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时代大学生网络诉求研究
2018-05-08谢兴政黄志铭
谢兴政 黄志铭
摘 要:本文以融媒体为视角,着重研究了高校学生网络诉求表达与现实表达间的差异性,并详细介绍了如何引导高校学生网络的理性表达,借以促进大学生网络思想教育工作的开展,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关键词:融媒体;大学生;网络诉求;现实行为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8)04-0128-03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现代媒体应该“形成立体多样、融合发展的现代传播体系”,“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优势互补、一体发展”。融媒体,既不是传统媒体,也不是新兴媒体,而是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协同发展。近几年,由于新兴媒体便利、快速、互动、无所不在的特性使其得到迅速发展,迫使传统媒体产业与新兴媒体整合,进行创新转型,使融媒体得到迅猛发展。到2016年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7.51亿,手机网民达到7.24,而作为网络原住民的学生是最大的网民群体,占比达24.8%。由于社交媒体与阅读应用的大量普及,手机上网已经成为大学生的重要途径,满足大学生个人整合与社会整合的需求[1]。网络交流以其迅速、便捷、自由和互动的特质吸引着大学生的眼球,并逐步成为大学生交往世界的路径,以网络平台表达个人需求成为现实。
一、高校学生网络诉求表达的现状
网络诉求表达主要是指人们通过网络平台表达精神或者物资需求的一种网络交流。为全面了解大学生网络诉求的现状,笔者针对福州市的6所本科高校600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最终回收556份有效问卷,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一)大学生网络诉求的目的多是寻找精神依靠,渴望别人关注,但多数是不抱希望的一種诉求。调查结果显示,在现实生活中遇到问题时,84.17%的学生会在网上表达自身意愿,网络诉求目的性较为明确。在这部分学生中,90.81%学生表达的真实心声,87.18%学生希望引起广大网民的关注,28.85%的学生希望借此解决问题,仅有9.19%的学生是自身无聊的发泄。由此可见,大多学生是希望自身得到关注,所提出问题能够被重视并得到回应。实际上,笔者在调查问卷中除了得到上述数据外,另获得一组不同的数据,93.80%的学生表示所提诉求没有及时被回应与解决,80.13%的学生认为网上表达诉求没有大作用。由此可见,学生渴望别人关注并及时回应、解决问题,但又认为问题不可能被得到解决,这说明他们对此的期望值较低。
(二)在调查中发现,87.95%的学生网络诉求在内容上更注重精神层面的,物质层面的表达不强烈,强调参与学校治理的权利、改善教育公平待遇,希望得到自身价值方面的认可。大学生正处于锐意进取阶段,他们关心国家大事,当国家利益受到侵犯,往往是反映最激烈的群体,有高达93.71%的学生会在网上表达强烈的爱国主义立场。相反,大学生在网上关注物质需求的相对较少,占比仅为22.08%。并且,多是关于学校生活设施、学习环境、食堂饭菜等方面的。
二、大学生网络诉求对学生行为方式的影响
(一)大学生网络诉求对学生行为的正面影响。网络化的普及,使大学生的网络诉求成为可能,网络诉求对保障学生权益、减少侵权行为有重要意义。与传统诉求表达不同,网络诉求突破了校园的界限,突破了地域间的限制,能够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影响力较大,有助于保障大学生的利益[2]。另外,网络的平等性也赋予了学生与校方公平对话的权利,提高了大学生的话语权,使学生能够快速了解并参与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中,促进高校决策科学性、民主化的同时,提高了学生对学校管理的参与度。在网上,大学生权益诉求,体现了学生个体享有平等权利,表现了学生自身价值。并且,学生通过网络诉求表达自身对学校教学、管理、服务甚至未来发展等的建议,反映出学生对学校的关注度,提高了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积极性,促进了高校健康发展。因此学校应认识到学生网络诉求的重要性,支持学生的网络诉求,以彰显其自身价值,提高学生对学校认同度。
(二)大学生网络诉求对学生现实行为的负面影响。大学生网络诉求虽然有许多值得肯定之处,但也难免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归结起来有:(1)因网络的便捷性,学生越发依赖网络表达诉求,而忽视了其他途径,致使学校组织资源闲置与浪费。(2)学校组织优势多显现在现实生活中,在网络上却难以彰显。在嘈杂的网络,学校组织形象逐渐消解,学校组织作用难以发挥。(3)网络表达的及时性与学校组织的程序性发生冲突,影响了学校组织的效率,使学生对学校组织产生不满情绪,当这种情绪达到一定程度时,学生在网上表达将偏离理性,进而影响学生与学校的和谐关系。(4)由于网络虚拟性以及学生在网络诉求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加之网络传播的特点,致使部分学生陷入个人主义,易造成学生只注重个人利益,忽视集体利益,进而偏离理性,这将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
三、大学生网络诉求表达与现实行为方式的关系
(一)大学生网络诉求与现实行为间的相关性分析。网络诉求是我国新时代大学生的一种行为表现方式。随着融媒体时代的到来,处于新时代发展中心的大学生对网络的依赖不断加深,依赖性也在增强,笔者曾就此进行一次问卷调查,93.71%的被访者持有“手机就是安全感”这样的看法,可见网络或手机对大学生的影响。目前,大学生网上表达诉求呈不断上升之势。调查表示,76.62%的学生认为网络诉求表达与其行为方式密切相关。并且认为,若网络诉求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极易导致现实行为方式的发生。在大学生群体中,90.29%的学生认为网络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网络诉求也逐渐成为重要且普遍的诉求途径。大学生在网络诉求表达与现实行为方式上逐渐呈现出时间上的一致性[4]。目前,大学生在网络诉求表达与现实行为方式间仍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却也出现时间上同步的趋向。并且,在大学生发群体中,90%的人认为网络诉求很可能变为现实,相信网络诉求将越发重要。
(二)大学生网络诉求与现实行为间的差异性分析。与现实行为方式的公开性与真实性相比,网络诉求具有隐蔽性与虚拟性。因为网络虚拟环境为用户带来了较强的隐蔽性,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利用网络平台匿名表达个体甚至群体诉求。网络世界的隐蔽、自由性,使得大学生能够表现出表达真实想法,其诉求往往是大学生所真正需要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其真实性与公开性会约束多数大学生的行为,很难真正表达自身诉求。大学生在网络表达的多是自己的想法,而现实行为方式须立足于法律、规范与规则。网络虚拟世界的约束力弱,多数网络诉求者认为网上行为无据可查,大学生能够无所顾忌地表达网络诉求,不必担心违反法律法规,影响自身现实生活。而现实社会中,行为方式处于大众视野中,且需要为自身话语、行为负责,大学生在表达诉求时会格外小心,时刻注意自己行为方式。
四、大学生网络诉求的路径引导
(一)整合诉求渠道,满足学生诉求需要。学校应重视大学生网络诉求,并利用相关资源疏通大学生利益诉求渠道,在满足大学生表达自身诉求的同时,了解大学生的思想,调整学校相关政策,解决大学生遇到的问题,继而规范学生现实行为,将冲突消灭在萌芽阶段,维护校园和谐稳定[5]。高校要有机整合线上线下资源,为学生提供便捷的诉求渠道,满足学生的诉求需要。首先,学校应充分运用媒体网络,为学生提供网络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收集信息、引导舆论、监督网络行为的优势,构建包含校园网络、微博、微信、电子邮箱等在内的利益诉求平台,方便学生诉求,并对学生的合理诉求及时回应,以化解学校与学生间的矛盾。其次,学校应建立学生申诉平台,凡学生对学校制度、处罚等有异议均可在平台上匿名表达,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对其中的合理诉求要及时回应并加以解决。
(二)构建学生诉求高效处理机制。越来越多大学生通过网络表达自身诉求,这应引起高校的重视,所以要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及时了解学生诉求,继而解决学生诉求,为学生提供一条龙服务。首先,建立统一的大学生利益诉求处理机制,成立校级层面的学生利益诉求处理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大学生利益诉求的搜集、处理、解决与反馈。其次,建立规范的大学生网络诉求信息搜集与处理机制,开通校园微博、微信等,以学生管理形式多种渠道收集学生诉求,并及时对学生诉求的合理性、诉求的轻重缓急等进行核查,第一时间对学生诉求做出反馈。当大多学生急切要求校方解决某事件时,学生管理者应及时反映校方,校方协调学校各部门给予解决。
(三)全面深入网络社区,引导学生理性诉求。因网络的虚拟性,而大学生自身又是较为冲动的群体,当大学生遇到某些事件时(如萨德事件),极易在网络上发表较为偏激的言论,有时表现出对学校、对国家的不满情绪,甚至采取偏激行为。对此,学校應加强网上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加以引导,促使学生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首先,教师应加强对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观念,提高大学生自身政治素养,使学生认知到个人利益、学校利益、国家利益间共同性,教育学生理性面对问题[6]。其次,加强大学生法律法规,提高学生的网络素养,增强学生对网络各种信息的辨别能力,避免大学生受到外界不利信息的影响。引导学生合理表达诉求,使学生了解到网络依然有法律,有网警监督,有道德规范,促使学生网络诉求更理性。
参考文献:
〔1〕余展洪.高校学生网上诉求表达和现实行为方式比较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3,(14):119-121.
〔2〕林明惠,周韬,蔡道锐.大学生网上诉求表达和现实行为方式研究[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2(2):145-148.
〔3〕王义全.“微时代”大学生网上诉求表达和现实行为方式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3,(30):177-179.
〔4〕朱玉,郑亚平,郑文颖.大学生现实表达与网络表达的差异分析[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35(3):52-56.
〔5〕〔6〕余展洪.高校学生网上诉求表达和现实行为方式比较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3,(14):117-119.
(责任编辑 姜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