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思考
2018-05-14葛志华
葛志华
针对我国当前基本国情农情,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好引领作用;提高小农素质,发挥好主体作用;制订完善支持小农生产的政策体系,发挥好扶持作用;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发挥好支撑作用;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社,发挥好组织作用;发挥供销合作社的带动作用,逐步将把小农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大国小农是当代中国的基本农情,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既是重大的理论创新,又是迫切的现实需要。
小农生产的局限与困境
我国几千年来的历史一直保持着家庭经营的特点。从新中国成立到初级社建立的短暂时期内,我国农业仍然保持着家庭经营的形式。高级社成立后,家庭逐渐演变为单纯的消费单位,家庭经营由此中断了23年。1978年农村改革以后,我国又重新确立了家庭经营体制。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伴随土地流转的加快,特别是随着“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壮大,逐渐成为现代农业的弄潮儿。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小农户的经营格局。资料显示,到2015年底,虽然土地流转取得一定进展,但全国经营耕地在10亩以下的农户仍然多达2.1亿户,占全部农户的79.6%。因此,小农户占主体,小农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就成为当前农业经营体系的一大特征。小农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此消彼长将贯穿农业现代化全过程。
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农产品的生产者与经营者,都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角,但两者又存在明显的差别。
差异之一:生产经营规模不同。小农户拥有小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自家承包地依靠个体或家庭劳动力进行生产,规模狭小,一般在10亩以下,且地块零散,缺乏先进的生产工具,只有传统的小型农具,难以容纳先进生产力。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有自家的责任地,而且还通过流转等手段扩大了生产经营规模,少则几十亩,多则几百亩,更多的有千亩以上,其生产经营规模是小农户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因而既能有效地推广新技术,容纳先进生产力,又能提高土地产出率与劳动生产率。
差异之二:生产目的不同。小农一般以养家糊口为生产目的,大多按传统的生产方式生产的农产品质次而成本高,几十年一贯制的生产方式与市场需求明显脱节,导致了农产品面临卖难现象。这种墨守成规就成为小农的一大通病。为了平衡家庭经济支出,不少小农农忙种地,农闲外出打工,或是丈夫外出打工,妻子在家种田与照顾家庭,形成了半工半耕模式。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是以追求种田经济利益为目标,因而能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信号,依据消费者对农产品多样化、优质化的要求,及时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与农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与精加工,拉长产业链,打造价值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既能满足市场需求,保证国家农副产品的有效供给,又能谋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自身的职业化。
差异之三:生产方式不同。农业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从事生物性生产,由此决定了农业有“三大两差”的特点,即分散性大、地域性大、时空变异大和稳定性差、可控性差。小农户以养家糊口为目标,大多以主粮种植为主,以主粮种植与兼职副业的形式维持家庭经营的稳定。但在市场化不断扩展的进程中,农业内部的分工不断细化,种植环节处于农业收益链条“微笑曲线”的底端,是收益较低的产业环节,而且又与市场需求脱节,内部缺乏分工,外部缺乏联系,往往是“全把式”和“一单到底”。这种全把式扼杀了农业内部分工,以及分工基础上的合作。这种小农虽经常参加农业劳动,但无法完成职业化。而新型经营主体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外部有多种联系与合作,内部又有分工与专业,更容易形成职业化。
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
生产经营规模不同
小农户:规模一般在10亩以下
新型经营主体:规模是小农的几十倍到百倍
生产目的不同
小农户:以养家糊口为生产目的
新型经营主体:以追求种田经济利益为目标
生产方式不同
小农户:参与农业劳动,但无法职业化
新型经营主体:外部合作和内部分工,易形成职业化
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但又面对同样的外部环境、同样的市场、同样的消费者。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作为传统经营主体的小农户,虽然人数众多,但囿于自身的局限性,在社会生活与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日趋边缘化与贫困化。这种不利地位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从生产领域看,两亿多分散的农户,土地规模狭小,地块零散,难以形成扩大农田经营规模并提高地块整合性的机制,极大地阻滞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规模效益的产生。而且分散弱小的个体小农无力改变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技术改造,削弱了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后劲,增大了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
从流通领域看,分散和小生产格局意味着市场中的农产品供给主体仍将是分散的小农,他们的商品量小,虽有广泛的参与度,但缺乏商业组织发育的内在机制,很难形成农民之间稳定的合作与联合。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分散的农民经济实力弱小,交易成本过高,或信息无法沟通,使农副产品成交太难,不是东奔西走,就是被压级压价,或批零差价“两头叫,中间笑”,有的交易即使达成协议,但仍要为保证契约的实施支付很高的费用,这又增大了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
小农户要走上现代农业道路,加入合作经济组织是主要选择之一。
从农民组织水平来看,家庭经营与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依托。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除了技术先进外,还有三个基本要素,即家庭经营、合作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农村改革以后,分散农民虽然摆脱了人民公社的束缚,但也出现组织水平明显下降等问题。农村基层组织名义上比较健全,有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等,但真正发挥作用的组织不多。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框架内,往往是“分”有余而“统”不足,甚至只有分而没有统,个体小农失去了组织依托。加之农民居住的分散性、生产方式的封闭性、社会交往与联系的局限性、思想观念上的保守性,没有能够形成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人数众多的优势被组织程度低的劣势所抵消。因而,农民虽然人数众多,但利益表达方式先天不足,合法权益时常被强势利益集团侵占,在各类市场主体的竞争中处于边缘地位,政治上缺乏话语权,缺少影响政策的份量,经济上没有谈判地位与议价能力,导致了小农户的边缘化。
从利益博弈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关键支撑,也是各级党委、政府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依托。这些新型主体不仅自身素质高于普通农户,而且经济实力较强,善于在农业产业链的不同环节扩大自身利益,能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谋求附加值,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无论在政府眼中,还是在市场竞争中,都相对处于有利地位,更能得到政府的重视、项目与资金的倾斜,市场上也有较高的议价能力与谈判地位。而小农户则“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生产生活面临诸多困难。从政策层面来说,除对所有农民的“两减免、三补贴”等普惠制政策外,对小农生产的政策扶持较少,精准性不够;从政府层面看,一些地方存在人为的“垒大户”“造盆景”“亲大户、远小农”等倾向,往往是对大户爱护有加,对小农缺少支持;从服务供给来看,虽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但针对小农生产的社会化服务比较缺乏,特别是农产品销售、加工及金融保险服务滞后,小农户感到无助无奈。比如,农技服务的“马太效应”,扶大不扶小,扶贫不扶弱;再比如,规模经营改变了生产服务体系,农机、农技服务往往青睐大户,而排斥交易成本相对较高的分散小农。从小农户自身素质来说,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生产技能相对缺乏,囿于狭小的经营规模,不得不高价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业生产服务,并以相对较低价格出售自己的生产成果。在这一高一低的剪刀形的价格下,农民的利益被“腰斩”了,虽然因土地与劳动力资源的紧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其收入,但也改变不了小农户在生产、服务和销售等方面的不利地位,导致了小农的贫困化。
由此可见,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小农户生产规模狭小,要素资源整合能力差,抗风险能力更弱,如不能有效地把小农业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不仅会增大小农生产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加剧小农的边缘化与贫困化,而且还会延缓农业现代化的步伐,拖“四化同步”的后腿。
把小农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面对当前我国基本国情农情,小农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长期共存,甚至将贯穿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全过程。因此,我们既要有历史的耐心,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又要有时代的紧迫感,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努力把小农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好引领作用。现代化经济体系是由社会经济活动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的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既是国家强盛的经济支撑,又是小农进行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引领。现代农业体系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四化同步”的基础。按照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的要求,加快建立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是现代农业的“三大支柱”,生产体系重在提升农业生产率,经营体系重在完善农业生产关系,二者又共同支撑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发展。在构建三大体系的进程中,要不断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在充分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推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服务主体,构建“大产业小业主”“小生产大发展”紧密联结的发展格局,以服务规模的扩大来弥补耕地规模的不足,把小农带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提高小农素质,发挥好主体作用。小农户与新型经济主体是相对的,也是可以转化的,小农户扩大了经营规模也能上升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此,要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小农户科学文化水平,提升生产经营技能,增强发展内在动力。鼓励小农通过订单带动、利润返还等形式主动接受新型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与之结成更加紧密的利益共享机制。在此基础上,通过土地流转、股份合作等形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尽快转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制订完善支持小农生产的政策体系,发挥好扶持作用。针对小农存在的生产规模小、要素集聚能力弱、抗风险能力差、自身缺乏技能等特点,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的关系,既要引导与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壮大,逐渐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又要从产业政策、财政资金、项目倾斜、融资担保、农业保险、技术培训等多个层面制订完善扶持政策,建立农业支持保护体系,让小农共同分享发展成果,逐步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比如,适应调整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让财政补贴更多地惠及小农户,或将财政补贴资金以股份形式量化到合作社与农户,使小农户也能参与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利益分配,让处于产业链低端的小农户也能分享到财政支农的红利。
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是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发挥好支撑作用。相比新型经营主体,小农不仅土地规模狭小,而且农业生产服务设施也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更为迫切。通过大力培育各类专业化与市场化服务组织,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手段,为小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帮助小农户节本增效,增加经营性收入。
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社,发挥好组织作用。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合作制旨在强化劳动者的联合,而在形式上分别叫合作经济与合作社。合作社是弱小群体寻求互助合作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旨在于资源共享且规避风险,力图将家庭农业生产积极性与合作组织的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合作社集生产主体与服务主体于一身,融普遍农户与新型农户于一体,具有组织农民服务自我的独特功能。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合作社既能根据市场需求做出有效响应,也能发挥传导市场信息,统一组织生产经营的载体作用。因此要让一家一户分散的农民按合作制原则组织起来,围绕优势产业与特色产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做到发展一个合作社,带动一个产业,致富一方农民。
发挥供销合作社的带动作用。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为农服务的国家队。经过这几年的改革,供销合作社已逐步构建了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成为乡村振兴不可或缺的生力军。因此,要充分发挥好供销合作社的带动作用,大力培育市场化服务主体,开展农超对接,农社对接,促进服务规模化与流通现代化,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向一二三产业融合渗透,逐渐把小农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