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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翼城“紫藤巷凶杀案”的13个疑点

2018-05-14魏景峰

民主与法制 2018年10期
关键词:李慧案发朝晖

魏景峰

2018年3月6日,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建议,对15年前震惊全国的山西翼城10·2杀人案重审。因案发地点在山西翼城县紫藤巷,所以此案亦被称为“紫藤巷凶杀案”。笔者近两年来一直关注该案的进展,并与长期关注该案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记者及涉案当事人家属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同时还参阅了由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有关此案的调查报告《真凶并未走远》(万茵著)中的相关证据。笔者认为,该案发回重审是正确的,相信最后的判决是公正的。

该案经历3年侦查,8年审判,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3次审判,两次改判,山西省高院两次发回重申。被告人李慧、李文浩从双双被判死刑,到一人死刑一人死缓,再到双双死缓。李慧、李文浩当庭翻供称遭到刑讯逼供,代理律师自始至终均作无罪辩护。翼城县公安局技术科原协警董昀最初被控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该罪最高刑期为3年。在被羁押8年后,董昀最终以包庇罪判刑,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包庇罪最高刑期就是10年。2016年2月14日,董昀刑满释放,其出狱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联系律师进行申诉。

2003年10月2日,32岁的马朝晖在翼城县北关村紫藤巷的家中被杀,身中49刀。死者下身被捅多处破裂,脖颈处4/5离断,也就是说头部与脖子仅有少部分体表相邻,手段极其残忍。

判决认定:马朝晖和妻子李慧感情不和,2003年年初分居。李慧准备离婚之后和李文浩成婚。因被告人李文浩与李慧有不正当关系,引发了李慧与其丈夫马朝晖的感情冲突。

警方认定,2003年10月2日晚约9时45分,李文浩、李慧在李文浩大嫂张永红家吃饭后,两人驾车回李慧的大姐李翠仙承包的北关宾馆,途经李慧家,在大门门庭内与马朝晖相遇,并发生争执、撕打。李慧从厨房拿出了一把刀,李文浩夺下后,朝马朝晖的胸部及腹部连捅数刀,致马朝晖倒地昏迷。后二人将马朝晖往屋里转移,抬到院中间时,马朝晖清醒后反抗,李文浩边按住马朝晖,用手捂住其嘴,李慧拿起刀朝马朝晖身上捅了几刀,马朝晖不动后,二人将马抬到客廳,李慧用刀在马朝晖的会阴部连捅数刀,并对马脖颈进行砍切。其后,李文浩、李慧怕人死后24小时内眼睛留下其头像,并分别用刀刺了马朝晖的眼睛。

随后被告人李慧打电话把公安局技术科协警董昀叫到家中,让董想办法处理现场。董提出伪造一个抢劫杀人的现场,并指使李文浩和李慧将马朝晖的尸体转移到室内楼梯下的过道中,共同对现场进行了伪造后,董又安排李文浩、李慧将贵重物品全部拿走,统一了没有作案时间的口供,处理现场凶器、血衣等物品,随后再报案。董安排完后先离开了现场与他人会面,当晚12时许,李慧按照董昀的安排,先后给董昀、李翠仙和马朝晖的弟弟打电话说马朝晖出事了。经法医鉴定,马朝晖系被单刃刺器刺伤胸部心脏破裂、砍切颈部大血管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疑点一:是否具有杀人动机?

有罪判决认定,李慧与马朝晖夫妻感情不和睦。李慧与情人李文浩合谋杀害了马朝晖。然而,在卷证据显示,李慧与马朝晖已经协商好了进行离婚,并对财产问题以及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打算十一过后就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二人属于和平分手.李慧不存在杀害马朝晖的犯罪动机。

疑点二:是否具有作案时间?

警方确定的案发时间是晚上9时45分。而据李文浩的哥哥李文涛陈述,案发当晚李文浩、李慧在李文涛家看电视,10点半才走。其准确记得时间,因为自己当天累了,9点半催了他们一次,10点半又催他们走,之后他们才走的,并且把他们送到门口。因为遭到公安机关的威胁和恐吓,其才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作的证言,称李文浩是9点半离开的。因为妻子拒绝作证离家出走长期不归,公安机关还曾将李文涛的妻子列为网上逃犯。

疑点三:董昀去了案发现场几次?

董昀说,他和李慧上中学时就认识,后来通过李慧,他和马朝晖又成了牌友。当时他家住的地方和李慧家就隔着一栋楼,走路过去也不过就5分钟。当晚董昀在案发现场用手机向翼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了案。董昀坚称,案发当晚他只在报案时到过凶案现场一次。

但法院认定,大约在董昀报案的两个小时之前,也就是李慧和她的情夫李文浩刚刚将马朝晖杀害时,董昀已经去过李慧家,并且和李慧、李文浩共同清理和伪造了作案现场。而认定董昀去过李慧家两次的证据只有李慧和李文浩的供述。

疑点四: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2006年,该案第一次审理。本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却未公开审理。辩护人称,在这次审理过程中,李慧和李文浩均称遭到刑讯逼供,被迫认罪。

董昀一直坚称遭到了刑讯逼供,称凡是遭到刑讯逼供所作的供述,其故意把“董昀”写成“董昀”。凡是带有目字边“昀”字的供述,全是刑讯逼供作出。

此外,董昀出狱后联系到了曾经看押自己的一名武警,该武警也称董昀于2006年2月14日到3月16日被关在临汾绿苑度假村宾馆。房间里没有床,董昀一直坐在铁凳子上。其替董昀擦过背,看到身上有淤青。

疑点五:现场物证三根毛发去了哪里?

办案民警在案发现场被害人身上发现了三根毛发,并进行了提取。但是,该关键物证却不翼而飞。当时的条件是可以作DNA鉴定的。这三根毛发到底是准遗留的呢?

疑点六:现场血衣是如何形成的?

山西省高院的二审裁定书引用检验报告的内容,描述送检风衣的血迹分布在衣袖、胸部、口袋等处,这些地方的血迹都可以解释为是在穿着状态下形成的,但是,检验报告最后还提到: “上衣内里背部有62×45厘米血迹浸染形成的痕迹。”这个“上衣内里背部”指的就是衣服的里衬。

但是,还有一份检验意见完成于2004年7月,它比山西省公安厅的物证检验意见书早了一年多。它对血衣的鉴定结论是: “送检上衣的血迹为擦拭作用形成。”同一件衣服的血迹,出现两种互相排斥的鉴定结论,但是由于未加盖公章,这份意见书并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始终未被法院采用。

值得注意的是,该血衣里面背部有大量血迹,如果是案发时所穿,并用来抱、拖被害人的话,血迹是如何到了血衣的里面背部位置呢?

疑点七:现场的拖布是否擦过血迹?

凶案现场提取的一把拖布,警方送检时描述这把拖布上“有血痕少许”。2004年,案发一年后,山西省公安厅后来对拖布的鉴定结论是:拖布上未检见人类基因型。未检出人类的基因型意味着,检验没有得到人类遗传标记的遗传特征,因此就不可能拿这些遗传特征跟受害人的遗传标记的遗传特征进行比对。换句话说,这次检验并没有在拖布上检出死者马朝晖的血迹。而在山西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上,认定董昀用拖布擦拭脚印和血迹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口供。

疑点八:作案凶器在哪儿?

作案凶器,至今下落不明。董昀的供述是李慧、李文浩给了他,他把凶器扔到河滩了。李文浩做的是他把凶器拿走,扔到工地给埋了。疑点九:李慧案发时穿的是什么鞋?

法院认定李慧杀人的另一个物证,就是现场遗留的一只沾有血迹的白色旅游拖鞋。李慧在法庭上只是“确认”这只鞋和那件送检的风衣一样“系其个人衣物”,她并不承认在案发当晚她穿过这两件衣物。但在李文浩作出有罪供述的视频中,称李慧穿着一双白色的坡跟没有后帮的旅游拖鞋。

二审法院正是结合李文浩的口供和物证,最终认定: “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现场遗留的血衣和鞋子系案发当晚上诉人李慧所穿。”有一只鞋底沾满了血迹,一只鞋没有血迹。如果李慧是穿着这双鞋去杀人,她是怎么才能做到这一点的?疑点十:是否有他人供述其为真凶?

在开庭之前,律师们在案卷中第一次看到了这样一份笔录,翼城青年周某在2004年就供认,是他和另外一名姓马的翼城青年将马朝晖给杀害了。这两名青年曾经是警校的同学,他们从在校期间开始,就分别实施过抢劫、盗窃和敲诈等犯罪行为。

周某在案发不久后给李慧的家人寄去了一封敲诈信。根据周某因敲诈而被判刑的判决书显示:2003年10月8日,也就是马朝晖被杀六天后,周某以提供马朝晖被杀案的杀人线索为由,给李慧父亲李纯泰寄去一封勒索20万元的敲诈信,并要求李纯泰按期给他的银行卡打款。

翼城警方从敲诈信中留下的银行卡号以及敲诈信的笔迹人手,很快将周某抓获。2004年3月,周某因犯敲诈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周某在翼城县看守所继续因为马朝晖被杀案接受警方的讯问,这时,他供认了伙同翼城青年马某杀害马朝晖的事实。

疑点十一:周某所绘现场图是否真实?

在周某供认参与杀人的案卷中,不仅有他的口供,而且还有周某当时凭记忆画出的凶案现场的平面图。通过和警方绘制的现场平面图相比较可以看出,周某手绘图上的沙发和茶几以及电视机、电脑和空调的摆放位置,与案发现场的实际情况高度吻合。

疑点十二:现场足迹到底是谁的?

2004年,经临汾市公安局技术鉴定,凶案现场留有李文浩的脚印。李文浩对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5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新的检验意见认为: “不能确定现场鞋印是否系犯罪嫌疑人李文浩所留。”

在山西省高院的二审法庭上,律师当庭看到了一份以前从未见过的足迹鉴定。这份足迹鉴定完成于2004年1月,从时间上看,它是马朝晖被杀案中最早的一次足迹鉴定,它所指向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李慧、李文浩和董昀,而是马某等人,而马某正是画出凶案现场平面图的周某所供认的杀人同伙。

做鉴定的民警称,当时公安部足迹鉴定条件不是很好,去公安部以后,他们当时对这个鉴定拿不准,所以议去内蒙古看看。这份鉴定从内蒙古带回山西之后,交给了专案组。

疑点十三:被害人母亲上访是否起了作用?

马朝晖母亲当时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父亲是审计局副局长。而马朝晖的岳父,也就是李慧的父亲因长期担任北关村党支部书记,被公认为“翼城首富”。

案发伊始,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李慧、李文浩犯罪证据不足。马朝晖的母亲认为李慧和李文浩就是真凶,多次上访要求严惩凶手。

本案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任何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就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李慧、李文浩死缓。明显有违刑诉法关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犯罪”的规定。

只有將上述疑点全部查清,才能看到真相水落石出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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