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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滇边邪教治理路径探析

2018-05-11韩宇梅

课程教育研究 2018年11期
关键词:治理路径邪教

韩宇梅

【摘要】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滇边邪教组织沉渣泛起,严重危害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依法坚决铲除邪教势力,不使其形成气候和大的影响。妥善处理沿边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满足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要求,反对民族分裂。不断研究和探索滇边民族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是实现滇边邪教治理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滇边 邪教 治理路径

【中图分类号】D69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11-0244-02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滇边邪教组织沉渣泛起,其渗透、破坏以及在少数民族中的发展、蔓延,使得沿边民族关系呈现出极为复杂的状态,严重影响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他们把滇边民族众多、经济文化落后的农村作为发展组织的主阵地,采取亲传亲、友传友、知己对知己、民族对民族的方式发展信徒。宣扬、传播异端邪说,鼓吹世界末日的降临,煽动群众与政府对抗,给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设置了重重障碍。因而,依法坚决铲除邪教势力,反对民族分裂,妥善处理沿边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加强边疆民族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形成防范和治理邪教的综合体系显得日益紧迫。

一、依法坚决铲除邪教势力,反对民族分裂

宗教本身极具号召力和排他性,若宗教感情和民族意识相结合,极易鼓动非理性情绪,并容易极端地排斥异己,最终导致宗教极端势力恶性膨胀。邪教作为宗教的变种,既非宗教组织,又非宗教派别,本文特指“那些不被政府承认的具有反主流文化、反社会、反人类倾向,对当时的政治、社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的具有破坏性的‘膜拜团体(cult)”。是依附于宗教的怪胎。尽管近年来公安机关对邪教的查处打击力度极大,但从滇边一些县(市)反复查处取缔邪教的情况看,此项查处工作非短期所能奏效。因为邪教组织活动于农村,“这种组织往往是宗教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坏人掺杂在一起,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搅和在一起”。

边疆各少数民族的社会政治生活都带有深刻的宗教特性,所信仰的宗教又不尽相同,本就容易形成很深的民族隔阂、宗教隔阂和宗族隔阂,加上邪教组织的渗透、破坏以及在跨境民族中的发展、蔓延,一旦我们的工作出现失误或差错,矛盾和冲突将随之而来。若解决不及时,容易导致民族关系受损。这些不但为国内外民族分裂分子加紧分裂活动提供了可趁之机,严重威胁着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而且严重危害了沿边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发展和政治稳定,给民族关系的良性发展设置了障碍。所以必须运用法律武器,坚决依法查禁取缔各种邪教组織。对邪教组织的活动坚持露头就打,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不使其形成气候和大的影响,构成犯罪的坚决打击,毫不手软。邪教组织往往具有政治问题和宗教信仰问题相互交织,不明真相群众和别有用心者相互参杂,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相互搅和的特点,因此,应严格把握查禁取缔时的政策界限,最大限度的教育争取群众,最彻底的打击犯罪分子,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安宁。坚持政教分离和坚持信教自由的宪法原则。无论哪一种宗教都没有超越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允许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取缔打击邪教组织活动的骨干作用。我国《刑法》第300条对邪教犯罪的刑事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300条做出了详细的、更具操作性的阐释。其中第一条规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此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也有许多惩治邪教活动的明确条款。

二、妥善处理沿边民族地区宗教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调节民间信仰市场的秩序

长期以来,我们在宗教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理解政策不全面,实施政策过于松懈等失误。宗教管理部门职能不健全,又使宗教长期处于法律约束之外的“真空”地带。再加上宗教民族性、群众性、长期性、复杂性和国际性的特点,使得宗教问题变得异常敏感。许多非法宗教活动被所谓的民族感情所掩盖,从而不了了之,致使宗教意识在滇边民族地区日益浓厚,许多民族干部的宗教认同感加强,宗教极端势力膨胀。这些都为国内外民族分裂分子加紧分裂活动提供了可趁之机,严重威胁着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切实地保护。更“重要的是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调节民间信仰市场的秩序,把有宗教信仰需求的民众吸引到合法宗教活动中来,用合法宗教来‘挤压邪教的生存空间。”[1]邪教既为宗教的变种,是“伪宗教”,就应该让信教群众区分什么是正统宗教,什么是邪教,并通过合法途径让愿意信仰宗教的群众满足其信仰的要求。要利用被邪教组织毒害的典型案例进行广泛的宣传,揭露其崇尚迷信、反对科学的本质,不断提高广大民族群众识别邪教组织的能力,自觉和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作斗争。要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具有实体性的特点,拥有组织、设施和活动,必然会成为社会管理的对象。在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中,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是基础,宗教活动的管理是关键,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是保障。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要经政府批准并依法进行登记(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物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宗教管理部门对此要具体加以落实,真正做到心中有数。对宗教活动的管理要保证其在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同时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聘用和备案工作要规范化、制度化,这一方面可以保障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可以打击和制止利用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使之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滇边民族宗教工作的特殊性对妥善处理沿边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提出了特殊要求:一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不但是尊重、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打击、制止假借宗教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本前提,也是使各种邪教组织无机可趁的有效方法。[2]二要加强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以利于宗教工作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继续巩固和发展党与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三要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从事分裂活动,进一步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把宗教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宗教人士手中。四要加强对各族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科学世界观的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中,应遵守宗教政策,加强对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投入到沿边的经济建设上来。

三、夯实边疆民族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民族、宗教、贫困三位一体是滇边市县的典型特征。对于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而言,最迫切的愿望就是解决温饱,尽快脱贫致富。这使得农村基层党组织把决大部分的精力投入到“温饱工程”中去,无暇顾及自身的发展和建设。由于受边疆民族地区浓厚宗教氛围的影响,少数民族中部分党员信仰宗教或程度不同的参与宗教活动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但损坏了党的形象,磨损党员意志,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和农村两个文明的建设。

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加强民族地区党的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应把立足点放在解决好農村基层干部和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作风问题上,着力解决好“脑子工程”问题。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宗教影响比较的大的地方,要经常对党员进行科学世界观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同时也要把党员信教同参加某些纯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在沿边民族地区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宗教已渗透到少数民族生活的各个方面。少数民族中的许多传统婚丧仪式和节日活动,尽管至今还带有一定的宗教色彩,但实际上已经成为民族风俗习惯和传统的民族节日。党员干部在生活中既要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又要在生活中不脱离群众,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其次要着力抓好以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为重点的领导班子建设,解决好“班子工程”问题。对少数软弱涣散、工作不得力的基层党支部领导班子,要果断进行调整;对已被宗教势力控制的党支部,要坚决彻底整顿;要严格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选拔任用乡、村干部,尤其是选好配强党委书记和党支部书记;要通过换届充实调整,坚持干部届中考察和党员民主评议、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以乡(镇)党委和行政村党支部为龙头,推动乡级机关站所和村级配套组织建设,使其能真正为经济服务。第三要着重帮助乡村制定符合实际的经济社会发展思路,着力解决好乡村发展的“路子工程”问题。农村党支部应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是精准扶贫、乡村和谐、民生幸福三大目标,要想方设法兴办各种经济实体,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增加农民的收入。应用榜样效应,走典型示范引导,整体推进之路。总之,边疆民族地区的基层党组织只有解决好了农村“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的问题,才能使基层党组织真正成为带领各族人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维护边疆地区民族团结的战斗堡垒。

参考文献:

[1]吴东升.邪教的秘密:当代中国邪教聚合机制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p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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