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涉嫌诈骗案缘何两年立而不侦?
2018-05-14祁彪
祁彪
一起民事诉讼纠纷耗时一年半,历经一审、二审、重一审、重审终审判决。
一起涉嫌诈骗犯罪的举报,立案过程几经波折,警方被检方监督要求立案的两年多时间却进展缓慢,究竟为何?
从民事案件被告到涉嫌诈骗犯罪的举报人,上海吴德电气有限公司(下称吴德公司)的遭遇,折射出我国法治进程中尚需完善的一面,也是许多民营企业发展轨迹和所面临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而其背后的原因发人深思。
高新技术企业突然遭遇民事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吴德公司致力于环保节能型电力设备的开发与生产,凭借强大的资源优势与技术实力迅速崛起成为中国电力没备的著名制造商。
昊德公司成立于2001年,法定代表人为孙秀华。生产基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黄渡工业园区(嘉定区嘉松北路6001号),占地面积39367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3350平方米,与沪宁高速公路、312国道相邻,交通极其便利。鼎盛时期,公司有员工200多人,大专及以上学历者34人,科研技术人员占8.5%,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占2.5%、中级职称的占10%,吴德人胸怀“力创吴业、厚德报国”之志引进国外先进的流水生产线和高科技检测没备, 自行完成10KV级、20KV级、35KV级干式变压器、油浸式变压器、整流变压器、变电站及其成套没备的没计、生产与销售,并进行工业加热、船用等特种变器压的研制与开发。
“昊德公司在2006年荣获‘嘉定区纳税大户光荣称号,在2010年被评为‘嘉定区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正当企业蒸蒸日上的时候,没想到一起离奇的民事纠纷却让企业陷于绝境。”孙秀华悲愤地说。
孙秀华所说的这起民事纠纷,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吴德公司是一方被告,同为被告的还有上海璟德电气有限公司(下称璟德公司,系孙秀华控股的公司)、孙秀华、孙剑等,原告为黄某某。2013年5月14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黄某某在诉讼中称,其与吴德公司在2013年1月23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黄某某借款6700万人民币给吴德公司,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23日至2013年3月22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此外双方还就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诉讼管辖进行了约定。同日,璟德公司、孙秀华、孙剑等分别和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黄某某又称《借款合同》签订后,黄某某于2013年1月23日、24日将五张中国农业银行本票交付绐昊德公司,共计6700万元。吴德公司收到上述借款后,于2013年1月24日出具《借据》一份。借款期满后,吴德公司仅归还黄某某本金140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5300万元及利息未还。
黄某某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清求判令吴德公司归还相应本金和利息。
闸北区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终审败诉转而举报原告涉嫌诈骗
在庭审中吴德公司辩称,原告黄某某通过本票背书滚动走账形式造成借款的假象,涉案的6700万元借款从未真正发生过,故本案合同无效。此外,璟德公司等担保方均不知晓担保情况。
闸北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吴德公司10日内归还本金53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昊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认定在现有证据条件下,基本事实尚属不清,据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此后,闸北区法院重一审依旧判决支持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吴德公司等上诉后,上海市二中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闸北区法院重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吴德公司的土地及厂房被拍卖,员工全部失业。与此同时,孙秀华选择向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下称嘉定公安分局)报案,举报黄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
孙秀华在报案中称,其通过朋友介绍与从事民间借贷的黄某某、郑某某等人相识,在上述借款纠纷以前双方曾有多次借贷往来。2013年1月,在外出差的孙秀华接到秘书电话,称黄某某等人需要吴德公司帮忙“走账”,需要使用公司相关印鉴,孙秀华没有多想就同意了。而在此之前,出于业务往来需要之便,孙秀华曾将签署自己名字的空白合同给过黄某某等人。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借款合同》在孙秀华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炉;此外,合同中涉及的6700万元借款也从未实际发生,黄某某开具的第一张1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资金未进入吴德公司账户即马上返还到黄某某的账户,黄某某经其一手操控,在该笔1500万元钱款返还自己后,再开具下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如此重复,两天内完成6700万元的交付,这6700万元借款的中间流转途径均相同,这一过程经上海市二中院二审判决中也有显示,也就是说吴德公司从来没有真正收到过这笔借款。
基于上述事实,孙秀华认定黄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孙秀华表示,其实早在这次报案之前,吴德公司首次收到上述民事诉讼传票之时就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曾向嘉定公安分局进行了报案,嘉定公安分局却以“并未实际造成危害结果”为由不予立案。
然而终审败诉、财产被强制拍卖并造成巨额实际损失后的这次报案,嘉定公安分局又以“同一案件不再另作处理”为由,仍旧不予立案。
“在万般绝望和无奈之下,我向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了立案监督。”孙秀华说。
立而不侦还是侦办进展缓慢?
嘉定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了孙秀华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后,于2015年12月22日向孙秀华出具了《答复函》:经查,涉案人郑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已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5年12月28日,孙秀华终于等到了嘉定公安分局的立案消息。嘉定公安分局出具立案决定书: “决定对上海市嘉定区郑某某、黄某某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本以为嘉定公安分局立案后事实真相很快就能水落石出,但令孙秀华没想到的是,从嘉定公安分局立案至今,两年多的时间已经过去,案件却没有丝毫进展。
“我觉得嘉定公安分局这是典型的立而不侦,是在消极办案,这两年内,嘉定公安分局并没有向我以及其他人调查核实过相关情况,据我打听到的消息也并未对黄某某、郑某某进行过调查传唤等强制措施。”孙秀华说。
孙秀华表示,在这期间,嘉定公安分局仅对吴德公司与黄某某、郑某某等人组成的这一民间借贷团队之间民事诉讼案以前的来往账目进行了一次审计,并在立案一年半后出具了一份审计报告;之后,又隔了一年,吳德公司通过检察院才拿到了该报告。
对于这份审计报告,孙秀华并不认同: “这份审计报告审计的吴德公司从2010年和他们最开始有合作后正常的所有账目往来,而我举报的是这笔6700万元的涉案往来的账目流向和黄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的事实已经十分清楚。”孙秀华又说: “在今年3月, 由嘉定公安分局组织审计机构和吴德公司的对账过程中,审计会计师明确表示,他们审计的内容与6700万这五笔借款无关,而且审计机构接受该项审计委托过程中,也不知道与6700万有关的民事诉讼的发生和存在。”
民事诉讼的庭审笔录显示:黄某某、郑某某对于上述事实,也多次强调:该笔6700万元合同的借款,与以往的借款没有关系。
为了能够尽快还原事实真相,孙秀华委托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过认真阅看在案证据材料,结合法律法规,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明显涉嫌合同诈骗。
此外,上海市毅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咨询意见书》认定:公安机关委托的审计报告的内容,与涉嫌诈骗立案的6700万元的合同主体、钱款性质完全没有关联性。
针对此事, 记者前往了嘉定公安分局进行采访核实。嘉定公安分局表示此案一直在侦办过程中,涉及的具体办案问题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才能回答。
孙秀华的代理律师认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鉴于公安机关立而不侦,同级检察机关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行使侦查监督权,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履职,打击犯罪,保障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向嘉定区检察院申清帮助, 同时与嘉定公安分局沟通,希望嘉定公安分局能够给予我们一个答复,如果嘉定公安分局认为黄某某等人已经涉嫌犯罪, 请立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并移交检察机关起诉;如果嘉定公安分局认为黄某某等人不构成犯罪,也清给我们一个答复,好让我们能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寻求权利救济。两年多的时间太长了, 已经严重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办案期限,我们也等不起了。同时,我们殷切期待公安机关能够用实际行动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精神,惩恶扬善,还我们一个公道!”孙秀华说。
本社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