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还是尽量用“法言法语”吧
2018-05-14麦子
麦子
前两天,和一位法學教授发生点“冲突”。在微信朋友圈中,他说了一起刑事案件,已一审判决,他“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二审期间的辩护人”。我留了句言:“不是‘被告,是‘被告人。”
民事、行政案件称“被告”,刑事案件是“被告人”,这种法律常识,教授不大可能不懂。我留这么句言,想法也简单,不过是打个招呼,和“你好”一样的效果。没想到对方反应比较激烈,先回复“看来你中刑法教授的毒不浅”(他是行政法教授),后又称“我常跟刑法教授一起办案,他们一口一个‘被告”。
事后想,发生“冲突”的责任在我,在人家的朋友圈留那样的言,有点“砸场子”的意思,有机会,我会为此向他道歉。不过,到时候,我可能还是会问问,他所说的“中毒不浅”指的是什么?也想告诉他,刑法教授“一口一个‘被告”,不是任何人说错的理由,尤其是一名法学教授。
在这件事上,教授表现得如此抵触,如果是对我“不合时宜”留言不满,我理解;如果是因为微信朋友圈非公共空间,表述随意一些,也无妨。但从其“中毒不浅”的回应,我担心,对规范法言法语的抵触,是其真实反应。
这让我想起二十多年前的一件事。1996年,“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写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这之后不久,一位名人在刊物上撰文提出,这样的规定是“管”司法机关的,判决之前只能称嫌疑人,而不是罪犯,但普通人不受其约束,“有人行窃被当场抓到,我会说他是‘小偷,而不是‘嫌疑人”。
对当年那位非法律人的名人来说,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不用“嫌疑人”,只说“罪犯”,是他的自由。每名公民都说法言法语固然好,但做不到(不光现在,将来也难),也不能这么要求。但对有些人或机构,要求会高一些。比如媒体,案件没起诉、没判决,报道就只能用“嫌疑人”,写成“被告人”“罪犯”就是错的。再比如,对法律人,虽没强制规定他们一定要说法言法语,但能自觉做到更好,也值得提倡,一是因为法言法语本身就是法律人的语言体系,二是他们怎么说,对公众会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有人会问:“他们说不说法言法语,公众认不认法言法语,很重要吗?”每个人判断不一样,我觉得比较重要。很多时候,看似是表述问题,背后往往蕴含法治思维。还拿“嫌疑人”“罪犯”举例,你骨子里认为他就是“罪犯”,逮住就可能上去揍几下,打的人多了,就可能致伤致死,这种事儿现实中不少;你认为他是“嫌疑人”,就会是另外一种处理方式。法律思维、行为习惯的养成,是一个缓慢过程,影响因素也很多,我并不想夸大法言法语在其中的作用,但法律用语规范、准确之于法治建设的价值,一定是正面的。
不分场合张口法言,闭嘴法语,也会招人烦,就像相声里在饭桌上不停卖弄医学知识让人倒胃口的医生一样。我担心的是,一些人特别是法律人在这件事上采取“无所谓”的态度,甚至以“百姓语言”为荣而走向另一个极端。
但愿是我小题大做,也杞人忧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