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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建筑企业纳税筹划

2018-05-14魏仲宁

今日财富 2018年31期
关键词:筹划纳税税务

魏仲宁

一、“营改增”税制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避免重复纳税的问题。实行“营改增”可以在根本上避免出现重复纳税的问题,建设单位免去了重复纳税的部门,对减少工程承包单位的成本支出具有积极的意义,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的负担和成本预算。“营改增”的最终目的是消除双重征税,这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是减负,也是当今时代纳税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我国实行的税收改革,结合有关行业和企业的特点明确了税收内容,从大局而言,对促进企业和行业的发展有着促进作用,明朗了经济发展现状。

(二)提供了良好的税务管理规范。“营改增”税制改革给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建筑企业为应对税制改革,开展了相应的税收筹划工作。国家税务征管工作在税务改革过程中,规避了税收的风险,实现了降低偷税与税收差错等出现的机率。同时,这还有利于促进“营改增”下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并且在全行业中使用统一的增值税发票和综合管理发票可以实现标准化与合法化。由此看出,“营改增”税务制度改革了税收管理的制度,提高了纳税工作的实际运行效果。

(三)增加了税收筹划空间。“营改增”政策具有很大的空间弹性,适用于各行各业以及不同类别的产品生产。但是其税收优惠政策所适用范围却有着不小的差别,通常政策的应用视情况而定。因此,建筑施工单位在税收筹划方面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尤其是建筑行业规模较大、涉及面广泛,并进一步增加了纳税人纳税范围,同时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空间也逐渐在增大,这就给建筑企业改革经营方式提供了机会,并在外购材料环节实现税收筹划。

(四)进行税额不能完全抵扣。从建筑业的发包、承包、分包环节来看,建筑企业在外购材料、建筑施工方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困难,尤其是工程项目涉及的上游公司多,砂石、土方等原材料供应渠道比较散乱,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的情况十分常见,很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采购成本因此增加。此外,建筑业大量使用的混凝土基本上都是执行增值税简易征收的企业提供,此项成本开支也无法获得抵扣。

二、“营改增”税制下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对策

(一)内部加强税务定价机制

税务定价机制是“营改增”税制改革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建筑承包单位需要结合税收改革内容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应对税务定价机制,积极调整本单位税务管理工作。此外,定价机制对企业经營利润有一定的调节作用,这就需要企业全面权衡、调整自身发展经营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调整自身税收结构和内部结构税务预算、结算机制。例如,部门分歧是建筑施工单位内部利益冲突的常见情况,施工材料运费问题的争议是内部两独立部门的常见问题,建筑施工单位在“营改增”中建立结算机制,调节不同税款,对其中的争议进行合理调解、协调。在纳税筹划的框架中,遵循整体下调税款的原则,整合部门之间的资源,协调企业内部的发展,并促使其对自身税收工作开展调整。另外,建筑施工单位应积极提升纳税筹划工作的运行效率,结合自身的经济发展目标,对纳税合理筹划。

(二)强化税收管理中的抵扣工作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应重视税收管理的进项抵扣工作。首先,制定应税劳务结算制度。建筑施工单位结合企业发展特色,发挥企业自身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精确计算劳务方面的进项抵扣额度。同时,强化建筑施工单位和供应商的交流和沟通,明确税务专用发票内容、“营改增” 之后的税收款项金额等项目。其次,建筑经济业务的进项抵扣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相应法律法规,符合政策的规定,满足建筑施工单位的需要,例如,核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与现行法律细致比对下,杜绝一切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对于无法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建筑施工单位应准确核实进项税额的计税基础和相应的适用税率。最后,建筑施工单位外购材料环节需要抵扣进项税额,必须核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抵扣事项的全面真实,这样,企业获取的进项税税收价款证明才可以进行抵扣。所以,建筑企业完善全面控制和管理自身内部抵扣款项资料是必要的前提条件,需要事先做好保证抵扣事项的合法合规。

(三)规范合同履行工作

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背景下,规范合同履行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规范合同各项条款的制定并有效执行,是后续纳税筹划工作的必要前提。一方面,保证合同内容的全面性。涉及的劳务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等,都应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加以明确,全面审核合同的内容和标的物,避免合同出现内容漏洞,保证合同内容的全面性是建筑企业抵扣进项税的基础,为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的合理性提供了保障,有效地降低了企业自身的税负压力。另一方面,重视合同内容的规范性。一般建筑施工单位业务规模较大,这就要求合同的签订务必保证合同内容的规范性,由于合同中涉及的事项较多,保证合同的签订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规范业务事项,规范制定操作流程,避免在获取增值税进项发票方面带来麻烦,从而推进税务抵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方式

首先,改变税制改革后的企业账务处理方式,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结合现行的税收制度,重新梳理规范现有的业务流程,对材料的采购和销售渠道等进行改革。必要时,可对会计科目的运用进行改革,应对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的变化,构建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更改税金的核算方式,规定账务核算中标准计算方法。其次,增强对财务人员、采购人员关于增值税方面的业务培训。深入了解新税收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加深对“营改增”的了解,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税收筹划策略,优化税收管理制度,培养建筑企业财务人员与时俱进的思维,防范风险意识,提高增值税改革工作效率。

(五)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实施纳税筹划

在我国的税法中明确指出,“营改增”试点企业能够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的企业则不用缴纳增值税,所以部分建筑企业在具有专业技术的情况下就能够有效利用此项条款来减小企业的税负率。不仅如此,建筑企业还能够采取延迟纳税的方法来实施税收筹划。如若部分企业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而不能在规定纳税期限内缴税的,就能够申请延迟缴税,虽然该种方法不能减少企业所纳税额,不过能够为企业获得更多的时间给企业提供短时期的流动资金,降低其短期筹资成本。

“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要想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改变“营改增”税收思维模式,对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管理规范,合理筹划纳税,强化对供应商管理,在税务的抵扣环节实现纳税筹划,创新增值税管理机制,促进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为北京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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