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与突破
2018-05-07郝演苏
郝演苏
我国企业年金3/4的缴费额主要来自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占比很小,成为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痛点”。
完整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三支柱构成,基本养老保险为第一支柱,企业年金为第二支柱,商业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
企业年金是指以员工薪酬为基础,个人和企业分别按比例提取一定金额统放在个人帐户下,由金融机构托管,指定专业投资机构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企业年金源自于美国运通公司于1875年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经过百余年的发展,企业年金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支柱。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始于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规定,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5年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记发办法以及经办机构等具体政策做出规范。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以及發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明确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并确定在辽宁省试点。
2004年1月,劳动保障部发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受托人应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2月,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进行了规范,该办法自5月1日起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施行。两个办法的出台初步确立了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的大方向和规则。
我国人口老龄化面临的问题
截至2016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过2.3亿,占总人口的16.7%;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过1.5亿,占总人口的10.8%。预计到2050年,中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8亿,约占全球老年人口的1/4,比美、英、德三个国家人口总和还要多,老龄问题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转型带来新挑战。
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仅靠政府提供较高水平的基本养老金不现实,发展企业年金将是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压力、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
首先,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随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已经达到60%左右。为防止替代率下降给社会带来的冲击,使退休人员收入不出现过大的落差,需要发展企业年金弥补空缺。
其次,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雇主而言,企业年金是员工的一项重要的福利措施和激励机制,增加企业薪酬方案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企业员工而言,不仅可以提高退休生活质量,还能增强企业的归属感、认同感和安全感。
最后,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企业年金的不断壮大和市场化运营,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资金来源,增强资本市场资金供给能力和运行效率。同时,信托模式形成的多个运营主体的分工将促进多层次市场形成,推动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促进资本市场的创新和发展。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完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要求,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和企业年金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国家相关部门对2004年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出台了《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对比《办法》与《试行办法》,可以发现国家高度重视企业年金的发展。
第一,《办法》对于企业年金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试行办法》仅从劳动法层面对于企业年金进行保障,而《办法》则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信托法四个法律文件为劳动者享受企业年金的权益提供全方位法律保障。
第二,《办法》明确了企业及职工的企业年金缴费比例。《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第三,《办法》明确了企业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办法。《办法》要求,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第四,《办法》明确了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并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
第五,《办法》明确了职工领取企业年金的范围与相关政策。《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突破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并不顺利。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6》,2015年我国企业年金缴费金额1,343.17亿元,仅占全国各类养老金的3.45%,而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2,202.19亿元,占比达82.67%。与此同时,企业年金待遇领取260.57亿元,仅占养老金支出的0.9%,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占比97.02%。数据证明,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对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提升作用十分有限。
虽然我国曾通过相关税优政策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政策的长期效应不足,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经历了从2011年到2013年的高速增长,到2015年又回落到税优政策前的水平。
同时,我国根据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分别实行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采取强制缴纳,企业年金采取非强制缴纳。由于事业单位员工收入水平相对稳定,低收入者数量有限,加上相应的财政拨款,职业年金的强制缴纳属于强制养老储蓄,受到事业单位及其员工的普遍欢迎。但是,由于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除了缺乏税负问题,还可能面临经济效益不好、用工成本较高的情况,导致企業负担重,加上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存在相互挤出效应,在基本养老保险独大的环境下,企业参与年金的动力不足。
2015年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数和职工人数增幅分别仅为2.94%和1.01%,创下历史新低。参加企业年金的75,454家企业,占企业总数的0.35%,覆盖职工2,316万人,职工参与率仅有5.73%,积累基金9,526万元。
另外,我国企业年金3/4的缴费额主要来自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占比很小,成为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痛点”。从行业分布来看,参加企业年金的行业多集中在金融、能源、电力等具有垄断、资源性质或盈利性较好的国有企业和效益较好的民营上市企业。
加上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呈现明显的区域特点,无论是基金规模还是增长速度,存在从东到西递减的梯度结构。2015年,全国职工账户数超过百万的仅有北京和上海,中小企业较多的广东省职工账户突破70万,而广西的职工账户数不足20万。
贡献了全国3/4的城镇就业岗位的中小企业,其参与企业年金的数量却仅占企业总数的1%,扩大中小企业的年金参与率将成为突破年金制度发展的瓶颈。
因此,建设和发展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必须准确界定政府责任,正确引导民生预期,合理调整体系结构,增强制度可持续,发挥市场功能,满足差异化需求。按照十九大相关精神的要求,不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落实发展企业年金的相关政策,我国企业年金将会逐步进入健康发展的新时代,发挥其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