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面临的难题与建议
2018-05-14段吉雄周仁锐
段吉雄 周仁锐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连续开展了“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取得了较好工作成果和社会效应。但打击食品犯罪还存在诸多短板和不足,一些瓶颈性问题亟待破解,笔者就此作简要分析和探讨。
当前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面临的难题
发现难。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导致常常难以被发现。首先就是“点”多。食品品种繁多,涉及多个大类,每个大类分几十甚至成千上万个小类,每个小类又有无数个品牌。从田间到餐桌,涉及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的监管部门都不相同,涉及农业、工商等多个部门。其次“线”长。食品安全犯罪正朝专业化、组织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各环节都有明确的分工,形成产、供、销、贩一条龙式的组织网络,逃避打击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第三是“面”广。犯罪分子多选择农村、城乡接合部等监管薄弱区域,分散式地下小作坊生产,隐蔽性强,不易发现和打击。没有进行长线经营,无法了解掌握违法犯罪的行为及黑幕链条。
鉴定难。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验报告和专家鉴定意见。但在基层办案中,此项工作是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最为头痛的事。一些检验机构缺乏相關资质,导致不少问题食品的检验需要到外地去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工作的难度。而且,问题食品的检验周期一般为7至30天,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很短,有些检验报告甚至到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仍无法作出。此外,食品的检验费用也偏高,检验经费严重不足就成为影响基层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的重要瓶颈。
取证难。食品安全犯罪手段隐蔽,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合法的外衣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且嫌疑人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证据一般都会被分散存放,导致侦查取证难度日益增大;一些问题食品不易分辨,多数消费者甚至都不知道自己食用的是问题食品。等到“事后”发现报案时,多数销售出去的问题食品已经被“入口”,极难收集物证。此外,要想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很重要的一条是主观方面要求“明知”,但要证明嫌疑人“明知”或者让嫌疑人承认“明知”都比较难。
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建议
降低入罪门槛 立案追诉标准多元化
建议在立法上降低入罪门槛,并针对伪劣产品属性以及潜在危害性的不同,设立多元化立案追诉标准。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同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也直接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等人身权利。而且,其侵犯的对象并不是某一个特定群体,而是不特定的人,不分男女老少。另外,其侵犯公民健康权的形式往往是很隐蔽的,具有长期性。
运用大数据分析 全面夯实工作基础
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整合食药监、质监、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现有的相关信息,并依托社区警务人员的走访调查,建立公安机关食品基础信息资源库,借助警务信息平台,对各类信息进行分析和研判。同时,强化信息引领实战的理念,提高主动发现线索的能力;创新工作模式,依托社区警务,强化人口、房屋及行业场所管控,从源头上提高对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防控能力;积极与相关行政部门开展会商研判,掌握行业动态及发展趋势,从而作出风险评估,为准确打击提供信息支撑。
用好用足侦查措施 固定好证据
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作案现场的往往是派出所民警。要加强派出所民警的培训工作,使其能够第一时间收集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据、准确收集证明犯罪事实的原始证据。同时,要保护好现场。针对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特点,在抓捕现场特别需要注意做好搜查、扣押、抽样等工作。搜查要细,扣押要全,做到不遗不漏。除了物证的固定外,同时要注意现场包括物流凭证、银行存汇款凭证等书证的收集,并固定好证据。
加强沟通协作
建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联动机制
公检法各部门各司其职,继续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加强对查处食品安全犯罪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研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文件;坚持综合治理,加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各种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长效合作机制;定期召开研判会议,深入剖析发案原因及特点、查找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其整改完善。(作者单位: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
链接:公安部指挥破获一起特大网络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近期,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河北、湖南等11个省区市公安机关会同当地食药监管部门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利用互联网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摧毁一个覆盖全国的庞大犯罪网络,抓获颜某等犯罪嫌疑人76名,打掉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化工厂1个,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窝点、黑工厂22个,查获有毒有害食品15万盒、化学原料1.3万公斤、制假流水线4条、生产设备27台,全案涉案金额达12亿元。
2016年6月,河北承德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服用从某电商平台“仁合胰宝企业店”购买的“仁合胰宝”后出现严重不适。该食品送检后,检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违禁物质盐酸苯乙双胍。接到河北公安机关报告后,公安部高度重视,要求全面摸清犯罪网络、打掉制假源头、全链条摧毁销售网络。期间,公安部接到湖南省公安厅报告,怀化市公安局正在侦办一起互联网销售“仁合胰宝”案件。
经研判分析,两起案件指向同一制假源头,公安部决定并案侦查。
经查,山东曲阜某化工公司负责人颜某组织人员违法生产盐酸苯乙双胍、盐酸二甲双胍等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降糖类高纯度原料药,以化工产品或医药中间体名义非法销售给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或假药的黑工厂、黑作坊。涉案“仁合胰宝”每盒生产成本不足5元,“出厂价”12元,批发价40元,电商平台零售价125元,线下店铺零售价高达300元,犯罪链条各个环节均存在暴利空间。
据介绍,向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工原料、西药成分的犯罪活动一直是警方打击的重点,此类食品药品、保健品,因其非法添加西药,往往在短时间内有明显“治疗”效果,欺骗性很强,但由于非法添加的西药成分未经科学配比,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害民众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