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被套6500万调查
2018-05-10霍恩伊
霍恩伊
世涛公司的“胆大”,加上政法大学相关领导的“侥幸”,共同促成了这笔漏洞百出的“生意”
4月18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前副主席、教授方流芳,先后接到13个电话。来电都提到一句话:“盖子终于揭开了!”
一天前,有不具名人士将方流芳此前微博片段整理成文,标题起得很吸引眼球《校耻:中国政法大学被骗6500万,沉默十年反成被告》。
文章称,2008年,政法大学与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涛公司”)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法大为此支付6500万。合同所涉地块是一处军产,而缺乏基本资质的世涛公司,与该处军产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上文发表当日,政法大学官微发布声明,称此文表述严重失实。声明指出,近期,学校已通过司法途径起诉世涛公司,法院支持了学校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经生效,正处于申请强制执行阶段。
《中国新闻周刊》拿到了这份一审判决书【(2017)京01民初156号】。从这份判决书可知,2017年3月,法大以合同无效起诉世涛,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法大胜诉,世涛被判赔偿损失共约1亿元。判决下达的时间是2017年12月。
此时距合同的签订,已过去近十年。
过期的许可证
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的北区,从方流芳的办公室窗户望下去,稀疏立着几栋老旧的六层砖楼。法大的教职工就住在此处。
方流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第一次听说家属院即将整体搬迁,是在2009年10月。
当时,他陪同履新不久的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在欧洲访问。校长对他说,这个搬迁项目,是他任上需要完成的一个重要任务,已经和有关公司签订合同。方流芳那时还不知道,校长口中的合同,此前在校内曾引发很大争议。
2007年,政法大学为扩大教学科研用地面积,决定将北校区内的教职工家属院迁出,通过房屋置换的方式,另寻他处整体搬迁。
一位知情人士对《中国新闻周刊》透露,通过校内人士牵线搭桥,校方获悉世涛公司刚获得一处地块,在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的北京昌平某离职干部休养所内,正好位于法大南校区东门斜对面,地理位置很好。
《中国新闻周刊》拿到了世涛公司与该干休所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合同签订于2006年8月。根据该合同,世涛出全资为干休所修建4栋住宅楼,用于安置干休所离退休干部,并负责原有住房的拆除工作。干休所则转让给世涛约19207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
2007年7月9日,世涛与政法大学签订相当于“购房预约”的《团购住房协议》。7月17日,法大先行向世涛支付定金1000万兀。
但《中国新闻周刊》调查发现,在这份协议签订的一个月前,世涛手中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就已经过期。
研究房地产和土地交易多年的方流芳指出,过去,“军转民”的一种传统方式,是通过颁发《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将军用土地“定向”转为民用。凭借此证,开发商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请立项,和土地管理部门签订正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完成土地出让、权属过户手续。“这样做既把国家划拨土地变成可转让土地,同时又避免了公开的招投标。”
2007年1月31日,國土资源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必须在当地统一的土地市场公开进行。
也就是说,土地“军转民”的传统方式一律停止,不得再定向、定价、定项目,只能通过挂牌招标公开出让。
但新规在文末特意指出:已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的,可按原有规定办理,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而世涛所获许可证上载明的有效期,也是到2007年6月30日。
另据《干休所合作建房项目整改方案说明》,2007年土地新规颁布后,由于干休所与世涛的合作建房项目已列入符合军队土地转让条件的名单中,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协同市规划委、市发改委、市建委进行相关审批,要求名单中的项目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土地转让手续办理,即在上述新规的基础上延长了半年。
按照政策规定,在与市国土局签订正式的土地出让合同之前,首先需要由市发改委批准立项。但是,因为这个项目到发改委时已过2007年12月31日,发改委拒绝立项。
因此,直到许可证过期,世涛也没有成功受让土地。并且由于政策的变化,传统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已经成为历史,无法补办。这意味着,位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内被政法大学看中的这块土地,性质始终没有改变,是军队所有。
法律建议被无视
2008年10月20日,法大和世涛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法大以6700元/平方米的单价,向世涛公司购买建筑面积约40700平方米的商品房项目,共包括三栋住宅楼和一栋楼的地下车库。约定在2010年10月31日前交房。
值得注意的是,该合同的“项目建设依据”,只列有《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一项。而此时,世涛公司的这一许可证早已失效,也不再可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据了解,合法的商品房销售必须“五证”齐全,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还须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据法院判决书和世涛提供的文件,在签订合同前,世涛所有的资质文件只有四个:一是已经过期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二是总后勤部对世涛与干休所合作建房的批复;三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1月出具的“同意通过用地预审”的函;四是北京市规划委于2008年3月给发改委开具的“规划意见”复函。
这里的“函”不是正式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位不愿具名的世涛公司高层人士对《中国新闻周刊》坦言,他们确实没有“五证”,唯一的许可证也过期了,但是在和法大签合同前,已经给法大出示了公司的全部材料,并没有隐瞒和欺骗。
“比如我这个车是个半成品,你就愿意买我这个半成品。”这位世涛高层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2008年3月19日和4月培日,世涛两次给法大发函,要求尽快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第一份函中,世涛表示“该项目进展顺利,已进入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和审批阶段”;另一份函中,世涛称“项目获得市规划委审批认可后已两个月”。两份函中,都没有提及,由于已过政府规定的最后期限,发改委拒绝立项。
有知情人士透露,此前,2007年6月,法大发现世涛的许可证过期后,曾有担忧。但世涛方劝说:这个虽然过期,但还有一个半年时间的时效(即许可证的最后期限比新规延长了半年),“我保证给你跑下来”。
这位知情人士质疑,即便如此,按常理推断,最迟到2007年年底,世涛的立项未通过之时,法大就应确认其资质存在问题,停止合同的谈判。
事实上,法大并非没有人对世涛提出质疑。2008年4月22日、5月28日、6月2日和6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曾先后组织四次专家论证,并形成了一致意见。
《中国新闻周刊》拿到的论证会纪要载明,论证形成的意见是,合同所涉土地目前仍是军用土地,不能作为民事合同的标的,合同标的不合法,合同无效。并且,该土地的建设项目缺乏合法性手续。
“购买合同‘实、名不符,现阶段不宜签订合同。”会议纪要如此表述。
然而,2008年10月,学校无视法律办的意见,在世涛五证全无的情况下,teAR择与其签约。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这种标的额过亿的房地产交易合同,需要经过严格的集体决策审核。首先,需要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长过目同意,随后提交至法律办审核。法律办给出法律意见后,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形成书面决议。再将该决议报请党委常委会进行二次表决,仍无异议,则校办才会同意提供校长印,在合同上盖章。
并且,一位知情人士指出,理论上,法律办具有一票否决权,如果法律办出具否决意见书,学校则不应签订合同。
多位内部人士质疑,在世涛明显缺乏资质,且法律办明确出具否定意见时,为何校办会和常委会仍“一路绿灯”?
前述知情人士认为,在这件事上,当时主管基建、资产和后勤,全程跟进此事的法大一位张姓副校长应负主责。目前,这一信息尚无法证实。
2017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帆根据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要求法大就此事公开信息,被拒。杨帆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再遭拒绝。他随即提起诉讼,此案将于2018年5月9日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前述知情人士还指出,在2007年签订首个团购协议时,校方绕开了主要职能部门拆迁办和基建处(合署办公),让资产处主导前期谈判。世涛方面也证实,2007年与之接触较多的法大人员,就是一位李姓的资产处副处长(在2008年4月一份世涛致法大的函上,有这位副处长的手写签名)。
一位基建处工作人员向《中国新闻周刊》证实,直到网上公开了判决书,他才知道2007年法大还和世涛签了一个“预购协议”,支付了1000万元定金。并且,该协议没有动用校长印。除了法大校章外,上述提到的张姓法大副校长,在“代理人”一栏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6500万的来龙与去向
2008年8月25日,政法大学向世涛公司支付购房款1000万元。11月3日,法大再向世涛公司支付购房款2500万元。
2009年10月20日,双方再次订立《关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中写明:因世涛施工许可证尚未办理完毕,为保证工程顺利开展,法大要再次支付世涛2000万元。
前述知情人士透露,得知要再追加2000万后,当时的资产处处长金龙河和财务处处长徐扬(现为分管基建的副校长)都拒绝拨款。
徐扬称,只有校长黄进和书记石亚军两个人都在申领支票的报告上签字,他才敢签(支票)。据了解,学校的每—张支票单据都在财务处有存档,由谁签收,一目了然。
2009年12月4日,法大向世涛公司支付购房款1000万元。2010年1月22日,又支付购房款1000万元。至此,法大向世涛支付了全部购房款6500万。
然而,这笔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仍有很多疑点。前述基建处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涉及这种大宗房产交易,法大的资金主要来自两个渠道:一是教育部或发改委的专项拨款,二是自筹,一般是通过校友资源获取赞助。
但方流芳表示,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校方真正可以自行支配的,只有人事费和办公费。他指出,家属院置换项目属不动产基本建设,必须要通过教育部向发改委申N2_项,发改委批准立项后,向财政部申报资金,财政部将资金直接拨到教育部后,法大才能启动这一项目。
2014至2015年,方流芳先后三次找到法大党委书记石亚军,当面要求校方披露6500万资金来源,有没有经过教育部批准,以及是否属于基本建设资金。
除了资金来源,另一个关键问题是:6500万去哪儿了?
在2009年10月签订的《购房补充协议》中,法大和世涛约定设立“共管账号”,交换章印。世涛副總李成民的个人名章由法大保管,校方的财务专用章由世涛保管。每支出一笔资金,都需要双方同时盖章。
多位校内人士就此提出疑问:既然每笔支出都需要双方同意,法大究竟如何履行和监督“共管账户”?最终是放任世涛直至交房期,也没有将这笔钱用于给法大建设商品房。
一个最明显的证据是,直到约定好的最迟交房日2010年10月31日当天,在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内,应当交付法大的7、8、9号楼,还没有一栋开工。
“跑不动了”
2011年4月,交房时间已经过去五个多月,建房现场拟建楼盘上的旧建筑还未拆除,建设前期的基本征地手续仍未到位,“开工”遥遥无期。
《中国新闻周刊》获得的一份材料显示,法大党委专题听取世涛公司《关于我校团购住房进展情况的简要汇报》,世涛称,在不改变《购房合同》条款内容的前提下,为了启动换核发土地证操作手续,建议法大选择建设公租房或限价房。两相对比,法大倾向于选择限价房。
5月3日,针对世涛的汇报,法律办经专家讨论后一致认为选择限价房的方案存在很大风险,因为该方案的前提,是将学校家属院改造项目和世涛无法继续开发的项目捆绑在一起,所有立项都以学校名义进行,法律后果也由学校承担。
世涛的角色由开发商转变为代办人,双方实际的买卖关系不复存在。法大被推向前台,而世涛却可以借此脱责。法律办建议,可以和世涛另行签订代理协议。
但校方再次无视了法律办的意见。
据一审判决书,2011年6月、11月,法大和世涛连续两次给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函,请求将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建设用地划拨至世涛公司,世涛按保障性住房建设,定向安置法大教职工。
2011年至2012年,法大多次给昌平区政府和北京市政府发函,请求推进项目。
知情人士透露,到了2012年底,世濤方来到法大拆迁办公室,说“跑不动了”。
2013年,有疑似知情人在网上发帖,对此事进行部分披露,“法大受骗说”开始在校内流传。自此以后,每年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都有教师提出质疑。每次,校方的回答都是“合同正在实施中”。
2015年12月,法大再次给北京市政府发函,请求将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项目土地直接划拨给法大。
前述世涛高层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14年底,分管基建的法大副校长徐扬和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金龙河:前资产处处长)找到世涛,称受法大委托,要求和世涛及军队土地管理部门协商,探讨直接将土地转让给法大,并口头承诺待项目明朗后再签订协议。
这位世涛高管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个项目的特殊性在于,无论怎样,政法大学都想要这块地,不管用什么形式都行。”
方流芳指出,对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这个地块,如果军队和北京市政府能够达或一致,军队同意无偿将土地整体移交给攻府,政府再将土地直接划拨给政法大学,法大的确可以在避免招拍挂的情况下,转变其军用土地的性质,建设经济适用房。
“但这只是理论上的说法。现实中,人家怎么会无偿把一块这么好的土地给你政法大学,这是天方夜谭。”方流芳说。
到了2016年,法大的态度开始变化。2016年3月15日,世涛致法大的函中载明:从2015年底至今,世涛多次与法大磋商,要求在目前的大好形势下,先与法大签订框架性协议,其他内容随事态的发展再行确认。但法大以种种理由未能完成框架协议的签订。
前述知情人士指出,当时,法大和世涛的合同已经成为“一个烂摊子”,“没人管了”。校内各有关部门对此事的态度是“没人拒绝也没人同意,没人反对也没人签字”。
2017fg3月,政法大学以合同无效起诉世涛公司。
判决书称,由于世涛与法大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时世涛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世涛需要偿还法大6500万,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共赔偿损失约1亿元。
方流芳另外算了一笔账:如果法大选择以合同违约起诉世涛,按照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界定,逾期未交房,自约定交房之日至实际交房之日,世涛每日应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29989万元)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因此,假定以2018年4月1日为违约终止日,从2010年10月30日算起,法大可以争取到的最高违约金赔偿总额,若按复利计算是80.66亿元,按单利计算是21.6亿元。
但是,法大没有以“合同违约”起诉世涛,而是选择了“合同无效”,显然是因为诉讼期限的问题。
对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算,超过该期间才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胜诉权。
依合同约定,当世涛没有在2010年10月30日交房时,法大就应当明确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按两年的诉讼期算,最迟在2012年10月30日之前,法大应当起诉。
而以无效起诉则不受诉讼期限的制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发布《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早在2011年5月,针对世涛的项目进展汇报,法律办在意见书中已经明确表明:《购房合同》属无效合同。建议校方尝试由商品房改为限价房之前,先处理合同问题。
但是,直到近七年后,法大才以合同无效起诉世涛公司。世涛败诉后不服,但在上诉不久后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