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辰州教案中反映的中外外交关系
2018-05-14彭佳成
彭佳成
【摘 要】 自鸦片战争后,中国门户大开,西方传教士搭乘殖民主义的列车进入中国。美国通过《望厦条约》获得了在通商口岸建立教堂的特权。之后,法国通过《黄埔条约》获得了同等的权力,并强迫清政府解除禁令,返还之前没收的财产。在此环境下,中西方传教矛盾逐渐激化。辰州教案作为晚清教案的代表性案件展现了当时湖南地区的官员和群众对于传教问题的态度。此外,教案发生过程中所体现的中西方在外交方面不同的态度与手段也是值得研究与关注的。
【关键词】 辰州教案 中外交往 处置结果
一、辰州教案的背景
晚清教案的频发源于传教士的大规模来华。《黄埔条约》签订后,开始允许法国人在五口建造教堂、坟地,并规定清政府有保护教堂的义务。自此以后,传教士在传教过程中的权力得到了保障。随着各国列强侵华程度的不断加深,传教活动也逐步由五口深入内地。
辰州教案属于晚清教案中的一个代表性案件。晚清教案分为五个阶段:一是始发与兴起的时期;二是发展与扩大的时期;三是深化时期;四是高潮时期;五是余波时期,辰州教案属于第五个阶段。此时,义和团运动兴起,它与以往的反洋教运动不同,已不是单纯的打教活动。相反的,已发展成为一场大规模的政治运动。这次战争一直持续到1903年10月。该时期的教案运动有几个特点:一是反洋教斗争的中心由华北转移到了南方;二是南方的教案在一定程度上还保留着北方义和团运动的影响,反教的群众仍以“助清灭洋”,“扶清灭洋”为口号;三是教案運动在一些革命党人的领导之下,逐步由反洋教斗争转为反清斗争。各地区有规律性的反洋教运动发展,对湖南地区的民众造成影响。
二、辰州教案概述
据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的材料看来,辰州教案的处理过程自七月十八日开始一直到十月二十八日止。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帝国主义的势力伸入了湖南辰州(今沅陵地区)。当时来到这里的两名传教士,化名为罗国荃、胡绍祖,他们受所在国的派遣来到中国,以办教会、建医院为手段进行传教活动。在传教士到来的同年七月,当地出现了一种怪异的瘟疫。此地的百姓本来就对洋人感到不满。随着瘟疫的爆发,他们更怀疑此事是洋人所为。
(一)教案爆发的导火索
辰州教案爆发的导火索各类资料说法不一,主要为以下几类:一是“有人捏造教士会投毒药于井,致病毙者有如许之多,故起事之。”当时有人传言说是教士投毒于井,造成了疫病的产生。因此聚集于街上要进入福音堂讨还公道。但两名传教士不以为然,未将其放在心上。事件发生后,传教士逃出福音堂但因求助无门、官员无作为,未对传教士进行及时的救援,最终酿成了惨案。二是“有造谣者捏造说教士投毒井中,还有与教士交好的民妇萧张氏在街边抛撤药沫,因此两千余人突聚,拥至福音堂闹事,辰州教案爆发。”三是英文文献中所记载的:“在暴乱发生前,当地居民传言此疫情是教堂的人所为,认为有教堂的人雇了当地人投放毒药。随后,一个素来品行不佳吸食鸦片的人,承认她在西郊上丢了药物,说她在传播毒药,于是人们野蛮的袭击了她。文中并没有指出该女子与传教士的关系,只指出当地有一些亡命之徒,希望借此来攻击教堂。”据此可见,虽然教案爆发的导火索说法不一,但究其根本,都与疫病的发生、辰州地区的传教士以及当地居民的态度和行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二)教案爆发的原因
1、辰州地区的社会状况
疫病的产生加剧了居民与传教士的矛盾,当地居民错误的将传教士认作投毒者,认为是他们造成了瘟疫的产生。据《万国公报》记载:“辰州及沅河一带,各城邑以霍乱盛行毙命者不知凡几,即常德亦必日毙数十人,查辰州旁山为城,城中本有井泉一处,居民由此汲饮者居多”饮水安全难以保障,水源污染,直接造成了疫病的爆发。
由此可见,将辰州教案中的疫病盲目归咎于传教士的投毒并不可取。更何况,当时的瘟疫并不仅仅存在于辰州一地。疫病的爆发也并非偶然,是人们不良的生活习惯、落后的医疗环境、特殊的天气、地理状况共同作用导致的。
2、传教士的行为
据口述历史资料可知,两位传教士在辰州传教过程中有“常与劣绅、痞棍为朋友, 逛街市、蹲馆子, 用金钱收买情报, 包揽词讼、寻花问柳(天主教教规明确规定: 教徒不准与教外人员结婚), 甚至发展到两名教士共与东关寡妇萧张氏私通。”
与之相反的是,在英文文献中,传教士的行为被描述为“遵纪守法的,从不干涉当地的公务,并对当地的事务表现出了极大的尊重。”此外,据史实记载,传教士罗绍祖在澳大利亚地区是有名的传教士,以医术高明、品德高尚著称。由此可见,在辰州教案中惨死的两名传教士并没有传言中道德败坏与烧伤掳掠的行径。
早在传教士刚进入辰州之时,百姓对传教士的活动即带有抵触情绪。随着时间的推移更易造成双方的矛盾。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晚清时期,确有一批行为粗鲁、气焰嚣张的外国传教士在华掠夺财产、欺压百姓,但在此处我们不能一概而论。
(三)辰州教案的真相及处置结果
1、事件的真相
在十月初三日发湖南巡抚俞电中,可见官员查明后的事实:“当时民众集聚在教堂门口时,罗教士从福音堂逃出,向城守衙门投靠,但刘良儒闭门不纳,以至于该教士被殴打致命。当村民聚众打教堂之时,总兵颜武林从门首经过但是置若罔闻,不加以保护;知县万兆莘卸任在即,不理政事只想专心办理交接手续。”由此种种,使谣言初期之时,不能立行禁止,以至于最后酿成了惨案。
奏报中还提到了朝廷十分重视与各国之间的邦交。在之前就已经提出各省的地方官应对所负责的地区所属的教堂、教士进行保护。事发后,有报刊披露 “一教士被戕处相距数家之远,二该教会后本有兵一营,三府县署与该教会相距颇近。”但是在采取这样的保护措施之后,却依旧出现了如此重案,是该案予以重判的原因之一。
2、事件的处置结果
在顺天时报的报道中提到了辰州教案中西方议结的结果。主要内容如下:“一,被杀之两教士已经地方官殡葬如仪。二,被拆之教堂业已修复,与未毁时相等。三,教民受伤者业已医治痊愈。四,祸首张白狗、张永泰已就获正法,另犯六人亦已正法。五,宋长发因鸣锣聚众滋事,已经辰州道审讯,候即严办。六,丁纪圭等现在虽已就获,惟尚未认供,俟地方官审讯明白,再行责惩。七,此次杀戮教士巨魁业经就获正法,已无一事遗漏,至本地匪徒随众滋事者虽未犯有大罪,将来亦必惩办。八,教会及教民被伤之财产,将来应为照赔,至数目若干,则由嘉君与洋务局员商定。九,邮政分局所失财产,由辰州道会同岳州海关道与邮政局商议调停,此事与教案无涉。十,所有辰州地方官应办之事,已经照办,此案已可作了。其余应办各节,则由洋务局员与领事在汉口商定。至在逃各犯,则仍由辰州地方官严缉究办。”随着这些条款的逐步建立,辰州教案基本的处置方案基本形成。
三、辰州教案对清代外交的影响
事件爆发后,常德福音堂最先得到消息,福音堂派遣人员到岳州报告消息。同天,驻汉口英国总领事法磊斯,致电湖广总督张之洞称:“接岳州来电,辰州地方有英教士二名被杀,现英兵轮司乃布正在岳州,饬令前往常德保护,并恳贵部堂还派员前去妥为保护。”之后,英国方得知最近有两名传教士在辰州被暴徒所害,因此向清政府表达了对辰州教案的重视并表示会派遣兵轮查看。在此压力之下,七月十九日的发湖南巡抚电中可见:“英国将要派遣英国驻汉口副领事翟兰思乘坐施乃柏兵轮至长沙,让俞廉三派一名道员同行前往郴州查办教案,并且勒令其在商谈时要保持委婉温和,为之后的商谈留一定的转圜余地。拉开了商谈的序幕。”
(一)第一次商谈-辰州商谈
七月廿四,驻汉口英国总领事法磊斯,照会湖南巡抚俞廉三说到:“按照新约(指《辛丑和约》)贵抚部院责成甚大,无以推诿。现本国政府定重严办,至索赔多少,必先视贵抚部院如何办法耳。”从言辞可看出,在商谈开始之初,英国政府的态度是十分强硬的,具有军事与言语的双重威胁。在此压力下,清政府频繁发报给湖南巡抚俞廉三要求其重视此事,并要求对此案涉事者严加惩处,但要求需温和的对待英国领事,相比最开始的强硬态度有所缓和。
在八月初九,双方签订了最初的合同后,翟兰思从辰州回到了汉口,俞明颐则回到了长沙,同洋务局总办蔡乃煌一起前往汉口再商议惩办官员、赔款数目、给已死的教士建立牌坊等事宜。至此,辰州教案的第一部分商谈结束。
(二)第二次商谈-汉口商谈
在第一次商谈的过程中,俞廉三认为“其教堂原系租赁民房,业为修理,损失物件从丰估银,不过二千两,即优加恤款,尚可勉从。兹索英金万镑,且欲罚之官绅,在各官既经罢斥,断无力出资,瘠苦地方又何能责绅民集此巨款?…今匪犯已处决,九名文武官已参六员,似足蔽辜。如欲格外加重,实非廉三所敢擅允。廉三职任封疆,地方出此案件,朝廷立予斥退,所不敢辞。”从中可知,双方对赔款以及官员的惩办问题是存在矛盾的。
1、商谈的过程
八月十八日(九月十九号),俞明颐与蔡乃煌一起启程前往汉口,与驻汉口英国领事开始第二阶段的谈判。这次谈判的重点围绕在赔款问题以及官员的处理上。双方商定八月廿一在驻汉口英国总领事法磊斯处进行面谈商议。
从第二次商谈之初,一直到十月初三清政府下达对涉事官员的上谕。整个过程表现了清政府的节节败退和英方的趾高气昂。双方就赔款以及如何处置官员作出了具体的讨论。而随着德国为代表的其他列强的干涉以及英方的武力威胁,迫使和谈尽快结束。
2、商谈的重点
(1)对待官员的处置
在湖南巡抚与外务部的往来电报中,体现了清政府与俞廉三的态度,俞廉三在教案查办之初便提出了严惩的建议,清政府同意俞廉三的观点,认为这些官员在平时未能处理好当地村民与传教士的关系,在事情发生的时候又坐视不管,所以才酿成了惨剧发生。由此决定“将已革辰州营都司刘良儒即行正法,统带毅字营总兵颜武林定为斩监候,参将张耀魁、桂阳营参将赵玉田均革职永不叙用。辰州府知府吴积銞革职永不叙用,并流五年。已革署沅陵县知县万兆莘充发极边,永不释回。”
严惩之下,也存在一些有失公允的处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便是刚到任仅一天的陈熹年。实际上,他在事件发生之时进行了有效的制止措施,但由于刚来辰州势单力薄,难以有效的调动兵力以及人力对于当地的传教士进行保护。
《大公报》在八月初七时,曾刊登了一则关于陈禧年的消息:“湖南辰州教案,其起衅缘由已詳。初四日谕旨惟沅陵县知县陈禧年到任甫经一日即遇此巨案,竟予革职。巡抚俞廉三莅湘已久,素有排外之意,顽固之目,庚子祸从单内曾列其名,今竟不加处分,中外人士多以为如此处分未昭公允。又陈禧年果系只到任一日,无格外纵匪仇洋情事,则革职之罪应施之前任,不应加之于陈。赏罚不明,人心不服,该省百姓闹教之案恐从此益多,识者忧之。”由此可见,第一次商谈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与此同时,在许多报刊上也报道了民众对清政府处置官员的看法。其中关于对武官刘良儒就地正法的做法讨论最多。在《中西教会报》中提到了耶稣言“与尔等为仇者,宜爱之,恨尔等者,宜善待之,咒尔等者,宜为之祝福。”体现了基督教的教义中所蕴含的宽恕。但是,“辰州之案教会之恕人,与国律之杀人,均得乎理之,常也。”论点的提出,实际上是为英方向清政府施压,迫使其对涉案官员严加处置找的借口。
此外,《国际报》中也提到了“英领事之意气与其偿金,不如重罚地方官,其意以为湖南向来排外之风颇甚,欲乘其机亦打破其风。”从中可窥见媒体对这个事情的看法。他们希望通过对当地官员的严惩以及立碑警示后人,来改变湖南人民的排外的态度,促进湖南的传教和通商的发展。《通问报_耶稣教家庭新闻》中的一则资料,反映辰州教案的后续发展。自辰州教案后“美国长老会特派医生季履义来此设堂传道、建立医院二座、女学堂,还有男学堂在建。”西方国家的教士希望通过传教活动来传播福音、帮助当地的人民改善医疗条件,以开风化。
事实上,自辰州教案之后,该地的民风民俗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哪怕在今天,在沅陵城马路巷内不到500米的范围内,有天主堂、永生堂、清真寺及自圆寺等,虽然信仰有别,教义不同,但他们各自和睦相处,成为了独具特色的“沅陵宗教街”。”
(2)赔款问题
在与英方商讨赔款问题时,英方提出了赔款的方案:一为索常德开埠,欲将偿恤教士赔款拨作开河经费。二是罚辰城官绅英金万镑,案即如此了结。但是时任湖南巡抚的俞廉三在上报中提到;教堂原来租赁的房屋不过是民房,将其损失进行估价后不过两千两,若稍加恤款可以勉强还上。但是,就英方提出的罚官绅万磅,实非已被罢斥官员所能及。从外务部方的电报中可以看到,在最初他们希望与英方进一步商讨并且适当商减,但是随着形式的进一步紧张“辰案已奉本国训条,办官一节外,间与领事所商轻减之法,政府断难允许,切催照原拟办法速允结案等语。来照词意甚为决绝,所叙罪名除蔡道未经提及,其余悉照原拟,毫无轻减。”从中可看出,在英方的压迫下,中方被迫承认了赔款的相关事宜,但是关于常德开埠之事,并未过多涉及。
(三)清政府的妥协与英方的强硬
辰州教案发生前,正值八国联军侵华之际。在《辛丑条约》中,帝国主义者要求清政府颁布“上谕”,宣布“永禁或设或入与诸国仇敌之会,违者处斩”,加强对人民的压榨和奴役,防范人民的反抗。在此形式之下,清政府对外抗争无能,在对内镇压义和团运动的过程中,又过分的依赖于帝国主义的支持,成为“洋人的朝廷”。
七月份爆发辰州教案后,清政府于十八日向湖南巡抚发电“闻辰州出事,希望迅速查清事实。”随即英国公使并参与干涉,在十九日发湖南巡抚电“本日萨使来言,拟派汉口翟副领事乘坐施耐柏兵轮至长沙,请湘府派一道员同行前往常德再察情形,或通陆路,或换民船,径赴辰州查办教案等语。”这里显示出,在辰州教案刚刚爆发之初,英使者便十分关注这个事件。
在办案之初,在清政府发湖南巡抚、湖广总督、南洋大臣的电报中可见清政府的态度是较强硬的,勒令官员在处理案件时,需将主动权掌握在清方手中, “若英国公使要求实属无理,应当仍然坚持商办为要。”在商办的过程中如涉及到具体惩办的条例应当一一上报。但在事件真相查明后,双方就赔款金额以及官吏的严惩结果仍然争执不下。
但是,随着各国在中国争夺利益的冲突加剧,促使了辰州教案尽快作结。自八国联军侵华后,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各国纷纷在中国划定自己的势力范围。在处理辰州教案的过程中,英政府听闻有某国欲与中国签订密约,要求不让长江得利权专于他国。与此同时,法国已占领了我国的广西地区,对长江流域更是虎视眈眈。如果清政府此时承认与别国的密约必然会与英国之间产生冲突,在两江总督、湖广总督张之洞向清政府的报告中也提到了这一点。
英国希望通过辰州教案获得更多的在华利益,开埠常德,进一步控制长江地区。面对英国的所做所为,德国首先提出了抗议,在德国领事向湘省委员会的报告中提及英国希望借此以开衅等语,害怕英国因此捷足先登而损害了德国在长江地区的利益,希望辰案尽快作结。
除此之外,在《大公报》的九月二十日的报道中也可以发现英方的外交抗议。“本月十七日太后邀请各国公使游颐和园,只有英国公使未到,称要等到辰州教案议定后,才可“与中国政府正常来往”。这意在警告清方若不按照英方的想法做事,便要断绝与清方的交往,这对此时中国的外交状况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在这多方国家的利益冲突中,清方由当初相对强硬的言论变得温和,几乎同意了英方所有的请求。但是德国的干涉却使得局面进一步恶化。英军欲动用武力手段开出军舰,用驶入洞庭来迫使清政府妥协。但是,随着清方的不断妥协与求和,相关谈判条约的最终确定,使辰州教案并未成为开衅的导火索。反之,在极快的速度中,落下了帷幕。
由此可见,在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之后,我国境内掀起了被瓜分的狂潮。在辰州教案中,各方列强的势力引导了事件的走向。从此案中不难看出,列强对于传教士和传教的活动是极其保护的,他们甚至不惜以武力的手段,来加速辰州教案的结束和促进后期传教活动的发展。在这些势力的交错之间,我们所看到的清政府的官方态度是一再忍让。此时的中国根本没有任何力量来与西方列强对抗,再强硬的态度,在面对西方坚船利炮的威逼下,都转为了低头与妥协。正如《外交报》所翻译的英国的《论辰州教案》中,英国表示:“向中国政府要索各事,不稍退让,中国卒徙其请。是可知,凡与中国交涉,必用此法,乃可奏效也。”可以看出,当时的中国,在面对不肯退让的外国政府时,是没有任何还手之力的。
四、结语
探索辰州教案的过程中,报刊与电报资料是研究的重要材料。辰州教案作为晚清教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中国近代历史上特殊的一种外交的形势。通过对清方与西方国家电报往来的研究,可以发现各国势力错综复杂的关系。以张之洞为首的两湖地区汉族地主的势力以及俞廉三在经历了衡州教案后对辰州教案的重视程度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当地官员对于此次教案的态度与处置结果。
通过辰州教案中群众对反洋教运动的态度,以及清政府与西方列强的关系,不难发现,民众对于基督教的抵制大多可归咎为两个方面即条约与传教。在清末时期,大量的传教士来华,构成了主要刺激因素。随着越来越多的不平等条约签订,使很多传教士气焰乖戾。在辰州教案中的民众有很多已有了易被激怒的先人之见,又由于义和团运动的兴起,所以在有了导火索后,教案运动一触即发。
辰州教案发生时,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刚刚结束。在《辛丑条约》中规定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与列强对立的组织,并且规定各省的官员在对所属境内发生的伤害传教士人民的事件,必须立刻镇压,否则即行革职,并且永不叙用。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随着英方的施压,清方不断的妥协与让步,这无疑反映出了当时中国的软弱。虽然,辰州教案已过去了一百多年,在百年后,中国逐渐强盛,过去那种“弱国无外交”的状况不复存在,但这段历史不应该让人遗忘。
【参考文献】
[1] 钟玉如,辰州教案纪事[J],怀化学院学报,1993.
[2] 中國近事:辰州教案,万国公报,1902年,第164期 56-58页。
[3] 中英新订商约附件,外交报,1902年,第二卷 第22期 。
[4] B The Chenchou Tragedy, Specially translated for the North China Daily News. Chinese official report of Wu Chih-hsun, Prefect ofChenchou, and of Ch'en Hsi-hien, District Magistrate of Yuanlinhsien, Hunan.
[5] 中國近事:辰州教案,萬国公报,1902年,第164期,第57页.
[6] 尹宁、曾慧敏、钟更楚,辰州教案爆发的社会心理因素剖析[J],攀枝花学院学报,2015.6.
[7] B The Chenchou Tragedy, Specially translated for the North China Daily News. Chinese official report of Wu Chih-hsun, Prefect ofChenchou, and of Ch'en Hsi-hien, District Magistrate of Yuanlinhsien, Hunan.
[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M]第26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8页.
[9] 所闻录:辰州教案志闻,选报,1902年,第28期,27-28页.
[10] 顺天时报,第234号,1902年12月6日.
[1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M],第26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5页.
[1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M],第26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5页.
[13] 刘泱泱,辰州教案90年祭[J],吉首大学学报,1993年.
[1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8册,第16-17页.
[1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6册,第58页.
[16] 时务摘要-读十月初三+上谕辰州教案书后,中西教会报,1902年,第八卷 第88期,14页.
[17] 时务摘要-读十月初三+上谕辰州教案书后,中西教会报,1902年,第八卷,第15页.
[18] 国际编:纪辰州教案,选报,1903年,第41期.
[19] 教务-辰州教会近状(湖南),通问报_耶稣教家庭新闻,1906年,第226期,3頁。
[20] 王佩良,1902年辰州教案的真相[J]文史博览,2008年4月.
[2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6册,第58页.
[2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6册,第14页.
[2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6册,第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