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2018-05-14
小区车位是否可以出租给小区业主以外的人?
编辑同志:
我是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业主,入住该小区后,发现小区的车位被物业公司划为固定车位越来越多,然而好多停在固定车位上的车辆不是本小区业主的.因为外来车辆太多,导致本小区很多没有租固定车位的业主经常没有地方停车,业主的车只能停在小区路边的小河边,经常出现被剐蹭的情况。请问: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将小区的车位出租给本小区业主以外的人?
北京 王燕妮
王燕妮读者: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调整租金时应当与全体业主协商。根据前述规定,在满足业主停车的需要后,物业公司有权对外出租车位,但租期不应超过六个月,若小车的车位本身不足以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则物业公司不能对外出租车位。
工作时间与同事发生冲突受伤,属于“工伤”吗?
编辑同志:
我在北京某私企的人力资源部工作,小张和小王都是我们单位的同事.前天,小张一大早来上班就和另一名同事大声聊天,影响了小王的工作。小王就让他小声点儿,可能语气上冲了一些,小张听到后非常生气,和小王打了起来。医院诊断,小张鼻骨骨折,肋骨也受了伤。小张说他这是在工作时间受的伤,属于“工伤”,单位得赔偿。请问:工作时间与同事发生冲突受伤,属于“工伤”吗?
北京 郭天
郭天读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考虑该伤害属于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且该暴力傷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职工因情感、恩怨等与履行工作无关原因遭受暴力侵害的,可考虑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害。本案中,小张与小王因私事发生争执后打伤,其所受暴力伤害与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关,不属于“工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