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环保信用制度的江苏绿色保险发展研究
2018-05-10王向华李冰范东邓林
王向华 李冰 范东 邓林
摘要:构建完善的环保信用制度和绿色金融体系是加快经济绿色化转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推动力。本文通过分析目前江苏省环保信用制度和绿色保险发展现状,集中对环保信用制度对绿色保险的指引作用及当前存在的法律指导缺失、环境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缺乏有效的反馈约束机制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环保信用制度;绿色保险;江苏
中图分类号:X1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8)03-0007-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8.03.003
Abstract:Building the environmental credit system and green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driving force for the green transformation of econom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nvironmental credit system and green insurance system in Jiangsu Province, this paper concentrates on the leading function of environmental credit system on green insurance and the issues such as the absence of legal guidance, the accuracy and timeliness of environmental credit evaluation and the lack of effective constraint mechanism.
Keyword:Environmental credit system; Green insurance; Leading function
党的十九大报告全面阐述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常保绿水青山,就需要科学的经济发展方式。因此需要全面深化绿色发展的制度创新,完善绿色金融的制度设计,使金融系统成为经济系统绿色转型的支撑平台,从而使得绿水青山真正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自然生产力。本文深入剖析江苏省环保信用制度和绿色保险的发展现状,并分析环保信用制度对绿色保险的指引作用及其存在问题。
1 江苏环保信用制度与绿色保险发展现状
在环保信用制度和绿色保险方面,江苏省率先走在前列,开展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从2000年起步,对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信息公开进行探索;2011年江苏省环保厅被江苏省政府确定为首批“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部门”;2012年开始推进实施全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2013年启动企业环保信用动态管理工作,发布《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发布的《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年)》,在吸收企业环境行为评定及信息公开制度基础上,明确了企业环保信用动态管理程序,建立了企业环保信用等级的“修复”与“降级”机制,提出了对各种环保信用等级企业的激励与奖惩手段,使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效能进一步放大[1]。环保信用评价的关键是其信用等级结果的社会公众效应及成果的政策扩展对企业形成社会监督压力,进而提升企业自觉的环保意识和环保动力。通过建立与金融、证券、保监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实行绿色金融,成为新形势下一项行之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绿色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绿色金融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我国绿色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近年来,江苏以推动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和污染高危企业环境责任保险为重点,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截至2015年末,江苏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企业数量位居全国首位,是第二名的4倍多。目前,全省已实现十三个地级市试点全覆盖,试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做出有益探索。无锡是江苏乃至全国最早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地方,由于太湖蓝藻的爆发,无锡市酝酿环境风险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旨在通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帮助参保企业提升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切实把各类环境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类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截至2015年年底,无锡市累计参保企业4164家,涉及化工、钢铁、污水处理、危废处置、印染、电镀、热电、焦化、制药等多个行业,参保覆盖面逐年扩大,累计承担责任风险41亿元;试点六年来,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共对3000多家企业进行了环境风险现场勘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3000余份,汇总14大类、118小类问题,帮助企业排查出较大环境污染安全隐患3033个,发现问题16005个,提出环境安全相关建议19038个,为企业安保人员进行风险防范培训4000多人次[2]。通過试点工作,确保了无锡市生态环境安全,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了企业持续发展和群众的权益,为无锡市的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做出了贡献。环保信用制度对绿色保险的指引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对不同环保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环保部门定期向保险机构提供环境保护领域失信企业的有关信息,保险机构将失信企业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参考,实行差别保险费率机制,通过发挥费率的杠杆调节作用,达到“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效果。2013年,江苏省环保厅联合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指出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与保险机构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对于环保信用等级为绿色和蓝色的企业,环保部门应建议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而对于环保信用等级为红色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环保部门应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年)》中也明确指出各级环保部门会同保险机构对环保守信企业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对环境失信企业提高费率,从而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2 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环保部门积极推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促进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和奖惩联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企业环境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仍然整体不高,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暗管偷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骗取环保专项资金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仍然突出。目前,我省环保信用制度对绿色保险的指引力度还不够,尚不能实现保险的“绿色化”。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2.1 环保信用制度和绿色金融的法律指导缺失
在法律方面,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立法层级较低,在法制建设方面还比较匮乏,尤其缺少发展“绿色金融”的基本法律制度、实施“绿色金融”的监管制度及正向激励方面的政策支持制度等。虽然有很多的相关文件发行,但并没有一部环境信用方面的法律去实施,使得其在实践过程中尤其是出现法律问题时,会出现打擦边球的现象。加强法律方面的监管,是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保障。
2.2 环保信用评价的准确性是引领绿色保险的关键
研究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制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广泛推广的重要瓶颈[3]。不同行业存在不同的环境风险,而且同一行业由于其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的不同而产生不一样的环境风险隐患,因此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必然不尽相同。同时保险机构普遍欠缺对环境领域的技术识别能力,这给保险费率的厘定带来了更大的困难。而环保信用制度对绿色保险的指引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对不同环保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将环保部门定期提供的企业失信记录作为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参考,因此环保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引领绿色保险的关键。目前环保信用评价模式主要是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评价的二元模式,这种评价模式不仅会增加环保部门的工作量,而且可能会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其次不同行业由于其本身环境行为特点的不同,对其进行环保信用评价的指标需要有所侧重,而目前的環保信用评价指标为固定的三大类41项评价指标,因此其评价结果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指引作用就会减弱。
2.3 缺乏有效的反馈、约束及监督机制
目前环保部门只是将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定期通报给保险机构,而保险机构并没有向环境部门反馈对于评价结果的具体应用,尚未实现一个有效的联动机制。而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会涉及到环保部门、保监部门、保险机构以及企业等多主体,目前的法律条文中对各主体的责任进行了一定的界定,但是各机构相互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约束和监督机制,因此可能会出现由于自身利益的冲突而导致各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
3 结语
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环保信用评价及绿色保险的支持力度,加快立法建设,夯实环保信用评价和绿色保险的法律基础;其次,在环境信用评价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公众参与机制,形成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同时优化评价指标,使其既科学又使用;最后,环保以及保监等部门应该加强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反馈机制和约束监督机制,实现信息的深层次共享,从而真正实现环境信用评价对绿色保险的引领工作。
参考文献
[1]王向华,贺震,李冰.江苏省环保信用制度与绿色信贷发展指引研究[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7,42(5):130-132.
[2]刘鸿志,王志新,侯红.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引入环境风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的无锡经验[J].环境保护,2017,45(10):28-31.
[3]郭金龙,周小燕.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机制的思考[J].环境保护,2017,(10):18-21.
收稿日期:2017-11-22
作者简介:王向华,博士,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管理及环境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