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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研究

2018-04-27王劭旸

世界家苑 2018年1期
关键词:环保部门税法税收

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话题。雾霾治理的紧迫、水污染防治的难题等等,种种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加剧,倒逼环境保护税改革的进程。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起,不少西方发达国家开始采用税收手段维护生态环境,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环境保护税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同庇古的观点。所谓“庇古税”,主要是指将对环境破坏的社会成本,通过税收分散到个人的生产成本中,再由政府对税收收入加以合理分配,从而使社会资源利用达到最适宜的程度。环境税是一种通过征税平衡当事人之間的私人成本,使得社会成本最优的一种税收制度。这种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减少污染对环境的破坏。国外的发达国家大部分已经将环境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措施,并制定了相应的环境税法律来保证其实施,这对我国来说有着很好的先导作用和借鉴价值。目前,中国在这方面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且将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在环境问题的应对过程中,环境税被人们寄予厚望。例如:碳税被视为解决气候变化难题的不二法门。理论上,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理想手段,环境税因其基于环境保护自由市场理论,既能实现静态效率—以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目标,又能获得动态效率—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遗憾的是,环境税的实践却与环境税理论出现较大程度的不同,在实践中,环境税的形态、功能和结构均一定程度上偏离环境税的理论设想。环境税的理论与实践之所以出现背离,主要源于环境税面临诸多难以克服的技术难题和难以缓和的政治阻力。从技术角度看,一方面不易确定合适的环境税税基和税率,另一方面对环境保护进行货币化处理充满争议。从政治角度来看,面对新的环境税制,立法者不愿面对新的政治阻力,税务管理机构不愿接受新的挑战,利益集团极力抵制环境税提议。

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创建要结合国外先进的实践经验,促进环境税立法的完善。环境税法律制度由国外创立,经历几十年的发展,内容比较丰富,体系也较为完善,征收的税种包括污染税(分为排污税、污染产品税)、资源税(分为开采税、水资源税、林业税)、生态税(分为二氧化碳税、臭氧损耗物质税、环境收入税)、其他相关税种(分为消费税、机动车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其取得的效果也十分显著,环境效益大幅提高,财政收入增加并合理用于环境治理方面,同时为社会其他方面带来了积极影响,环境得以改善、劳工税收降低、人们的环境意识也逐步增强。例如澳大利亚的环境税制改革成果显著,能源利用率显著提高,耗能比例也持续降低,污染减少,生态环境也得到了维护。以上环境税法律制度所取得的成就,无疑对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环境保护工作有着重要的启发。

(一)促进环境税立法工作,坚持分阶段推进原则

我国在 2016 年 12 月 25 日已经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该法案的颁布表明环境税法已经得到重视,运用税收手段作为环境保护的行政手段有着其极为重要的作用,环境保护税法的颁布极大促进我国的环境立法进程,但其中存在的缺陷也不容忽视。对于立法中的缺陷我们要分阶段、分层次逐步推进改革,不可急于求成。类似于发达国家的环境税立法改革,分步骤、分阶段、循序渐进、逐步实施,先进行一定的实验积累经验而后展开宽范围的实行,从而形成具体完备的法律制度。征税的顺序也是很重要的,应该遵循价格从低到高,接受度、认可度由高至低的顺序征收,从最初征收一些能产生良好效果的税,逐步推进制度完善。

(二)加强多种环境保护形式相互配合,协调与其他环境制度措施的关系

要想发挥环境税的最大效能,不仅是税收制度之间的内部配合,更离不开与其他配套措施之间的外部配合。环境税虽是环境保护方式中的重心,但仅依环境税改变生态环境是不现实的,它只能在个别问题中发挥最大效用,并不能解决全部环境问题。要想使环境问题得以顺利解决,污染得到有效防治,还要发挥与环境税相关联的其他措施的力量。

首先,要加强环境税收之间及与其他涉及环境方面的税收之间的配合。如生态税与资源税的相互协作,资源税中开采税与林业税、水资源税的相互协作等。再如税收措施中增值税有特殊规定按简易办法依照 3% 征税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等。其次,加强环境税与其他非税形式相互之间的配合。如为增强环境税实施的效果,要注意与环境保险、环境押金、环境贷款等手段相结合,即与大量环境经济政策相结合。在设计环境税法律制度框架时,只有调节好环境税与其内部及外部的关系,发挥内部与外部的最大效用,整个制度的优势才会更加明显。再如环境税与排污费之间的配合,发挥排污费具有的灵活性、补偿性的特征,弥补环境税关于专项技术性收费方面的欠缺,应当在环境税法建立初期充分发挥税费并存的效用,保证防治污染、环境保护目的的实现。

(三)厘清税收部门与环保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补救机制

此次《环境保护税法》中引人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税收部门与环保部门间的关系,虽然开创性提出了收支分离的模式,但法案并没有明确表示税收部门与环保部门之间的关系,只提及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的协同征管。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取决于环境保护部门标准制定和监测的数据,税收、环保两个部门的协作尤为重要。法案未表明环保部门关于排放量的规定能否成为税务机关的判断依据。环保部门和纳税人的监测数据可能会存在差异,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为了明确两机关各自的职能分工,协调部门之间的协作,强调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能,应该将环保部门提交的数据作为计税法定依据,以保证环保部门数据材料的权威性和职能的充分发挥。

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构建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虽然已经出台了《环境税法》,但我国的环境税法律制度正处于初步建立阶段,仍需要在今后实践过程中继续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汪劲.环境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黄润源,李传轩.国外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发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J]. 改革与战略,2008,24(12):200 - 203.

[3]谢夜香,苏明丽.关于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思考[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25 - 30.

[4]王萃之.关于我国环境税改费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

作者简介

王劭旸(1992-),男,汉族,山西太原人,学生,法学在读硕士,就读院校:山西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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