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要警惕“不当”人为干预
2018-04-28温嘉琪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7级硕士
■温嘉琪 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7级硕士
从北京市2017年的总体空气质量情况来看,蓝天保卫战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是,在继续推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过程中,也要警惕一些“不当”的人为干预。例如,2016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将“霾”列为气象灾害。该草案将“气象灾害”定义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有专家对此进行了强烈的批评,认为:“霾不属于气象灾害的一种,不能把一种人祸通过法律定义成为天灾。”有专家认为:“将霾列入气象灾害,在霾的污染防治上,容易误导人们对大气污染的正确认识,混淆污染与气象的概念。认为雾霾同暴雨、寒潮等气象灾害一样,具有人为不可控性。这无疑加剧了‘治霾只能等风来’的错误认识” 。
对大气污染防治施加“不当”人为干预还有一种典型的表现形式,也是中国在治理空气污染过程中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环保数据造假。例如,2016年,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长安区监测站为空气采样器“戴口罩”事件;2017年12月初,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环保局为了人为美化环境监测数据,用雾炮车对设有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环保局大楼进行喷水雾操作,因为夜间温度过低加上工作人员用力过猛而使环保局大楼变成了一座冰雕。
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但是,在大力推动“蓝天保卫战”的大形势下,一些地方政府不把心思放在切实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上,而经常动歪心思,不当干预环境监测,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制约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
为了打击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环保数据造假问题,除了确立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明确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之外,最根本的还是要扭转地方政府以及排污单位的观念。一方面,地方政府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真正地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起来;另一方面,要培育社会诚信氛围,加大对排污单位环保数据造假的失信惩戒力度,将数据造假单位的信息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使数据造假的排污单位一处失信,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