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架桥上花盆坠落砸坏车辆,谁该负责?
2018-05-14陈明霞杨松
陈明霞 杨松
高空坠物威力巨大,杀伤力惊人。有调查数据表明,一个仅仅30克重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裂,从18楼抛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来可使人当场死亡;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从4楼抛下时可能伤人头皮,从25楼抛下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同样,一根铁钉从18楼坠下,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一块西瓜皮从25楼抛下,可能让人当场丧命。在江苏南京工作的浙江省泰顺县人蔡浅浅女士却怎么也没有想到,她在高架桥上正常开车,却也会空中落下一个花盆砸中爱车,那可不是空花盆,而是栽着绿色植物装满土的“实心”花盆,重量不是一般的重;她的爱车也价值不菲,是新买的奔驰S350轿车。值得庆幸的是,没有伤及人身,但也造成了蔡浅浅十多万元的损失。高架桥上降花盆谁负责?
高架桥天降花盆
2016年1月31日,蔡浅浅驾驶着车牌为苏A×××××奔驰新车回老家杭州过年。想着马上就可以和亲人团聚,蔡浅浅的心情像车上的流行音乐一样轻快。正当她正常行驶至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与雨花南路路口高架桥上时,只听见车的上方“砰”的一声,感觉有一个庞大的重物狠狠地砸在了车顶上。如此的“天降横物”把蔡浅浅吓得花容失色,她定了定神,强制自己冷静下来,慢慢将车停靠在路边,下车查看是什么情况。
面目全非的场面简直让蔡浅浅瞬间崩溃,汽车顶部已经被砸得严重变形,车顶天窗也被砸成了无数碎片,中间还夹杂着花盆的碎片、泥土和绿色植物。显然,是一个栽种着植物的花盆砸在了车顶上。天上怎么会掉落花盆呢?蔡浅浅抬头向上看去,只见一个个装点市容的花盆设施悬挂在高架桥边上,显然是其中的一个忽然“掉链子”凌空坠落了。因为是从很高的高空猛地砸下来,所以车辆损坏状况十分严重。在沮丧的同时,蔡浅浅也不由得庆幸自己人身无碍。
车子显然已经无法开动了,蔡浅浅只好打电话请拖车公司先把车拖走,并于2016年2月1日将受损车辆送至汽车维修公司。因车辆为进口奔驰车,维修公司没有现成的零部件,恰逢又要过春节,所需零部件需长时间才能到货,无法立即修好。蔡浅浅只好从杭州舜资网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了一辆宝马车救急,租金每天1500元,自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2月22日,一共租用了20天,共计花费397元。2016年5月3日,零部件到货,5月5日维修完毕,蔡浅浅一共花费87221.51元(含保养费)。
走上法庭索赔偿
连维修费带租车费近12万元,总不能自认倒霉做冤大头吧!那么该找准负责呢?经过多方打听,蔡浅浅确认花盆设施的养护和管理方是南京市雨花台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以下简称雨花市政养护管理所)和南京雨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花园林公司)。在办理完修车手续后,蔡浅浅先后找这两家单位要求赔偿,但像皮球一样被互相推诿踢来踢去,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蔡浅浅于2016年7月7日将两家单位诉至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82000元、拖车费500元、车辆租赁费用3万元,共计112500元。
案件审理期间,蔡浅浅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受损车辆实际损失进行鉴定。2016年8月31日,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汪明受损车辆实际损失金额为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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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元,蔡浅浅垫付鉴定费4059元。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蔡浅浅表示,我是正常开车行驶,却莫名被高架桥上的花盆设施砸中,车辆严重受损,而我没有任何过错。作为花盆设施的管理方,市政养护管理所及园林公司理应赔偿我的损失。
雨花市政养护管理所对事故的发生不持异议,但认为他们已将该工程交由雨花园林公司管理,所以他们没有责任。雨花市政养护管理所又指出,原告的修车费发票、清单以及公估的价格均不一致,我们认为应该以公估的价格81184元为准;租车费不是正式发票仅为收据,不认可真实性。
雨花园林公司认可涉案花盆设施是由其养护和管理的,但也认为原告的修车费发票、清单以及公估的价格均不一致,应该以公估的价格81184元为准;关于拖车费,蔡浅浅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租车费,租车是属于蔡浅浅的个人行为,且不是正式发票仅为收据,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车辆损失费以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的81184元为准。原告增加要求两被告赔偿鉴定费4059元。
法院判赔11万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路段的花盆属于被告雨花市政养护管理所管理,所以雨花市政养护管理所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雨花市政养护管理所称,花盆坠落是由案外人撞击造成,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被告雨花市政养护管理所称已经将该涉案路段的花盆交由被告雨花园林公司进行管理,应由雨花园林公司予以赔偿。虽然被告雨花园林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但雨花市政养护管理所与雨花园林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外仍应由被告雨花市政养护管理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车辆损失费,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按照车辆损失公估价81184元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该损失不违反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拖车费500元,被告认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根据车辆的毁损情况,原告已无法将车自行开走,因此该费用的发生符合客观事实,本院酌情认定赔偿300元。
对于原告的租车费,虽然原告未提供正式的票据,但原告提供了租车合同及收据,车辆事实上发生了毁损无法使用,而原告租赁宝马车替代自己的奔驰车,该标准并未超出原告原来所用车辆的标准,而且车辆直到5月5日才维修完毕,因修车延误使用的期限长达3个多月,也远远超出原告租赁的期限20天,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给付车辆租赁费397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11月17日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浅浅车辆损失费81184元、拖车费300元、车辆租赁费397元,合计11148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0元、鉴定费4059元,合计6609元,由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负担。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三方均未上诉。雨花市政养护管理所虽然没有上诉,但也没有主动履行赔偿责任。2017年5月,蔡浅浅向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5月18日,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从雨花市政养护管理所账户划拨出118093元,当日将该款项拨付给申清执行人蔡浅浅。至此,蔡浅浅申请执行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