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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黑父母”是否有违法之嫌

2018-05-14刘婷婷

民主与法制 2018年11期
关键词:王猛拉黑家庭成员

刘婷婷

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在中国的传统意义上,春节本是合家团聚的日子,却有一些人宁愿远离父母、独守异乡。 “躲年”一族出现的缘由,说到底,不过是“与父母心结难解”。

2018年将近年关的时分,许多人的手机被“北大毕业美国留学生拉黑父母6年”的新闻刷屏。典型的“别人家的孩子”王猛,如今却与父母决裂,拉黑父母6年,12年不回家过春节。

在高学历、高智商的王猛看来,造成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就是父母,他们对自己“过度关爱”成了“控制”。而父母呢?则不解王猛“为何老揪着过去不放”,认为“问题明明出在管得少了”。

两代人互不理解,交流横亘一道鸿沟。这种巨大的代际鸿沟,是時代更替、社会革新、观念激荡的产物。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出生的父母,在经济困顿、社会封闭的环境中拉扯子女长大,往往自认“生你养你”居功甚伟;而80、90后的一代子女,早已接受互联网和全球化冲击,秉持全新的理念和要求,痛诉成长过程中,父母过度的关爱给自己带来的苦闷和伤害。

网上有一句很火的话,很好地总结了这种现象:“父母等着我们说感谢,而我们却在等着父母说抱歉。”或许,每个人都比较容易看到自己的委屈与失落,却难以想象他人的忍耐与付出。这一代人,是否到了该“跟父母和解”的时候?

这个问题,在情感上或许“公婆各有理”,可以慢慢探讨。但不管是爱是怨,过激行为皆不可取。我国法律早有明确规定,无论与父母关系多紧张,法律都不承认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断绝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义务必须履行,不能被放弃。无论彼此间存在什么恩怨过节,都不能成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当然,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单纯是物质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很多地方的老年人物质需求基本得到保障,但精神与情感层面的需求愈发凸显。与物质供奉相比,老人更渴望来自子女的理解、尊重、关心、体贴,希望有更多的陪伴、更多的沟通,实现心情的舒畅。

逢年过节,子女围坐,家庭团聚,其乐融融,是无数老年人最幸福的时刻。春晚上的一曲“常回家看看”,传遍了祖国的大江南北,唱出了多少空巢老人的心愿。诚然,年轻一代如今面临更激烈的社会竞争、繁重的生活压力,往往无暇顾及老人的这些需求,但这并不是拒绝精神赡养的法定理由。

事实上,对于精神赡养不力的情况,早有立法应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该法,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规定,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回看“别人家的孩子”王猛,客观上与父母发生矛盾,一时赌气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决不意味着,就可以拉黑父母6年、12年不回家过春节,将他们放置于被忽视的角落。

当然,实际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难度不小。即便精神赡养入法,如何具体认定也存在相当多的困难。当前,法律对精神赡养的内容,缺乏具体界定,应给予怎样的精神慰藉需求,应怎样看望老人,缺少明确的规定。

诚然,地方立法有所突破,如《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运用诉讼与信用记录两种措施,规定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员拒不探望老人,老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履行探望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这一生效判决,相关信息将会归入信用平台,对当事人的买房、贷款等经济活动都将带来一定的影响。

问题是, “强扭的瓜不甜”。即使法院判决子女定期地探视父母,如果子女不执行,法院也无法和无权强制,把子女们抓回家里探视父母。

对于多年未曾联系父母、回家探望老人的王猛,即便是面对一份不利的司法判决和个体信用等方面的处理措施,恐怕精神上的隔阂仍然很难平复。如此,不但难以得到精神慰藉,更会恶化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增加双方的精神负担。

从根上来说,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同时,父母和子女之间还须和解。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逃脱不掉的自然规律,父母与子女无法相互选择,无论爱与怨,他们都是彼此人生的一部分,与父母和解,最终也是与自己和解。无法和解的,法律是保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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