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的法律热点
2018-04-27杨雪莉
杨雪莉
1.妻子擅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近日,钱女士和丈夫赵先生因离婚诉讼走上法庭,两人结婚近三年,婚后无子女。上个月,钱女士发现怀孕后擅自中止妊娠,丈夫赵先生很是气愤,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均有生育权,“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权是人身权中的人格权,钱女士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生育或不生育均有其自行决定。赵先生虽然有生育权,但我国法律并未对夫妻生育权的平等抑或优先等问题作出规定,实践中男性生育权的地位往往次于女性生育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由此看出,钱女士未经其丈夫同意擅自终止妊娠,未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所以,赵先生的离婚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也不能成立。
2.隔夜醉驾是否构成故意犯罪?
在基层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比例居高不下,危险驾驶罪分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驾两种类型,其中,绝大多数为醉酒驾驶,那么,隔夜醉驾是否构成故意犯罪呢?
隔夜醉驾,一般是指前一天晚上饮酒,第二天处于醉酒状态实施驾驶的行为。针对隔夜醉驾,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身酒精代谢深度良好,血液中酒精浓度低,不存在醉酒驾驶。并且,隔夜醉驾行为中,行为人因对醉酒驾驶无认识,主观缺乏故意,不应认定为犯罪。
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在犯罪构成中,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客观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隔夜酒驾作为危险驾驶的一种独特类型,同样属于故意犯罪,醉驾行为认定的标准遵循的是“一般人标准”,每一个人的酒精耐受性、酒醒代谢能力不等,隔夜醉驾行为人因前一天晚上过量饮酒,第二天开车如仍被检测为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隔夜醉驾行为人明知饮酒后不能开车,自认为已经脱离醉酒状态的错误判断属于认识错误范畴,不影响行为人醉酒驾驶故意的认定。行为人认识到醉酒状态下实施驾驶行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但处于容忍或放任心态,即明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却放任这种危险,倘若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则构成危险驾驶罪。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每一位司机朋友都应该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严格自我约束,不要心存侥幸,切实做知法守法的公民。
3.全面二孩与妇女权益保障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放开二孩,全面实施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这对存在“多子多福”、“人丁兴旺”观念的中国人来说,生或者不生二孩,都面临巨大压力。可是,如今的女性,既要传承相夫教子的使命,又要承担养家糊口的职责,女性面对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压力,妇女权益保障出现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凸显就业难题。无可厚非的是,生育二孩或多或少会削减女性现有的工作优势,全职妈妈则担心自己的就业难题。虽说原则上 “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但在实际操作中,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企业在招工时隐形歧视依然存在,用人单位会怀疑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作能力,综合考虑招用女职工的用工成本。从而导致在同等条件下更愿意招用男性,造成女性在求职时遭遇性别歧视,加重女性就业困难。
二是随着多元价值观的出现,我国离婚率不断提高,在夫妻生活中,尤其是在二胎家庭,女性在家务承担、赡养老人等方面,都付出了更多的努力。二胎妈妈为家庭做出更多牺牲,可能为家庭放弃工作或者放弃晋升机会。如果女性不愿意生育二胎而擅自终止妊娠,男方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分割,并未对女性权益进行切实保护。
三是家庭暴力问题不容忽视。女性面对家庭暴力,为了两个孩子,可能更愿意委曲求全,有数据显示,在个别偏远落后地区,生女孩,尤其是连生两个女孩的妇女,要承载更多的压力和歧视,甚至是家庭暴力。女性是遭受家庭暴力主力,占家暴投诉的八成。尽管女性的维权意识得到一定的提高,但仍有女性面对家庭暴力,不反抗、不维权。
对家庭来说,爱孩子的最好方式是尊重他们的母亲,对社会来说,对女性的态度,体现着社会良心,也反映了社会文明的程度,关爱女性,维护妇女权益,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4.私家车外借的法律风险
岁末年初,亲戚朋友间走动变多,车辆外借频繁,车主面对朋友的借车请求,借与不借似乎都有伤和气,那么,私家车外借,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车辆外借他人有驾驶证,车辆手续齐备,车主一般无需承担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车主出借车辆,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存在多措的情形有:一是出借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如制动性能不良;二是出借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如出借无证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报废车辆;三是将车辆出借给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没有尽到对借用人驾驶资格审慎的审查义务,如借给无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借车型不符;四是将车辆借给虽有驾驶证但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人,如有证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
私家车外借,车主的出借行为存在过错并致人损害,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未审查借车人的驾驶资格,轻易将车辆出借,对车辆驾驶人的选任有疏忽,未尽到审查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纵然是尽到审查义务,但因借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霍城县人民检察院)