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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贸易的监管问题

2018-05-14郑舒文

科学与技术 2018年18期
关键词:监管

摘要:随着服务贸易与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新兴业态与服务商业模式的创新与应用促使服务贸易主管部门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的监管制度。在国务院批复的《我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中,探索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是八大任务之一。“十三五”时期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应着重从五个方面推进。

关键词:跨境服务贸易;监管;检验检疫准入

一、监管政策的两个层面

我们国家对进口贸易的监管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税收监管,包括关税、进口环节税、消费税的征收,监管主要是确保按照税收规则,应收尽收。二是准入监管,包括贸易准入,这种准入是针对商品品种的,凡是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商品种类,就要受到约束。二是检验检疫,不能通过检验检疫的货物,理论上不能进境。检验检疫准入一般对产品种类没有限制,而是由于产品本身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而产生禁止入境。

二、早期监管政策的形成

在一般贸易方式下,上述两方面的监管被充分实施,进口人进口货物必须承担税负成本,以及货物未获准入境的风险,如果故意绕开这些监管,就会构成走私或者其他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但是,在上述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渠道之外,我国还存在着一种行邮进口渠道,其起初是为境外人士向境内亲友寄赠或者携带私人物品而设立的,由于是个人物品,因此无论从税制还是准入监管的规则方面,该渠道相较于一般贸易要宽松的多。

在互联网兴起之后,随着支付手段的成熟和便利,境内个人直接向境外商家或者代购者购买境外商品就成为了可能,在这种情形下,由于监管规则的种种限制,小宗零售商品无法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入境,而行邮渠道则天然地非常符合这种交易方式的特点,能够将货物运至境内。此后,境内跨境电商企业开始涉足跨境购物,逐渐成为跨境零售的主力军,他们同样也是使用行邮模式进行进口,因此截至去年4.8新政之前,进口行邮渠道是跨境电商零售的主要进口渠道。

行邮渠道相较于一般贸易渠道进口,除了便于小宗货物进口之外,还有诸多明显的优势:

1、税率较低。对于大多数适合跨境零售的商品而言,行邮税率通常低于一般贸易税率,因此,大部分跨境零售商品能够具有较低的成本优势,从而零售价格要低于一般贸易进口商品。

2、准入要求不高。贸易准入方面,行邮渠道进口的商品,参照国家物品禁止、限制物品表进行验放,而一般贸易的禁止限制类要求就详细得多,监管涉及的领域也更为宽广。

显然跨境电商通过行邮监管渠道进口零售商品,具有一般贸易渠道无可比拟的优势,正因如此,行邮渠道是否能够进口零售商品的问题,始终存在着极大的质疑和争议:

1、行邮渠道传统上用于非商业用途进口,而跨境零售是非常明显的商业行为,跨境电商使用行邮监管渠道进口零售商品的做法,违背了行邮渠道的设立初衷。

2、跨境零售与一般贸易进口,往往在贸易形态上没有太大区别,以保税网购为例,境内企业同样作为批发进口商,如果批发进口至境内就是一般贸易,批发进口至保税区就是跨境电商,仅仅是进口存储区域的不同,就导致在监管、税收政策上截然不同的待遇,有人认为这有违公平原则。

3、跨境零售存在质量监管漏洞。传统上,个人自用物品进境,质量安全风险由本人承担,国家不对进口物品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和检验,而现在跨境零售已成为普遍社会现象,如此巨大的进口总量,国家对产品质量安全不予检验,不利于公众安全。

三、4.8新政后的变化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至此,跨境电商监管政策的顶层意见开始落地。该通知以及随后下发的相关通知意见,形成了此后跨境电商监管政策的基本格局,简言之:

1、税收监管方面:取消跨境电商进口零售商品的行邮税率,而改用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部分商品涉及的消费税税率,上述税收综合起来约为11.9%。同时取消税收金额50元以下免予缴纳的规定。每人每次购买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每人年度购买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

2、贸易准入监管方面:以正面清单方式取代了原禁止限制进口物品表的类似负面清单方式,只有在正面清单中列明的商品才能作为跨境零售商品入境,显然,可供进口商品的范围被缩小了。正面清单中的商品显然是经过斟酌筛选的,监管部门剔除了可能涉及禁止、或限制入境的贸易管制商品,因此正面清单商品均不需要许可证件。

3、检验检疫准入方面:跨境零售采用保税备货模式的,新增加了从境外进入保税区时需要获得检验检疫部门制发的通关单的要求。

四、政策的分析与展望

我们有理由认为,国家对跨境电商模式的支持是大势所趋:

1、从被动角度而言,遏止进口跨境零售模式,只会扩大中国居民的境外消费或者刺激海淘、代购甚至灰色清关的模式的发展,不论从社会、经济、财政角度还是贸易监管角度来讲均不可取。

2、从主动角度而言:一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增加了我国市场的有效供给,推动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了国内消费升级。二是缩小了进口消费品境内外价差,吸引了境外消费回流,满足了消费者多元化的消费需求;三是跨境电商模式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另外,过渡期政策的实施,也充分反映了国家对新业态的呵护、对发展趋势的尊重、对问题和困难的正视,以及政府工作的严谨务实。

因此进口跨境零售虽然不像出口跨境那样,能够直接为GDP创造价值,但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性肯定是获得官方承认和支持的,并不存在遏制的必要。新政的目的主要还是促进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可控的良性发展,在客观上就新政对进口跨境零售的影响而言,笔者认为:

1、税收新政并未根本动摇跨境电商的成本优势。过去的行邮税率转为目前的11.9%跨境零售综合税率,其实对跨境零售的影响并不大。虽然早先50元以下的稅额免缴措施没有了,但这些税款的绝对值并不太大,跨境电商的其他成本优势,比如渠道成本、经营场地成本的优势并没有随着新政出台而丧失,随着供应链的成熟和磨合,税收成本是可以接受和消化的。

2、贸易准入新政未从根本上压缩经营空间。正面清单的出台虽缩小了跨境零售商品的范围,但绝大多数热销跨境零售商品还是出现在了正面清单上,甚至还出现了红酒和宠物饲料这些原本不能进行跨境零售的商品种类。

3、检验检疫准入政策是当前最大的不确定性因素。检验检疫政策的实施,关键是看如何处理好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和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关系,在这两端,检验检疫政策要求过严,跨境电商就没有了经营空间或者说会导致经营成本过大而没有发展的动力,检验检疫政策过于宽松,则大体量的跨境零售商品缺乏国家层面质量监督机制,于国于民难辞其咎。所以将来的政策走向取决于如何创新机制,平衡好跨境电商长期发展与质量风险防控的关系,脱开这层关系来谈按照货物监管还是按照行邮监管没有任何意义。

新政最引起关注的是跨境零售商品需要办理完整的检验检疫手续,获得通关单,首次进口的保健品、化妆品还要事先获得准入许可。这就意味着:首先,跨境电商可能需要提供被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商品的原产地证书,以及厂商授权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安全性相关材料,而跨境电商的商品供应多为通过海外扫货,即采购团队在海外商场、卖场等大量采购商品,相应地跨境电商只能取得商品的销售发票,无法取得一般贸易模式下能够取得的原产地证和合同等文件。其次对于保健品、化妆品的首次进口而言,备案费用往往极高,而备案登记时间又非常漫长,因此这些手续对于跨境电商而言似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恰恰这些商品原本就是跨境零售的最主要商品。很多跨境电商认为新政熔断了经营空间的原因也在于此。这一普遍产生的困境也导致了当局一而再再而三的延长了政策实施暂缓期限,因此对于包括宁波在内的试点城市而言,目前该项政策至少在明年年底之前不受影响。

参考文献

[1]靖立坤:《服务贸易管理步入新阶段》,中国外汇,2014(12).

[2]邬玉婷:《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监管有效性评估的研究》,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10).

作者简介:郑舒文,女,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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