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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别法人、公益法人、特殊企业的关系

2018-05-09宋昕蕾

科学与财富 2018年8期

摘 要:《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设置,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法人制度、规范法人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其不足也是难免的。本文以特别法人、公益法人、特殊企业的关系为题,简单介绍三者各自的含义以及关系。

关键词:特别法人 公益法人 特殊企业

特别法人是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增设特别法人。前两次审议中,法人制度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有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法人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在设立、终止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建议增设一类特别法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主要有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对上述法人,单独设立一种法人类别,有利于其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此次草案在法人一章中增加第四节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它确立了机关主体资格,奠定了机关工作的法律基础,增加了机关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机关法人的设立,能有效地解决难度大、效率低和效果不理想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伴随改革开放一路走来,规模不断壮大。但是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这类经济主体面临着诸多尴尬:无法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法签订合同,无法申请、注册网站域名等。为了进一步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活力,扭转这一窘境,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又称农业合作社,是指农民,尤其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各自的生产及生活条件,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守合作社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所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定义似乎是将合作社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同了,在国外,合作社确实是农村合作经济的典型载体,但是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般是包括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改革开放后出现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将有利于农场集体经济的发展,按照市场的机制,释放出巨大的动能。赋予农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市场中发挥主体作用,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法人地位的问题,有的部门、地方和一些基层干部群众代表提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履行其职能需要从事一些民事活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其民事主体地位,致使其在一些情况下不能顺利从事民事活动。民法总则应明确赋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资格。对此,此次草案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指以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术或其他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所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指谋求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且主要是非经济的利益。但是,公益发人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从事经济活动。只要公益法入听从事的营利活动是作为实施其公共利益的目的的一种手段,就不影响其作为公益法人所具有的性质。

公益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多属于公益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中的消费者协会、慈善基金会等也属于公益法人。公益法人一旦设立以后,其权利能力仅限于其章程所规定的公益范围,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否则,其权利能力会被剥夺。公益法人既可以采取社团法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财团法人的形式。在中国,没有公益法人这种分类法,但中国许多社会团法人实质上属于公益法人。

特殊企业是相对于公司、合伙、一般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等普通企业形态或形式而言的,是指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特殊企业存在于以下5个领域,政策性经营或在经营中承担一定的政府或公共管理职能的领域;非竞争性的合法垄断领域;竞争性领域和办事业的特许经营;国有农场、林场、建设兵团等具有社区性、地域性、政权组织的某些经营领域;未完成特殊任务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或法人。除了国外的私有、私营的特殊企业外,由国家出资或控股的特殊企业在组织上与证券体系通常是直接衔接的,衔接的紧密程度在不同的企業可能不尽相同。

综合上面对特别法人、公益法人、特殊企业的概述,笔者认为特别法人、公益法人、特殊企业三者都属于非营利性的,都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性。

参考文献:

[1]我国法人分类制度的重新思考[J].周玉超,蔡文灏.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

[2]“慈善”的法律界定[J].马剑银.学术交流.2016(07)

[3]经济法人本主义论[D].李永成.西南政法大学2006

作者简介:

宋昕蕾(1992—)女,山西太原人,山西财经大学2015(法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