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体征、泡沫风险衍生
2018-05-14李远远
【摘 要】 P2P网贷平台——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通过“债权式直接金融”的形式,使金融功能實现方式的创新金融体征得以实现,并且使金融资本的循环形式和周转规律都发生了变化,这关于推动中国金融格局的蜕变、探索小微企业融资新路径等有很多好处。但是,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从刚出现到受众人追捧,然后无序发展再到目前泡沫要破裂的现状,是它的实然与应然两种状态严重背离的后果,并且与负面清单背景下的“法外治权”有关。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P2P平台 创新金融体征 债权式直接金融
一、前言
互联网金融之风的刮起,使金融功能的实现形式得以创新,对推进中国金融格局蜕变和对小微企业融资途径的拓展来说,非常有好处。但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贷平台,从出现到倍受追捧、再到超越常规态势的发展,直至当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无序状况,包含着一个矛盾,那就是因为实然与应然两种状态之间的背离所致使的P2P平台有效供给欠缺和参加的各个主体对于互联网金融应然状态的庞大需求之间的矛盾,孕育着中国金融创新过程的巨大风险。
二、P2P平台的创新金融体征:实然与应然的偏离
(一)传统间接金融的金融解决方案
在以往的金融系统的借贷关系中,金融机构相对于借款人、存款人相对于金融机构,均属于债权关系。存款人不必承担项目所带来的风险,遵守“收益=风险”原则,项目成长性收益与其无关,只是获得固定的存款利率水平。承担资金风险的金融机构,也只从借款人处收取固定信贷利率水平作为资金收益。
(二)P2P平台的创新金融体征
相对传统借贷模式来说,因为P2P平台创造了“债权式直接金融模式”,所以说它具有创新金融品质。在这个制度安排下,一方面,出借人(又称投资者,对应传统中介金融系统中的存款人)把资金借给借款人,资金风险由自己承担;另一方面,借款人将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事先固定利率”支付投资者的利息以及归还本金。
从技术的观点进行分析,P2P金融模式依赖于大数据和当代先进信息技术,但它的创新金融体征并不在于大数据和当代先进信息技术自身。
(三)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的背离
通过对许多家P2P平台的考察,我们发现很多P2P平台目前还没有属于自身的技术标准和手段。整个行业发展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呈现出严重背离的现象,经常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主观恶意”、或者是政府“法外治权”的结果,但他们忽视了大数据池及流量是人才、科学技术、时空和规模经济的积淀。
三、互联网金融行业非理性繁荣归因
(一)P2P平台的商业伦理乱序和行业自律规范缺位
商业道德不仅是一种产权秩序,也是资本契约精神的外在表现形式,还是对他人财产的尊重和敬畏的品德。中国商业道德的混乱,表现在互联网金融业,与行业自律的缺乏密切相关。
(二)投资者分类准入规则缺失与社会信息传达失序
投资者之所以涌向P2P平台,是因为他们选择了“以盈利为导向的行为”。在运行中的P2P平台所获得的资本回报率,都远远超过平常金融机构的理财回报率水平。在投资理性中,本来应该充分考虑的风险要素,只有当它暴露的时候,投资者才会认识到风险。能够影响投资者活动的,不光是事实自身,更为重要的是事实引起人们关注的形式,因此在投资者群体的非理性行为中新闻媒体中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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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远远(1993—11月—12日) 女,汉族,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