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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的形成分析

2018-05-14王文逸

大经贸 2018年2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卢梭

【关键词】 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 洛克 卢梭

西方政治思想绵延两千余年,其研究主题有着内在的继承性和延续性,概言之,就是人与社会的关系。“社会契约论”作为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影响最为广泛的政治学说之一,其核心探讨的正是这一主题。伴随着西方近代资产阶级的发展,西方社会的人文主义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本文梳理了近代以来以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大家的主要理论,以期对西方近代以来的社会契约理论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

一、霍布斯的专制主义契约论

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对战争和秩序缺失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 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而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更是经常处于战争状态之中。由于人人乐生惧死, 所以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 即“自然法则”。霍布斯主张, 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 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一方面, 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以构成主权者。另一方面, 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和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应当努力维护“自然法则”。

霍布斯认为, 为了使主权者充分履行职责, 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这种观点其实是他对人性抱有悲观主义的必然结果。因为只有绝对强大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逊的人群中创造出和平与秩序。对此, 霍布斯作了很具体的解释, 他说:“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 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一般说来,在君主之下生活的人认为这是君主制的毛病, 而在民主国家的政府或其他主权集体之下生活的人则认为这一切流弊都是由于他们那种国家形式产生的。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 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 便全都是一样的。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 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戰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 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 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也就是说, 霍布斯的逻辑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一方面是自由但充满危险, 另一方面虽不自由但可以享受安全与和平。在天生没有安全感的霍布斯看来, 后者是理所当然的最优答案。

二、洛克的委托型契约论

与霍布斯过分关注安全与秩序相反, 在洛克(John Locke , 1632 —1704)的社会契约理论中, 对自由的追求表现的极为明显。洛克对人性更为乐观, 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都拥有完整的自然权利。他指出自然状态中,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每个人都拥有这些权利,这些权利是与人的本性联系在一起的“自然权利”。只不过, 自然状态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一是, 人们所享受的自然权利没有稳定的保障, 常常面临着受他人侵犯的危险。二是, 一旦自然权利被侵犯, 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成为适用自然法的法官。人都是有超越理性的激情, 这种自己当自己法官的做法显然有违自然公正原则。为了保障个人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人们便在理性的基础上通过契约结成一个共同体,把自己的权利委托给一个更高的公共权威一政府,从而离开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

同样, 为了终止自然状态中存在的混乱与无序,人们应该建立一项政治国家的契约。与霍布斯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公民完全服从专制君主的条约不同,洛克认为, 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自然权利。基于此, 洛克反对霍布斯提出的君主专制政体, 他主张有限权力政府。洛克强调: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与其他人)的永恒规则;人民让渡给政治国家的不过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司法权)。

三、卢梭的人民主权契约论

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是社会契约论的系统化和集大成者,是社会契约论得以广泛传播的有力推动者。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的讨论或多或少类似于一个关注政府之历史起源的契约论,而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则主要探讨如何构建合法的政治权威,并提出了一个理想的而非现实的契约论,希望以此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卢梭对于什么是构成政治权威之合法性基础的观点来源于后一部著作中的理想契约,而非任何实际的契约。这标志着契约理论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因为到目前为止,契约论一直都在试图从公民社会真正产生的契约中,推论出合法统治的条件。

关于社会契约的定义,卢梭概括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事实上,卢梭的整个社会契约思想构架论证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公民社会产生后,约束社会的权力的合法性来源问题。在论证过程中,卢梭借用的关键概念是“公意”。在契约萌芽思想发轫的时代,古希腊契约的理念留下了契约源于同意的思想精华,为卢梭的“公意”理论提供了原料。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主张民主、平等,高扬人类理性,从世俗的角度论证国家的起源,反对君权神授,主张个人权利,是历史的进步。但他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在现在看来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而且他构想的国家也是“资产阶级理想化的王国”,有阶级局限性。尽管有其历史与阶级的局限,卢梭的思想在历史上依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作者简介:王文逸(1991-),男,汉族,江苏宜兴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国际政治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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