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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量在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中的适用

2018-05-08赵阳

卷宗 2018年4期
关键词:证明责任民事诉讼

摘 要:在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当中司法裁量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基于此种情况,在本文当中笔者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与分析。首先从能够有效弥补法律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以及能够体现出个别案件的公正性两个方面对责任裁量分配在民事诉讼中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最后从诚信实用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及盖然性原则四个方面阐述了民事诉讼中分配责任证明裁量所需要考虑的因素。

关键词:司法裁量;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1 引言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当中证明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决定诉讼程序的关键素在,而对于证明责任来说,责任分配则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责任分配就决定了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基于此种情况,对司法裁量在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中的适用进行研究与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下文当中笔者将对这一问题展开详细的研究与分析。

2 责任裁量分配在民事诉讼中的必要性分析

(一)能够有效弥补法律本身所存在的缺陷

责任裁量分配的存在能够有效避免法院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做出裁决的情况发生,从而为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的攻击与防御提供必要的保障。同时从责任裁量分配的制定目标来看,其根本目标就在于实现当事实不清时对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分配的一种重要方法。因此,在民事诉讼法当中责任裁量分配往往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同时在法律当中也是一种预先设定的方法,通过责任裁量分配能够有效提升法律的可预见性,从而引导法院给出最合理的判决。其次,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来看,由于我国目前阶段尚未建立统一的民法典,责任分配只有在少部分实体法当中存在,在现阶段我国民法体系存在较为鲜明的空白的前体之下,责任裁量的存在能够有效避免问题的产生,同时也有效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的缺陷。

(二)能够体现出个别案件的公正性

对责任裁量的内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本质属性在于公正性,在应用责任裁量分配原则的过程当中我们不能完全拘泥于法律条纹当中对于权力的具体规定。因此,责任裁量的存在允许在进行案件审判的过程当中并不需要在单纯从法律条文的硬性规定入手对责任分配强制性分配,同时也能更好的体现出法律对于公平以及权利救济上的价值因素。在裁决过程当中法官能够有效避免完全法定而导致的责任现实不公平。同时也正是这种自由裁决因素的存在,才使得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更加趋于平等,同时在个案当中也更能彰显出一定的公正性。

3 民事诉讼中分配责任证明裁量所需要考虑的因素分析

在民事诉讼当中法官在进行分配责任证明裁量的过程当中必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诚信实用原则

诚信实用原则是法律最根本的原则之一,早在古罗马时代就已经成为法律的最基本要素,所谓诚信实用原则是指法律赋予法官根据诚信与实用原则对案件进行裁决的基本权利,现阶段诚信实用原则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当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诚信实用原则的本质是要求当事人双方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当中需要遵循诚实、善良的基本原则,同时也需要合理的实用自己的权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的动态协调。在诉讼程序当中也是类似的,法律会给与伪造证据、组织他人作证等不恰当行为必要的惩罚,同时法官也会对这些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考虑从而确保诚实实用原则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实施。另一方面,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分配证明责任时同样也应当充分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证明责任分配的理由与依据当庭或在判决书中进行阐明,否则容易发生自由裁量权之滥用,这也是心证公开原则的要求。

(二)公平公正原则

在民事诉讼当中,证明责任分配是否妥当不仅需要从法律目标的层面进行考虑,同时还需要从法律程序的角度进行考虑。公平公正原则不仅强调了在实法体当中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需要具备一定的对等性,同时在诉讼程序以及法律地位中也必须要具备完全的平等性,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具体来说主要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公平责任。在民事责任当中公平责任是一种最基本的责任原则,其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双方在都并不存在明显过错时,损失应该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共同承担。这种结果是法律相对于道德的调整所实现的,其并不是强调法律的完全公平性;(2)情势变更。在民事诉讼当中,法律关系赖以生存的情势因为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出现的变化会使得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出现明显的不公平性,情势变更是现代法律对于公平与正义的强烈追求而导致的。

(三)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证明责任应该成为了解案情与真相的重要辅助措施,而不能成为影响真相的因素,同时法律也不应该对个人无法实现的事件进行问责。因此,在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法官进行裁量分配的重要考虑因素。但是在实际审判过程当中,不同当事人由于知识水平等方面的影响,在举证能力方面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的差异,尤其是对于一些非专业人士来说其举证能力往往相对较差。这时法官在进行证明责任分配的过程当中不仅会针对案情本身,同时也会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进行分析,综合判断举证的专业性与可能性,从而对证明责任的分担进行判断。

(四)盖然性原则

所谓盖然性原则是指仅仅是有可能,但不是必然的因素。目前阶段在大陸法系当中盖然性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民事诉讼中责任裁量分配的重要因素。所谓盖然性原则其本质在于对于客观事实的否定,对法律事实的肯定。目前阶段在我国的民法法律体系当中,采用的是“高盖然”原则,其是指在民事诉讼当中,需要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进行判断,如果一方的证据说服力要明显较高,则需要对其举证的真实性给予肯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判断。

参考文献

[1]袁中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之述评[J].法律适用,2015(08):47-52.

[2]韩艳.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正本清源——以“规范说”为理论基础[J].政治与法律,2014(01):101-107.

[3]胡学军.从“证明责任分配”到“证明责任减轻”——论证明责任理论的现代发展趋势[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4(02):86-92.

作者简介

赵阳(1994-),女,汉,河南新乡,研究生在读,河南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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