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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尼系数论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

2018-05-08陈雪莲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3期
关键词:基尼系数必要性

陈雪莲

摘要:改革开放后,我国国民经济迅猛发展,在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和家庭资产不断增加的同时,以基尼系数衡量的居民收入差距和财产分配差距也逐步加大,已达到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以上。为了防止财富过份集中在少数富人手中,缓解贫富悬殊矛盾,我国有必要通过开征遗产税对个人收入再分配进行调节,平均社会财富,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基尼系数:遗产税开征:必要性:贫富悬殊

一、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与基尼系数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国民经济有高速发展,国家经济实力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从经济总量上看,197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只有4100亿元,至2016年达到了74.4万亿元,37年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180倍,平均年增长速度达15.09%。居民生活水平和收入大幅提高,个人财富显著增加。根据世界银行数据,我国人均国民总收入由1978年的190美元上升至2012年的5680美元,增长了29倍。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我国在2012年就已经由低收入国家跃升至中等收入国家。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也显示,1979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87元,2016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37年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了86倍。而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依然在逐年攀升,国家统计局2017年1月公布的2016年中国经济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3821元,比2015年实际增长6.3%。近几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变化如图1和图2所示。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后,我国国民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有了根本性的增长,但在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倾斜、地域优势不均衡及个人能力的差异,财富并没有均匀地分配在每个地区和个人手中,而是逐渐集中到了部分人的手中,贫富差距扩大。差距还可通过改革开放后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变化表和变化图清淅地体现出来(如表1、图3和图4所示)。

基尼系数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重要指标,是指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按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若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5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0.4被视为基尼系数的“警戒线”,

以上数据显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基尼系数不断攀升,尤其是近20年,基尼系数都处于收入差距较大甚至收入差距悬殊的区间,虽然从2009~2015年,基尼系数连续7年有了微小的下降,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悬殊的矛盾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依然远远超过国际公认的贫富差距警戒线。2016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进一步扩大。并且,由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受到样本数量、样本质量和调查方法等的限制,有不少学者认为官方公布的基尼数据存在低估现象。如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就认为,官方公布的基尼系数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低估,主要是由于高收入户样本偏低、个别收入项目的遗漏(比如住房的租金)以及流动人口样本的严重缺失等三方面原因导致。认为,随着中国的富豪越来越多,统计基尼系数时这些样本比重太少,明显是不客观的。因此,确定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已达到或超过0.5,居民收入差距已步入了差距懸殊的区间。专家认为:“接近0.5的基尼系数是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世界上超过0.5的国家只有10%左右:主要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一般都在0.24~0.36间。”

收入差距与财产分配密切相关。居民的财产形成主要靠收入,所以收入的差距直接影响财产分配,因拥有财产可获得更多收入进而加剧收入的差距,亦即“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马太效应”。北京大学2016年公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5》称,中国家庭财产基尼系数从1995年的0.45扩大到2012年的0.73,最富裕的1%家庭占有全国约1/3的财产,底端25%的家庭拥有的财产总量仅在1%左右。调查数据还显示,2016年我国家庭人均财富为169077元,与2015年相比,增长幅度为17.25%,并且家庭财富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城镇家庭人均财富明显高于农村家庭,东部地区家庭人均财富水平最高,为242604元:中部地区次之,为119768元:西部地区最低,为92304元。

由以上分析可见,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和财产分配差距都达到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以上,高于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这个差距还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扩大,一旦超过了社会民众的承受限度,轻则将会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重则引发贫穷阶层强烈的仇富心理,由此产生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的冲动,引起社会动荡,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健康发展。因此,国家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不让财富过分集中在少数富人手中。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研究开征遗产税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通过遗产税对个人收入再分配进行调节,平均社会财富,缩小贫富悬殊,维护社会稳定的和经济健康发展。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财产继承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现代发达国家,作为减轻社会财富过度集中、缩小贫富悬殊、补充所得税不足的一种特殊手段,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开征遗产税的国家的实践也证明,遗产税在调节社会财富分布,缩小贫富悬殊,平衡社会公众心理等方面都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遗产税是否应该开征以及选择在什么时候开征,一直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热点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在实行改革开放前30年间,由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普遍较低,个人财产较少,虽然有关国家领导人如周恩来总理、陈云副总理都曾在一些重要的会议中提出要在适当时机开征遗产税,但没有开征过此税。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及对外开放逐步扩大,理论界及税务部门的许多有识之士不断提出要及时开征遗产税,也进行了许多有关开征遗产税方面的研究。1994年税制改革时,已把遗产税列入税制改革方案,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条例草案,但未正式开征。最近20多年,遗产税的开征问题多次列入了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计划。如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利息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1997年十五大时,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报告中指出:“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征遗产税等税新种。”:十六大时也把开征遗产税写进了三中全会草案:十八大三中全会时,专家们又把“适时开征遗产税”写进了财税体制改革的草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一直在研究起草遗产税的有关法规,组织了许多国内调查、论证和出国考察,并多次将草案报送国务院审阅,但皆因缺乏系统的征收范围和税率等细化内容,最终未能正式开征。

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2000年曾在北上广三个城市就遗产税开征问题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是74%的专家对现在开征遗产税投了赞成票,有超过10%的专家认为开征遗产税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赞成开征遗产税的人认为,遗产税最大的功能是能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缩小个人由于掌握社会资源及获取财富能力差距造成的贫富悬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赞成派的专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研究所所长刘佐,专门对开征遗产税进行专题研究并赴国外考察,2003年主编的专著《遗产税制度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从遗产税的基本原理和国际比较的角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比较全面、深入地分析了遗产税有基本理论问题,并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应该开征遗产税,通过遗产税来抑制贫富差距的扩大。其他学者如禹亏、彭宇文、辛宪(《基尼系数与遗产税》)、何辉、张清、何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著书或撰文呼吁中国要适时开征遗产税。(可分别参见他们的著作:禹亏《中国遗产税研究:效应分析和政策选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彭宇文,《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辛宪《基尼系数与遗产税》、何辉、张清、何伟《开征遗产税调节中国居民收入差距》),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事》课题组于2013年3月在京公布的中期成果报告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在“十二五”期间征收,最迟在2015年征收,起征点应定为500万元。

反对开征遗产税者的主要观点是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还不成熟,在没有深入研究遗产税功能和作用的前提下,贸然开征遗税可能会造成负面的政治和经济影响。而美国2001年的遗产税风波更给他们找到了反对的实证,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我国应暂缓开征遗产税。

反对派的专家包括时任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认为,中国征收遗产税的时机还不成熟盲目出台遗产税会造成政治、经济的负面影响;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收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征收遗产税不符合当前中国的养老模式,与美国以国家养老模式为主不同,中国是以居家养老为主,赡养父母是子女的责任,那么父母把遗产留给子女也是天经地义,如果目前开征遗产税,必然会遭受很多人反对。故遗产税推出的时机并不成熟,还需过三四十年才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政策研究室主任孙钢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尚不具备条件。著名的北京大学教授厉以宁也认为,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尚未成熟,现在开征遗产税是有害的,还认为遗产税不是一个好税种,会影响创富的积极性,不利于财富的积累,

开征遗产税,重要的是看是否有充足的税源,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税制建设等是否有客观的需要。如前所述,我国目前贫富差距已比较大,拥有巨额财产的个人已为数不少,不但个人拥有的汽车、船舶、贵重珠宝、首饰、字画、古玩等财产在大量增加,私人飞机也出现了。美国著名财经杂志《福布斯》2014年公布全球亿万富翁(净资产超过10亿美元)排行榜显示,中国亿万富豪总数位居世界第二位,共有225人上榜,僅次于美国,其中大陆上榜人数打破纪录,达到152人。2013年8月14日,胡润财富报告同样显示,中国有105万千万富豪和6.45万亿万富豪,分别比上年增长3%和2%。

2016年胡润研究院与海银财富联合发布的《2016财富传承密码特别报告》又称,最近一二十年来,尽管中国经济情况起伏较大,但中国人“创富”的脚步却不曾减缓,超级富豪的数量呈爆炸式增长的趋势。报告称,2016年中国大陆共有89000名亿万富豪,其中财富达到2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家有2056位,为历年之最:总上榜人数比3年前翻了一番,是10年前的10倍;2016年上胡润榜的企业家的平均财富为72亿,总财富达14.8万亿,上榜企业家的平均年龄为53岁。其中有594位企业家的“身价”高达10亿美金,成为超级富豪。另外,据胡润研究院预计,加上隐形富豪,中国大陆“身价”达10亿美金的超级富豪应该有1800位,该研究院还预测了5年后各级别富豪的人数,5年后,中国大陆亿万富豪人数将达11万名,10亿富豪将达17000名,资产达二10亿的超级富豪将达5800名:10亿美金富豪的人数也将增至1400人,同样加上隐形富豪的话,中国大陆“身价”10亿美金富豪将达4200名。

胡润研究院的统计数据还显示,在中国大陆,亿万富豪的地区分布不均匀,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北京亿万富豪人数最多,有15600人,占大陆亿万富豪总人数的17.5%:广东省有14000人,排在第二位,占比15.7%:上海以12700人排名第三,占比14.3%:浙江有10300名亿万富豪,位列第四;此外,进前十名的分别是江苏、福建、山东、四川、辽宁和天津,但这几个地区的亿万富豪人数均不足万,与排名前四的地区相差较大。

显然,我国已具备了充裕的遗产税税源,整体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个人收入及财产大幅增长为遗产税的开征奠定了基础。而社会财富在居民个人之间、不同的地区之间的分配差距扩大则是开征遗产税客观要求。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意义

在目前的形势下,我国开征遗产税除了能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抑制贫富悬殊外,还具有积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第一,有助于建立立体式个人所得税收调节体系,缩小贫富悬殊,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我国现行税制下,对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调节仅靠最高边际税率为45%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存在缺陷,高收入者纳税后仍能保持较高收入,贫富差距未能得到有效调节。且由于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以源泉扣缴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征管制度,在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社会背景下存在着大量偷税漏税现象,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非常有限。为此,要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使收入差距合理化,解决贫富悬殊问题,必须建立起立体式的税收调节体系,使第一环节未调节好的差距,在以后环节得到进一步调节。借鉴外国经验,开征遗产税是所得税调节体系的重要一环,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补充,是国家阻击偷税逃税的最后手段。纳税人在交纳个人所得税中遗漏或逃避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无法课征的消费性和鉴赏性财产以及因时间推移而使得某些财产价值增大的那部分所得,其后将通过遗产税一次性补征,强化了税收调节功能。

第二,有助于提倡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遗产税虽然不能直接解决财产在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分配不公的矛盾,却能阻止第二代通过继承遗产不劳而获地成为食利阶层的危险。开征遗产税,既有利于抑制社会分配不公现象,平和中、低收入者的心态,促进社会和谐,又有利于促使富二代学会自力更生,自立自强,走经营致富、勤劳致富的道路,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同时可以避免发生遗产继承方面的纠纷,为建设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三,有助于促进和加强政府公务人员廉政建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公务员的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严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财产收入隐性化。有专家指出,征收遗产税会提高“腐败”成本,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成本,即冒险所得收入到最后有一部分会被政府征收:二是增加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现在有许多贪官被查出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和房产时,都借口说是做生意的亲戚或朋友送的,如果开征了遗产税(含赠与税),隐瞒了所收钱财和房产就犯了偷税漏税罪,缴纳了赠与税就会公开其利益关系。通过开征遗产税,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规定只有申报过的合法的财产,完税之后才能继承、赠与,把政府公务人员和社会成员的财富从来源、拥有到处置的全过程置于法律监督之下,这将有助于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

第四,有助于倡导关心社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个人财富的积累,除个人努力外,还有赖于社会。因此,应提倡回报社会,多为社会作贡献。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在遗产税制中会规定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而捐赠的财物予以扣除或豁免,这就有利于鼓励富人进行公益性捐赠,培养人们关心社会、为慈善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好风气,增强人们的社会公共意识。

第五,能扩大税源,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其首要任务就是要取之有度,取之有据。从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来看,遗产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虽然不大,但收入比较稳定,是增加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我国目前贫富悬殊现象比发达国家还大,个人资产总额逐年迅速增加,据2017年6月26日《日本经济新闻》报道,美国管理咨询公司贝恩咨询与中国招商银行共同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2016年中国的个人资产增至10年前的6倍,达到165万亿元,同时还预测中国的个人资产总额到2017年年底将增至188万亿元。开征遗产税后,以2016年全国税收收入130354亿元为基础,按遗产税占税收收入1%测算(美国遗产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在1%-2%之间,开征遗产税的国家,遗产税占税收收入最低的国家是卢森堡、冰岛、葡萄牙,约占0.3%,最高也不超过5%),每年将可以增加约1300亿元的税收收入,远远超过了2016年征收的资源税(为951亿元)和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三税税收收入之和为870亿元)等小税种的税收收入。将这些税收收入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救助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和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以进行社会财富再分配,对缓解我国财政紧缺状况和缩小贫富悬殊现象都具有现实意义,

第六,有助于在对外交往中维护中国政府和中国公民权益。根据国际惯例,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对中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和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中国没有开征遗产税,就无权对在中国死亡的外国人征税,而大部分外国因为开征了遗产税,就有权对在该国死亡的中国人征税,亦即等于中国自动放弃了对本国公民境外遗产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遗产的税收管辖权,实际上是中国政府对外国政府的财政补贴,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国际惯例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开征遗产税,对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税制建设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应当尽快建立一个适合我國的遗产税制度,择机开征。开征遗产税要坚持高起点的原则,树立遗产税是“富人税”而不是“普遍税”的观点。

同时,由于目前我国高收入群体主要是在改革开放环境下形成的,其中大多数人正处在中壮年(胡润百富榜上榜企业家的平均年龄为53岁),现在能应税的遗产数额不多,开征遗产税的阻力较小,广大群众对开征遗产税都会理解和支持,这为遗产税开征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只要能积极做好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尽快建立居民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建立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完善死亡申报制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等,现阶段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是完全必要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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