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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境预防视角与路径

2018-05-03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犯罪人作案

彭 琨

(广东警官学院治安系 广东 广州 510230)

未成年人犯罪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被公认为全球三大公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了一个由低到高、逐渐增长的发展过程,已成为危害我国社会的大问题。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促使我们反思以“犯罪人”为中心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传统模式——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存在工作思路单一、过于理想化、实效性不高等缺陷。与此不同的是,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英国的犯罪情境预防,属于以“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为中心的犯罪预防,具有理论成熟、实证案例翔实、预防措施具体且可操作性强、实际运用评估体系完善、成本低等特点。目前,在英美等西方国家,形成了犯罪的情境预防与司法预防、社会预防三足鼎立的局面。那么,兴起并盛行于西方的犯罪情境预防策略能否纳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中呢?本文围绕犯罪的情境预防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意义、适用性及路径选择展开分析。

1 犯罪的情境预防理论及其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意义

1.1 犯罪的情境预防理论的产生及其含义

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以来,受美、英等国建筑学家和城市规划专家的启迪,在问题意识驱动下,欧美犯罪学家、刑事司法实务者开始探讨新的犯罪预防理论。英国学者罗纳德·克拉克等犯罪学家陆续出版了《设计与防范》《情境犯罪预防》等著作,由关注犯罪如何发生转向研究犯罪怎样被阻止,从关注犯罪人转向犯罪的具体情境,使犯罪预防更具可操作性和现实性,犯罪预防的成本也大大降低,从而促成了犯罪的情境预防理论的诞生,并迅速被西方国家普遍采纳。

克拉克认为犯罪的情境预防是指针对特定的具体犯罪,通过确认、设计、管理和调整等方式,持久有机地改变情境,影响行为人的理性选择,减少犯罪机会情境因素和促成情境因素,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1]。据此定义,可将犯罪情境预防的含义表述为:通过改变相关情境因素,为防止它们诱发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或方便犯罪人实施犯罪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其思路包含4个方面:尽可能减少日常生活中诱发犯罪动机或实施犯罪的机会;预防的对象是具体的犯罪类型;预防的措施是针对可能诱发犯罪的环境进行治理(改变、管理、设计及操作等);预防犯罪的重点是增大实施犯罪危险性(风险),尽量减少犯罪所得收益[2]381-382。

1.2 犯罪的情境预防的理论依据

犯罪的情境预防理论主要有以下3大理论依据[2]389-391:

1.2.1 环境犯罪学理论

该理论认为,具体情境(环境)对犯罪的发生发挥重要作用。它包括防范空间理论和防范环境设计论。

防范空间理论由美国的杰依库布斯和纽曼提出。1961年杰依库布斯在他的著作《美国大城市的生与死》中最早论述了环境如何影响民众安全感,并提出防范犯罪的基本策略:确保区域区别;确保居民的监视作用;确保行人的监视作用。受此启发,纽曼于1972年出版了著作《易于防范的居住空间》,认为社区的设计,因依靠社区的控制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不是依靠警力。并提出环境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区域性的设定,强化各街区的责任区域;确保自然监视,使居住者方便监视小区;形成居住地形象,造就不为犯罪侵害的良好街区氛围;整顿环境,使其处于低犯罪、高监控之中[2]391-392。

最早把犯罪与环境设计结合起来开展研究的是美国的杰弗利。他于1971年出版著作《环境设计与预防犯罪》,认为犯罪是遗传与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犯罪预防应该考虑到犯罪发生的环境和犯罪人之间的互动特性。由于社会对个人生物特性的干预的有限性,必须通过改变环境设计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他把防范区域延伸到学校、社区、商业区等。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改善城市客观环境,增强人们的相互沟通,以此缩短彼此的距离感和消除隔阂,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2]391-392。后来学者归纳为环境设计四原则:强化监视;限制外来人员的活动范围;把广大民众吸引到该区域;增强民众的防范意识和为社区服务的意识。

1.2.2 日常活动理论

该理论由现代犯罪学家菲尔逊和科恩提出,认为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犯罪的机会,这是引发犯罪的原因。诱发犯罪的具体原因有:潜在犯罪人、适合的犯罪目标(包括人、物、地点等)且符合“VIVA”标准:价值(Value)、物理特性(Inertia)、显著性(Visibility)、易接近性(Accessiblity)。犯罪适合性的目标被以后的西方学者称为“热点产品”;没有监视者指缺乏巡逻警察、保安人员、邻里守望、门卫、闭路电视监视器(CCTV)等,尤其是无人的空宅。

1.2.3 理性选择理论

该理论认为,行为人作为理性人,是正常的、理智的、能思考和计算的人。20世纪60年代,贝克创立了犯罪经济学理论,认为犯罪是一种理性选择行为,犯罪人在其决定是否犯罪及如何实施犯罪之前,要权衡利弊,使自己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在此基础上,克拉克等学者提出了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犯罪是由有犯罪动机的人发现或创造出犯罪机会时才能发生[2]389-390。

综上所述,环境犯罪学主要阐明情境对犯罪发生的影响,对犯罪的情境预防理论的导入起“引子”作用。日常活动理论说明了犯罪的发生与日常活动中的大量犯罪有关,强调从被害人的日常行为状态来分析和预防犯罪。而理性选择理论阐明情境对人的影响,要求重视犯罪人的情境认知对犯罪的影响。

1.3 犯罪的情境预防策略

克拉克非常重视研究犯罪情境预防的策略,并通过实践来检验其成效。该策略由1992年的3类策略、12种手段发展为1997年的4类策略、16种手段,到2003年扩展为5类策略、25种手段。其中由科尼什和克拉克提出的最具代表性的5大策略、25种手段如下表[3]325-326:

表 情境预防的5大策略、25种手段

关于寻找犯罪情境预防的方法,1980年,格莱斯顿将其总结为5个步骤:筛选出某个特定的犯罪问题;分析导致犯罪的情境条件的数据信息;系统研究控制犯罪机会的可能方式;选择并实施其中最可行、成本最低的措施;评估预防犯罪的效果[4]。

2 犯罪的情境预防理论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适用性

2.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境预防的必要性分析

2.1.1 犯罪的情境预防理论具有独特而重要的价值

(1)犯罪的情境预防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理论思路。情境预防从犯罪的“情境”入手,以犯罪行为这个联结犯罪现象与犯罪人的最佳切入点为研究的出发点和核心,摒弃了传统犯罪预防只从犯罪的一般原因入手的思路,使犯罪预防从被动转向主动,从法律威慑转向物质威慑,从犯罪人预防转向被害人预防[5]。同时也使犯罪预防更具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增强了犯罪预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2)犯罪的情境预防是一种调动社会力量的简捷、经济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手段。虽然社会预防属于“治本”之策,但需要依靠复杂的社会组织、巨大的经费投入和整个社会的进步,且预防效果的发挥具有长期性、间接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司法预防本身不能独自发挥犯罪预防的作用,有时还容易带来负面结果。而情境预防是一种直接作用于犯罪行为的预防方法,在预防犯罪实践中见效迅速,在现有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下广泛应用,资金投入少,因而更显简捷、经济,其上佳的实施效果已经在英美等众多西方国家体现出来。在我国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下,情境预防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3)情境预防与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互补性强,容易纳入我国已有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效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是一直没有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软着陆”的契合点,而情境预防正好适应了这一需要。一方面,宏观指导性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与微观操作性强的情境预防理论互补性强,两者的结合可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提供新思路、新方法,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效益。另一方面,情境预防强调社区和市民在预防犯罪中的主体地位,这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群众路线具有一致性。因此,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架构下,从理论上大力开展情境预防研究,积极推进情境预防实际应用,真正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1.2 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特征亟需采用情境预防理论

(1)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认知度低。一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时冲动性强、预谋性差。对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可能造成什么后果等缺乏遇见和考虑,常常在意识水平低或未被意识的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调查结果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时,属于“临时起意就干了,事前没准备”的占60.8%。与“一时冲动”直接有关的占58.2%[6]90-96。未成年人“犯罪时是否想过是犯罪”的调查中,属于“想过但不认为是犯罪”的比例为28.1%,“根本没想过是犯罪”的比例为37.9%,即:未成年人犯罪时,有66%的人属于主观上不知道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不清楚行为的犯罪性质。因而在面临犯罪后果时,觉得后悔的比例高达93%,而不后悔的比例仅为0.9%[7]29-42。未成年人受明确犯罪动机、犯罪目的驱使而实施犯罪的比例较低,他们犯罪更容易受外界情境的影响,这与那些事先具有明确犯罪动机且制订了详细犯罪计划的成年人预谋作案有很大的不同。

(2)情境一直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所谓情境,泛指与犯罪行为发生有关的、影响人产生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情境与客观情境的综合。我国的实证数据显示:大部分犯罪人(约80%,包括机会犯和习惯犯)实施犯罪时,会选择或认真选择情境,只有少数人没有选择,而惯犯更加重视选择犯罪情境[8]。如果现实中存在诱发未成年人产生犯罪动机,或偶遇方便实施犯罪的情境因素,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反之亦然。受情境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冲动性、突发性强。与成年犯相比,犯罪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弱,争强好胜,很容易受外界情境诱因影响,犯罪动机冲动性和偶发性强,简单模糊,较少预谋,常常因一句不入耳的话、一件不顺心的事、一个看不惯的举动、一种极为单纯的欲望,或因好奇、好玩、模仿而“一时兴起”,寻求刺激,导致不寻常的犯罪[9]。这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化认识,也有大量的实证数据支撑这一观点。一项针对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未成年犯的调查表明:在对自己的犯罪原因自我分析中,选“好奇贪玩”的人数占25.73%,选“不良朋友影响”和“一时冲动”的人数分别占24.5%和24.6%,选“他人教唆”的人数占3.54%,4项情境因素合计占78.37%[10]13-20。一项针对广东省未成年犯调查显示,未成年犯主观认知的犯罪直接原因中,“受坏人教唆、朋友义气”占50.53%,“一时冲动、好奇”占25.7%,“报复个人、家庭、社会”占3.99%,这3项情境因素合计占88.22%[11]。对北京、湖北、贵州3地的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显示,未成年犯罪人中临时起意实施犯罪的占60.8%,犯罪前有详细作案计划的只占10.6%[6]90-96。同时,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结伙作案突出,其共同犯罪人多是未成年人。团伙作案几乎涉及未成年人所有刑事犯罪,特别是抢劫犯罪。他们对同伴的需求强烈、依赖性强,往往纠合成群,或受老大指派,或出于哥们义气,或一哄而上共同作案。全国未成年犯调查显示:在未成年犯犯罪的直接原因中,因“朋友义气”的占29.8%[12]250,认为对自己不良影响最多的是“朋友”的人达45.5%[12]44,认为自己犯罪与“要好的朋友”有关的人占62.5%[12]151。城市普通未成年人最注重交往对象“品行好”(83.6%),而未成年犯最看重的是“讲义气”(72.1%)[12]240。对2013年全国10省市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数据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中共同犯罪占83.6%[7]29-42。据调查,广东省未成年人管教所犯罪未成年人中,80.8%为团伙作案,仅19.2%为单独作案[13]115-125。而且遇事一哄而上、事后各奔东西的临时纠合型犯罪是未成年人团伙作案的主要形式,占比达56.8%[6]90-96。通过对上海22名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做深入访谈,发现几乎每个犯罪事件的发生都包括一个冲突的情境、一个或一群帮手和青少年自身的价值判断,22人中,有18人(占81%)是在同伴的互动中实施暴力犯罪的[14]。费尔森指出共同犯罪人不仅增强了其他人的犯罪冲动,而且会提供给彼此情报信息和在实施非法行为时的直接援助……在暴力事件中,两个人比一个人更容易形成威胁或压倒性气势,甚至试图以任何方式实施犯罪的犯罪人都会在共同实施下显得更有效率[3]347-348。简而言之,在合适的环境下,接近同伙,会导致犯罪人实施更多的犯罪。

(3)未成年犯罪人对“人防”、“技防”等情境防控非常敏感。调查结果显示:未成年人准备抢劫作案时,如果遇上巡逻的警察和保安,因害怕而放弃作案的占32.4%;如果觉得影响安全而放弃作案的占55.3%;如果作案时发现现场装有监控摄像头、报警器,果断放弃作案的占50%;如果觉得无法绕开这些设备,有32.9%会放弃作案[15]67-71。即未成年犯罪人对“人防”、“技防”等情境性防控措施有明显反应,而且“技防”措施比“人防”措施威慑力更大。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非常在意犯罪现场存在的作案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是其内心权衡犯罪收益与犯罪代价以便进行犯罪取舍的必然要求。开展有效的“人防”和“技防”必然提高犯罪的风险和代价,进而大大动摇和削弱未成年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信心和决心,直至打消犯罪念头。通过开展治安巡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至少减少三分之一,而通过布设监控设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甚至减少一半。因此,实施情境预防策略显得十分必要。

2.2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境预防的可行性分析

2.2.1 类型集中的未成年人犯罪,便于有效开展情境预防

根据西方国家的犯罪理论研究和犯罪预防实践,情境预防是针对具体的、特定的犯罪类型实施的,否则,笼统地开展收效甚微[16]。一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以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为主,特别是抢劫、抢夺和盗窃犯罪(简称“两抢一盗”)最为突出,占比达80%以上。此外,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也比较多发。一项针对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未成年犯罪人的调查报告表明:抢劫、故意伤害、强奸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其中抢劫罪占66.64%,故意伤害罪占13.56%,强奸罪占11.23%,这三者合计占91.25%[10]13-20。来自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未成年犯罪人侵犯财产犯罪中,抢劫占82%左右;在侵犯公民权利犯罪中,强奸占43%左右,居第二位[17]。目前,不管是单独作案还是团伙作案,未成年犯罪人抢劫的比例最高,其抢劫犯罪大幅度上升,而盗窃犯罪大幅度下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十分突出。这为我们有针对性地开展未成年人情境犯罪预防提供了前提条件。

2.2.2 情境预防在不同国家具有广泛适应性,可移植性高

情境预防理论通过英国、美国、荷兰、澳大利亚、日本等国40年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犯罪预防效果。在20世纪末,近100项研究资料显示,情境预防针对特定犯罪取得了满意效果。荷兰司法部发布的报告指出:在55次研究中,仅33次研究发现此方法有一些不是太大的缺陷,而另外22项研究没有发现任何缺陷[18]。因而成为世界犯罪学界广泛认可并极力推荐的犯罪预防措施,甚至在1990年莫斯科召开的联合国预防犯罪研讨会上,把情境预防的战术措施提高到战略上来研究。

事实证明,情境预防广泛适用于西方许多国家,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那么,它是否适应我国国情?能否应用于我国犯罪预防实践呢?其实,我国不少地方也在逐渐运用情境预防策略,同样取得了不俗的犯罪预防效果。如福州市2005年已安装技防系统的小区、单位未发案或及时发现未造成损失的比例为85.6%。晋安区8个已安装技防系统的小区,案件下降了54%。福清市安装技防系统地区案件下降90%。福州市在对2004年、2005年街面“两抢”案件比较时,发现限电期间的2004年7月、8月发案奇高,从300多起跃升至500起以上。而在2005年7月、8月用电正常期间,发案数又回归正常[2]405-406。实践证明,情境预防,特别是技防措施在我国同样有显著成效。

与其他犯罪预防理论不同的是,情境预防主要从犯罪人与情境的相互关系中找寻引发犯罪的各种环境,只关注犯罪发生的具体、微观情境:目标、被害人、“人防”、“技防”、时空等,它们不受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发达水平、种族等“软环境”的影响。国情不同并不影响情境预防策略的实施。

3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境预防路径——以未成年人抢劫犯罪为例

虽然犯罪的情境预防理论有广泛的适应性,但由于犯罪的情境预防的对象是具体的、特定的犯罪形态,不同的犯罪类型面对的具体情境各不相同,不同的情境对犯罪发挥的影响作用也各异。因此,犯罪的情境预防的方法是针对可能诱发特定犯罪的具体情境进行治理,不是笼统地谈犯罪预防。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有自身的特点,即使是实施同一种犯罪,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许多方面也存在不同之处。为此,要发挥情境预防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作用,必须从未成年人实施的众多犯罪类型中,首先筛选出某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在详细研究影响该犯罪的各种具体情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选定某些情境因素,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受篇幅所限,无法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所有犯罪一一谈情境预防)。大量的调查数据显示,不管是城市未成年犯罪人还是农村未成年犯罪人,不管是闲散未成年犯罪人还是非闲散未成年犯罪人,也不管是未成年人单独作案还是团伙作案,抢劫犯罪的比例最高,居未成年人各类犯罪之首,预防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意义重大。为此以未成年人抢劫犯罪为例,根据其生成特点,有的放矢、解剖麻雀式地应用情境预防策略与方法。

3.1 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主要特点

3.1.1 不良社区环境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负面影响巨大

不健康的社区环境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甚至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调查数据显示:89%的未成年犯罪人居住的社区有网吧,而普通学生的比例只有53.5%。歌舞厅、网吧、台球厅、游戏厅、洗浴中心等负性活动场所,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的比例要远高于在普通学生中占的比例。普通学生比未成年犯罪人更经常去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馆活动,前者比例分别约是后者比例的6倍、5倍、3倍,差别较大。相反,未成年犯罪人比普通学生更经常去歌舞厅、网吧、台球厅、游戏厅、洗浴中心、电影院等场所,前者比例分别约是后者的10倍、7. 9倍、7. 8倍、7. 3倍[19]。一般来说,社区活动场所建得越多,未成年犯罪人和普通学生就越愿意去各自感兴趣的场所。因此,加强社区环境治理非常必要。

3.1.2 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热点”地带和时段

商业区、工业区、学校附近、酒店娱乐场所在傍晚及夜晚(18:01~24:00)是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热点”地带和时段。就未成年人犯罪时空聚集分布看,傍晚及夜晚(18:01~24:00)发生在工业区、商业区附近的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比例比发生其他类型犯罪的比例要高[13]115-125。在傍晚及夜晚,商业区购物人群、工业区大量工人下班,客观上为抢劫犯罪提供了目标,夜色也为抢劫犯罪提供了“掩护”,便于在夜色中脱逃,受害人求救困难,未成年人抢劫犯罪多发。凌晨(0:01~6:00)酒店娱乐场所附近是未成年人犯罪多发地(占29%)。这可能与娱乐场所附近人员复杂且凌晨社会监管削弱,实施犯罪的危险性下降有关。有调查显示:未成年人抢劫,80%发生在学校及其周围[20]51-52。未成年人在学校及宿舍作案,发案率最高是抢劫(2012年为37.19%,2013年为32.41%)[21]。针对学生的抢劫一般发生在上学、放学和午休时间。这与被害人(学生)的活动范围、涉案少年或为在校学生,或曾系该校学生有关。我国台湾学者研究发现:少年犯恐吓取财犯罪的发生地点与就读学校的距离为4公里(准确度为89%);强盗犯罪的发生地点与就读学校的距离为3公里(准确度为85%)[15]67-71。即未成年人抢劫犯罪常常发生在他们比较熟悉的日常生活、学习地附近和人流量大的地段,流窜抢劫作案的不多。总之,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时空比较集中和固定。

3.1.3 团伙作案是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最主要形式

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人抢劫犯罪中,有94.2%是二人以上共同作案[15]67-71。有53名外来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犯罪,其中52人系结伙抢劫,占98.11%[22]。成都市青白江区2001~2004年,法院共受理未成年人案件40件144人,其中抢劫30件89人,几乎全是团伙作案[20]51-52。这与未成年人本身喜欢结群和人多势众可以保证顺利实施抢劫作案、缓解暴力犯罪时的心理压力等因素有关。当使用枪支或是由共犯一起实施抢劫时,抢劫的成功机会就被极大地提高[3]347。且未成年人结伙作案越来越呈现组织化,有42.7 %的未成年犯报告在犯罪团伙中有明确的支配者。支配者主要是“胆子大、下手狠”的人和“经验多、主意多、进过公安局”的人[6]90-96。赖斯观察到青少年可能会在“伤寒玛丽”(用来比喻坏事传播者)或那些积累了很多案底的共犯的暗示影响下显得极易犯罪。这些人充当着犯罪思想的“携带者”,他们在社会网络和特定团伙中传播开来,这些人促进了犯罪行为的增长[3]349-350。未成年人团伙抢劫,犯罪气势更盛和犯罪手段更加无情,危害更大。

3.1.4 未成年犯罪人选择抢劫犯罪的被害人带有一定的随机性和偶然性

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被害人主要是男性成年人和少年,且被害人的经济状况和有无过错对未成年犯选择被害人影响较小。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被害人中,成年被害人占58%,少年被害人占36.4%,排前两位[15]67-71。男性被害人占79.4%,被害人看不出比较有钱的占64.9%,而且未成年人抢劫犯罪发生的过程基本上与被害人过错因素无关[23]。也就是说,未成年犯罪人选择抢劫犯罪的被害人带有一定的随机性和偶然性。

3.1.5 多数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犯罪的意志坚定,主观恶性较大

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犯罪人作案时,如果遇到被害人反抗,“能够制服并会继续实施”的占19.9%,“采用更加严厉手段”的占20.6%,两项合计占40.5%。而“主动放弃”和“不能制服放弃”的仅占10.8%。当被他人发现时,“就当没被发现,继续实施”及“被发现,只要没人阻止继续实施’、“吓唬发现人,待走后继续实施”三者合计的占27.9%[7]29-43。即被害人的反抗和他人的发现与制止,对中止未成年人抢劫作案作用有限,甚至很多时候被害人的反抗反而招致更严重的被害。

3.2 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情境预防路径——空间防卫

因未成年人抢劫犯罪团伙作案突出、选择被害人带有一定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及被害人的过错和反抗对诱发和制止犯罪作用有限等特点,难以针对被害人采取有效的情境预防措施。因此,预防未成年人抢劫犯罪应主要采取空间防卫策略。克拉克认为:物理环境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犯罪机会的形成,并成为诱发犯罪的部分原因[24]。若果真如此,那么通过改善物理环境,就可以有效降低犯罪发生的可能性。纽曼在《防卫空间》中指出:如果不能有效地抑制人们的犯罪动机,就应从犯罪目标与条件上去限制犯罪,没有作案的目标和条件,犯罪同样是不能发生[25]。其核心是制造作案的障碍和制造犯罪“得不偿失”的条件。由于空间、时间与犯罪存在一定的关联,因此应针对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热点”地带和时段,实施合理的环境规划设计和有效的监控,以此提高犯罪难度及犯罪风险,降低犯罪收益,最终达到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目的。

3.2.1 合理规划设计中小学校校园环境,加强校园及周边的监控

为了防范未成年人针对在校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实施抢劫,首先可以通过对校园物理环境的巧妙设计与处理来降低犯罪活动的诱发,同时减少在校学生对校园抢劫犯罪引发的恐惧感。如增加可视性,减少视觉死角,打造透明、阳光、亲切的空间环境;采取安全屏障设施,加强校园出入口控制;将校园不同的功能区域进行领地标识,减少区域使用的混乱性;设置正式集合场地,严禁学生在其他区域聚集;任何人只要在非正式集合场地被发现,都要受到审查和盘问,等等。其次,实现对校园的自然监控,如在出入口、死角、电梯、走廊、楼道等地安装监控摄像头;建立身份识别制度(出示学生证、学生统一着校服等);发挥校园保安员的值守、盘查、巡逻作用等。

3.2.2 加强对未成年人抢劫犯罪的“热点”地带和时段的监控

特别是针对傍晚、夜晚发生在商业区、工业区和上学、放学及午休时间发生在学校附近的未成年人抢劫犯罪,要强化监控。使作案人意识到一旦进入具有防卫功能的空间作案,就会立即被控制且无法逃脱。具体措施包括:增设监控摄像头;设置固定的治安岗亭;加强警力的巡逻盘查,提升街面见警率;引导学生合理安排午休并注意上学和放学路上的自我防范等。

3.2.3 加强对娱乐场所的巡查与管理

针对凌晨发生在酒店、娱乐场所附近的未成年人抢劫犯罪,除实施前面提到的强化监控措施外,还应严格执行娱乐场所“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明察暗访和违规举报措施,加大对违规娱乐场所的处罚力度。此外,借鉴香港地区对边缘青少年实施深宵外展服务的做法,即社工在各娱乐场所附近,为夜不归宿、四处游荡的青少年提供临时住宿、联系家人和犯罪预防等服务。

3.2.4 大力加强文明、健康、和谐的社区环境建设

政府要加大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性活动场所建设投入,坚决整治、清除不良活动场所,引导未成年人远离不良活动场所,积极参加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唤起民众的社区责任感,积极参与防控社区未成年人犯罪的活动,及时发现犯罪高危未成年人,并对其及时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此外,针对未成年人抢劫绝大部分是团伙作案,其核心成员的反社会性号召力不断增强,在少年团伙中起着组织者、领导者和指挥者的作用,一方面,应对少年帮伙中的核心成员和少年惯犯,应依法予以严惩,对其进行强制挽救和保护性矫正。只有“擒贼先擒王”,才能“树倒猢狲散”,防止处置未成年犯罪人只从宽不从严的错误认识和做

法。谢尔曼建议识别和监禁这些“谋划者”,因为这样才有可能对犯罪预防产生较大的收益,然后再逮捕那些不会传播犯罪思想的单独犯罪人[3]350。另一方面,消除团伙压力,如为防止未成年人迫于同伙压力而犯罪,向他们灌输“拒绝并无不妥”的思想,并设置特定情境,有针对性地开展训练。限制潜在未成年犯罪人获得案件的详细信息,防止他们进行犯罪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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