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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中信用风险防控研究

2018-05-14尚光辉

大经贸 2018年2期
关键词:信用风险

【摘 要】 消费金融公司的特点及客户群体决定了其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运营中的信用风险。由于个人征信系统还未完善,公司与客户信息不对等,贷款资金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产生的信用风险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我国应及时出台统一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应加快对客户数据的积累,变革信用风险防控模式,建立资金跟踪机制,完善催收制度等来加强信用风险的防控。

【关键词】 消费金融公司 信用风险 法律措施

消费金融是当前尤其是在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后,我国日益重视的一种拉动内需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新经济形势。消费金融行业在中国发展其实已有8年之久,可是直到2009年我国才出台了《消费金融试点管理办法》,我国的消费金融领域才算真正地进入了群众的视野。在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是指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近几年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日益增多。但是,消费金融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由于自身小额分散,无抵押担保的特点,信用风险在其发展中的阻碍作用也日益凸显,尤其在我国个人征信体系未完全建立的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中的信用风险成为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最大的挑战。

一、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面临的信用风险问题

信用风险在金融市场中是最普遍也是最具影响力的金融风险形式之一,它是现代社会经济实体 (尤其是金融领域)不得不面对的重大问题。狭义的信用风险仅指银行信用风险,而广义上也包括其他金融性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也称为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具有客观性和周期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其又具有可控性,可以通过风险评估,采取预警机制来降低;同时,信用风险具有传染性,一个或少数的主体发生信用风险会导致信用链条的中断,甚至整个行业信用秩序的混乱,在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中,一个或少数公司在运营中贷后信用风险会波及的、整个行业的信用秩序。

现代金融领域的竞争更多地体现于风险管理的竞争,在我国征信系统未完全建立的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自身的业务特点这就决定了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消费金融公司在运营中的信用风险多来自于客户群体的贷后还款问题,对消费金融公司而言,这种信用风险更多意义上是指客户不能或不愿支付到期贷款本息而给消费金融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对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中的信用风险防控问题进行研究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拓展及公司存续有着重大意义。

消费金融公司目标客户群体为中低收入阶层,这部分客户群体在央行征信系统中缺乏个人信贷记录,其还款能力又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9月末,行业市场总额510多亿元,贷款余额460亿元,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所以它的资产特点就是90%以上的自查都是贷款;消费金融公司以小额、分散为原则,服务客户达560余万,不良贷款率2.85%,相对于行业水平略高,其次,消费金融公司为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消费贷款,目标客户特点决定了其平均信用风险略高于银行,虽然从国外情况来看,日本的不良率一般在4%~5%,欧洲国家的不良率2015年在3.84%~6%,但对于我国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未完成,消费金融公司发展之初的阶段仍然是不可忽略的风险。

二、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中信用风险的成因及影响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由于自身不吸收公众存款,小额分散等特点,决定了其信用风险高于行业水平,但是其信用风险的略高除了其自身的业务特点外,还包括一些其他的原因:

1、双方信息不对等。信息不对等是信用风险产生的根源。在消费金融业务中,借款人的信息是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开展的重要依据,但无论如何这种信息都存在一个不对等性,不对等性越高,信用风险越高。我国消费金融自发展以来,众多市场主体争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就目前的市场竞争格局来看,竞争主体包括:传统商业银行、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包括以京东白条、阿里分期为代表的电商系消费金融平台,以及以分期乐为代表的互联网消费分期平台)、消费金融公司三大类。但是与传统商业银行,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相比,新兴的消费金融公司缺少积累的用户数据,导致消费金融机构对贷款质量无法合理评估,而为了规避风险,消费金融公司普遍地提高了利率,反而易引发逆向选择的不良后果,甚至形成“柠檬市场”。因此,由于消费金融公司自身缺乏积累的用户数据,其与客户之间的不对等性高于同其他行業,信用风险便显得更突出。

2、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得以安全运行的有效保障,也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我国权威性征信机构还未形成。据央行2013年末发布的《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显示,据不完全调查,截至2012 年底,中国有各类提供征信服务的机构150多家,年收入20多亿元,征信市场已初具规模,但是由于征信立法滞后,监管缺位,市场秩序混乱等原因,我国征信业依然处于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 还没有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有国际影响力的权威性征信机构。另一方面我国征信机构个人征信数据不足。截至2013年11月底,征信系统中收录自然人约8.3亿,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000万户。据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透露,个人征信数据中只有不到3亿人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过借贷关系,其余人则记录空白,5亿人只有简单的身份信息,另有5亿多人不在央行征信系统内。中国央行目前的征信报告只能覆盖20%左右的人口,而消费金融的客户群体以工作不久及收入不高的群体为主,由此可见,真正需要消费金融服务的群体在央行征信系统中缺乏个人信贷记录,导致征信体系的约束机制无法发挥,难以为消费金融公司提供完整可靠可供参考的数据支持,使消费金融公司易产生信用风险。

3、资金监管不到位。消费金融公司自身风险控制管理模式仍然是传统风控模式,主要基于对用户或者消费者线下数据的片面采集和分析,法律法规又缺乏适时性的监管规定,导致借款人信息及资格、资金走向用途等问题无法得到预见及监管,并且由于缺乏相应的催收机制,间接地降低了借款人还款的自觉性,这些都极大地提高了资金收回的风险概率,导致坏账率的提高。2016年北银“欺诈”风波就是典型的风险爆发案例。

因此消费金融公司既缺乏自身对客户信用数据的积累,又缺少国家征信系统的支持,公司本身及国家对于贷款资金的监管不力,由此带来的信用风险可想而知。

三、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中的信用风险防控研究

我國消费金融公司虽然发展已有8年之久,但仍需从制度建设、外部监管、内部自律三方面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1、制定统一完善的规范性法律。我国当前涉及到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分散在《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合同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条文中, 不仅针对性不强,而且一些立法位阶层次低,无法达到预期的规制效果,无法为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的防控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因此我国急需出台权威性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在这一点上,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相关立法并结合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特点进行规范性法律的制定,从法律法规上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信用风险进行规范。

2、加快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及客户数据积累。对于消费金融行业而言,最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征信系统。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无担保、无抵押贷款的特点决定了信用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群体的高低,因此,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便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个人征信我国也仅有一部2005年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方法》,因此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也应纳入法制化规道,加快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户数据积累缺乏的现状,消费金融公司可尝试采取与互联网金融消费平台建立风险名单共享机制,或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等方式,加强消费金融领域的信息共享;也可以通过设立行业协会来加强公司对客户信息处理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

3、变革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管控模式。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自身信用风险的管控模式,我国仍采用传统风控模式,对于很多现代性的信用风险问题无法达到合理的效果。对于风险管控模式的变革,我国可借鉴欧洲国家消费金融公司的风控模式,例如引用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模型,创新风险评估体系;设立反欺诈委员会或风险审核组独立进行审核贷款的发放,有效避免信贷欺诈行为;在缺少足够信息时采取其他形式,采取提供小额度贷款或更换贷款产品的策略来减小信用风险。对于资金跟踪机制,消费金融公司应充分建立同银行的联动,注重与销售终端的信息交换,通过定期跟踪消费者的消费状况确保资金的合理流动,及时预警,这样不仅有利于自身客户信息的积累,也有利于有效制定自身的业务策略,将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4、建立完善贷后催收制度。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贷后催收制度,挑选专业的业务人员并设立独立的业务组,对借款人的消费意愿、借款资金流向等进行定期持续的监测和分析,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对逾期账户提出预警以备催收的制度。消费金融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贷款是造成其信用风险的诱因,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办法》第30条就贷后催收进行了规定: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该法规单方面地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催收方式进行了限制,但是在约束和惩治措施上缺乏规范,这不但阻碍个人信用监督机制和社会信用积累的形成,而且也会增加消费金融公司贷款追偿的成本控制难度。因此,我国应及时出台细化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催收方式,细化对信贷违约相对方的处罚规定,为消费金融公司的追偿提供科学准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行业可借鉴日本经验设立行业协会缓解协调双方的矛盾,加强催收行为的监管;消费金融公司可以针对不同风险客户与商家联手采取多样化的催收方式,结合还款行为特征和预期损失风险来区别对待,确保催收效率最大化,另外可与第三方催收机构合作,提高催收效率,将坏账风险进行转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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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尚光辉,男,汉,河北邯郸人,经济法学 在读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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