低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积极性。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政策,该政策上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该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降低了企业创新产品研发面临的资金风险,降低了企业的税务负担,有效的缓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创新面临的研发资金难以持续的问题。根据政策要求,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实际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将从50%逐步调整至75%。

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案如下:以A企业为例,该企业计划研发新型高科技产品,2018年的研发费用合计人民币为400万元,利润总额合计人民币为850万元,那么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50万元(850-400*75%),应纳所得税额为137.5万元(550*25%),与早期50%的扣除方案相比,应纳税所得额降低1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降低25万元。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科技人员的指标是决定该项优惠政策能否执行的关键因素,如果科研人员指标不达标,那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的政策将难以得到实施。

同时,根据我国税法要求,如果财政性补贴不计入征税收入,那么相应的费用将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但是,在新的优惠政策下,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将财政性补贴计入征税范畴,在这样的基础上研发费用可以加计75%的比例扣除。举个例子对其进行说明,假设某企业在2018年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且均用于新产品、新工艺研发,那么实际中可以多列支研发费用750(1000*75%)万元,可以节约税款187.5(750*25%)万元。

二、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税率限额调高

为了进一步解决小微企业发展难题,我国政府逐步调整了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范围,从早期的30万元逐步调整5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含100万元),对于满足要求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的则为25%的普通税率。比如,某市B企业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整,那么上缴的所得税为10万元,如果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1元,达到了100.0001万元,则需要交纳所得税为25.000025万元,可以看出超过临界点人民币1元,将增加税负15.000025万元。因此,对于小微企业来说,针对该项政策需要开展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至临界点以下,可以考虑的节税措施有增加研发人员的年终奖等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小微企業购进 500万元以内的研发和生产共用设备一次性费用化

小微企业受企业规模的限制,如果购进高成本的研发设备,将面临的较大的经营风险,但是对于科技型企业来说,由于科学技术以及研发设备更新较快,将难以避免的对设备进行更新换代。为了更好的促进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的资源应用效率,我国政府实施如下的优惠政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即购进价值少于500万元的研发设备,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一次性扣除。下面举例对其进行详细的阐述。比如,某市C企业因研发生产需要购买价值500万元的设备,折旧期限假定为10年,那么这笔费用可以一次性提前确认折旧费用。设备折旧年限从10年缩短至1年,进而延迟了企业所得税缴税时间。该项优惠政策对于设备投资较多企业的高效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尤其是经济薄弱且处于起步阶段的创新型企业。

四、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优惠政策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国民综合素质逐步提升,在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等相关政策的影响下,国民创新热情持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逐渐增多。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对相关政策进行了适度的优化调整,具体来说,主要体现以下三方面:

首先,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權时纳税,其股权激励行权环节延迟在股权转让环节一次性征税。该项措施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行权阶段纳税现金流不足等现象的出现;

其次,对于上市公司采取股息免税的优惠政策;

第三,对于技术投资入股的行为,采取如下的优惠政策,即当期不纳税,延迟至分红或转让股权环节,综合考虑股权转让收入、技术成果原值等计算纳税额。除此以外,如果科技创新型企业对技术研发人员进行股权奖励,那么可以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个税的优惠政策。

五、创投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

2018年中,为了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国常会决定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创投主体范围扩大以外,相应的投资对象范围也逐步扩大,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下面举例对其进行详细的阐述,比如,C投资公司2018年10月投资1000万到某中小科技公司,2020年C投资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2000万,这时候,从2018年10月到2019年10月、2020年10月,正好满24个月,于是C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就可以扣掉原来投资到某中小科技公司的1000万的70%,即700万。C投资公司2020年交企业所得税=(2000-700)*25%。

这种优惠政策通过鼓励直接投资等措施,可以有效的解决种子期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平台税收优惠

人才作为科技创新的基础,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发展前景,因此,培养一批创新创业人才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为了激发大学生的专业技术优势,鼓励大学科技园的培养热情,政府出台了多项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措施。比如,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免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者通过出租等多种方式提供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以及无偿或者通过出租等多种方式提供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收房产税。(作者单位为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中小企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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