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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二次损伤致死案例损伤鉴定分析

2018-05-03巩京慧王金换黄绍虎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死者交通事故碾压

巩京慧 王金换 犹 念 黄绍虎

(1 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贵州 贵阳 550005;2 贵州警察学院刑事技术系 贵州 贵阳 550005;3 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公安分局 贵州 遵义 563000;4 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安局 贵州 贵阳 550003)

1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使得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全面、细致收集信息,特别是再现交通事故案发过程对裁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二次损伤交通事故的责任鉴定一直是法医鉴定中的难点[1]。在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二次损伤致死的案件中,明确死者的具体致死原因、各损伤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在致死原因中的参与度,对法医工作者与侦查人员和相关专家重建案件经过,甄别和确定案件性质与事故责任,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二次损伤致死的案例,初步研究总结此类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的损伤特点,从而明确道路交通事故二次损伤具体为何次损伤所致问题。

2 资料与方法

2.1 案件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二次损伤是指在发生第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或后来车辆由于各种因素未能及时发现并规避第一次交通事故,而对伤者或死者造成的第二次伤害。

为初步了解交通事故二次损伤的损伤特点,收集了10例来源于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织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2013~2016年间所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二次损伤致死的案例。详细收集案件发生资料,包括各交通管理局所提供的案卷资料(现场图、勘验笔录、视频影像资料、证人证言等),以及各案例中死者尸体检验的资料,详细记录所有损伤的分布、形成机制及其特点。其中,对事故现场的勘验,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 41—2005)方法细则进行,尸体检验则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 268—2009)标准进行。与此同时,还需了解死者及其同行者的乘坐位置关系,死者是行人的话,还需要了解其行走的方向及相对位置关系等信息。

由于案件性质及家属要求,本文所收集的案例中有9例仅进行了尸表检验,只有1例进行了尸体解剖。虽然有9例仅进行了尸表检验,但由于其案件性质及发案过程明确,不难鉴定案件中死者所受损伤是哪次事故所致。

2.2 信息分析

收集案件相关信息(事故现场勘验、车辆痕迹检验及尸体检验等),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重现交通事故发生过程;通过分析死者各处损伤的特点及其成伤机制,了解碰撞伤、摔跌伤、碾压伤及拖擦伤等损伤的特点。

首先从损伤原理上来看,交通事故撞击伤和碾压伤是由人和车在路面上机械运动而导致的。撞击伤是车体通过平动触及人体而形成,碾压伤是车的轮胎通过转动形式自人体上碾压所形成,与其他形式形成的损伤形成机理是明显不同的。其次从形成的稳定特征上来看,形成交通事故损伤的要素是人、车、路及环境。人和车的接触,人和路面及环境的接触,车和路面及环境的接触均会留下相对稳定和不稳定的痕迹特征,我们从相对稳定的特征中去与损伤进行对印,就比较容易把握分析撞击伤和碾压伤。再次是车体对人体造成的损伤有撞击、拖挂、碾压、挤压挫擦及撕裂,而地面对人体造成的损伤有滚动挫擦、坠落所致的挫擦等,把这些形式上的损伤进行分类,从中就容易发现撞击伤和碾压伤。最后需要充分掌握必要的车辆外形特征及构造与动态思维的结合,车辆对人体造成的损伤应该存在对应关系,但是在运动过程中对人体造成的损伤多数会造成形态上的变异,要用动态的思维去分析判断,不被变异的假象所迷惑,从中获取事物运动的本质规律,明确各处损伤是哪次交通事故所致。

3 结果

3.1 基本情况

10起道路交通事故二次损伤致死案例中共死亡11人,其中男性9名,女性2名;年龄在20岁以下者3名,35~60 岁间者7名,80岁以上者1名。虽然在案例10中有2名死者,但此案中女性死者仅遭受一次交通事故损害,当场死亡,不在本文讨论分析之列。

3.2 损伤分析

10名死者中,颅脑损伤导致死亡者4名,占40%;窒息致其死亡者1名,占10%;胸腔脏器损伤致其死亡者4名,占40%;腹腔脏器损伤致其死亡者1名,占10%;胸腔合并腹腔脏器损伤致其死亡者1名,占10%。10例二次损伤致死案例具体情况如表所示。

表 10例二次损伤致死案例具体情况

3.3 事故过程分析

10例案件中死者为行人的4例(40%),死亡5人;死者为摩托车驾驶员的有4例(40%),死者为摩托车乘客的有2例(20%)。具体交通行为方式表现为路上行人与交通车辆或摩托车发生碰撞,摔倒在地后又被另一车辆碰撞或碾压的有4例;摩托车骑行与汽车发生刮擦、碰撞,骑车人倒地后被另一车辆碾压的有4例;而摩托车乘客被抛、摔倒地后被另一车辆碾压的有2例。

在10例交通事故案件中有9例死者是第二次事故致死,第一次事故起辅助作用;另外1例,即第10例损伤情形较复杂,涉及两辆小型轿车对死者或伤者的碰撞或碾压,本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其中1人(女性)是第一次事故当场死亡,另1人(男性)则是在遭遇第一次事故后,躺在马路上,第二辆车因躲避第1人(女性死者)而未发现第2名伤者,与其再次发生碰撞。第一次事故是致其死亡主要原因,第二次事故是致死次要原因。

男性死者损伤主要分布在头面部和胸腹部,解剖检验发现其头面部损伤对应处有皮下血肿或出血,未见颅骨骨折和颅底骨折;右颈部近肩部肌层广泛出血,舌骨未扪及骨折;胸部见右锁骨外侧端粉碎性骨折,胸骨柄粉碎性骨折,右第6肋锁骨中线处骨折。左第1肋见锁骨中线水平处骨折,左第3~8肋在腋前线水平处骨折。左下肺见破裂口,有胸腔积血和血凝块。心包腔无积血、积液,心脏大小、形态正常。切开死者右肩部、右面部明显青紫肿胀处软组织,均见肌层广泛挫伤和出血。腹部肝右叶见挫裂创口,腹腔有积血,其余器官未见异常。对大脑进行组织学检查发现脑组织结构可见,部分神经元肿胀、变性,胶质细胞未见异常,局灶间质血管扩张、充血,脑组织轻度水肿。局灶软脑膜下脑组织液化。蛛网膜下腔稍增宽,其内血管扩张、充血,余未见异常。

交管部门通过初次对两辆车进行相关检验,分析各车的痕迹特征,并观察死者衣物破损特点,结果发现死者上身衣物及下身裤子轮胎印痕及碾压破损痕迹不明显,据其不足以鉴别是哪次事故致死。案件交予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后,在前者检验的基础上,鉴定人员又对死者的损伤特点进行分析,发现死者较为明显和较重的损伤主要分布在头部和胸部:①头部损伤主要分两种,一是右颞部及右面部的大面积青紫肿胀,切开后体现为严重软组织挫伤和出血,但皮肤软组织未见裂伤,符合较为平整的硬物碰击形成,分析应为第一辆车撞击形成;二是头皮及面部软组织撕裂伤及创周大面积的平滑表皮剥脱伤和面部的小片状皮肤搓擦伤,其损伤特点符合较平整的硬物与不平的地面挤压撕裂形成,分析应为第二辆车前保险杠下方与地面挤压撕扯形成。②死者躯干及胸部损伤主要表现为右肩部的大面积软组织青紫肿胀和肌层的严重挫伤出血,其损伤特征及成伤方式同右头面部损伤。右锁骨和胸骨柄的粉碎性骨折及部分肋骨的骨折应为右肩部巨大暴力撞击形成。死者左胸腹部至左腰背部损伤表现为连续的擦划挤压伤,其损伤特点为前胸腹部起始部位较轻而浅,在向后下旋转至身体侧面时较重,在旋转至后背时又逐渐减轻,说明死者是在身体滚动过程中因身体前后径与左右径厚度不同,与距地面高度相对不变、边缘不整齐的硬物挤压擦划形成。其擦划伤宽度符合第一辆车底部护板断端擦划挤压形成,也是形成胸部腋前线水平多发性肋骨骨折的原因(因胸廓左右方向的过度挤压致肋骨拉伸变形骨折)。

从上述左腰背部擦划挤压伤形成方式看,考虑死者被第一辆车撞击后又被其卷入了车底,不排除有碾压的可能(可形成腋前线水平的肋骨骨折),因碾压痕迹不明显难以判断。所以第一辆车撞击形成的头部及胸腹部损伤和胸部擦划挤压形成的胸部损伤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损伤。第二辆车对头部软组织轻度挤压撕裂造成的损伤对其死亡起到了辅助作用。从而鉴别出死者是哪次损伤致死,对责任划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4 讨论

4.1 损伤特点

对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可见交通事故二次损伤致死案例中死者多为颅脑损伤(40%)和胸腔脏器损伤(40%)致死,且死者多为行人(40%)或者摩托车乘员(40%)。死者所受损伤范围大、分布广、程度重。

造成此类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多是由于此类交通事故往往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或者后来车辆驾驶者由于各方面原因(例如,距前车太近、开车速度较快、路面较滑刹不住车、现场照明条件或能见度差、开车注意力不集中等),未能及时躲避第一次事故,从而对伤者或死者造成再次伤害。另外,由于这种情况下,驾驶员、乘客或行人一般都惊吓过度,不能对伤者实施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抢救措施,伤者损伤或死亡率较高。

此类案件中死者所受损伤特点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损伤分布较广;二是伤者所受的创伤力度一般都很大;三是多发伤或复合伤常见。本文中所涉案例,死者受2处严重损伤以上的占44.4%,多为车辆碰撞、碾压、抛摔或拖擦所造成,而且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伤可能互相重叠,从而不易区分重叠处损伤具体是哪次事故造成[2-3]。

4.2 要点分析

在发现死者的现场,尤其是在肇事车辆逃逸的情况下,需要先明确死者是否死于交通事故,在排除了死者或是其他性质死亡而伪造成交通事故致死的情况下,还需要明确此次死亡是否存在道路交通事故二次损伤致死的可能。第一,要全面收集了解案情资料和现场勘验的情况,对事故发生过程进行再现,从而初步判断死者的致伤过程;第二,通过对尸体进行全面细致的法医学检查(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观察总结各处损伤的特点及部位,结合相关资料,了解案件发生过程,分析各处损伤的成伤机制,判断是否存在二次损伤致死的可能;第三,综合分析评估各处损伤的严重程度,判断各处损伤对死亡的参与度,哪处损伤才是致命伤;第四,观察记录各处损伤的生活反应,判断此处损伤是生前还是死后所造成。而对于车内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除详细检验死者各处损伤特点及严重程度外,还需要了解车内人员的具体位置关系,并进行综合分析,再结合车辆损坏情况,判断第一和第二次交通损伤对死亡的参与度[4-5]。

5 结论与展望

道路交通事故中死者所受损伤虽然复杂、不易区分,但通过结合损伤与车辆的检验鉴定,仍可发现死者所受损伤中的代表性损伤,从而对其进行准确定性,明确事故责任的划分。

本文因受研究样本数量所限,研究结果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笔者认为,如若扩大研究范围,将道路交通事故二次乃至多次损伤致死案例中死者所受损伤进行归纳总结,发现其代表性损伤的特点,未来可将交通事故二次损伤乃至多次损伤的特点全面化、细致化,进而推动事故责任划分鉴定工作向高效化、简单化模式发展,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效率的整体提升。

参考文献:

[1] 吴勇,黄思兴,张先国,等.二次交通事故成伤致死的法医学鉴定3例[J].川北医学院学报,2015(3):390-393.

[2] 黄思兴,张先国,孔斌,等.道路交通事故损伤致死17例分析[J].法医学杂志,2013(5):353-355.

[3] 朱向前,梁希,吴建群,等.原创与扩创区别刍议[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3(6):366-367.

[4] 张巍,耿广军.道路交通事故死者脊柱损伤的法医学分析[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7(1):108-110.

[5] 于建云,洪仕君,陈宝寿,等.交通事故二次损伤死因与责任的法医学鉴定[J].法医学杂志,2005(1):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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