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民合作路径探索
2018-05-04吴重庆陈奕山
吴重庆 陈奕山
(中山大学 华南农村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275)
一、如何真正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在新时代背景下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所针对的一个重要事实是当下乡村正处在人才、资金等各项要素外流至城市、整体不断衰败的趋势当中。在这种趋势下,乡村产业难以发展、生态环境受损、道德水平滑坡、社会治理无序、留守人口基本权益缺乏保障等一系列复杂问题显现出来,吸引着全社会的目光*社会对乡村的关注集中体现在,每年春节期间“返乡体”成为流行的公众阅读文本。“返乡体”的书写角度各有不同,但无疑都体现了作者对城市发展背景下乡村衰败趋势的现实关切,容易引发公众共鸣。。在乡村整体呈现衰败趋势的同时,城市发展却一路高歌猛进。虽然我国城镇化的步伐快速迈进,但未来仍将有数亿人口居住在乡村*2016年,我国仍有乡村人口数量约5.9亿,第一产业就业人数约2.1亿(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http://data.stats.gov.cn),2015年欧盟28国总人口数量只有约5.1亿,低于我国乡村人口数量(数据来源: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http://w3.unece.org)。人口规模庞大的事实决定了未来乡村仍是大量人口的居住地。。如果城市的快速发展是以乡村的整体衰败和广大农民福利的极大受损为代价,则这样的发展显然不符合党带领全体中国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因此,新时代的乡村振兴战略必然要改变乡村要素单向外流至城市的模式,并通过增强乡村的内生发展动力,促进城乡各项要素良性、循环流动,优化乡村引进并利用现代先进要素的环境,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以此提升并保障广大农民的福利。
因此,如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问题就转变为:应如何增强乡村的内生发展动力,促进城乡各项要素良性、循环流动?已有的城乡发展模式虽然实现了城市经济的高速增长,但并没有明显增强乡村的内生发展动力,乡村发展严重滞后于城市;已有的城乡发展模式更多地将乡村视作城市发展所需的各项要素的来源,或者将乡村视作一个关乎社会稳定的容量巨大的“蓄水池”,农民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带着难以摆脱的身份标签的群体。因此,要促进城乡各项要素良性、循环流动,必须转变已有城乡发展模式。那么,已有城乡发展模式的症结究竟在哪里?为什么城市可以相对轻易地提取乡村中的各项要素,而乡村却陷于被动,无法充分利用城市中累积的先进要素?
城市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是社会资源、财富的聚集地,城市充分发挥了分工、集聚、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的作用,拓展了人类生存的可能性边界,社会各项资源、要素向城市集中具有明显积极意义和一定的必然性。但是,以整体性的视角来看,城乡关系并不必然是对立关系,城市的发展与乡村的整体衰败、农民福利受损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当前城乡发展模式的症结在于,社会上存在一种流行观点——不管是以直接表达还是以默认的形式呈现出来——即乡村相对于城市而言毫无发展希望,乡村只能作为城市发展的附庸,整体社会的“进步”必然以乡村社会的无可挽回的衰败为代价。在这种观点下面,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乡村就被任意切割成七零八落的碎片,丧失了其本身相对于城市的主体性和竞争力,日渐变得“没有希望”,而四分五裂的各项要素纷纷逃离“没有希望”的乡村、任由城市提取的结果就成为一个“自我实现的预言”。在预言者的视野下,城市越发展,乡村中的各项要素就越要被分割并提取到城市,而要素的外流反过来又意味着乡村“没有希望”,因此城市就更需要进一步提取乡村中的各项要素。这种对于乡村前景的预言一方面容易成为人们对乡村问题坐视不管的理由并加剧已有问题,一方面与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背道而驰。
因此,增强乡村的内生发展动力,促进城乡各项要素良性、循环流动,需要政策制定者、社会公众看到乡村中存在的积极因素,不将乡村的衰败和农民福利受损视作城市化发展理所当然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各项政策需要承认并维护乡村的主体性,避免将乡村仅仅视作城市的附属,更要避免不断强化乡村相对于城市的附属地位,特别地,要避免将乡村当作城市的“蓄水池”,可任由城市提取资源与要素。而乡村的主体性要能立得起来,其前提条件是乡村内部各项要素实现紧密联结,在经济、社会、生态、文化等多方面整体提升价值。因此,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政策需要着眼于将当下乡村中的各项分散要素整合起来,形成一个积极健康、富有活力的有机整体。只有乡村的各项要素逐步合理、有序地整合起来,整体形成竞争力,乡村才能不断提高其对原有居民的吸引力,乡村中的各项要素才不会急不可耐地要“逃离”乡村,城市的先进要素也才可能被吸引到乡村并为乡村所用,并进一步壮大乡村自身的力量,提升农民福利水平。还需要看到的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乡村要振兴,自然要承接大量宝贵的政府公共资源,因此,需要考虑如何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如果政府将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切割后平均分配给数量庞大的小农户,则难以发挥公共资源的规模效应,取得更好的利用效果。如果政府将公共资源委托给与农民关系并不密切的“代理人”,则难以避免公共资源投放时将出现的“跑冒滴漏”现象*黄宗智指出,在实践中,政府与庞大而分散的小农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成本非常高,政府为了降低与分散小农户的交易成本,有动机只与少数大户、精英合作,并将公共资源向少数精英群体倾斜,忽视了小农户(参见黄宗智:《中国农业发展三大模式:行政、放任与合作的利与弊》,《开放时代》2017年第1期),这导致公共资源难以真正下沉到占多数的小农户那里。苑鹏等认为,公共部门能否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社会资源能否得到合理配置,这些受到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深刻影响(参见苑鹏、国鲁来、齐莉梅:《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创新》,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版,第44-77页)。。因此,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公共资源,需要将农民组织起来,结成利益紧密相关的共同体,整体性地利用公共资源,实现规模效应,并落实农民对公共资源利用的民主监督权利,唯有如此,投向乡村的宝贵公共资源才可能被整体性地有效利用起来。
综上,为了有效利用公共资源、提高乡村吸引力、提升农民福利水平,需要整合乡村要素(详见图1)。一言以蔽之,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加强农民合作。那么,在现实中应该通过什么样的路径整合乡村要素、加强农民合作?党和政府在加强农民合作的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为了加强农民合作,乡村中又有哪些可供开发利用的合作组织资源?下文将对以上问题展开初步探索。
图1 加强农民合作、整合乡村要素与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注:图中小圆点表示分散的劳动力、土地、资金、产品,大椭圆表示对各项要素的整合与组织。
二、通过逐步整合乡村各项要素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根据以上论述,整合乡村各项要素、加强农民合作的目的在于恢复乡村的有机整体性,增强乡村的内生发展动力,真正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那么,在现实中究竟应如何真正整合乡村要素、加强农民合作?由于在已有的以城市为中心的发展模式下,许多地区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的乡村有机体被切割成零散碎片,乡村凝聚力弱化,各项要素不断外流,农民合作的初始条件很差,因此,在现有条件下整合乡村各项要素、加强农民合作面临非常大的困难。而且,正如生物有机体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发育成熟一样,体现出有机整体性的乡村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快速成形,必然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发育”过程。
在现有条件下,大多数地区农户处于单家独户的分散经营状态*2015年,我国有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数量2.3亿,户均有承包耕地约5.8亩(数据来源:农业部:《中国农业年鉴2016》,中国农业出版社2017年版)。,各家农户所持有的各项要素没有得到有效整合。比如,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投工由各家各户独立完成,农户的承包地被分割成细碎地块*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固定观察点的调查数据,2013年调查户户均经营耕地面积9.8亩(包括自家承包地和转入的耕地),这不大的面积被平均分成5.1块地。相比北方地区,南方地区耕地的细碎化程度更高。,农户很难组成稳定的信用合作社*民间合作金融多只存在于“亲友与亲友”之间,超出此狭窄范围,则风险加大,不稳定性加强(参见:张翔:《市场范围、交易费用和信息机制——一个民间金融合约选择的分析框架》,《社会发展研究》2015年第2期)。,农产品缺乏统一销售渠道。总体来说,现阶段单家独户的农户各自、独立面对农业技术服务市场、农资市场和农产品销售市场,在市场交易和农产品最终销售收入分配中处于劣势地位*在20世纪40年代,发展经济学奠基者之一张培刚基于垄断竞争理论指出,作为买者和卖者的分散小农户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小农户在市场交易中的收益难以提高(张培刚:《农业与工业化》,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57-65页)。根据黄宗智的意见,小农户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至今依然延续着(黄宗智:《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的不平等交易:中国现代农业的特色》,《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而且,由于乡村户均耕地面积非常小,无法维持农户生计,大部分乡村青壮劳动力需要外出打工,但是外出务工者同样作为一个孤立的个体面对就业市场,在就业市场中同样处于劣势地位。现阶段乡村各项要素高度分散,因此,要求乡村各项要素在短时间内整合成一个有机整体显然不可能。根据循序渐进、先易后难、从局部到整体的发展原则,可行的整合乡村要素、加强农民合作的路径可大致分为3个阶段:首先是在各个要素内部进行整合,继而通过各种方式将各个要素组合起来,最后实现各项要素的深度有机融合(详见图2),概括说明如下:
图2 乡村各项要素的组织路径
注:图中“+”表示对劳动力、土地、资金、产品、技术服务等各项要素的组合;大椭圆表示各项要素在机械组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机融合,在破除各个要素各自边界的基础上实现深度融合。
(一)在各个要素的范围内进行要素整合和农民合作
1.劳动力合作。首先,考虑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力合作。一方面,农业生产并非由各家各户独立在密闭的空间内完成,事实上,农业生产过程中充满了合作与协调的因素*农业生产合作与协调的必要性源自生产中所存在的外部性,在小农户数量众多、相互之间地块紧挨的情况下,完全由单家独户做出的农业生产决策事实上不存在(参见杨志武、钟甫宁:《农户种植业决策中的外部性研究》,《农业技术经济》2010年第1期)。。在农业生产投工的各个环节,如选择作物类型、灌溉、施药、收割、运输等环节,各家各户需要相互协调,才能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整体的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农业生产有农忙和农闲的显著区分,农忙时节中的投工强度较大,各家各户也有必要通过合作来提高效率。当下各家各户分散、独立经营的格局弱化了农业生产中的协调与合作,特别是在劳动力兼业、非农化趋势下,农业生产中的协调与合作会进一步弱化,这既增加了农业生产投入、提高了生产成本、降低了生产效率,也不利于环境保护。因此,整合要素、加强农民合作,可先从加强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力合作开始,具体的方式包括:协调各家各户的种植安排,合理安排灌溉顺序,统一减量施用农药,在收割阶段集中收割、集中运输,等等。通过加强农业生产中的合作,达到减少投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效率、提升收入水平和环境效益的目的。
接着,考虑非农就业和非农经营中的劳动力合作。现阶段,各家各户的非农经营收入远远小于打工的工资性收入,但是分散的乡村劳动力在外出就业时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加强乡村劳动力在外出就业过程中的组织性,改善他们在外出就业市场上的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对于选择在乡村从事非农经营的劳动力,有必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他们之间的合作,比如合作开展农产品加工、合作发展乡村旅游、合作开拓农产品电商业务等,以此形成合力,降低并分散经营风险,逐步提高农民的非农经营收入。
2.土地合作。当下耕地分散在千家万户,各家各户只拥有小面积承包地,且往往一户农户拥有多块耕地,耕地细碎化程度非常高,这不利于充分利用有限的耕地资源,不利于降低机械化作业成本,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利于乡村集中有限土地发展特色经营产业。因此,可适当引导、组织农户进行耕地互换,将小地块合并成大地块;在条件合适的地方,可在保留一定的界限标识的前提下,通过破除田埂的方式将各家各户的零散田块整合成连片耕地,发挥地块规模经济的作用。
3.信用合作。在乡村资金外流的情况下,农民在生活、生产上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在许多情况下,农民难以获得正规信贷,只能求助于民间信贷。面对资金供需不匹配的状况,政策可根据地区资金存量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引导、组织村庄内农民开展小规模金融互助,发展信用合作,帮助分散小农户解决资金难题,同时提高乡村资金的使用效率。
4.产品销售合作。农户单家独户面对农产品销售市场,市场议价能力弱,而且需要独立承担市场风险。通过适当的方式,统一组织分散的小农户开展农产品销售,有利于增强他们的整体议价能力,增加销售收入,同时借助组织的力量分散并降低市场风险。
5.统一购买农业服务。在农业技术服务市场化的情况下,可组织农户统一购买农业服务,如农机作业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发挥购买规模的经济效益,以此提高对农业技术的利用水平,降低农产品生产各环节的成本。
(二)通过组合各项要素的方式进行要素整合和农民合作
基于对可行性的考虑,第一阶段的整合与合作只限于各个要素各自的范围内。以单个要素的整合为基础,进一步的整合需要组合各项要素。在第二阶段,劳动力、土地、资金、农产品等各项要素,以及外部技术服务要素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组合起来,突破原来只在各个要素内部进行合作的局面。劳动力组织起来,合作经营连片土地,降低生产成本;农民组织通过多种渠道合作筹措资金,合作购买农资、生产设备、农机服务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作销售农产品,提高销售收入。不同类型的合作相互配合、前后衔接。在农业生产合作的基础上,农民组织通过合作向二三产业拓展。在农民合作逐渐发展的情况下,农户不再以单家独户的形式购买市场化农业服务,政策需要适应变化,配合提供统一的技术服务供给,满足农民合作组织对技术服务的整体需求。
(三)各项要素的深度有机融合和农民合作的深化
在第二阶段,各项要素之间的边界明晰,合作是对要素的组合。在合作成熟阶段,劳动力、土地、资金、农产品等各项要素以及技术服务要素联合成一体,要素的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增强,要素之间的边界逐渐消解。在合作成熟阶段,土地统一流转给集体,劳动力合作发展多样经营,集体统一筹措资金、统一利用农业技术、统一销售农产品。不同类型的合作紧密联结、深度融合,乡村各项要素高度整合,构成一个高度依存的有机整体。在此阶段,乡村继续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二三产业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通过逐步发挥农民合作功能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上一部分从乡村要素的角度讨论了由个别要素的整合到全部要素的整合的农民合作路径,这一部分将从发挥合作功能的角度,讨论农民合作由在局部发挥功能到跨区域发挥功能的路径。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总目标。如上文所述,加强农民合作的目的在于真正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因此,农民合作必须有助于真正实现乡村振兴总目标。显然,这个总目标的实现无法毕其功于一役,需要“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同样的,根据循序渐进、由局部到整体的原则,本文认为,在各个阶段农民合作需要通过依次发挥以下功能来体现合作价值,逐渐实现乡村振兴的总目标(详见图3):
图3 不同阶段的农民合作所发挥的功能
在小农户分散经营阶段,着眼于振兴乡村产业、促进农业生产现代化,各地乡村需要根据劳动力的实际就业情况,在部分农业生产环节如耕地、施药、收割等环节组织农民开展合作,通过破除田埂、共同使用现代农业机械的方式,降低生产投入成本;再者,根据《专业合作社法》,组织农民开展农业生产专业合作,同时坚决杜绝套取政府补贴的“冒牌”合作;此外,合作开展小规模金融互助。通过这些形式的合作,进一步发展乡村第一产业,促进贫困户脱贫。在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各地乡村可组织农户统一减量施用农用化学品,统一回收利用秸秆资源和畜禽粪便,合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统一回收垃圾,进行河道清污。在提升文明程度方面,各地乡村特别是留守人口较多的乡村需要组织农户开展小范围的生活互助,如照顾孤寡老人、留守儿童,通过生活互助培养合作精神。在改善农村治理状况方面,可鼓励村民开展民主监督,激发参与和责任意识。组织农民在以上各个方面逐步开展合作,有助于办好分散的一家一户所办不好的事情,解决单靠一家一户就解决不了的问题,体现合作组织的作用,进而在分散经营的农户之间逐渐形成组织和凝聚力,将当下四分五裂的各项要素逐步整合起来。
随着合作的深化,农业生产合作逐渐从个别环节的合作拓展到农业生产全环节的合作,农业生产专业合作从单一产品生产的合作拓展到不同类别农产品生产的合作,借助相关政策,小范围的金融合作拓展到区域内(比如村庄内)的金融合作。在提升村庄文明程度和治理程度方面,农民合作组织需要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来打造村庄共同体,培育公共精神,促进村庄合作共治。在合作成熟阶段,合作组织进一步促进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跨区域金融合作,扩大合作的资金池,以绿色金融推动乡村实现产业兴旺;合作推进跨区域环境整治,整体改善乡村环境,实现生态宜居;推动形成跨村庄联合共同体,从根本上改变乡村原子化、碎片化的演变趋势,真正实现乡风文明;基于所培育起来的公共精神,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热情,加强群众监督作用,实现真正的治理有效。在合作成熟阶段,乡村联结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并且,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乡村的各项功能得以正常发挥,村民的生产、生活、精神文化需求能够在乡村中得到满足。
四、党和政府在乡村要素整合和农民合作过程中的引导作用
整合乡村各项要素、加强农民合作有利于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上文描述了逐步整合各项要素、发挥农民合作功能的路径。毫无疑问,在合作过程中,农民合作组织始终是参与的主体。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具体应如何整合各项要素、发挥农民合作功能,具体应采取哪些方式、通过哪些步骤?这些都应由农民合作组织根据地方具体条件自主决定,外界不应横加干涉*农民合作必然涉及对公共资源的利用。关于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理论,Ostrom总结了几个实质性原则,包括清晰界定资源权属、考虑地方规则、监督资源占用者、当事人参与规则修改、分级制裁、分权等(Ostrom, E., 2005, Understanding Institutional Diversit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针对村庄公共资源管理,Wade总结了一些有利于提高集体行动出现概率的因素,包括公共产权资源的界定清晰、使用者掌握丰富的关于资源可持续收益的知识、村民广泛参与讨论、轮流监管、惩罚制度明了等(Wade R.,1988, Village Republics: Economic Condi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 in South Indi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但是,问题是:农民合作组织形成的原动力来自哪里?
事实上,乡村地区一直存在小范围的、亲友之间或同一村民小组内部或同一宗族内部的生产协调(比如统一安排作物种植、统一使用或统一向外租赁农机服务)、生活互助(比如互相帮忙照看家庭成员)以及信用合作(比如亲友之间的借贷)等*在邓大才的研究中,传统中国乡村的土地产权设置也体现了合作和公益精神(参见邓大才:《中国农村产权变迁与经验——来自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启示》,《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但是,如果不施加任何外部影响,大部分农民之间其实很难自发形成具备一定规模、功能多样的合作组织*根据黄宗智的考察结论,日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农民合作组织的形成,都离不开某些官方或半官方力量的推动。在完全放任的情况下,农民之间很难自发形成稍具规模且功能多样的合作组织(参见黄宗智:《农业合作化路径选择的两大盲点:东亚农业合作化历史经验的启示》,《开放时代》2015年第5期)。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2001年出版的《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一书中,习近平总书记回顾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市场化建设经验,明确指出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在农民进入市场过程中所扮演的组织和引导者角色,认为西方国家农业一体化经营的高水平离不开政府的有效引导(参见习近平:《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141页)。事实上,即使是在乡村开展修路铺桥、维修水利等基本公共事务,其过程也离不开乡村中的行政力量或民间权威力量对群众合作意愿的有意识调动(参见吴重庆:《孙村的路:后革命时代的人鬼神》,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11-140页)。。其背后原因既在于小农户的合作精神并不强烈,存在“自扫门前雪”的倾向*小农户大量存在是我国乡村的一个最基本事实。孙中山关于中国社会如同“一盘散沙”的判断众所周知;毛泽东认为中国“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毛泽东:《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89页)。学者梁漱溟同样认为中国小农缺乏合作精神(参见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25-653页)。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没有直接论及中国的小农户,而只对欧洲的小农户有所论述,但在他们的笔下,欧洲的小农户之间的联系也非常松散,比如,法国的小农户群体被描述成“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而形成的,就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汇集而成的那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第762页)。这反映,小农户各自为政、缺乏合作精神的特征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性。,也在于分散的小农户之间开展合作存在难以克服的交易成本*根据奥尔森的分析,一个团体的成员数量越多,成员在集体行动中的支出成本越可能偏离行动的收益,团体越难开展集体行动,因此集体行动多只存在于小团体之中(参见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三联书店2014年版)。我国有大量分散小农户,即使一个村组(自然村)往往都包含数十户小农户,小农户的大量存在提高了在乡村中开展合作的难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为整合乡村各项要素、发挥农民合作的功能,更好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党和政府责无旁贷地需要帮助分散的小农户降低合作成本,走到合作的道路上。
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高度强调基层党组织在团结、领导、组织农民等方面的作用。早在陕西梁家河村担任村书记期间,习近平就带领村民组建铁业社、代销社等合作组织*中央党校采访实录编辑室:《习近平的七年知青岁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7年版。。在1992年初版的《摆脱贫困》一书中,针对“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相对集中的生产活动、社会活动减少了”,时任福州市委书记的习近平强调:“但这不是一盘散沙,各干各地,各顾各的。改革以后,更需要一种凝聚力,把大家、把千百户农民吸引到一起,发展商品生产。千百万农民的团结奋斗共同努力是脱贫致富的根本条件。讲凝聚力,必须讲核心,农村脱贫致富的核心就是农村党组织。我们的农村党组织能否发挥这样的核心作用,直接关系到脱贫致富事业的凝聚力的强弱”,他深刻告诫:“有些农村党员干部对在新形势下如何发挥党组织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包产到了户,不要党支部’;有些农村党员用金钱代替宗旨,用实惠代替理想,放弃了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为此,“要在指导思想上、组织保证上使党组织在农村的社会主义建设中,真正能站到‘前台’,真正能居于‘第一线’,而不是名不副实。”同时,他特别提醒:“我们不能还是想依靠什么行政力量来管住农民,而是应当通过为农民办实事,密切党群关系来使广大农民紧紧地团结在自己的周围。”*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59-165页。在2001年出版的《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一书中,针对农村市场化大潮,时任福建省委副书记的习近平再次强调:“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善于组织农民参加革命和建设的独特优势,切实对农民进入市场负起‘扶上马,送一程’的责任,做到既能够将他们首先引入‘浅海’,使他们不至于一进入市场经济的大海就遭受灭顶之灾;又能够及时帮助他们在‘浅海’学会游泳后,尽快进入市场经济的深海区,成为市场大潮中的‘弄潮儿’,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组织化水平很高、深受广大农民欢迎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来。”*习近平:《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根据总书记的论述,党和政府不能以行政力量“管住农民”,但也绝非对农民群众放任不管,对于党和政府特别是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村委来说,团结、组织农民群众是必要的责任担当。本文用图4表示党和政府在农民合作中的引导作用。图4的“过程A”表示,现阶段多数乡村的小农户处于分散状态(如图左侧的村庄的情形),或是偶有合作、但合作的圈子很小,仅限于亲友、邻里之间,大部分小农户落在“合作”范围之外(如图右侧的村庄的情形),这不利于乡村整合要素,解决要素外流所引发的问题。因此,党和政府有义务扮演“第一推动者”的角色,主动引导分散的小农户开展合作。
图4的“过程B”表示,党和政府尤其是乡村基层党组织,需要基于各个村庄的实际情况和农户已有的小范围合作,在尊重农民主体性的前提下,通过发现并带动更多合作意愿比较强的农户来拓展合作的“圈子”,逐渐发展组织,扩大合作规模。在这个阶段,由于其它合作、组织资源还没有被有效激活,农户自发开展合作的交易成本较高,而中国共产党素有组织包括农民在内的基层群众的经验积累和优良传统,所以基层党组织自然要发挥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农民合作数量比较少、合作范围狭窄的情况下,基层党组织需要自觉充当农民合作的粘合剂,通过实际行动服务带动各家各户,降低农民参与合作的交易成本,逐步引导农民进入合作的领域。
图4“过程C”表示,随着农民合作组织逐渐发展,合作的效益得以显现,这会促使更多农户主动加入合作组织,合作组织由此产生了内生发展动力。在合作组织规模扩大、社会联系网络扩大的情况下,各类合作组织资源(如村庄能人、返乡务工者、社会组织、外来企业家、大学毕业生)被有效激活。因此,在农民组织具备一定规模之后,政府和基层党组织应通过为各类合作组织资源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激励各类合作组织资源参与到农民合作进程中,进一步调动农民的合作积极性,促进各个村庄内的合作组织发展成熟,并在此基础上联合不同村庄的合作组织,进一步扩大合作的地域范围。
图4 党和政府在农民合作中的引导作用
注:图中小圆点表示分散的农户,圆或椭圆表示逐渐发展的农民合作组织。
概括起来,党和政府的引导作用体现在:首先,基于小农户原有的小范围合作,逐渐引导、发展村庄内部的合作组织;继而,激活各类组织资源,为各种组织资源搭建交流平台,促使村庄内部的合作组织发展成熟;最后,联合不同村庄的合作组织,扩大合作范围,通过合作解决跨区域问题,促进乡村主体性的形成。需要注意到的是,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自愿选择,政府和基层党组织发挥引领作用,是通过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引导农民扩大合作,绝非强迫所有农民参与合作,因此,有必要为农民保留自愿退出合作的权利。但是,基层党组织也应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落下”的重要指示,确保不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也有条件改善生活,达到小康标准。
五、农民合作组织资源
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过程中,党始终处在领导核心位置。同时,在此过程中,各类合作组织资源不可或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程度越高,各类合作组织资源越需要得到充分调动。党领导并充分调动各种合作组织资源,协同振兴乡村。图5初步将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资源分为人力和组织机构资源、精神资源和制度、设施和技术资源等3类:
(1)人力和组织机构资源。在农民合作发展初期,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单位,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村委,需要发挥引领带动作用。随着合作的深化,其他农村团体、村庄能人、乡贤、大学毕业生、返乡人员、本地企业家等需要更积极发挥作用。对于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村委,有必要设立单独考核机制,激励其发挥组织、凝聚、带动村民的作用。对于党组织和政府单位、村委以外的团体和个人,宜通过经济激励和精神鼓励的方式,激励他们参与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相关政策需要通过吸引多方人才参与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进程,将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与实现乡村振兴结合起来。
(2)精神资源。人具有改造世界的主观能动性,但主观能动性的开发需要基于必要的精神资源,同样的,农民合作的开展需要基于必要的精神资源。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报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共同发展的理念,是全体中国人民包括农民开展合作的宝贵精神资源,为新时代背景下的农民合作的开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党章宗旨和精神、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党引领、带动农民开展合作的宝贵精神资源。传统民间互助精神、集体时代合作精神、儒家文化精神、其他传统文化精神、先进榜样精神、传统德治精神、现代市场合作精神、现代人文精神、国际先进合作理念、现代人文学术成果乃至宗教人道精神,饱含对现实的深切关怀,这些都是新时代中国人民和中国农民开展合作的精神资源,汲取其中的有益养分,能够为开展农民合作提供必要动力。
(3)制度、设施和技术资源。社会主义制度和集体所有制决定了我国乡村应当走农民合作、共同发展的道路,而非改旗易帜,鼓吹资源向少数群体集中,走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和共产主义奋斗目标的道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相关合作法律赋予农民开展合作的权利,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农民开展合作具有了自主性。各类公共基础设施便利农民开展交流与合作。现代信息网络和现代生产技术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途径、拓宽了生产和合作的可能性边界,有利于提升农民合作的效率。
图5 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3类资源
上述3类合作组织资源并非各自独立,事实上,各类合作组织资源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人力和组织机构资源只有结合了精神资源才能够形成凝聚力并发挥作用,同样,人力和组织机构资源只有基于一定的制度、设施和技术资源才能够发挥作用。反过来,各类乡村群体和组织的活动变化要求精神资源及时更新,为各类乡村群体和组织提供足够的动力支撑,也要求制度、设施和技术资源相应调整,为各类乡村群体和组织的活动提供合适、良好的外部环境。党始终处在对各类合作组织资源的领导位置,各类合作组织资源以党的坚强领导为核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断为乡村发展注入活力,促进乡村振兴。
六、进一步的研究:结合各地区具体条件探索农民合作路径
本文从对“如何真正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思考开始,认为要真正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反思并转变已有的城乡发展模式。已有的城乡发展模式的症结在于城市中心主义色彩过于浓厚,乡村没有树立其主体性,只是附属于城市并作为城市发展所需各项要素、资源的来源地。在这种发展模式下,作为一个整体的乡村被切割成碎片,乡村各项要素之间缺乏凝聚力并不断外流,乡村对城市要素的吸引力下降,进而导致各种乡村社会问题涌现、农民福利受损。因此,要真正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树立起乡村的主体性,整合乡村各项分散要素,加强农民合作,实现城乡要素的良性、循环流动。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指“转变城乡发展模式”绝非意味着通过打压城市的发展优势来改变城乡的相对位置,而是指通过加强农民合作、树立乡村主体性来平衡城乡对于资源、要素的竞争关系,实现城乡协调发展。通过加强农民合作,农民群众增强了自己的力量,为自己创造了更多的机会;在组织力量的帮助下,农民既可自主选择到城市就业和安家落户,也可选择在乡村安身立命,同时有可能在两边实现大致相同的生活水准。我国有数量庞大的乡村人口,“进城”不能、事实上也无法成为农民唯一的选择,未来仍将有大量人口居住在乡村,农民群众的福利丝毫不能被忽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3月8日参加人大山东代表团审议时,从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5个方面对如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出要求*参见央广网:《落实“五个振兴” 谱写新时代乡村发展新篇章》,http://news.cnr.cn。,要实现总书记提出的这些要求,加强农民合作、树立乡村主体性、改变乡村要素向城市的单向流动模式必不可少。
本文探讨了通过整合乡村各项要素、发挥农民合作功能,逐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路径,本文强调党和政府在农民合作中的引导作用,此外,本文讨论了农民开展合作过程中必不可少的3类组织资源:人力和组织机构资源、精神资源和制度资源。总体上,整合乡村各项要素、发挥农民合作功能需要按照从局部到总体的顺序渐次推进,在这个过程中,党和政府要帮助分散的小农户克服合作交易成本,在要素整合过程中发挥核心凝聚作用,而乡村中的各类合作组织资源也需要被充分激活。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乡村各项要素高度整合、农民合作功能充分发挥、各项合作组织资源充分调动,乡村将成为一个紧密联结的有机整体,乡村振兴战略将得到更好的落实。图6总结了本文所建立的基本框架。
图6 通过加强农民合作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框架
本文以粗线条形式大致勾勒了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民合作路径,其意义在于提供一个描述并分析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民合作路径的基准框架。如图6所示,现实中各个地区的自然环境、生产类型、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情况、技术水平、要素流动情况都存在明显差异,各个地区所面对的区域因素、规章制度等外部条件也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各个地区不可能以同一种模式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各个地区的农民合作路径也必然不能千篇一律。探索恰当的通过农民合作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路径,必须基于各地区的内外条件,更细致的结合地区具体条件的研究工作有待进一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