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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总规则一逻辑关系分析及运用实践

2018-05-07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14期
关键词:品目货品条文

刘 滨 魏 敏

(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山东 威海 264500)

根据我国的《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监管制度,进口货物的海关编码对应其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协定及特惠税率、进口环节的增值和消费税率、关税配额等税率;出口货物的货品编码设置对应其出口税率、出口暂定税率、出口退税率、计量单位等。可见,进出口货物的货品编码,决定了进出口货物的税费征收标准及程度。此外,进出口许可证及其他监管证件,如出入境货物通关单、药品进出口许可证、关税配额证明、原产地证明等的申办也要基于《协调制度》的海关编码。由此可见,进出口货品海关编码在进出口贸易流程和各政府部门监管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协调制度》六条归类总规则中,规则一是其他五条规则的基础,最为重要。

规则一全文内容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我们可以分三个层面来完整理解规则一的含义。第一层内容表述了“类、章及分章的标题”的功能;第二层内容明确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的依据是“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第三层内容则特别提醒“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时,还有其他的规则可以运用。基于上述三个层面内容的含义及内在逻辑关系分析,本文提出归类总规则在实际运用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及如何正确运用。

1 规则一第一层内容的含义和逻辑关系

1.1 规则一第一层内容的含义

第一层“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的字面意思比较清晰,即国际上HS采用六位数编码,把全部国际贸易货品分为二十二类、九十八章,章以下分品目和子目。要想对相关货品进行准确的归类,应该熟悉这二十二类、九十八章,及品目和子目,并将进出口货品的申报要素,如货品名称、材质、工艺等与之比对,从而确定其所应归入的类、章及分章。除此之外,在表达第一层含义的文字中,“仅为”和“方便”两个关键词需要注意。结合规则一第二层的意思,“仅为”的含义是指根据标题,把货品归类到相应类、章及分章项下,这一结果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货品不一定就在该类、章及分章项下。“方便”的意思是指,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类、章及分章标题目的是为了“查找方便而设”,意指能够提高查找的速度和便利性。并且,在规则一的第一层内容之后,紧接着的第二层内容的文字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这样的描述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即第一个层面的内容和含义是不重要的,因为按类、章及分章标题查找后“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的货品归类编码才具有法律效力,正是因为这种误解,规则一第一层的内容和含义很容易被忽略,这种理解和认识是不全面和错误的,结合第二层的内容全面来看,第一层的内容不仅是“查找方便”这么简单,而恰恰是绝大多数进出口货品进行归类时的正确路径。当然也有少部分货品,按照类、章及分章标题归类后,会发现“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该货品并不在此类、章及分章之下,这也是“类、章及分章的标题”进行的归类没有法律效力的根本原因。下面我们从归类实践的角度,对规则一第一层内容进行更加系统地分析。

1.2 规则一第一层内容的运用实践

以“改良种用水牛”为例。当我们需要确定“改良种用水牛”的海关编码时,根据规则一第一层内容的规定,利用“类、章及分章的标题”,我们很快发现第一类的标题为“活动物;动物产品”,与所需确定编码的货品描述匹配。所查询的货品与其余的二十类无任何关系。因此,“改良种用水牛”应该归入第一类。继续查看,第一类共有五章,标题分别为“第一章 活动物”、“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和“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等。第一类的五个章中,只有第一章的标题为“活动物”,与我们所要确定编码的货品匹配。我们在第一类第一章继续查找,就能确定“改良种用水牛”货品编码,从而确定其在第一章。同样地,我们也可以确定绝大多数活动物与“改良种用水牛”一样都在第一类第一章。要注意的是,按照类、章及分章标题确定该货品的类、章,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因为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下面,再通过一个归类案例,来更加准确地理解规则一第一层的含义。

以货品“中国二胡”为例,按照规则一的第一层内容的含义,应该根据“类、章及分章的标题”进行查找,仔细阅读协调制度各类的标题,再结合“中国二胡”的货品信息,二胡是一种中国传统拉弦乐器、管弦乐器,只有第十八类的标题中出现了“乐器”二字,第十八类共有“第九十、九十一、九十二”三章,其中第九十二章标题为“乐器及其零件、附件”。此时根据规则一第一层内容的含义,我们完成了按“类、章及分章标题”查找的工作,即确定“中国二胡”应归入第十八类九十二章。同样,绝大多数乐器,如钢琴、吉他、小提琴、键盘管风琴、单簧管、鼓、号角等都应该归入此章。事实上,“中国二胡”也就应该归入第十八类九十二章。

通过上述两次归类实践,能够发现绝大多数货品,根据规则一第一层内容的规定完成类、章及分章的确定,且路径是完全正确的,完全可以在相应类、章下,确定其海关编码。既然根据规则一第一层内容的规定,就能够确定上述两种货品及绝大多数货品的编码,那么又为何说“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并没有法律效力呢?为进一步说明此问题, 假设货品为“超过100年的中国二胡”,编码是否依然为“92029000”呢?根据九十二章的章注释一(五)“收藏品或古物(品目97.05或97.06)”的规定,结合97.05的品目条文“具有动物学、植物学、矿物学、解剖学、历史学、考古学、古生物学、人种学或钱币学意义的收集口及珍藏品”和97.06的品目条文“超过100年的古物”综合判定,应将其归类到品目“97.06”品目之下。也就是说,“中国二胡”应归入第十八类九十二章,而“超过100年的中国二胡”却应归入第二十一类九十七章。

通过分析规则一第一层的内容,以及对规则一第一层内容规定的运用实践,可以发现,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货品进行归类时,都可以把货物的申报要素信息,根据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将其归入到相应类、章及分章之下,并能够继续根据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继续确定其HS编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绝大部货品,依靠这一“仅为查找方便而设”的路径,就能够完成归类的第一步。之所以用“仅”字,且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原因是因为除绝大部分货品外,也有少部分货品并不能依据“类、章及分章的标题”这一路径完成正确归类,原因是HS通过类注释和章注释,排除了少部分货品,并在注释中提示应该属于哪类、章或某个品目。

可见,如能正确理解规则一第一层内容的含义,准确地领会《协调制度》的精神,并运用其规定进行归类,则事半功倍。如不严格遵循,轻视或忽略规则一第一层所包含的意思,则很可能造成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归类错误,给货品的通关、征税和统计等造成不便和损失。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规则一的第一层内容描述的类、章及分章的标题的功能,不能因为“仅为查找方便”而被弱化甚至忽视。

总之,规则一的第一层含义,需要从两个角度理解,第一个角度就是要认识仅为查找方便而设的类、章及分章的标题,是绝大部分货品的正确归类路径,因为绝大部分货品就在此类、章及分章项下,如上面案例中提到的“改良种用水牛”和“中国二胡”;第二个角度就是少部分货品依据这个路径归类是错误的,如“超过100年的中国二胡”,此时需要规则一第二层含义(下文将进行分析),又可以把“少部分货品”引导到正确的类、章及分章或品目之下。当然,无论是依据规则一第一层含义,能够匹配到相应类、章及分章的绝大部分货品,还是无法匹配到相应类、章及分章的少部分货品,若想继续完成工作,都需要继续分析规则一第二层含义并按照规定继续完成归类工作,因为即使路径正确的绝大部分货品,至此也仅仅确定了类、章标题而已。

2 规则一第二层内容的含义和逻辑关系

2.1 规则一第二层内容的含义

规则一第二层的内容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分析可知,第二层内容,又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完成类、章及分章标题归类后,继续按照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继续归类,从而确定其应该属于的类、章及分章或品目;第二个层面,完成类、章及分章标题归类后,继续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章注继续归类,从而确定其应该属于的类、章及分章或品目。规则二第二层内容的中有三个关键词,分别为“品目条文”、“类注”和“章注”,如果能将所归类的货品,匹配到相应的品目条文,或根据“类注”、“章注”的规定,确定了品目号,则完成了前四位编码的确定工作。

2.2 规则一第二层内容运用实践

我们将“改良种用水牛”归到第一类第一章后,若要继续确定其品目号,就需要根据规则一第二层内容“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的规定,认真查阅第一类的类注和第一章的章注,然后再依次查找第一章的品目,并根据第一章的第二条品目条文“牛”,查到其品目号为01.02。此时,我们才仅用到了规则一第二层内容的第一个关键词“品目条文”,还需要看“有关类注或章注”才能最终确定其品目号到底是不是01.02。与我们正在进行的归类工作有关的类和章是第一类第一章,第一类的类注有两条“一是本类所称的各属种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包括其幼仔在内。二是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干的产品,均包括经脱水、蒸发或冷冻干燥的产品。”第一章的章注为“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是品目03.01、03.06、03.07或03.08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二是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以及三是品目95.08的动物”。仔细阅读类注和章注后,不难发现并没有影响到我们将“改良种用水牛”归入01.02的信息。

同样,上述“超过100年的中国二胡”的例子,二胡是一种中国传统拉弦乐器、管弦乐器,只有第十八类的标题中出现了“乐器”二字,第十八类下面共有三章,其中第九十二章标题为“乐器及其零件、附件”。此时根据规则一第一层内容的含义,我们完成了按“类、章及分章标题”查找的工作,会确定“中国二胡”应归入第十八类九十二章。 但是,根据九十二章的章注释一(五)“收藏品或古物(品目97.05或97.06)”的规定,即,“超过100年古物的归类”。对其综合判定,应将“超过100年的中国二胡”归类到品目“97.06”之下。

第一个层面,即按照规则一第一层内容的规定,按照类、章及分章标题,对照货品描述和申报要素,完成类、章及分章的匹配后,绝大部分就能继续根据第二层内容品目确定品目和子目,若类、章注释没有将其排除,则“绝大部分货品”具有了法律效力;少部分货品根据类、章及分章标题归类后,却“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将其归属到该类、章及分章项下,而应该根据类注或章注将其归类到别的类、章及分章或品目项下。这项工作的完成就需要规则一第二层内容的规定。

也就是说,需要归类的货品,在完成类、章及分章标题匹配之后,继续确定其品目时,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对绝大部分货品来说,能够找到该货品信息完全符合某品目条文的描述,且类注、章注并未提示其应该归到别的类、章项下,此时该货品品目确定;另一种结果,对少部分货品来说,会出现该货品的信息和有关品目文均不相符,无法将其匹配到相应品目项下。此时,就需要规则一的第二层的规则来解决这个问题。 既然具备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是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我们就需要分析“品目条文”、“类注”及“章注”的关系及运用的先后顺序。从字面意思,我们看不出品目条文与类注、章注之间存在先后、优先等关系,也就是说二者的地位是同等重要,同时运用。具体来说,当我们根据货品申报要素和品目条文将某一货品匹配到某一品目之下时,需要同时查阅该类、章的注释。

这样做的目的有两个主要作用:第一个作用是通过类注、章提供的信息,确定该货品确定属于本类、本章,此时品目也就能够确定,或者类注、章注中没有提到我们正在归类的货品,只要品目条文和申报要素匹配,则品目也可以确定;第二个作用是当我们同样地已经按照规则一的第一层意思,根据类、章标题的信息,把某货品归入到相应类、章后,继续确定其品目号时,能找到相匹配的品目条文,但相关的类注或章注却提示该货品在“本类不包括……”或“本章不包括……”时,也就是通过类注、章注排除该货品不在本类、本章,并提示在别的类、章或品目之下,至此品目也可以确定。也就是说,按照规则一的第一层意思,无论是就属于本类、本章的绝大部分货品,还是不属于本类、本章的少部分货品,都需要继续查阅有关类注或章注来继续完成确定工作。

至此,通过准确理解和运用规则一的第一个层面和第二个层面的含义,我们已经能够把适用规则一进行归类的货品,要么匹配到了相应类、章、品目之下,要么通过类注、章注的排除提示,将其匹配到了其他的类、章、品目之下。这两种结果,都实现了我们确定货品的品目的目标。但是,还有一种情况,若发现没有任何一个品目的条文和我们归类的货品相匹配,且类注、章注中也没有任何排除性的提示,仅靠规则一的第一层含义和第二层含义,已经无法完成该货品的准确归类工作,此时则需要我们继续分析规则一的第三层含义。

3 规则一第三层含义

规则一第三层“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的含义,是说当我们用规则一第一层含义和第二层含义均无法完成相关货品的品目归类时,可以运用其他规则继续完成该货品的归类。规则一第三层含义也应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说,我们按照类、章及分章标题查找后,该货品无法匹配相应品目条文,且类注或章注并没有提示该货品应该归到某类、某章,则意味着我们正在归类的某项货品并不适用规则一。第二个方面是说,对于不适用规则一进行归类的货品,应该运用协调制度六条归类总规则中的其他规则继续对该货品进行归类。值得注意的是,其他五条规则中,能够用来确定货品的品目的只有规则二、三和四,因为规则五是用来确定“特殊形状的容器”,而规则六用于“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

综上,归类总规则一内容简短,层次分明,能够用来完成绝大部分货品的归类。第一层内容因为有“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容易被人忽略,而用“类、章及分章标题”和需要归类的货品描述信息进行匹配,实际是大部分货品归类的正确路径;第二层内容则是在类、章及分章标题匹配工作完成以后,“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当查到品目条文与所需归类的货品描述信息匹配,且类注、章注没有将所需归类的货品排除时,则该货品品目号确定,若类注或章注将该货品排除时,则根据类注或章注的提示,将其归入其他类、章或品目下面。第三层内容则提示我们,部分货品尚需运用其他归类总规则确定其编码。规则一的运用路径,如图1所示。

图1 规则一运用路径图

本文主要分析了归类总规则一的三层内容的含义、逻辑关系及其运用实践,没有分析其他五条规则的运用范围和方式,也没有分析规则一和其他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为提高归类的正确率,后期还需完成更多研究工作。

[1] 进出口货品编码查询手册[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编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Z].2017.

[3] 臧华.论海关商品归类与《进出口税则》列目的关系与调整[D].上海:复旦大学,2010.

[4] 林进.《归类总规则一》研究[J]. 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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