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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超案财物处置乱象触目惊心

2018-05-14李蒙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期
关键词:甘州区起诉书登记表

李蒙

2017年的最后一天,本社记者与陈一超案的辩护律师联系,探听此案的最新进展。两位律师表示,陈一超案在2017年1月17日庭审之后,直到2017年的最后一天,依然没有判决,也没有任何消息。陈一超案2015年9月起诉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法院后,历经退回案卷、起诉、变更起诉、检察院两次建议延期审理、追加起诉、延期审理,仅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已经延期审理了五次,甘州区法院受理该案已经两年零四个月了,已经延期审理了六次,至今未下判。

30万元的行贿案,从侦办至今七年半,一审仍未宣判

陈一超是甘肃天水人,曾在甘肃省物资管理局天水站工作过17年,站里有发运矿石的铁路专用线,他由此接触了一批矿老板。上世纪90年代中期,物管局改制,陈一超决定自谋出路,做起了矿石生意。几年之后,陈一超致富了。而他的发迹之路,也成了后来起诉书指控他行贿的主要内容。

甘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上称,2001年,陈一超以甘肃豪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中信国安黄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公司”)合作,由陈一超出钱、以黄金公司的名义获得甘肃省地质勘查一院转让的头滩子金矿探矿权。接下来的三年,黄金公司拿下了探矿权,并且与徽县另一家国企合作,决定成立新的股份公司,黄金公司以矿权出资,持股37%。

起诉书指控:2003年,陈一超以豪盛公司名义与黄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孙永发(已判刑)在未辦理任何申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下签订协议,约定由陈一超补偿黄金公司1000万元,黄金公司退出合作,后双方经协商将1000万元降至800万元。合作过程中,陈多次承诺获利后酬谢时任黄金公司副总刘文革(已判刑),刘也在合作经营、探矿权转让等方面给予陈一超诸多帮助。随后,黄金公司改制为民营企业。2006年,陈一超以黄金公司名义将头滩子金矿探矿权37%的股份以10188万元转让,实际从中非法获利9517万元。

起诉书上显示,2007年,刘文革向陈一超提出给其购买一辆小轿车,陈一超用个人银行卡刷卡支付307171元为其购买丰田凯美瑞小轿车一辆。

对此,陈一超后来在庭审时表示,自己从没说过酬谢刘文革。给刘文革之所以买这辆车,是为了方便让他在北京为自己办理工作和生活上的事情,且刘文革在2004年就已不是国企员工,自己不存在行贿行为。

之后,陈一超买下了北京、上海、厦门、三亚的8套房产,汽车包括宝马、三菱、奥迪。而这些房产和汽车,后来都成为办案单位的涉案处置财产。

2011年5月26日,陈一超在兰州的一条大街上被办案单位带走调查。他的妻子范秀玲也在同一天被带走,16天后释放。三天后的5月29日,陈因涉嫌“贪污罪”被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半个月后,涉嫌罪名变更为“行贿罪”。218天后的2012年1月1日,陈一超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23日,案件被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个月后,侦查部门补查重报。同年5月,检察院又作出了中止审查的决定。

取保候审出来后的陈一超发现自己的财产被大量扣押,多次到最高检、中央纪委等部门举报办案单位相关人员,他说: “送出去的材料有几人高。”

2015年6月13日,陈一超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此后,该案又被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5年9月,甘州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甘州区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第一次开庭审理。

4月14日,陈一超在法庭上陈述,自己不是国家机关人员,只是一个个体户,不应该被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陈一超曾在一份举报材料上陈述,自己在关押期间连续几天遭遇大灯照着不让睡觉、缺水等体罚,200多天里,因为不让走动,双脚麻木、行动不便,以至于后来双脚肿胀溃烂。法庭上播放了一段陈一超的讯问录像。录像上,陈一超流利表达了“车是送给刘文革的”等内容。但播放完,陈一超称,这份录像是在提前背诵了一个小时的情况下录制的,不是自己的真实表达。法庭上,陈一超和他的辩护律师对包括这份录像在内的部分证据,申请了非法汪据排除,并要求公诉人提供全程录音录像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证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对此,公诉人当庭表示,让背笔录不合常理。办案地点无没备就没同步录音录像。陈一超所说受到刑讯逼供,但没有相关证据,取得笔录的其他要素都是合法的。

起诉书指控,陈一超被指控在与中信国安黄金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多次承诺获利后酬谢该公司原副总经理刘文革。2007年5月,陈一超用个人银行卡支付30.7万元,给刘文革购买了丰田凯美瑞小轿车一辆。陈一超隐瞒与黄金公司合作的事实,以该公司名义获得探矿权;未经申请、审批、备案或批准,私自以黄金公司名义将探矿权入股,此后又转让给其他公司,非法获利9517万元。

不过,陈一超否认犯行贿罪。辩护律师认为,陈一超与黄金公司等公司之间的经济合作属合法民事关系,黄金公司以探矿权作价入股新的公司之后,依公司法之规定,黄金公司名下的探矿权应过户到新公司名下,黄金公司在新公司中依出资比例享有股权收益;黄金公司将其在新没立公司中股权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给其他公司,只是两个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涉及探矿权的转让。因为探矿权一经作价入股后,其使用权只能归新没立公司排他性独享;起诉书指控陈一超“非法转让探矿权”,显然属于对公司法、物权法的误解,指控其“以非法转让探矿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陈一超被指控为刘文革购买的车辆,实际上是他为了在北京买车,将该车挂在了有北京户籍的刘文革名下。

2016年4月开庭后,此案的再次开庭,就是2017年1月17日。这次开庭后,此案再未开庭审理,也未判决。

6000多万元的财物被处置,乱象纷呈触目惊心

陈一超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并非因为案情本身,而是陈一超的巨额财产在办案单位办案期间就被处置,触目惊心。

在2011年12月23日的侦查部门的《起诉意见书》中,对扣押赃物处置只有一句话: “扣押的赃物由办案单位专案组另行处理”。这意味着涉案财物处置已经被排除在了检察院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法院的审理阶段。

办案单位到底“另行处理”多少涉案财产呢?一份办案公函称: “办案单位专案组共查扣、查封、冻结陈一超涉案资产6218.4万元。”

但2016年1月4日,甘州区人民检察院的“甘区检刑变诉[2015]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以下简称《变更起诉书》)却称,扣押现金2470.87万元以及车辆、手表、金屬长方体、烟、酒等。两相对比,相差近3000万元。为何有如此大的差距,办案机关至今没有说明。

2015年12月3日,办案单位《涉案款物移送、处理登记表》记载,办案单位将涉案款2470.87万元移送到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其中涉案款17.885405万元上缴国库。但案卷中没有批准上缴国库的法律文书,也无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接收移送上缴国库的证明文件。

办案单位2011年5月31日出具的《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记载,办案单位扣留了陈一超妻子范秀玲的现金30万元作为涉案款;2011年11月25日办案单位出具的《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记载,暂扣范秀玲交来涉案款人民币现金160万元整。但是办案机关迄今未出示扣留上述款项的理由和依据,也未提供上述款项的去向。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陈一超的妻子、甘肃省天水市某银行职员范秀玲说,2011年11月25日,办案人员要她从自己尾号1584的中国银行账号,汇款70万元到一个叫“贾某”的个人名下。贾某是范秀玲接触过的一名办案人员, “我说我不转。办案人员说这是非法所得,我觉得说法怪异,但具体也不懂,最后由不得我。”《中国银行境内汇款申请书》显示,这笔汇款的用途为“案款”。也就在这一天,陈一超被解除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涉嫌的罪名也改成行贿罪。

办案单位2011年11月7日在上海将账户名为陈一超、董某某、刘某丙、陈某等九个不同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1517.37万元汇转,但未说明汇转理由,也未说明汇转至何人账户。

2011年11月11日,办案单位在北京扣押了燕洪波“案件款”100万元整。燕洪波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显示,2011年11月7日燕洪波的个人存款100万元被直接汇入甘州区检察院陈某甲个人名下。陈一超认为该款项是他付给燕洪波的工资,至今,这笔款项下落不明。

据陈一超提供的银行票据统计,共有911.89万元被汇入“贾某”和“陈某甲”名下,这些转账均发生在陈一超被关押在兰州市金鹏大厦办案单位的办案点、陈一超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

办案机关对未被列入《变更起诉书》的一些财产,也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处分,包括现金共250.249658万元、两辆小轿车和北京、上海、三亚、兰州、厦门共八套房产。

办案单位和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共查封、扣押、冻结了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共2721.119658万元,而《变更起诉书》认定的办案单位专案组查封、扣押、冻结的现金为2470.87万元。

2011年6月10日,办案单位开具的《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查封扣押财物证据第21页)显示扣留了车牌号码为京HL4986黑色2.4排量奥迪A6L小轿车一辆;2011年6月19日办案单位开具的《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查封扣押财物证据第23页)显示扣押了发动机号为C241636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轿车一辆。

上述两辆小轿车没有列入《变更起诉书》的扣押财物清单,也未列入2015年12月3日办案单位开具的涉案款物移送、处理登记表,去向不明。

位于北京、上海、三亚、兰州、厦门五地共八套房产,其中仅有北京星河湾房屋被列入办案单位开具的《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之中。另外七套房屋并未被列入办案单位开具的《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之中。但上述房屋及其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水卡、入户卡、燃气卡、钥匙等等,均在2015年12月3日办案单位涉案款物移送处理登记表之中。

办案机关还处置了不少案外人财产,如金某某在2011年9月21日在办案单位办案点的《调查笔录》显示:“问:你所借的陈一超的156万佘元根据目前的查证属于涉案款,你认为这些涉案款增值的部分应该如何处理?答:给我女儿买的房子是用于他们自己居住的,不可能卖掉。深圳购买的房子是因为我妻子身体不好想到那边养病,也不想卖。借这些钱所购的房也不是想投资增值,我想借准的钱最起码也要算利息,我愿意除向组织全额上交156万元涉案款之外再上交40万元的借款利息。在45天之内尽快上交组织,争取宽大处理。”

《调查笔录》显示金某某向办案单位上交的款项应为196万元,而在2016年4月14日的庭审中,本案公诉人提及侦查机关查封了金某某欠陈一超的156万元,但是整个案卷中却没有扣押金某某156万元或者196万元的清单和法律文书。

综上,本案指控被告人陈一超行贿价值30万元的车辆,却被查封、扣押、处分6218.4万元的资产。查封、扣押、处分的财物是其行贿金额的207倍之多。

这样一个普通的一审案件,最高法院都五次批准延期了,陈一超是肠癌晚期病人,被办案单位关了218天,现在又被羁押在看守所里两年七个月了。辩护律师和陈一超数十次书面申请取保候审,甘州区法院、甘州区检察院都准许取保候审,但一直未能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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