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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操作问题分析及对策

2018-05-14曹垒发

今日财富 2018年1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破产法债务人

曹垒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加快了企业改革的步伐,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妥善安置了破产企业职工,维护了社会稳定。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成为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国有企业是贵州省经济的重要组成和支柱。国企改革对贵州省扩大开放,增强经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特点

(一)全局性和复杂性

国企破产工作涉及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多方主体和政府、法院、管理人等多个部门,需要在多种利益中权衡。另外,受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很多破产或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规模大、职工人数多、资产负债数量大,在破产程序中,一旦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起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二)程序性和专业性

从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到程序终结,往往需要经历较长的过程。随着新《破产法》及相关规定的颁布和实施,破产工作的程序性、专业性要求进一步提高。

然而,一些经营者和监管者对相关问题的了解还有待提高。国有企业按照《破产法》实施破产操作是一个程序性非常强的过程。目前很多国有企业不敢、不愿、不想、不会进行破产申请工作。因为按照破产法实施破产的专业性非常强,涉及的问题面广且敏感;而法院方面也出现了不想、不愿、不敢受理的现象。

(三)一般性与特殊性

新《破产法》将国有企业破产纳入统一的商事法律基本概架。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相比,其在职工组成、企业规模、历史发展等方面均有特殊性,但是在考虑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上,应注重破产法一般规定和国有企业特殊性的结合。

二、国企实施破产操作相关问题分析

在企业运作过程中,破产原因被看作是一把衡量企业经营状况的标尺,正是通过对这些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市场进行过滤,达到优胜劣汰,促进产业转型,同时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破产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管理企业市场,使得企业市场更好的在良性竞争中健康发展。

(一)依法破产程序

国资委引导,帮助国有企业提出破产申请,破产企业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关文书,并在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的指引下或代理下,进入破产申请程序。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为其指定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期间,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并经批准的,则整个破产程序中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如果重整失败,则恢复破产程序,进入破产清算阶段。重点是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最后,对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在按照破产法实施破产过程中违法的债务人、管理人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二)企业重整与债务清理

企业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其利益关系,进行企业营业重整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企业重整制度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并不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

根据《破产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其中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进行追究。

民事责任形态主要包括赔偿、返还等;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训诫、免职、降级、不予任用等;刑事责任因国有企业破产涉及人员安置、资产处理等重大问题,引发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风险较高。

(四)破产职工安置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直接关乎破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涉及其他债权人利益,直接影响企业破产工作的质量和整体进程。

通过实践证明,破产企业引发职工群访的主要因素是方案细则过于简单粗糙,职工安置职责不明确、安置标准不统一、随意性强等原因所致。

因此,制定职工安置中,首先要将《破产法》作为重要依据,结合本企业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方案内容,让政府、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紧密结合的原则。做到:企业职代会要通过合法程序,上级劳动监察部门要有审批备案,各级政府机关和案件主审法院要有审核批复;职工安置职责和分工要明确;安置标准要政策统一。

(五)资产处置

破产财产在企业实施破产程序中地位很重要,所以要在破产财产的范围界定清楚;根据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有价格的,这个价格作为土地使用权评估参考依据,可以据以估算为企业的资本金或企业股金,计入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应该成立一个清算组,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解决破产建议和对案

(一)制定《破产法》明法解释

鉴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司法解释应明确:法院不予更换管理人的标准,并赋予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总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法院的不予更换决定不服,可以向该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的债权有异议的,应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以被异议债权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完善破产机制

国有企业破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远远滞后整个新体制的建设,从而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与改革顺利进行的一大突出障碍。随着破产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生产者也会爆发出前所未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形成无以比拟的内在凝聚力, 从而使企业展示出空前的活力与生机。

因此,对资质较好的破产资产要尽量做到整体出售,提高资产的利用价值;对资质较差的破产资产,可通过法院审批备案,依法拍卖、变卖的方式分批进行处置,拍卖所得主要用于解决企业部分急于偿还、额度较小、比较敏感的职工债务,也可以解决充实破产清算费用,不影响破产资产的整体出售。

除此,还需要明晰的产权是建立企业制度的前提。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改革和采取多种形式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产权改革。

(三)完善各种保障体系

积极鼓励职工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和从事新的力所能及的工作。當然,政府要采取相应的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

同时要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合理的补偿,要尽快完善失业保险体系,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可以解决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生活问题,更重要的是,规范的制度体系可以为企业破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防止由破产带来的职工的不稳定因素,防止在破产过程中借解决职工生活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严重亏损企业的破产处理策略

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停产和半停产,基本上活不了的企业,先行破产。然后,把企业净资产分为若干部分,全部有偿转让给个人或合伙经营者。把企业裂变为若干个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的经济实体,从而实现破产企业的“再生”。

先分后破。根据国企内部实际情况,对整体上亏损严重、资不抵债,而局部尚有活力的企业,将其中市场好、效益高、潜力大的部分先分离母体,另立炉灶,先行搞活。将亏损部分依法破产,理顺债务。

先破后股。一些本来可以赚钱,但经营失误造成严重亏损的企业,依法整体破产,卸掉包袱,然后组织原企业职工出资购买破产财产,全部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

先破后转。对于所处位置优势大,但技术落后造成的亏损企业,破产后可利用土地级差效益,发挥区位优势,退一进二。将破产资产拍卖变现,清偿债务,同时组织原企业职工搞第三产业开发,平稳过渡。

四、结语

国企破产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在实际操作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新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应不断探索新思路,解决新问题,使企业破产工作不断完善,有序进行。(作者单位为贵州迈达盛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能源控股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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