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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屋继承不再强制公证的利弊

2018-05-14梁方勤

中国房地产业·下旬 2018年1期
关键词:继承权继承人司法部

梁方勤

【摘要】本文从房屋继承不再强制公证入手,开展论述了不强制公证的利弊,但市民选择采用哪种方式确定继承权,但最终的结果都是为了使房屋能够转移过户到相关继承人名下。

【关键词】继承;公证

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据此条款法律将公证材料作为申请人可选择提供的内容而不再是“强制性”提交的必备材料。

同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至此,颁布于1991年适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作废。

从上述两个规定笔者就取消强制继承公证后会有什么利和弊谈谈自己的看法。

1、取消房产继承强制公证的利

1.1增加了市民在办理房产继承时的选择权。通常我们知道房产继承有二种方法

1.1.1公证继承

原来市民在办理继承登记手续时只能依据1991年下发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该通知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这规定了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需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1.1.2诉讼继承

全部继承人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则需要到法院提出继承纠纷的诉讼,等到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这也需要一定时间,提交一些法院要求的证明材料才可以办下来,同时这也往往使原来关系融洽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产生隔阂甚至是关系破裂,很多家庭不愿意采取这种方法,不仅使得亲属关系闹僵了精神上受到了伤害,还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

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同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意味着市民在办理房产继承权手续时新增了一个继承房產途径的选择权——除了公证方式和司法程序方式以外还可以选择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的材料“协商继承”的方式。

1.2减少费用的支出。我们知道不管是用公证方式或司法方式来办理房产继承手续都需要支付不低的公证费用或诉讼费用的支出,有的甚至还可能产生评估费用的支出,虽然公证或司法制度可以避免当事人隐瞒继承人、隐瞒遗嘱、预防产权纠纷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手续复杂、耗时长,还需要支出不低的费用,这是许多市民在感情上又觉得难以接受的。而市民直接到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规定的材料,经过审查和相应的流程后,对符合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即可进入到正常的收件受理阶段,申请人不需要交付任何有关确定房产继承权的继承费用,省下了到公证处和司法部门时确定继承权所产生的费用。

2、取消房产继承强制公证的弊

(1)取消房产继承强制公证虽然免去了市民因房产继承的公证或诉讼的费用,但也存在手续复杂,耗时较长的弊端。“无公证继承”和“公证继承”一样也是需要提交登记部门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作为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证明材料,诸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有无收养子女、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放弃继承声明、房产证和土地证等等,笔者就房产继承这一事项到本市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房产继承首先须将上述提到的各种证明、材料提交给该中心后,3个月后可自行到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查询自己的房产是否已经进入公告阶段,如果已经进入公告,等相应的工作日后,即可进入到询问阶段(须申请人与该中心预约),询问后进入正常的继承收件受理流程。对于只是简单的继承还好办些,但是对于婚姻关系复杂(有再婚)、有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有养子女或继子女的、有继承人在境外的或已经死亡的,需要的证明材料就更多,审核人员需要审核的材料也就更多,耗时就会更长。

(2)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的真伪难以辨别。无公证继承之所以难办,关键在于存在假证明、隐瞒遗嘱或故意遗漏有继承权的相关继承人的情况,这就需要工作人员仔细甄别,于是产生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而这些调查核实工作又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去完成,不动产继承涉及诸多的法律,专业性也比较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像公证机构一样专门从事公证业务,没有公证机构那样专业,而公证机构在长期的工作中已经形成了高效的办理体系,可以联合每个地方的公证机构帮助调查核实,核查起来相对容易,而不动产登记中心因自身业务多且只是凭借自己的力量,调查核实证明材料起来就相对的比较麻烦,所以审查工作人员少、审查难也就成了最大的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公证继承房产有其优点和不足,市民只要从自身的需求出发,只要能办好房产继承登记手续,不管选择采取什么方式和途径都是可行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新规范的理解和掌握要有一个慢慢熟悉的过程,对新模式的运行肯定也会有一个磨合期,相信只要不断的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多开展一些讨论会,探讨找到相应的解决问题和不足的方法,从而降低错误的发生率,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捷、快速、优质办证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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