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2018-05-14贾德荣王国安
贾德荣 王国安
〔摘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的必然。“共建共治”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法和手段,“共享”是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当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打造,应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实现“共建共治”,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达成“共享”。
〔关键词〕 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格局;共建共治共享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8)03-0117-03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从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成为亟需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价值
(一)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根本要求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 〔1 〕。解决好民生问题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关键和核心,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改变,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最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人民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真真切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益,创新社会治理,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成为必然。
(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设的有力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明确强调,要使“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1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更关注公民和国家的治理关系,更重视社会治理方式,更强调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可以理顺公民和国家的治理关系,激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保障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对社会治理提出了一系列新挑战新要求,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努力形成社会治理新格局。
(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必然选择
经过几年发展,我国社会治理体制逐步完善,主体结构及运行机制的创新成果明显,但与社会发展需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制度、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方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1 〕。所以,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必然选择。
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面临的问题
(一)社会治理理念普遍缺乏
社会治理是一种全新的改革理念,有着自身的内在逻辑和价值追求。社会治理的目标在于建设权利型社会,社会治理将由政府主导转向政府和社会并重,最终向社会倾斜。在这种导向转变过程中,社会治理理念应当发生转变,即应该从“政府本位”转向“社会本位”,政府应当从管理和控制的角色转变为服务、引导、规范和整合社会的角色,树立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的理念。实践中,部分政府机构习惯于管理,缺乏治理和服务理念,导致公民缺乏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一部分公民习惯于盲目依赖政府的管理地位,部分政府部门有时也会忽视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正当权利,使得社会治理理念没有普遍确立。
(二)社会治理法治环境有待完善
一是社会治理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政府与社会在治理体系中的分工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法律支持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力度不够,互联网空间社会治理的法律规范存在空白,社会治理立法中的立、改、废、释等工作不能满足创新社会治理的需要。如《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是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基本法律规范。该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法律效力较低,很难起到强调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相匹配。
二是社会治理执法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社会治理执法理念有偏差,重管理轻治理;重视执法权,忽视执法责任;社会治理执法浮于表面,不了解基层实际;执法过于强调实现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且执法程序不健全,程序违法时有发生;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执法渠道不畅,执法资源没有实现共享;执法力量偏弱,尤其缺乏基层执法力量;执法责任制不完善,追究执法责任落实不力。
三是以公正司法助推社会治理存在阻碍。司法机关地位行政化、内部人事制度行政化和审判业务行政化,不利于实现司法专业化,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司法公开的方式还有待完善,在司法实务中,司法公开范围有限,社会主体监督司法活动的作用不明显;司法保障机制不健全,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顾虑较多。
(三)缺乏完善的多元治理主体体系
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建共治共享,重视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弱化公权力,社会治理的威权中心由政府渐变为多元治理主体。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社会治理威权中心已经悄然发生了转型,但以政府为威权中心的单一治理模式仍然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比如,部分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占绝对主导,社会组织、公民很难参与到社会治理工作中,或者很难对政府的社会治理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缺少法律基础,再加之社会组织本身不成熟不健全,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不理想;公民参与不足,部分民众对政府权力仍存有较强的依赖心理,对自己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并不看重,参与热情不高,参与力度不大,参与能力有限,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四)社会治理机制僵化
部分政府部门开展社会治理工作,有时仍习惯于社会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尽快转变治理思维,建构运用新的治理机制,治理效率较低。一是社会治理主体间关系僵化。在面对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或跨区域社会问题时,各治理主体间缺乏合作动力,政府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间合作不足。二是社会治理手段僵化。各个治理主体重视公权力的作用和效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将公权力简单看作社会治理的工具,存在公权力泛化现象,其他诸如市场手段、社会手段、自治手段等皆被忽略或未得到有效运用。三是社会治理过程僵化 〔2 〕。社会大众过分依赖政府,当出现社会问题时,习惯于靠政府解决,自己则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
三、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一)大力培育社会治理理念
社会治理理念的本质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并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需要大力培育先进的社会治理理念,关键是要构建完善的社会治理理念生成机制。因此,要改变政府治理的一元格局,培养公民参与意识,为多元社会治理格局提供基本条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把人民放在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要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保障人民主体地位,提升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水平。
(二)完善社会治理法治环境
一是完善社会治理立法。社会治理是规则之治,需要建章立制,为有效的社会治理提供坚实基础。当前,立法重点是要通过法律明确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责任与权利,尤其要赋予社会组织相应的社会治理地位,为多元治理主体提供合作互动的制度基础。
二是严格社会治理执法。重点要重塑社会治理执法價值。社会治理应由一元管理型向多元共治型转变,重视多元共治的现代法治要求,由权力管控模式向权利保障模式转型。社会治理条件下,不能只强调命令和服从,更应强调服务和责任,应充分尊重私权利,把实现公众的平等权、参与权、共治权作为社会治理法治化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社会治理应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做到既能依法保障各方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又能尊重广泛的社会民意和普遍的价值要求。
三是强化社会治理司法保障。我国的司法,在强调“司法性”的基础上,也应重视“治理性”,即通过行使司法权,定纷止争,实现司法功能,并通过司法活动,协调社会关系,实现社会控制职能。同时,要在监督社会治理执法过程的前提下,加大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力度,做到“司法性”和“治理性”的统一。
(三)完善社会治理机制
一是要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政府应该突破传统的一元管控观念,强调多元共治,让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到社会治理结构中,并为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创造途径和条件。政府应树立平等思维,积极构建多元治理主体间包容平等的关系,改变政府独自主导,社会组织、公众观望徘徊进入治理领域的管理模式,改变政府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状况,构建合作共治的新形态。
二是要建立健全治理信息互动与共享平台。社会公共信息是社会共治提速增效的基本保障。政府依靠其独特的地位能够获取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在实现社会共治过程中,政府应构建平台,提升智能化、专业化水平,通过科学的方式方法,将掌握的能够依法公开的社会公共信息公之于众,让社会公共信息合理流动,供社会治理主体共享。同时,政府应制定向有关主体提取信息的办法,设置广泛接纳反馈信息的窗口和通道,进一步把握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和准确度 〔3 〕。
三是要完善利益协调机制。政府应构建全方位的利益协调机制,从体制改革、制度完善等方面注重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从源头上加强对矛盾纠纷点的排查和梳理,注重对矛盾关系的疏导和解决,尽力满足各方合理的利益诉求,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四是要引入社会治理绩效第三方评估。社会治理绩效是检验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成效的标准,第三方评估是独立于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组织或个人对社会治理效果进行绩效评价的过程。引入社会治理绩效第三方评估,要求第三方评估组织或个人拥有独立的社会地位,不受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干预;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估的规范,要制定完善的遴选标准或通过招投标确定评估机构,让相关社会组织均有机会通过竞争参与第三方评估;评估报告需要具体明确,避免空泛的建议 〔4 〕。
(四)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体系
当前,结合社会治理的需要,应加强社会治理保障体系建设。一要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强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安全是全面深化改革、维持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1 〕,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创新社会治理工作的首要任务。二要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合运用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方式方法,既要加强专项工作的整治,也要抓源头性、基础性工作,把亡羊补牢和防患于未然结合起来,净化社会环境,强化对影响公共安全的深层次问题的研判和解决。三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1 〕。
〔参 考 文 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01).
〔2〕刘东杰.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研究〔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5-8.
〔3〕易轩宇.合作治理模式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博弈分析〔J〕.兰州学刊,2015(3):180-187.
〔4〕黄建军.第三方评估助力治理现代化〔N〕.学习时报,2015-
11-5(05).
责任编辑 王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