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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医护人员对孕产妇隐私法律保护认识的质性研究

2018-05-14王文花陆皓汉瑞娟

中国卫生产业 2018年18期
关键词:隐私质性研究孕产妇

王文花 陆皓 汉瑞娟

[摘要] 目的 了解产科医护人员泄露、侵犯孕产妇隐私的主要原因,增强产科医护人员对孕产妇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方法 采用质性研究中现象学的研究方法,于2017年10—12月对在产科工作的15名在职人员进行一对一深度访谈。 结果 产科医护人员泄露孕产妇隐私的主要原因包括:医护人员保密意识与孕产妇隐私保护需求之间发生错位、医疗机构自身缺乏对泄露孕产妇隐私行为的自律与法律监管机制、只注重专业技能培训,无孕产妇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培训。结论 医疗机构及产科医护人员应提高对孕产妇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程度,从思想与工作方式上切实树立孕产妇隐私保护意识,并对孕产妇隐私予以充分的尊重与保护。

[关键词] 孕产妇;隐私;法律保护;质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 R1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8)06(c)-0005-03

[Abstract] Objective This paper tries to understand the main reasons for the disclosure of obstetric medical staff and infringement of the privacy of pregnant women and maternity, and enhance the awareness of obstetricians and medical staff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privacy of pregnant women and maternity women. Methods Using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methods in qualitative research, one-on-one in-depth interviews were conducted with 15 in-service staff in obstetrics from October to November 2017. Results The main reasons for the disclosure of maternal privacy by obstetrical medical staff include: misalignment between the confidential awareness of medical staff and maternity and privacy protection needs, lack of self-discipline and legal supervision mechanisms for the disclosure of maternal privacy by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only focus on professional skills training, no maternal privacy protection legal training. Conclusion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obstetrics and health care workers should increase the importance attached to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privacy of pregnant women and maternity women, establish the awareness of protection of maternity and privacy through ideas and work methods, and fully respect and protect the privacy of pregnant women and maternity women.

[Key words] Pregnant woman;Privacy; Legal protection; Qualitative research

隐私是指一个人不愿意向别人公开的私人信息[1]。社会发展实质上就是隐私权拥有从无到有的转变过程。在社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科技发展提速的今天,信息已经处于“全透明”状态,个人信息泄露、侵犯私人空间等现象也越来越多。孕产妇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对其孕产过程的隐私空间不受侵犯、孕产资料不被泄露等方面的隐私保护需求较高。产科医护人员因为自身职业的特殊性,会经常对孕产妇婚育史等隐私信息予以询问,若不对医护人员及医疗机构泄露孕产妇隐私的行为加以规制,孕产妇个人名誉、生活、家庭将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会危及孕产妇生命安全、引发更多医疗纠纷,加剧医患矛盾。该研究于2017年10—12月对在产科工作的15名在职人员进行一对一深度访谈,旨在通过对医疗机构产科医护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泄露孕产妇隐私的主要原因,进而从法律角度探寻保护孕产妇隐私的新方式,以降低孕产妇隐私泄露风险,建立良好的医患信任关系。

1 對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该研究采用目的抽样的方法,于2017年10—12月抽取兰州市某三甲等医院产科医护人员为研究对象并进行面对面、一对一访谈,样本量以访谈资料饱和度达标、访谈信息出现重复为止。纳入标准:2014年10月—2017年10月未间断从事产科护理工作的医护人员;能较好回忆、清晰表达护理经历;自愿参加并积极配合该研究。排除标准:从事产科护理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产科医护人员。该研究共计访谈产科在职医护人员15名,医护人员年龄、职称等基本信息见表1。

1.2 研究方法

1.2.1 研究工具 该研究中研究者均为医学专业在读硕士,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一定的临床经验积累,与该研究所涉研究对象沟通较易且可在短时间内建立较为固定、可靠的信任关系。该研究在进行前,研究者已对拟定研究方案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研讨,并对5名产科医护人员进行了预访谈,经过反复修删、调整之后,最终确定访谈提纲,主要包括3部分访谈内容:①您在对孕产妇进行询问、指导时是否坚持“有病不避医,有隐不避询”的原则?②您是否参加过除专业技能培训之外有关于孕产妇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其他培训?③您对孕产妇隐私的保护有何建议或意见?

1.2.2 资料收集方法 访谈前向被访对象将该次研究意义及目的予以阐明,确保访谈过程与访谈内容的保密性,在征得被访对象同意后签署知情同意书。对于访谈时间、访谈地点等内容,研究者要充分尊重、听取被访对象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予以确定,确保访谈在一个较为舒心、放松、安静、不被打断的条件下进行。研究者在整个访谈过程中要对访谈内容予以录音保存,为了确保访谈的持续性与访谈内容的完整性,研究者还需对被访对象的肢体活动、语气、情绪等予以仔细观察并做详实记录,对录音设备在访谈前要检查能否正常使用,必要时备用录音设备。对于每次访谈时间把握在30~45 min内。

1.2.3 资料分析方法 研究者在访谈结束后的24 h内将所有访谈记录资料、录音全部转化为文字,采用Colaizzi七步分析法对访谈资料进行反复阅读,对资料中出现频次较高的词句予以摘录、编码,分类总结归纳这些词句的共性,初步得出被訪对象主要观点并予以辨析,在此得出观点的基础上提炼主题,最后将提炼出来的主题返回到被访对象中进行求证。

2 结果

2.1 医护人员保密意识与孕产妇隐私保护需求之间发生错位

该次访谈中,多数被访对象(15人当中有11人)认为孕产妇生命安全高于隐私权,认为孕产妇的离婚史、生育史、性生活史、同居史、流产经历等信息属于孕产妇必需“当众交代”的内容[2],并无侵犯孕产妇隐私之处,并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隐私权的相关规定[3]。相反,这些信息对于孕产妇本人来说却属于不能公开的“隐秘地带”,她们不愿意让其他人因自己的过往史而心生歧视甚至选择远离,此时,孕产妇隐私权高于生命安全。正因医护人员单方面考虑孕产妇生命健康安全与孕产妇的隐私保护需求发生错位,使得孕产妇在检查、生产等过程中经常出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兜售、隐私部位被用于实习临床教学等不良后果。

2.2 医疗机构自身缺乏对泄露孕产妇隐私行为的自律与法律监管机制

由于对孕产妇隐私保护的认识不够,致使产科医护人员未能从思想上对孕产妇隐私保护引起足够重视,经常在楼道、办公室、产检室等公共场合对孕产妇病情等个人隐私公开讨论[4]。被访者A说:“产科本来就是孕产妇生孩子的地方,脱裤子检查宫口、产后会阴部的冲洗消毒等在妇产科是常有的事,漏一块肉就说泄露孕产妇个人隐私,未免言之过重了吧?”。被访者B说:“领导对于在楼道里无意间把孕产妇信息说漏嘴的那些人至多也就是叫到办公室简单说几句而已,几分钟过去就没啥事了”。被访者C说:“为了保证孕产妇的生命安全,在交接班的过程中需要把孕产妇的病情及隐私信息给接班医生交代清楚,以防对孕妇病情出现误诊漏诊的情况,这已经成了工作习惯,再说又没对孕产妇做什么违法的事”。医护人员对泄露孕产妇信息的行为缺乏自律意识、医疗机构对该院医护人员泄露孕产妇个人隐私的行为尚未构建自律与法律监管机制,致使孕产妇的个人隐私在无形之中被传播、被放大,这也使得法律的监管作用被“放空”[5]。

2.3 只注重专业技能培训,无孕产妇隐私保护方面的培训

该次访谈中,被访者D说:“作为医务人员,居于首位的应该是实际操作方面的培训,因为医生的职责是医人治病、救死扶伤,其他方面的培训只需要抽空参加那么一两次就可以了”。被访者E说:“医生的工作本来就很繁重,哪来的时间跟精力参加什么培训,经验都是从临床实践中学到的,培训什么的对于提高业务水平没有比直接上手来的更快,法律培训那么枯燥,谁愿意去听呢?”。从以上被访对象的访谈内容来看,很多医护人员对医院所举行的专业技能培训活动的重视度不够,专门的隐私保护的法律培训的参与积极性就更低。据该次访谈内容统计,全部的产科医护人员都参加过成人心肺复苏术、新生儿抢救术、水中分娩等专业技能方面的培训,而由于医务工作的特殊性,使得医疗机构很少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之外的其他培训[6],医护人员也因此对相关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严重缺乏认知,对孕产妇隐私保护意识淡薄,无法从思想层面对孕产妇隐私保护予以足够重视。

3 讨论

3.1 树立正确的护理工作观念,重视孕产妇隐私保护需求

在该次访谈过程中,被访者F说“孕产妇说出明婚育史、同居史等信息是孕产妇本人应该做的,相比生命健康,隐私根本不算隐私,只是进行手术医疗的必需信息而已”。从该访谈内容中,不难看出:孕产妇隐私对医护人员而言只是必需“当众交代”的内容,与尊严声誉、家庭和谐无关。对此,医护人员应切实转变工作观念,在日常护理工作中学会换位思考,高度重视孕产妇隐私的保护需求[7-9],对婚育史等需要掌握的信息可通过写纸条(纸条阅毕即毁)等方式对孕产妇进行询问,最大限度降低孕产妇信息传播可能、减少传播途径与旁听人数,最大范围内建立孕产妇隐私保护空间[10]。

3.2 设立孕产妇信息管理专员,加强法律监管作用

信息管理专员共设2名[11],由产科主管护师担任,分别负责孕产妇信息的询问与记录工作。在对孕产妇进行询问时,孕产妇家属及其他人员都需回避。询问完毕后,1名专员负责对询问获得的信息进行整理、记录,另1名专员负责校对核实,核实无误后生成电子或书面材料予以封管保存。遇孕产妇治疗需要时,相关医护人员须在说明信息具体用途后通过书面方式向管理专员申请获取。同时,要赋予管理专员处理医护人员泄露孕产妇个人信息行为的权限并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情节轻微者可通过约谈等方式从思想上端正医护人员隐私保护意识;对于情节严重、知悔改且没导致不良后果者可通过部门通报批评、扣除绩效、降低工资、延迟职称评定等途径予以惩戒;对于泄露孕产妇隐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且引起严重后果者,要坚决用法律手段进行监管处理,积极向法院等司法机关举报、移交,绝不纵容姑息。

3.3 对医护人员给予孕产妇隐私保护方面的专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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