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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早期经济法的共同特点和对我国的启示

2018-05-14盛苏华

大经贸 2018年2期
关键词:卡特尔经济法德国

盛苏华

一、德日两国早期经济法共同特点的历史分析

(一)两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均有政府干预经济的传统

19世纪初德国是一个落后的封建农业国,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德国是后来者,在市场和企业制度安排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1871年俾斯麦用“铁血政策”在政治上统一了德国,并且政治统一给许多领域带来了统一的经济法规,例如:统一的度量衡制度,部分统一的邮政系统以及1875年成立的中央德国国家银行。在制度建设方面,许多改革措施也是通过强制推行得以实施。例如,在普鲁士历史上,斯泰因和哈登贝格这两位首相认识到,日尔曼国家失败的根源是德国经济政治社会的落后,要战胜法国,必须对德国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市镇管理、军事制度、教育体制和封建农奴制度进行根本改造,于是进行了一系列自上而下的改革,后来由普鲁士把这套制度推广到整个德国。

日本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史上与德国有相似之处,所不同的是它比德国起步更晚。日本在19世纪后期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是在明治天皇政府的保护、鼓励下发展起来的;而且它还是一个后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当其经济发展起来之际,世界市场早以被西方列强占领,就更需要有国家的保护来争夺国外市场,这就注定了日本经济有与国家政权紧密结合的特点。这种政府干预经济的传统使两国在经济政策及法律的制定上均以强化政府对经济的组织管理为主要方面。

(二)两国的经济文化背景决定了政府对经济集中的态度

德国对卡特尔性质的认识具有代表性。工业革命以后,德国经济界把卡特尔发展成为经济垄断的基本形式有其特殊背景。首先,德国经济界认为实行卡特尔可以防止企业间的过度竞争,在经济繁荣期限制企业的过度膨胀,以免造成大量过度生产力。其次,公众普遍把经济卡特尔看作是防止中小企业破产和经济集中化的手段,尤其是防止像美国那样经济托拉斯化的有效手段。再次,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德国发达的协会组织和特殊的文化背景为卡特尔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因此德国政府是世界上最早公开赋予资本集中和垄断组织合法性的政府。之后,国家与垄断资本紧密结合,干涉垄断企业,实行关税保护政策以及垄断资本家直接参与政权也就顺理成章了。

日本政府在对卡特尔的态度上与德国相似。日本人经常使用“过度竞争”这个词,对不受控制的竞争很谨慎,害怕过度竞争往往被用来作为建立卡特尔的理由。在暂时受影响的产业中,这些卡特尔被称为“萧条卡特尔”,在长期以来一直走下坡路的产业中则称为“合理化卡特尔”。另外,日本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还表现在它的产业政策上,日本政府不满足于让自己的相对优势决定产业的发展,而是有选择的进行干预以改变日本的产业结构。

(三)两国共同的战争背景是战时经济法发展的直接原因

战争从文化心理上来说,本来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顺应时势的。德国经济在一战初期仍是比较自由化的经济,但到1918年则演变成彻底军事化的国家社会主义经济,这就是所谓的“战时经济”,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均受到政府的控制和調节。二战中也是如此,纳粹政权为满足战时经济的需要,对经济实行统制。

日本在一战时处于战局之外,成为参战国的市场,使其资本主义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因此,这一时期日本的经济立法一方面进行强权的战时经济统制,另一方面进行与战争有关的保护措施。二战中日本作为轴心国一员,为了进行战争准备而实行经济统制,通过这一过程达到了国家对经济的全面控制。因此,两国相同的战争背景下相互之间的经济政策也多有相似,相互间的文化交流也是可能的,战时统制经济体制及其具体化的相关法令相互间比较也是可能的。

二、两国早期经济法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由上文对德日早期经济法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德日两个在政治、经济、文化上有许多相似之处,所以决定了两国早期的经济法以促进经济的集中为主要方面。虽然这种经济法思想随着二战后两国经济民主化的发展有所改变,但应该认识到,早期经济法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古谚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的任务应该是通过对它的认识而得到启发,以期对指导我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理论完善有所帮助。

(一)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两者建立的前提相同,即都是建立在打破中央集权制度的基础上,因此德国经济建设的许多制度对于我国有参考价值。以竞争法为例,德国竞争法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对垄断的认识不断深化,对反垄断适用除外的规定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在“严厉——放宽——严厉”之间不断进行调整。这种思想对于我国完善竞争法很有意义。例如:可以借鉴最佳竞争理论,允许适当的经济集中,排除于该法适用范围之外;借鉴德国立法之“绝对禁止”原则,坚决反对行政垄断;增强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二)德日经济立法始终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同步发展,并在为实现各个历史时期经济任务提供的服务中,逐步得到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以日本为例,最先是打破闭关自守经济,以“工业立国”作为日本经济第一次“远航”的战略目标;在1945至1952年被美军占领期间,日本禁止垄断法等一切经济立法,为日本经济民主化改革,消除封建因素起到积极作用;50年代以来,为促进社会经济和工业结构改革,经济立法保证实现了以“贸易立国”作为“第二次远航”的战略目标,使日本一跃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强国。日本高速发展的历史对于中国具有强烈的震撼力和吸引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如何将经济立法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改变国家对经济过渡干预的局面,在市场调控和政府干预之间找到平衡点,使经济法在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方面发挥独有的作用,日本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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