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给付模式选择
2018-05-14李宜可
李宜可
【摘 要】 本文首先对职业年金及其两种主要给付模式进行简要介绍,然后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从雇主、雇员、社会公平三个不同角度出发,对缴费确定型和待遇确定型两种模式做出评述。并通过借鉴国外已有职业年金制度设计的经验,结合我国当下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概况,探讨最适合我国的职业年金运作模式。
【关键词】 职业年金 缴费确定型 待遇确定型 混合型
一、DB和DC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主要包含三个层次: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分别针对企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施,三是个人自主选择的商业保险。当然,家庭成员提供的养老保障也是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2015年职业年金的建立可以说使得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得以最终完善。据统计,大部分单位的职业年金计划还处于核对基数阶段,仍未开始正式实施。然而,作为突破“养老双轨”的制度性改革,职业年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中制度设计作为基石,更是值得我们再三地探讨。
首先,按照给付方式的不同,职业年金运作模式可分为两种类型,即缴费确定型(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s,DC)和待遇确定型(Defined Benefits plans,DB)。缴费确定型指确定缴费水平,采取个人账户年金累积的方法,到退休年龄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给劳动者的模式。待遇确定型指根据目标替代率水平预测缴费水平,只要劳动者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便可按期领取固定金额的养老金。
其次,就国际经验来看,两种运作模式都有各自良好的运作体系,近年来,缴费确定型已逐渐取代待遇确定型成为年金制度设计的主流。我国现行的职业年金制度给付模式也沿袭了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缴费确定型,可以说缴费确定型确实是目前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年金运作模式,但它为什么适合,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又会有怎样的演进和变化,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首先就DB和DC模式的区别进行分析:
利害相关者法,即每一项制度都有许多相关者,制度的实施过程有他们的利益参与其中。每个利害相关者都有不同的标准,因为他们在职业年金制度中的利益不同。实现雇主、雇员,政府的利益同样重要。因此,结合上述DC和DB模式的优缺点,下面将从以下雇主、雇员、社会三个角度来对缴费确定型和待遇确定型展开具体的分析评述。
二、DB和DC的比较分析
(一)从雇主角度
DB模式缴费灵活性较大,受雇主的意志转移影响较大,比较适合于处于稳定期的企业,这些企业往往具有比较坚实的資金基础和给付能力,实现固定替代率的可执行性较强。除此之外,DB模式相较于DC模式更有利于留住人才,稳定企业内部环境,因为对于雇员来说,越长的工作年限往往意味着越高的替代率。
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受市场环境影响程度较大,不能承诺稳定的替代率,且管理成本不宜过高,因此更适合DC模式,相较于DB模式,DC的制度设计和管理运营相对来说简单的多,不需要耗费过多的人力财力,有利于雇主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另外,DC模式下年金具有携带性的特征,有利于劳动力的转移和流动,对创新性人才具有较高的吸引力。
(二)从雇员角度
DB模式的给付水平取决于缴费水平和投资收益,而个人账户的缴费是按照比例缴纳并实账运行的,因此,DB模式的收益水平主要取决于投资运营的收益,由于年金投资运营的决策是由雇员自己做出的,雇主不给予保障性承诺,所以职业年金给付的稳定性较差,且风险较大,并由雇员一力承担。
DC模式的给付水平取决于工作年限和退休前的工资,工作年限越长,替代率越高,退休前的工资越高,退休金越高,且一经确定便具有了稳定性。与DB模式不同的是,DC模式下的个人账户由雇主负责运行并做出投资决策,即使投资亏损,也应由雇主进行补缺,雇员只需按照规定的计划领取年金。
因此,对于雇员来说,不同的职业年金给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其对风险的偏好以及自身职业规划的考虑,偏好风险的雇员,可能倾向于高风险高收益的DB模式,偏好稳定性的雇员,可能倾向于DC模式。对自身职业发展规划明确且具有稳定性的雇员一般会偏好DB模式。而对自身发展没有明确规划,可能频繁跳槽的员工来说,DC模式携带性的特征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三)从社会公平角度
由于雇员和雇主的需求层次的多样性,DB和DC模式都有存在的必要,但是如果同时实行两种方式,又会造成一定的不公平。具体体现在,即使两个员工的工作年限、初始工资和退休前工资都相同,在相同替代率的假设下,两者的差距有一倍之多。这是因为DB模式取决于退休前的工资,而DC模式取决于累积缴费数额,即平均工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企业实施缴费确定型养老金计划,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社会的不满。英国便是同时实施两套制度,在 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企业的缴费确定型养老金计划在股市中亏损累累,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损失巨大;而公务员因实施待遇确定型养老金,其待遇水平毫发未损,结果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抗议。[1]
三、国外经验
为了在人口结构转型中减轻国家基本年金和国家收入关联年金计划的财政压力,英国政府在1985年提出建立缴费确定型计划的职业年金计划。同样地,在波兰,新型道德缴费确定模式已经完全取代了以往的给付确定型模式。从波兰实施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取得的效果来看,基本上达到了期望水平,也缓解了政府方面退休金供给的压力,实现了给付模型转换的最初目的。在美国,给付确定型计划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并且已经成功的运行了25年之久。但是,近年来给付确定型计划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缴费人所获的利润小于预期数额,缺少资金来继续支持等。[2]
总结起来,这些国家在DB模式下遇到的问题是相同的,那就是不稳定的市场和经济对稳定的替代率的冲击。职业年金的建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压力,而DB模式过高的替代率则使企业或事业单位在面对经济不景气状况的时候更加入不敷出。从这一目的看,由待遇确定型向缴费确定型过渡又有一定的必然性。
四、结论建议
(一)DC模式更适合我国目前国情
在我国职业年金建立初期,更适合缴费确定型的运作模式,具体原因如下:
1.从与企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上看,目前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大都采用DC 模式,因为职业年金是一项补充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的扩充和发展,因此可以借鉴现行的养老保险给付模式经验作为参考[3],对于那些对职业年金缺乏足够了解的员工来说,沿袭已有的制度模式可能更易理解接受。另外,实行缴费确定型模式使得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给付模式一致,更容易实现二者的转移接续,有利于劳动力流动。
2.从外部环境看,DC模式所要求的外部环境与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相契合。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仍不完善,投资的工具较少,DC 模式的投资优势难以完全实现[4],但相比较而言,DB模式受到资本市场的限制性更大,由于其固定的目标替代率存在,使得选择DB模式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必须对年金的管理加大重视,进行科学的投资运营,以保证其承诺的顺利履行。
3.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DC模式可能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且经济发展状况在地区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员工所期望的收入和福利大不相同。如果单纯的实施缴费确定型给付模式,按照统一的标准发放固定退休金,反而会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出现经济发达地区保障水平过低,经济不发达地区保障过剩的情况。相较之下,缴费确定型的给付方式具有较大灵活性,员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缴费,达到现行收益和未来收益的最大化。
4.从实际可操作性来看,DB模式基于复杂的精算技术和优质的精算人才,这方面的劳动力供给不足,专门引进人才又会造成较高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降低了实行DB模式的积极性。相反,DC模式的运作程序较为簡单,在初期的探索阶段效率更高。
(二)混合型的运作模式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
DB模式和DC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若加以整合,必能实现效率最佳。受到我国当前资源环境条件的限制,现在还不具备创新富有我国特色的职业年金运作模式,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因为职业年金的模式的转变必然伴随着企业年金甚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但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必然能探索到使得相互效益最大的运作模式。
【参考文献】
[1] 郑春荣. 职业年金制度设计是关键问题[N]. 社会科学报,2015-01-22(004).
[2] 刘琳.国外职业年金的运作模式选择[J].经济与管理,2009,23(02):45-48.
[3] 游春.事业单位推行职业年金制度的几个问题[J].保险研究,2012(10):123-127.
[4] 周艳.基于财务绩效视角下职业年金DB模式与DC模式比较[J].企业经济,2013,32(07):6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