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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机遇及存在问题研究

2018-05-02杨宇轩

时代金融 2018年8期
关键词:众筹互联网金融机遇

【摘要】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企业开始借助电子商务和信息数据优势大举进军金融领域。起源于美国并在中国快速发展的众筹融资模式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生主力军不仅为我国小微创业者提供了便捷,低成本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我国普通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投资对象。虽然我国庞大的社会资金基础及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容量客观上为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提供了助推器,但是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发展依然面临着法律法规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弱,信用风险较大等问题。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发挥好外部人角色,为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众筹 机遇 问题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众筹是一种为小微企业创业提供融资支持的便捷且高效的融资模式。众筹的概念由美国著名的学者迈克尔.萨利文在2006年提出,他将众筹描述为群体性的合作,人们通过互联网汇集资金,来支持由他人组织或发起的创意项目,每位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出少量的资金从融入者那里获得实物或者股权回报。因为小微企业创业所需要的资金规模相对大企业的资金规模较小,且对融资成本较为敏感,所以众筹的融资方式更适用于小微企业。由于我国近年来大学生毕业人数较多,自主创业人群大大增加,因此微创业及现存的小微企业亟需获得一个相对低成本且高效率的融资渠道。众筹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同时也是金融脱媒大背景下的一种针对于满足中小企业实际融资需求的创新,虽然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还没有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支持,本身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但它如果能在今后的发展中完善自己的不足,提升自身的运作效率,那么在未来中国经济发展中必将会有它的一席之地。研究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面临的发展机遇和存在问题能够帮助找出推动我国众筹融资模式健康发展的动因及对策,以便发挥好众筹融资模式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作用。

二、众筹融资模式的起源及国内发展现状

众筹融资模式起源于美国的网站Kickstarter,该网站成立于2009年4月,Kickstarter通过搭建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大众进行筹资,使拥有创造力的企业家有机会获得创业所需求的资金,从而实现心中的理想。这种新型融资模式的出现突破了传统的模式,众筹可以让每一位普通人都可以通过该种模式获得创业资金,使得创业者的资金来源不再局限于自由资金、银行和风投等机构,而是可以面向社会大众。正是因为众筹融资模式的种种优点,它在欧美发达地区逐渐成熟并成功推广全球多个国家和区域,各种类型的众筹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其中不仅有专注于传媒和科技类项目Kickstarter,针对于游戏领域的Gambitious,还有专注于解决个人生活难题的GoFundMe,以及面向本地商家的Smallkont等众多具有特色的众筹平台。面对众筹这种新型融资模式的诞生,美国政府采取的是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与促进,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企业振兴法案》正式將众筹(Crowd funding)这种新兴的网络融资模式正式纳入合法范畴,给予了其法律上的支持与鼓励,其中对众筹活动中的准入规则,投资者身份,以及豁免权利等细节规定为美国众筹模式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011年7月,国内首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兴起,随后国内的众筹平台也如其他国家的众筹平台一样飞速发展,“点名时间”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就接到了7000多个项目提案,其中近700个项目上线,项目成功率高达百分之50%。2013年11月成立的悦粉网,更是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获得了近50个项目。不仅如此,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众筹平台众筹网于2014年1月在美国旧金山成立办事处,开启在美业务,与美国发达的众筹平台同场竞技,这也是国内众筹类企业第一次在美国设立分站。截至2014年2月,国内发展起了分属于股权众筹、债权型众筹、捐赠性众筹、回报型众筹等不同形式的具有不同特色的20余家众筹平台,为我国小微企业与创业者的成功作出了巨大贡献。

三、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发展中面临的机遇

(一)众筹融资模式具有较高的自身价值

众筹融资模式虽然在中国才刚起步不久,但如果能得到政府的有效扶持和引导,其优点和活力将会充分的发挥出来,这种新型融资模式既为民间资本流向小微企业开辟了道路,也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其具有较高的自身价值。另外,众筹融资模式还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2001年后,经历过互联网泡沫的互联网行业在国家强化互联网监管及自我反省后重新爆发出新的活力,呈现较为强劲的增长态势,伴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交叉渗透,互联网经济模式已经孵化出了许多有竞争力、生命力的创新型金融模式。众筹模式作为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以其独有的魅力受到了时代的认可,它的出现为普通创业者及小微企业的创意、活动提供了更广阔的融资渠道,也为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人们提供了更加精准的参考源,更为金融手段的创新提供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

(二)我国具有庞大的社会资金基础

众筹的的资金来源比较广泛,既可以来自身价上亿的富豪,也可以来自稍富裕的中产阶级,还可以来自较低收入的人群。而筹资者只要在众筹平台上展示自己的项目,便有机会从不同的人群中融得需要的资金。我国庞大的社会资金为众筹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资金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7年3月,我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总额超过了160万亿元,我国人民币存款总额超过了155万亿元,居民存款总额超过60万亿元。

(三)我国小微企业对资金具有旺盛的需求

我国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比较严峻,自主创业的人群较大,而自主创业往往需要一笔不小的启动资金,之后还需要维持运营的周转资金,资金的缺口较大。同时很多小微企业虽然拥有好的创意和技术但由于规模较小,管理、财务制度不健全,难以符合商业银行较为严苛的贷款条件,并且商业银行贷款手续较为复杂,从而导致小微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金融脱媒现象在小微企业的融资中尤为明显。因此,可以通过众筹将民间资本引入实体经济,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满足小微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推动我国小微企业生产力水平的提升。

(四)我国互联网生态的飞速发展为众筹提供了平台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民的数量飞速增长,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截止到2017年6月,中国网民额数量已高达7.51亿人,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互联网普及率为54.3%,超过全球平均水平4.6个百分点。目前中国已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互联网生态系统,众筹平台可以借助互联网这一信息流动和传播的平台,把握中国网民数量飞速增长的大好机遇,积极进行线上宣传,适当的将一些链接和视频广告投放在网络上,以期获得更多人的了解和关注,来提升自己在社会融资中的影响力。

四、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

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新型融资模式,可以帮助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在丰富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的同时也能增加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对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也不能忽视其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如果众筹的发展缺乏正确引导,那么它将有可能会给投融资双方带来危险,甚至会对我国整个金融系统产生不利影响,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我国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引导

我国当前涉及众筹的的相关法律法规依然不够健全。虽然《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发行股票、债权、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但由于我国众筹融资模式正处于起步阶段,众筹融资的法律性质和各类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得到清晰明了的界定,一些不成熟的众筹平台很可能会触碰到“非法集资”的红线,因此众筹平台、筹资人、支持者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风险。例如2013年,汇中、宜信重庆等几家众筹平台就因为涉嫌非法集资被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并清退现有债权债务。

(二)我国信用环境较差,众筹资金缺乏有效监督

由于国内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整体信用环境较差,直接导致发起人筹资的违约成本下降,再加上众国内筹平台良莠不齐,平台收入又依赖于成功的项目,众筹的门槛较低且投资者分散,所以投资者融出的资金很难得到有效的监管,资金的使用完全依赖于筹资者的良心与自觉,这就为筹资者的欺诈提供了便利。近年来,国内已经出现了多起众筹违约事件。例如,2011年9月,“贝尔创投“的法人代表因涉嫌在多个网络借贷平台恶意拖欠多笔债务而成为国内首家被公安机关调查的网络平台。同年10月,网贷公司”天使计划“也由于六十五位投资者多达550万元的本金随同筹资者一同消失而接受调查。这些欺诈现象也让潜在的投资者很难获得对众筹融资的安全感与信任感。

(三)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相对薄弱

众筹项目往往为科技类创意类项目,而我国恰恰对这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比较薄弱,这就造成了真正有潜力的项目难以接受众筹这种融资形式。因为要通过众筹获得资金支持,就必须向潜在支持者展示发起人的创意理念,设计思路,甚至是具体的运作方案,然而这就给不法之徒提供了抄袭,剽窃的机会。尽管筹资者能够在短时间内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实施自己的计划,但由于经营,生产等方面的经验不足,整个产品的生产周期可能会比较长。但与此同时通过不法途径获得创意的人可能已经将成品销售到了市场,等到真正的产权所有人将商品服务推广上市时已经毫无竞争力从而面临失败,支持者也无法获得所期望的回报。所以我国对知识产权相对薄弱的保护力度将对众筹融资的项目质量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我国众筹平台缺乏针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机制

我国众筹平台缺乏针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有效机制。若筹资者未能按期、负责的完成项目,向投资者提供约定的回报,平台一般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众筹融资的整个流程中,最为核心的就是吸引支持者的資金支持,而对支持者的利益保护恰恰就是决定资金支持力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中外众筹融资发展的初期往往都存在信息不畅通,承诺兑现差等问题。如美国最大的众筹平台Kickstarter在运作初期就由于缺乏对支持者的保护机制,发生了大量通过抄袭他人创意成功融资的案例,但Kickstarter对项目的后续实施情况并不负责。投资者的利益实现是众筹融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也是我国众筹在今后的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五、结论与建议

众筹融资模式既丰富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手段,促进了就业,也有利于完善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格局。但当前众筹融资融资由于监管缺位以及的一些固有缺陷,出现了脱离健康发展轨道的势头。因此,我国政府亟需完善对众筹行业的监管机制,及时了解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动向,从筹资者、平台、支持者三方面共同下手,以促进我国的众筹融资模式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本文建议如下:

其一,监管机构应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引入分类监管,应参照目前现有的金融监管法规对众筹融资的法律地位,监管主体以及相关参与者的权利义务作出清晰的界定,加强对众筹运作方式的引导,防止股权债权众筹碰触非法集资的红线,并为各方争议提供协调有效的依据。

其二,监管机构应提高众筹行业的准入门槛。可以引入金融牌照发放的考核制度,将一些资质缺乏的平台阻拦在行业外,这将有利于规范众筹行业,也早一定程度上减小了投资者遭受的信用风险。

其三,众筹平台要防范资金风险,完善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众筹平台应隔离发起人自有资金与支持者资金,实行银行托管制度。众筹平台应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合作关系,通过第三方进行资金的收取和发放,以免发起人私自挪用资金,侵害投资者利益。同时也要对投资者的投资金额有所限制并设立退出机制,以将投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最后,众筹平台应做好对资金的流向监控,强化项目的投后管理。

其四、政府要鼓励创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创新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源泉,政府鼓励创新有利于为众筹市场提供大量优秀的创意和技术,从而改善标的池中鱼龙混杂的现象,使支持者的投资变得更加有价值。知识产权是众筹企业生命力的有效保护伞,目前,尽管我国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关于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我国应加快立法步伐,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技术创新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各种假冒、仿制等侵权行为。

总之,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具有自身独特的优点和生命力,他的存在为尚未成熟的小微企业所面临的融资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但是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我国的众筹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应有效的规避风险,优化战略布局,我国的监管机構也要发挥好自身职能,为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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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宇轩(1993-),男,汉族,湖南株洲人,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数理金融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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