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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小微企业通过P2P网贷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8-05-14卜鸣越

今日财富 2018年33期
关键词:信誉网贷借贷

卜鸣越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中最重要、最有活力的组成部分。但是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都阻碍着小微企业发展。随着新兴的P2P融资平台的持续成长拓展,为小微企业处理融资难问题指出了新的道路,但同时也带来了挑战,本文分析了目前小微企业在P2P网贷融资模式下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建议。

一、前言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推广,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且借贷双方匹配需求的过程透明高效,可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金额较少、频率较高的需求。因此,近年来选择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申请周转资金的小微企业日益增加。根据《中国小微企业融资融智报告》在2018年3月做的调查中显示,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的企业占受访的调研企业的9.03%,这是继银行贷款和私人贷款之后的第三大借款渠道。“程序简单”,“安全”和“放款快速”是小微企业所有者选择P2P平台融资的主要因素。但在P2P网贷融资模式在给小微企业带来便利的同时,新的问题、新的挑战也随之而来,接下来将从财务风险、信贷技术风险、道德风险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二、小微企业通过P2P网贷平台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小微企业的融资风险

P2P网贷融资模式下,企业的融资成本相对银行较高。P2P网贷利息比银行高至少40%的利息,根据《公司法》,P2P属于民间借贷,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为合法,根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6》统计数据显示,我国P2P网络借贷年利率在8%-22% 之间,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更增加了小微企业融资的财务风险。

在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小微企业通过借款进行融资都会选择融资成本较低的银行贷款。只有企业在迫切需求外部资金,没有足够的时间来走完银行冗长的借款流程,或者其经营状况不符合银行要求时,或者在初创、前景不被看好时才会选择P2P网贷品台进行融资,这些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就不容乐观,选择高成本的融资模式大大增加了其融资风险,从而导致一些小微企业因为无法还上贷款而倒闭。

(二)P2P网贷平台信贷的技术风险

中国的P2P借贷平台在给小微企业贷款之前、期间和之后的管理技术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贷款前,平台仅仅依靠互联网数据库里的信息对客户进行审核,但这些数据不仅更新慢而且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数据,还有的数据查询权限高,P2P平台没有相应的权限进行查询。在贷款中,没有有效的资金使用监测措施。贷款后,贷款还款和违约缺乏专业统计和管理。这些技术上的不足制約着P2P平台的发展,让P2P网贷平台不敢贷、不会贷,从而影响了小微企业的融资。

(三)投资者遭遇“爆雷”的风险

据网贷天眼的统计,仅在2018年8月,就有新问题P2P网贷平台118家,其中34家平台提现出现了困难,17家平台已经清盘,15家平台直接失联。越来越多的P2P平台因为资金链断裂,出现业务暂停、老板携款潜逃的恶性事件,导致投资者恐慌,担心自己的血汗钱被卷走,纷纷将自己的投资款从平台撤离,导致那些仍然运行良好的平台也受到牵连。

造成近段时间P2P网贷平台频频“爆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P2P平台自身方面,由于前期的监管宽松,注册P2P网贷平台的要求和注册普通公司的要求相差无几,导致P2P平台成野蛮生长的态势发展,其合规性较差,经营粗放,所产生的风险在近几年的经营中逐渐积累,导致现在大面积爆发。监管政策方面,监管政策较先几年较严,且有愈发收紧的趋势要,导致部P2P平台因为合法成本高无法负担而主动清盘退出。投资者方面,距国内第一家P2P平台诞生已有十年有余,投资者们对P2P平台有了更深的认识,随着政府对投资者金融风险教育的深入,便捷的互联网为投资者们提供了更多关于投资的有效信息,他们的风险意识有所提升,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开始从高风险的平台退出。

三、对小微企业通过p2p网贷模式融资的建议

(一)明确监管主体,规范P2P网贷平台运行

我国目前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主体模糊不清,监管细则尚未出台,存在监管真空与不足。一些互联网融资业务模式具有影子银行的特点,游离在正规监管体系之外。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以互联网金融从事的主要业务类型及执行的主要金融功能,确定其主体监管机构进行分类监管。2015年1月,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正式成立,将加强对小额贷款行业的自律性监管。对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监管层认为其业务类型更多涉及信贷业务,基本确定由银监会新成立的普惠金融部负责监管。

(二)补充完善相关立法,明确P2P网贷平台的合法身份

补充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立法,既要积极主动,又不能操之过急,应当积极审慎地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补充完善金融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第二,更新完善原有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第三,针对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立法尝试。除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外,我国目前尚无其他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规。对于网络借贷、网络众筹等新兴金融形式可以进行立法尝试,在组织形式、经营模式、业务运作、风险防范、监督管理等。

(三)建立、完善P2P网贷信用体系

1.利用金融科技手段组建适合小微企业的信誉评定系统

信誉评定作为银行借贷的基本条件,唯有开展好此项事务,才可以对借贷实行科学的核查、定价。因为小微企业借贷的独特性,无法如大规模公司信誉评定那样对小微企业信誉评估。可以参考国际上大型银行的经验,构建小微型公司信誉评估体制,通过金融科技手段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创建了基于社交、交易信息、企业主个人信息等风控模型,这完全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基于财务数据、抵押物和担保物的信用风险控制模型。经过对小微企业的数据开展深层次的发掘,估算信誉评估。此外,信誉评分体制在第一时间反馈小微企业数据的更新,实现对小型公司的监测。

2.健全国内征信系统

在健全中国征信机制应当从下面几个层面进行努力:首先,在全局来讲构建数据共享媒介。让政府主导,联合中国诸多商业银行、社会评估组织、财会事务所等组织,把不同组织的买卖信息、统计及分析信息等开展信息统计,监测数据,设定信息统计水准,保障实际中与互联网中组织信息统计使用一样的标准,构建一种涵盖多层面不同层面数据的信息共享内接,达到信息共享,降低信息获得成本。数据共享媒介的构建不但有利于在线金融对其使用者实行更加准确的定位,还有益于营利性银行、政府单位等组织很好地使用数据共享媒介,推动社会全局性的成长与进步。其次,于微观角度达到数据的分享。在线公司彼此间能够分享数据资源,来充实使用者的信息,多层面探究使用者的之前的信息能够有助于在线金融公司更为合理地评定使用者的信誉风险,给出合理的贷款决定。同时,还能够把中国已有的央行信誉系统与在线金融数据媒介相融合,让互联网金融公司能够掌握顾客的较多的资讯,切实地达成资源的分享,减少在线金融公司的数据基本支出,提升在线金融支持小微型公司引资成效。

(四)诚信经营,注意维护自身的网络诚信度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诚信经济。良好的诚信既是小微企业的立足之本,又是小微企业巨大的无形资产和资源。小微型公司要关注增强公司的信誉构建,保护好公司自身的互联网信誉度。小微企业重视诚信经营,提高自身信誉度,维护企业网络信誉形象,可获得更多信任,从而提高互联网融资可得性,使企业经营进入良性循环。

四、结语

虽然目前小微企业P2P融资模式下依旧存在着问题和风险,但是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融资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政府、金融行业和企业这三个层面人手,各自发挥其的特别作用,互相协助。希望可以进一步确保P2P网贷的成长与进步,让其可以较好的展现其价值,变为小微企业融资的有利的充实,进而推动中国经济的进一步的发展。(作者单位为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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