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研究
2018-05-08霍伟兵刘伟潘丽群
霍伟兵 刘伟 潘丽群
摘要:当今时代,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摆在了我们面前,成为当前形势下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文章根据当前已存在的各类文献资料,加之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一步研究,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与特征入手,探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前存在的主要类型,分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任务并提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新思路。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类型:重点任务:新思路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及特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种存在较大的农业规模、经营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利用自身具备的物质基础能够实现高产量、高效率的商品化运营的农业经营组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同于以往的传统经营方式,其特征为:
(一)市场化程度高
传统的经营模式即自给自足的小规模生产模式,商品化程度低。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适应当前农业化、城镇化社会的基础上,依据市场需求,进行农业生产,有效的实现了和市场的衔接,市场化程度高。
(二)生产专业化
传统的经营模式存在一定的兼业化倾向,分工分业不明显。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农业生产经营集中在具体的领域或产品上,充分利用了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生产更加专业化。
(三)规模效益高
由于过去生产力水平低下,传统的经营模式很难达到规模生产。新型经营主体打破了传统农户家庭经营模式,将农村的土地资源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管理,扩大了经营规模,提高了规模效益。
(四)经营集约化
传统的农业生产缺少资金、劳动力、技术的支持,很难提高农业的产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自身具备的物质基础、先进技术和健全的管理体系,使得土地的产出率以及劳动的生产率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实现了对资源要素利用的集约化。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
(一)专业大户
又称种养大户,是指从事的农业或养殖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水平的专业化农户。现阶段,专业大户的评定难以系统化、标准化,经营的规模以及专业程度存在的一些问题都一时难以达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要求。
(二)家庭农场
是指农民家庭依靠家庭成员,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农业的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经营,并将获得的收入作为家庭主要收入的农业经营形式。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要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和市场化,更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增加投入,促进自身更好的发展。
(三)农民合作社
指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农业互助组织。这种互助性生产经营组织通过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等方式,解决了传统农业规模小,效益低的问题,提高了自身的集约化水平。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指在农业行业中,对其他农业企业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和示范作用,是通过一系列方式进入市场,进行一体化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企业。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在商品化过程中,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等作用,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降低了生产成本,获得了更高的收益。
(五)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
是指在农业生产环节中提供一系列相关服务的组织。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传统农户提供一系列服务,帮助农户解决了一些生产中的难题,提高了农户的生产效率,进一步促进了农户农业的集约化发展。常见的农业服务组织有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队、农民经纪人等。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任务
(一)引导土地流向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重点培育家庭农场
促进农村土地优先流向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一方面要建立相关土地优先流转机制,给予一定的补贴,形成系統的补贴标准,同时鼓励流转长期化,促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形成稳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另一方面是要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的功能。提高土地流转平台服务水平,开展信息、价格、合同、纠纷等方面的帮助,促进土地流转。同时利用这一平台,提供多样的流转方式供农民选择,以提高农业的规模化水平,推行动态的租金结算方式,同时鼓励农户土地入股,签订相关合同,保护了流转双方合法权益。这一做法不仅能够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收入,也促进了农村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程度,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二)引导农民加强联合与合作,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社
要形成多样化的新型农民合作社,首先要对农民合作社进行规范标准的要求,要求合作社认真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合实际的章程,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努力成为一个民主和谐的主体,其次要保证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稳步发展,既要保证农民的意愿得以实现,又要不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再次要对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形成与发展予以鼓励和支持,在自身合作社的基础上,鼓励相同产业产品的合作社组成联合社,加强农产品方面的沟通与联系,促进农业的商品化发展,不断提高其市场竞争力。最后是积极推进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鼓励产业发展好,规模大,专业化程度高,信用状况好的信用社开展社内的信用合作,规范相关的体系标准,促进合作社的不断发展。
(三)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方面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支持龙头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收购等,形成一批示范的领军企业和示范基地,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加强品牌效应,加大宣传,形成龙头企业的带动效应,进而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形成利益共同体。加强利益联系,完善利益制度,推进农业合同化,规范合同签订内容,确保签订流程。使龙头企业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新的更加密切的联系,鼓励农户以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多种形式入股,形成利害相关的利益共同体。另外,引进资本促进农业发展也是一个重要的形式。支持鼓励资本向农村投资,发展企业化的种植或养殖业。这不仅能促进现代农业的规范发展,还能够增加收益,节约成本,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四)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易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
发展多元服务主体,第一,完善相关的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制定规范合理的用人资格,严格审查,确保人才的真实性。建立新机制,不断提高服务的规范化、民主化。第二,促进经营性农业服务体系发展。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同时不断培育和促进与农业有关的中介性服务组织发展。第三,保证农业服务的多样性。利用现有的农业服务平台,为农民提供相关支持和指导,努力形成服务一体化,积极创新模式,借鉴他人经验,不断促进农业服务的多样化。
四、新型农北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思路
(一)加快要素市场取向改革,满足新型主体发展要求
加快要素市场取向改革,首先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上,给予其更大的权利,将合理规划完之后剩下的建造与农业相关设施的土地看作农业用地。对于农业的金融制度革新上,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农村,提供一系列政策支持,简化借贷程序,方便农民借贷。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借贷制度和信用制度,降低门槛。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贷的担保范围,不断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模式,完善相关的农业融资保障体系,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融资主体的负担,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二)转变政府农业扶持方式,提高新型主体发展效率
转变政府的扶持方式,一方面要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保证农业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并且要不断加大公共投入,完善相关的政策和考核标准。另一方面,提高政策落实的效率,简化步骤,减少中间环节,切实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同时,允许基层对相关的政策扶持资金进行整合梳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驾护航。
(三)营造农业创业就业环境,壮大新型主体发展力量
要想营造出一种农业创业就业的氛围,必须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后备力量。由于人才的相关知识掌握、专业、能力等都有所不同,所以政府要针对不同的人群制定不同的方针政策,保证人才能够得到合理利用。大学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力军,完善大学生农业相关的就业创业政策,使农村能够“招来人才,留住人才”,国家要采取相关政策,鼓励学生,投身基层,投身农业,增加补贴,减轻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也推进了其发展,
(四)建立农业退出进入机制,创新新型主体发展机制
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机制,要处理好农业的进入者和退出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对进入者的进入机制的制定和实施要严格把关,使得进入者的经营行为透明化,正常化,同时也保证了进入者之间竞争的公平。农业经营者的退出机制主要是针对传统农业。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可以适当的转变思路,在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上可以考虑由单个孩子继承的方法,完善退休制度,提高交易平台和服务平台的地位,完善社会保障等,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